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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典制

清朝典制

开篇语

清朝典制是清王朝用以设官分职、敷政治民及协调统治集团内部关系、规范统治方法的准则和法规。

它集两千年封建古制之大成,所修典章所定制度可谓至为完备缜密。

从某种角度而言,了解清朝典制是解读清朝历史不可或缺的钥匙。

    本“清朝典制”专栏,将陆续推出8000余条辞释。

其中囊括清朝典章制度的各个门类,诸如:

政制、机构、职官、铨选、任用、考核、奖惩、世职、土职、幕友、吏役、区划、户口、土地、赋役、税课、财政、商贸、屯垦、荒政、茶盐、铜政、币制、漕运、兵制、兵器、军备、八旗、邮驿、刑律、司法、建筑、工程、作坊、陵寝、采捕、进贡、学校、科举、礼乐、民族、部落、盟旗、宫廷、宗室、封爵、皇庄、官庄、内府、外务、海关、文书、档案等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习俗等各方面的制度。

有些虽不属典章制度,但与典制有关的公文术语、专业用语、官场称谓、皇家园囿、佛寺道观、节令风俗等特殊词汇,也将适当辑入阐释。

    清朝典制辞释,主要依据清代原始档案和清代官修史书撰写。

撰稿人主要有(按姓氏比划为序):

方裕谨、朱金甫、刘子扬、李国荣、张莉、张书才、陈锵仪、屈六生、俞炳坤等9位同志,均为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从事明清档案专业工作二三十年以上的研究馆员。

这里要说明的是,清朝典制其内容博大精深,编撰者受个人学识及功力所限,实难透彻理解,更难贯通。

在此,恳切希望得到有关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的批评指正。

三大节太皇太后御宫庆贺乐章

乐章名。

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定三大节太皇太后御宫庆贺乐章。

用中和韶乐,升座奏“升平”,还宫奏“恒平”;宫中庆贺用丹陛大乐,奏“晋平”。

各有曲词。

三大节皇太后御宫庆贺乐章

乐章名。

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定三大节皇太后御宫庆贺乐章,乾隆七年(1742)重撰曲词。

御宫用中和韶乐,以南吕清征立宫,仲吕清角主调。

升座奏“豫平”,还宫奏“履平”。

庆贺用丹陛大乐。

皇帝率王公百官行礼奏“益平”,宫中行礼奏“雍平”。

各有曲词。

三大节皇后御宫庆贺乐章

乐章名。

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定三大节皇后御宫庆贺乐章,乾隆七年(1742)重撰曲词。

御宫用中和韶乐,以南吕清征立宫,仲吕清角主调。

升座奏“淑平”,还宫奏“顺平”。

庆贺用丹陛大乐,奏“正平”。

三大节太上皇御殿乐章

乐章名。

清乾隆六十年(1795),高宗皇帝禅位其子,自称太上皇。

嘉庆元年(1796)定,三大节太上皇御殿乐章二章。

同用中和韶乐,以黄钟宫立宫,倍夷则下羽主调。

元旦御殿升座,奏“元平”,还宫奏“和平”;冬至节御殿升座奏“遂平”,还宫奏“允平”;诞辰日御殿升座奏“乾平”,还宫奏“泰平”。

三大节皇帝御殿乐章

乐章名。

清制,每年元旦、冬至及万寿日为三大节。

康熙八年(1651)定三大节皇帝御殿乐章,乾隆七年(1742)重撰曲词。

用中和韶乐演奏,以黄钟宫立宫,倍夷则下羽主调。

元旦日御殿升座奏“元平”,还宫奏“和平”之曲。

冬至节御殿升座奏“遂平”,还宫奏“允平”。

万寿“日御殿升座奏“乾平”,还宫奏“泰平”。

三陵总理事务首领衙门

机构名。

清末管理盛京三陵事务的机构。

光绪三十一名(1905)六月,以兴京副都统充永陵守护大臣,以盛京副都统充福陵、昭陵之守护大臣。

同年九月,经盛京将军赵尔巽奏准,截撤盛京户、礼、兵、刑工五部郎中以下官缺,遂定以盛京守护大臣为三陵总理事务首领衙门长官,凡前设之三陵总理事务衙门所置关防官以下各官兵,悉归兼管。

