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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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简称“直接交易”)运营管理,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432号令)、《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市场〔2009〕50号),《山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案》(晋政办函〔2009〕167号),以及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直接交易市场运行及管理,所有市场成员应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山西电监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工作的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省经信委根据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负责对参与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会同山西电监办确定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名单,提出总电量规模安排方案。

山西电监办负责组织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合同范本,监管市场交易秩序。

省物价局负责输配电价的测算和报批,负责交易过程的价格监管。

省电力公司负责市场交易的组织实施、运营管理、电量结算、信息发布、安全校核等。

第三章 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直接交易市场成员包括省电力公司,经批准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第八条市场成员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熟悉并遵守本规则,对本规则条款有疑问时,可要求山西电监办解释,对本规则的误解不构成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条件;

(二)提出规则修改动议;

(三)申请对违规行为的调查;配合调查工作;

(四)申请与其它市场成员间的争议调解;配合调解工作;

(五)按照规定提供和获取市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及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交易电量限于生产自用;

(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

第十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

第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平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履行交易合同;

(二)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管理企业的市场注册,结算交易电费;

(四)对电量交易计划进行安全校核,并进行必要的解释;

(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执行交易计划,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相关资料的报备。

第四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山西境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省调公用火电企业和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省调水电企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

(二)有完备、先进的脱硫设施、且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脱硝机组优先;

(三)完成年度基本合同电量、关停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交易及大用户直接交易后,仍具有不小于30%调峰能力的发电企业;

(四)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可适当放宽直接交易企业的单机容量;

(五)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电力用户应同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用电项目建设核准(备案)手续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列入国家行业准入公告名单;

(二)污染物排放达标,并经环保机关验收后取得相关资质;

(三)同类产品电力单耗在国内或省内保持先进水平;

(四)用户侧受电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核定的年用电量在1亿度以上的大型工业用户;

(五)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优先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新增用户,高新技术产业,资源能源消耗水平全国领先、具有竞争优势的大用户。

(七)内部核算的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交易。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逐步调整、放宽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进入直接交易市场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保持相对稳定,合同期内,不能随意退出。

 第十六条 在以下情况,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申请退出直接交易市场:

(一)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

(二)企业面临倒闭、破产;

(三)发生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国家相关政策变化;

(五)其它特殊原因。

第五章 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直接交易以直接协商交易方式为主,集中撮合交易方式为辅。

省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简称“省电力交易中心”)按照运营规则规定,组织市场注册和交易活动;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加交易。

第十八条 年度直接协商交易

(一)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根据公布的市场信息,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月计划等购售电合同标的和有关条款,形成交易申报单,提交省电力交易中心登记。

(二)交易有效期内,以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交易申报单提交的先后顺序,确认交易。

当成交电量达到年度试点总电量规模或交易期截止时间时,直接交易结束。

第十九条 季度(月度)集中撮合交易

(一)当年度直接协商交易电量达不到年度试点总电量规模时,试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参加剩余电量的集中撮合交易;当交易电量已达到年度试点总电量规模时,已签定直接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通过季度或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的方式,补充实际需用电量与合同交易电量的缺额;取消年度试点总电量规模限制之后,直接交易企业均可参加季度或月度集中撮合交易。

(二)集中撮合交易通过双向报价的方式在交易平台完成。

撮合交易实行交易价格申报限制,分别设立发电企业最高报价和电力用户最低报价,原则上每年一定。

(三)交易系统按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申报的多段式电量、电价,撮合形成交易匹配对以及相应的电量、电价。

(四)季度撮合交易达成的交易电量原则上按月进行平均分配,形成分月交易电量计划。

第二十条 根据准入条件,每年11月前,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按照《山西省直接交易市场准入申请表》(附录一)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经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各市经信委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经信委。

第二十一条 每年11月前,拟退出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每年11月中旬,省经信委形成拟准入企业公示名单,以及拟批准退市企业名单,并在省经信委网站及电力交易网站公示,公示期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之后,省经信委会同山西电监办确定准入企业和退市企业名单。

每年12月前,在省经信委网站和电力交易网站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所有准入企业名单和退市名单。

第二十四条 许可参加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及时到省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交易、退市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每年12月上旬,签订有长期协议的企业确定年度电量分月计划,并报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二十六条 每年12月中旬,省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下一年度的年度直接协商交易。

交易年度内,视交易结果以及市场电量增量的情况,可在年中适当增加直接协商交易次数。

直接协商交易前,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内容包括:

1、交易起止时间、交易申报起止时间及申报时段;

2、市场总电量规模、年度长期合约电量;

3、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率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4、预计下年度火电平均利用小时;

5、各发电企业申报电量限额;

6、注册市场主体名单及基本信息;

7、相关要求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其中一方作为系统交易申报流程的发起方,另一方则作为响应方,在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相关申报。

第二十八条 当多笔申报单电量同时位于并超过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的临界时,其成交电量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一年以上长期协议的交易电量优先在年度直接协商交易中安排,但应参加安全校核。