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科举考试赐予殿试取中者的出身名目之一。

清沿明制,经殿试取中名列三甲者,赐出身名为“同进士出身”,选授庶吉士或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推官、知州、知县等职。

三旗银两庄头处

又称“三旗庄头处”。

内务府下属机构。

掌管内务府三旗所属银两庄头、按地征银庄头、绳地人、蜜户、苇户并征收赋税。

初制,内务府三旗银两庄头等归各佐领下管理;康熙三年(1664)特设员外郎六人专管,十六年归隶会计司,每二人管一旗,并设笔帖式九人;雍正元年(1723)另建衙门,增设郎中一人专管,并于六年将三旗归并一处公同管理,铸给“三旗银两庄头处关防”。

处内职官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制,设郎中一人、员外郎六人、委署主事一人、笔帖式十一人,管理一应事务。

另设催长、副催长各三人,领催十六人,随同本处官员分赴各地催征赋税,并按完成情况分别奖惩。

所管银两庄头、投充人、蜜户、苇户及其地亩、额赋,不同时期多寡不一,迨光绪年间,计有三百九十六名,地名五千八百九十九顷十三亩,每年征银五万二千五百七十二两余、谷草八万二千八百零九束、芦苇八千零六十三斤。

此外,每年正月奉先殿荐新所需雏鸡、雏鹅,景山等处补栽松柏树木,以及内管领处官三仓所需柳条、线、麻、绳、帚等物,也由本处备办、栽种、采买。

三品官员冠服制

清代服饰制度之一。

顺治二年(1645)定,三品官员冠用起花金顶,上衔红宝石,中镶嵌小蓝宝石。

带用起花金圆版四片。

乾隆朝改定服制:

三品文职官员朝冠之顶为镂花金座,中饰小红宝石一,上衔蓝宝石。

吉服冠顶亦用蓝宝石。

补服前后绣孔雀、惟副都御史及按察使前后绣獬豸。

朝带为镂花金圆版。

雨帽为红色,雨衣、雨掌为青色。

朝珠以杂宝石及诸香为之。

余皆如文职二品服制。

武职三品官员,朝冠冬用薰貂,补服前后绣豹。

余皆如文职三品官员,惟朝服无貂缘及无端罩。

一等侍卫戴孔雀翎,端罩为猞猁狲,间以貂皮,月白色缎里。

余如武职三品官。

三大殿四角崇楼

建筑物名。

四角崇楼,为《周礼•冬官•考工记》中最高等级的建筑形式,只有帝王的宫殿才可使用。

清代用于紫禁城内之太和、中和、保和三殿。

其建筑屋顶为重檐歇山式,装修为三交六椀槅扇,画为龙草和玺图案,以示对四隅的重视。

四隅即地维或四维。

“四维,东南,巽;东北,艮;西南,坤;西北,乾。

”其义为“天圆地方,天有九柱支持,地有四维系缀。

三大节朝贺乐章

乐章名。

清制,每年元旦、冬至及万寿日(皇帝诞辰)为三大节。

届日,群臣向皇帝朝贺。

顺治九年(1652)初定朝贺礼,康熙朝始定乐章,乾隆七年(1742)重撰曲词,又增宫中行礼一章。

三大节朝贺,用丹陛大乐演奏,群臣行礼奏“庆平”,外藩行礼奏“治平”,宫中行礼奏“雍平”。

三签四签之式

文书处理制度。

清代内阁在票拟本章时,用单签或双签均难以妥善处理者,则拟三种票签或四种票签,即提出三种或四种处理方法,供皇帝酌选定夺,同时加具说帖声明。

此类三签四签也有一定之模式,据光绪朝《大清会典•内阁》所载:

“三签四签之式:

如应准驳双请,而准驳之例各有差;功罪恤赏可轻可重,而轻重之等各有差;处分应议应免,而应议之条与应免之例各有差;或案内人数繁多,功罪互有重轻。

俱分别票拟三签、四签。

又三法司驳审本,有该督抚等原拟本无舛错,法司误驳者,除票双签外,再票‘照该督抚所拟完结’一签。

三旗参领处

机构名。

内务府下属机构之一。

掌管上三旗包衣事务,编审三旗包衣丁口名册,领发官兵俸饷及养赡、赏恤钱粮,办理文武生童等考试事宜,挑选三旗包衣披甲,旌表贤孝节义,稽查世职谱系,查禁逃人,以及训练操演、值班宿卫等事。

顺治初年,上三旗包衣仅设佐领、管领,康熙十六年(1667)始各设骁骑参领五员,办理各该旗一应事务。

雍正四年(1726)十一月,每参领各铸给关防一颗,每旗骁骑参领五员轮流值月,办理本旗事务。

乾隆十六年(1751)正月始将内务府三旗值月骁骑参领归并一处,设立三旗参领处,于东安门内骑河楼建立衙署。

从此,凡内务府三旗事务,统归直月骁骑参领、副骁骑参领办理,不再行知各本旗骁骑参领。

下设骁骑校三员(每旗一员)、领催十五名(每旗五名),办理交移档案等事宜。

三旗包衣各设满洲佐领五个、旗鼓佐领六个、管领十个;此外,正黄旗包衣还有朝鲜佐领二个、正白旗包衣回子佐领一个。

各佐领、管领具体管理本佐领、本管领下事务,诸如户籍、俸饷、养赡、抚恤以及检验军械、水器等一应事宜,皆其职掌。

三旗织造库

机构名。

盛京内务府下属机构之一。

掌征收三旗棉庄、靛庄赋税及纺织等事。

设催长、笔帖式各三人(均每旗一人)掌征庄赋,匠役一百五十八名专司纺织。

三法司会审

司法制度。

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

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

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

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

如有翻异,则发司复审。

如果三方无疑义者(即对案情认定)及所拟罪名意见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属一体画题。

在外各省总督、巡抚具题重辟之案,同时皆以随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

由部、院、寺分发其下属有关司道及左、右寺承办。

有关司道及左、右寺先据揭帖,详推案情与所拟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复核意见(即预定谳语)呈堂。

由刑部主稿钤印,分送院、寺。

如果刑部看语与院、寺看语意见一致,院、寺即画题,但必须在八日内送回刑部。

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须在八日内声明缘由,交回酌议。

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细绎案情,详推律意,各秉虚公,画一定谳。

按规定,凡重辟,必须三法司的意见完全一致,才能定案。

如果意见统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画题,奏闻钦定。

若意见仍不能一致,允许各抒所见,候旨酌夺。

但不得一衙门立一意见,判然与刑部立异;只许两议并陈,候皇帝裁决。

三联版串

文据名。

串票的一种,推行于征收漕粮的地区。

清顺治十三年(1656),在征收田赋时实行二联串票法,由官府及纳户各执一联以为已纳田赋的凭据。

康熙二十八年(1689)改行三联串票法,以杜不肖官员与胥吏勾结通同作弊。

雍正八年(1732),在有漕地区实行三联串票新法,在征收粮米时,预将各里甲纳户姓名填入三联串票,一给纳户收执、一给经承之吏销册,一存州县查核。

按户征收,对册完纳,已完者当时从册内截票交纳户及经承收执,无截给之票者是为未完之户,按欠户追纳。

有票无粮或有粮无票者即为经承之吏侵蚀,应行监禁严追。

这种新型三联串票,即称三联版串。

三联串票

文据名。

清代田赋征收中使用的一种凭证性文书。

纳户完粮后,由地方官给予串票为据。

此串票一式三联,一存有司备查,一存于吏役以凭核办,一付纳户执照。

清初使用二联串票,自康熙二十八年(1689)改用三联串票。

三等满席

宴席名。

清制,宫廷宴席分满、汉席,满席又分六等。

凡三等满席用面一百斤。

其定额:

方酥以下与一等满席相同(无白点子、松饼);别有四色印子四盘,福禄马四碗,鸳鸯瓜子四盘,陈设高一尺三寸。

参见一等满席条。

 