第二十九条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形成交易成交预案,交易成交预案经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意向,审定后在交易平台发布成交信息:

(一)公开信息:

市场总成交电量、市场成交均价、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成交配对名单;

(二)向成交企业下达交易结果通知书:

成交量、价,分月计划,安全校核信息,交易容量。

第三十条 每年12月底,省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市场主体三方签订《直接协商交易购售电合同》、《直接协商交易委托输电服务合同》,并统一报送山西电监办、省经信委。

第三十一条每月(季)下旬第1个工作日为集中撮合交易日,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季)集中撮合交易公告,主要包括:

1、交易日期,交易申报、截止时间;

2、电量规模;

3、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率和政府基金及附加标准;

4、申报价格限制;

5、各发电企业许可交易电量;申报上限

6、市场主体名单及基本信息

7、相关要求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撮合交易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交易时段内,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均可采用多段报价形式申报,即每个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最多申报三组电量和电价,分段电量总和为本企业直接交易年度期望成交电量。

第三十三条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配对

1、电力用户按其申报价从高到低排序,发电企业按其申报价从低到高排序;

2、按照公式:

价差=电力用户申报报价—发电企业申报价,以正价差最大优先的原则依次将发电企业申报价和电力用户申报价进行匹配,形成匹配对;

3、当价差为零或成交电量达到剩余电量规模时,交易结束;

4、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报价相同,则按其申报的电量比例进行分配,并按申报的时间顺序配对;

第三十四条交易申报期间,交易平台每30分钟向交易各方发布一次预成交曲线。

在申报时间内,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多次报价,交易平台以各主体的最后一次申报为最终申报。

第三十五条 交易成交意向由省电力交易中心于交易结束当天统一交省电力调通中心校核。

第三十六条在每月(季)下旬的第4个工作日,省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经安全校核的成交信息,包括:

1、市场公开信息:

市场总成交电量、市场成交均价、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成交配对名单;

2、交易结果通知书:

成交量价明细、分月计划、安全校核情况。

第三十七条 在月(季度)底前,省电力交易中心向成交的直接交易企业发出交易确认结果通知书,通知省电力调通中心、电力用户所在供电公司,并报送省经信委、山西电监办、省物价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参与集中撮合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事先提交遵守集中撮合交易基本合同承诺书,撮合交易结果一经生成即视为月度(季度)集中撮合交易合同签订。

第六章交易价格

第三十九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大用户支付的电度电价由交易价格(直接交易价格或撮合交易价格)、电度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一)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

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采用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定价形成机制。

撮合交易价格由交易平台成交结果确定。

(二)电度输配电价按照规定执行。

电度输配电价由省物价局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执行。

(三)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损耗率应分电压等级确定,由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山西电监办另行下文明确。

(四)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省电力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代征,遇有国家调整标准,相应同步调整。

第四十条 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调整大用户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由省物价局商省经信委、山西电监办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相应调整。

遇有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时,交易电价的调整由交易双方在《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四十一条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基本电价由省电力公司按照目录电价标准收取,遇有国家调整标准,相应同步调整。

第四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按照国家批准并公布的输配电价和结算电量收取输配电费,并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第四十三条 目前执行脱硝电价的发电企业,其脱硝电价补贴暂由省电力公司垫付,国家相关政策变化时再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 委托省电力公司调度、运行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自有电力线路,按规定批准后按照委托运行维护方式执行。

委托方应交纳委托运营维护费,不再另交输配电费。

委托运营维护费用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报山西电监办备案。

第七章电量分配

第四十五条 每年12月前,省经信委确定次年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参照一年以上的长期交易年度合同电量、其他准入电力用户上年用电量及当年新增项目用电量的一定比例进行。

根据工作进展,逐年增加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或取消规模限制。

第四十六条 不限制单个电力用户的交易电量,交易电量由市场竞购或竞售结果确定,年度直接协商交易成交电量的总和应不大于年度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

年度直接协商交易时,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应约定月度电量计划。

第四十七条电力用户交易电量限于企业生产用电,不得将所购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其他用户。

第四十八条 在安排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的年度计划上网电量时,直接交易火电企业的计算容量应剔除年度直接协商交易的交易容量。

交易容量按照电力用户年度直接协商交易的平均负荷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年度平均负荷=∑(年度直接交易电量/电力用户年度用电小时)

电力用户年度用电小时=年度日历小时-停产检修时间

参与直接交易的水电机组不单独核减容量。

第四十九条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上网电量应包括交易电量及其相应的输配电损耗电量。

第五十条 因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导致的直接交易受限的,电力用户的用电计划和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应纳入山西省正常计划平衡分配。

第八章合同签订与调整

第五十一条 年度及以上的直接交易经交易双方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并通过电网安全校核的,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9]29号)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

第五十二条 直接交易合同签订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将直接交易电量一并纳入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和用户的用电计划。

安排调度计划时,应优先保证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第五十三条 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直接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省电力公司安全校核后,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并与省电力公司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省电力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修订交易双方年度内剩余时段的发电计划和购电计划。