三等侍卫

官名。

侍卫处所辖侍卫之一。

职司宿卫扈从。

秩正五品。

镶黄、正黄、正白三旗额缺二百七十人(每旗各九十人),于蓝领侍卫及五品以上世职、亲军校、前锋校、护军校内拣选引见补授。

此外,宗室侍卫内额设三等侍卫六十三人,汉侍卫之三等侍卫无定额。

雍正五年(1727)定二甲武进士得选三等侍卫,乾隆五十二年(1787)复令嗣后凡承袭伯爵者均在三等侍卫上行走。

三等汉席

宴席名。

清制,宫廷宴席分满、汉席,汉席又分三等。

三等汉席定额:

肉馔十五碗(不用鹅、鸭),果食八碗,蒸食三碗,蔬食四碗。

三陵大祭

盛京福陵、昭陵、永陵三陵的祭祀制度。

清制,每年清明日、孟秋望日、冬至日及岁暮为四大祭。

福陵、昭陵忌辰日亦列为大祭。

每次大祭,开列承祭官,由盛京宗室官六人列衔名,送太常寺请旨钦派。

及祭期,福陵、昭陵由盛京将军及盛京礼部侍郎轮班在殿内监礼,以副都统,盛京户、兵、刑、工四部侍郎轮班在殿外陪祀。

永陵四大祭,以将军、副都统及盛京五部侍郎轮班监礼。

三通馆署

建筑物名。

位于紫禁城内武英殿西、咸安宫东夹道内之东,旧为国史馆房屋。

“三通”即通考、通典、通志三书。

通考馆原在宣武门,地处偏西,乾隆三十二年(1767)三通并纂,册籍繁多,往来不便,故移宫内。

三班六房

称谓名。

明清时代地方州县等衙门内胥吏与衙役的通称。

“三班”是指衙役而言,即壮班、皂班、快班;“六房”即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是按中央六部对口而设之州县官衙办事机构。

六房一般由知州或知县委派幕宾代管,具体办事人员为胥吏,正式之名称为典吏,故“六房”实际是泛指典吏。

每房有房首,即为主之典吏,亦称掌案或总书。

六房之中以刑房与户房事务最繁,地位最重要。

清代州县额设之典吏与衙役,数量有限,其中典吏一般是十至十二人,少者仅六至八人,多者不超过十四至十六人,称为经制之吏*。

但乾隆元年(1736)有上谕称:

“朕访闻直省州县衙门,经承之外,必有贴写;正役之外,每多白役。

聚此数十辈无赖之徒,假托公务,横肆贪饕。

”可见当时州县非经制之吏役远多于额设之吏役。

到清代后期,据清人陈次亮《庸书》(卷下)称:

“今六部之散吏,每署至数千人;州县白役,大邑千余人,小邑数百人。

此辈眈眈然逐逐然,日思致富而无一艺可以周身,所取之财,非万姓之脂膏即公家之帑藏也。

”参见“吏”、“壮班”、“皂班”、“快班”。

三修价银

工程用语。

“三修”即大修、中修、小修之统称。

清制,凡各项例修工程,均定有年限,按时修理,一般为三年小修、五年中修、十年大修。

三修价银由财政奏销案内编列三修所需之工价专项。

三织造处

机构名。

内务府派驻江宁(南京)、苏州、杭州三处的下属常设机构。

掌织办宫廷所需及官用之绸缎、绢帛、布匹等纺织品。

始置于明,各以提督太监一人管理。

清因之,惟罢提督太监,改设织造监督之官,简称织造。

初由工部管理,设织造监督、笔帖式、库使各一员,届三年更换。

顺治十八年(1661)改隶内务府,定一年一换。

康熙元年(1662)正月,三织造处各增设库使一员;二年二月复定,三织造处各设织造一员、笔帖式二员、库使三员,长驻久任;六年六月各增设司库一员,即于各该处库使内选补,库使不开缺。

乾隆二十八年(1763)六月定,三织造处之笔帖式、库使、届五年更换一次。

其所承办之事宜,康熙四年(1665)十一月定:

江宁织造处承办大红蟒缎、大红缎、片金、折缨等项,杭州织造处承办纺丝绫、杭绸等项,苏州织造处承办毛青布等项(乾隆三十一年复定每年派织布匹超过三万匹者,将超过部分分派江宁等处织办)。