第五十四条 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报山西电监办、省经信委备案,作为交易执行依据。

第九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五十五条 省电力调控中心按直接交易的先后顺序安排输电通道。

对于因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的直接交易,应详细说明约束的具体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包括:

具体的输配电线路或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第五十六条 安全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交由省电力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安全校核信息。

在规定期限内,如未对直接交易合同提出异议,则认为通过安全校核。

第五十七条 通过安全校核的直接交易计划,由省电力调控中心纳入省电网年度、月度电量计划统一平衡。

第五十八条当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一方需调整次月的年度直接协商交易分月计划时,合约方应予配合。

双方应首先草签补充协议,并在月度中旬的第2个工作日之前报送省电力交易中心,由省电力交易中心统一交省电力调控中心安全校核。

第五十九条 草签协议电量经安全校核后,由省电力交易中心在当月中旬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组织市场主体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同时报送山西电监办、省经信委。

第六十条当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因技术原因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依据有关规则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机组。

第十章计量与结算

第六十一条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的结算、清算由省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组织进行。

各市场主体依据省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凭据进行结算。

第六十二条直接交易电量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直接交易电量对应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

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电力用户购电费用:

(一)输配电损耗以输配电价方式支付的情况。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费包括交易电量电费、电度输配电费、基本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其中:

交易电量电费=交易电量×交易电价

电度输配电费=交易电量×电度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易电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二)输配电损耗未以输配电价方式支付的情况。

电力用户交易购电费包括交易电量电费、电度输配电费、输配电损耗费、基本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其中:

交易电量电费=交易电量×交易电价

电度输配电费=交易电量×电度输配电价

输配电损耗费=交易电量÷﹙1-输配电损耗率﹚×输配电损耗率×交易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易电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第六十四条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费=交易上网电量×交易电价

第六十五条直接交易结算有直接结算和委托结算两种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由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选择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六条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省电力公司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

在实时市场建立前,当大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省电力公司买卖。

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

第六十七条建立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及相关责任、义务由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直接交易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在交易平台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电力用户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用户的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等在年度直接协商交易前披露。

(二)直接交易需求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在次年2月28日前披露。

第七十条 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等在年度直接协商交易前披露。

(二)已签合同电量等在合同签订后披露。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在次年2月28日前披露。

第七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输配电损耗率等在年度直接协商交易前披露。

(二)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在年度直接协商交易前披露。

第七十二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等在年度直接协商交易后披露。

(二)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了直接交易的具体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在限制发生后及时披露。

(三)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情况在次年2月28日前披露。

第十二章监管措施

第七十三条 山西电监办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

第七十四条 有关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及输电服务合同,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直接交易结果,每季(年)合同执行情况(电量、结算、清算及违约)等报山西电监办和省经信委备案。

第七十五条 山西电监办对山西省大用户直购电情况定期总结评价,发布监管报告。

第七十六条 以下过程须山西电监办、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一)交易平台投入交易前按规定的测试;

(二)交易平台在市场交易数据申报接收和撮合过程;

(三)市场干预过程。

第十三章 市场干预和中止

第七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山西电监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市场干预。

 

(一)发生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它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二)交易平台发生故障,直接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

(三)其它情况。

第七十八条 进行干预时,省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通知各市场主体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七十九条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二)调整市场限价;

(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第八十条 执行干预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后果。

第八十一条市场干预期间发生的电量,原则上按照交易价格进行结算;没有交易价格的,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报省经信委决定。

第八十二条 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经山西电监办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工作应予中止:

(一)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中止的;

(二)国家有权部门提出中止的;

(三)《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三条 市场中止期间,省电力调控中心依照《山西省电力调度规程》进行电力调度,调用的电能价格按国家批复价格结算。

第十四章 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八十四条 市场主体发生违约时,根据所签订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市场成员之间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书面提请调解;也可直接提请仲裁、法律诉讼。

第八十六条 山西电监办会有关部门按《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调解。

争议双方以书面形式向山西电监办提交调解申请,调解申请书格式见附录二,调解协议书格式参见附录三。

第八十七条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予以强制退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二)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三)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的;

(四)将所购交易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五)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六)不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八)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九)其它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章附 则

第八十八条当三家及以上市场成员共同提出修改规则动议时,山西电监办应予受理。

修订意见建议书的格式参见附录四。

第八十九条 当政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山西电监办应组织交易规则的修订工作。

第九十条 出现紧急情况或本规则存在未尽事宜,导致交易难以正常进行时,山西电监办可直接或授权省电力交易中心制订本规则的临时条款。

省电力交易中心在发布临时条款时,应规定有效期,并向市场主体说明制订临时条款的理由,列举相关证据。

第九十一条 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与临时条款相抵触的原条款暂时失效。

第九十二条本规则由山西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附录一

山西省直接交易市场准入申请表

申请日期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所属单位

所属行业

营业执照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提交材料

1、根据《山西省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市场交易规则(试行)》要求提交的材料:

2、通告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企业承诺

1、本企业将遵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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