其应织花样、颜色、数目,均由内务府广储司缎库、茶库拟定,分派该织造处照式织办。

凡上用缎匹等项,由三织造轮年督运从陆路进京(道光七年改由司库代运),暂贮广储司银库,呈明派官挑选,将所收数目具奏,并移会户部销算;官用缎匹等项,轮派司库、笔帖式、库使各一员由水路运至杨村,呈报内务府移咨兵部派官车起运进京。

据乾隆十年(1745)统计,三织造处共设机器一千八百余张,有机匠五千五百余名,其他匠役一千五百名。

三场体格

科举时代分三场考试之定制。

清制,乡试、会试考试,均分为三场。

乡试正科于子、午、卯、酉年八月举行;会试在乡试之次年春季三月(乾隆前一般在二月)举行。

不论乡试、会试,均以该月初九日考第一场,试四书题文三篇,第一题用《论语》,第二题用《中庸》,第三题用《孟子》;五言八韵排律诗一。

十二日考第二场,试经题文五,按《易》、《书》、《诗》、《春秋》、《礼记》为序。

十五日考第三场,试策论五。

故称“三场体袼”,康熙二年(1663)废制义(八股文),以第三场策五道移第一场,第二场增论一篇,合为二场。

此做法只行两科而罢,仍复三场旧制。

三等庄

内务府会计司所属粮庄之第三等。

康熙八年(1669)三月以后,于畿辅、热河、锦州、盛京等处粮庄内相继编定。

其畿辅粮庄之三等庄,每庄地二十八顷,岁纳额粮一百九十石;热河粮庄之三等庄,与畿辅之三等庄同科(雍正七年十月均改为一等庄);锦州粮庄之三等庄,每庄地四十五顷,岁纳额粮二百六十二石;盛京粮庄之三等庄,与锦州之三等庄同科。

此外,各庄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杂征税赋和协差银两。

 

三通馆

机构名。

清代修书馆之一。

乾隆三十二年(1767)诏修《续通典》、《续通志》、《皇朝通典》、《皇朝通志》及修订增辑《续文献通考》、《皇朝文献通考》,开设三通馆,以大学士、尚书等任正副总裁官,以翰詹人员任纂修等官。

三复奏

司法名。

是皇帝勾决朝审、秋审情实人犯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前的必经程序。

此制确立于北魏和隋,清代因之。

顺治初,定朝审情实人犯,由刑科三复奏闻。

雍正二年(1724)定秋审人犯亦照朝审例三复具奏。

所谓三复奏,即秋审、朝审定拟情实者,冬至前在刑部尚书、侍郎及大学士、军机大臣参与下,皇帝根据招册,反复斟酌,勾决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之日,由刑科给事中三次复奏,请皇帝再予考虑。

这三次复奏,勾决时一次,勾到前一次,勾到后将原本再进呈复阅一次。

经三复奏后,皇帝仍然予勾的,就下旨执行,以此表示对死刑的慎重。

但到乾隆十四年(1749)决定朝审仍然三复奏,秋审则减去二复奏,而改为一复奏。

嘉庆二十年(1815)朝审亦改为一复奏,即在勾到前五日,由刑科奏复一次,即将原本进呈复阅。

如有变更,就归入下次秋审、朝审。

如无变更,一俟批发,就将犯人处决。

三法司

机构名。

明清时中央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大司法机关的合称。

凡死罪中应处斩绞之案,由三法司共同会审和会核,属于最高审级。

但在清代,由于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不提交会审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审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讼狱,无论奏咨,都由刑部审理,故三法司中,部权特重。

三希堂

建筑物名。

即紫禁城内养心殿西暖阁之小室。

清高宗将宫中所藏王羲之《快雪帖》、王献之《中秋帖》及新得的王珣《伯远帖》贮于此室内,遂命名为三希堂。

高宗曾亲自写记,命董邦达画图,汪由郭作赞,沈德潜奉敕作歌。

三大宪

称谓名。

清代下属官民对总督(或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的合称。

三大节

礼制名。

清顺治八年(1651)定,以每年元旦,冬至及万寿之日为三大节。

万寿之日即皇帝生日,又称万寿圣节或圣诞节日。

据光绪《大清会典•礼部》卷二十七载:

“凡元旦、万寿圣节、冬日至,则大朝,皇帝御太和殿而受焉。

”群臣于三大节日,均应上表庆贺。

其中冬至节,因皇帝须亲至南郊行礼,故改于次日行朝贺礼。

三七钱

币制用语。

清代使用私铸钱的一种方法。

即将私钱混杂于制钱中使用,每一千文中,夹用私钱三百文,制钱仅七百文。

三舆

车舆名。

清代皇帝所乘礼舆、轻步舆、步舆的合称。

清初仍明旧制,皇帝乘舆有大仪轿、大轿、明轿、折合明轿等。

乾隆七年(1742)定皇帝大祀亲诣行礼,均乘舆出宫,至太和门乘辇。

礼毕还宫仍乘舆。

乾隆十三年(1748)谕改大仪轿为礼舆,改折合明轿为轻步舆,大轿为步舆,合为三舆。

皇帝朝日、夕月、耕藉以诸祀,均乘礼舆,行幸用轻步舆,出入宫殿则用步舆。

其规制参见各专条。

三流

刑律名。

即流刑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个等级的简称。

参见“流刑”。

三弦

乐器名。

以檀木制成,修柄,方槽,圆角,蒙以蛇类之皮。

柄贯槽中,柄末槽端复以木。

穿孔贯弦,匙头下半凿空纳弦,以三轴绾之,左二、右一。

凡宫廷朝会庆贺宴享时演奏队舞乐,皇帝举行筵宴时演奏蒙古乐曲中番部合奏,皆用之。

三贩

盐商名。

清代淮北所产之盐,向例是经由三贩而转运至各地售卖。

三贩是指票贩、湖贩及豫贩。

票贩为持有运票的盐商,湖贩指其运盐途径必须经过洪泽湖的盐商,豫贩是将盐运至豫岸销售的盐商。

清制,淮北产盐,先由票贩向池商(拥有池滩的盐商)购买,从盐场运至西坝堆储;再由票贩卖给湖贩,将盐通过洪泽湖运到正阳关;然后由豫贩从正阳关运至豫岸销售。

三师

称谓名。

①北魏置太师、太傅、太保,号为三师,位第一品上,位尊而无实权。

此后历代多沿置。

北齐三师位比上公,非勋高德重者不能居此职。

隋唐三师名为天子所师法,但不主事,亦不置府僚,为与天子坐而论道之官。

宋承唐制置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师,仅属虚衔而无实官。

元代以后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

②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有时亦称三师。

其地位略低于太师、太傅、太保,从一品,掌辅导太子。

清代为高级官员的加衔。

三甲

科举制度中进士资格名。

宋太平兴国八年(983)起,进士始分甲。

清沿明制,经殿试录取者分为三甲,给予进士出身:

一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统称进士。

三少

称谓名。

亦称“三孤”*。

为少师、少傅、少保职衔之合称。

三少作为三公之副贰,始置于殷周之时。

清沿明制,列“三少”为从一品职衔,作为高级官员之荣誉性加衔,无职事,亦无员额。

三公

称谓名。

为太师、太傅、太保职衔之合称。

周代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是皇帝的最高辅佐官,执掌朝政。

秦及西汉,以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为三公,亦为握有军政大权的重臣。

东汉改为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

魏晋南北朝的三公,或依周制,或沿袭汉制,但职权逐渐减削,至唐宋之时,已成优待大臣的荣誉职衔。

清沿明制,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均为正一品职衔,无专授,无实官,无定员,仅是作为给极少数高级官员的荣誉性加衔。

见《清朝通典》卷二十三:

“凡师、傅、保皆有少。

皆虚衔,无职掌,亦无员额,凡大臣宣力中外劳绩懋著者,则奉特旨加衔,或为赠典,以示优宠焉。

三元

称谓名。

我国古代,三元之说,含义甚广。

有以天、地、人为三元者;有以天、地、水为三元者;有以第一甲子为上元、第二甲子为中元、第三甲子为下元而合称三元者;有以正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十一月十五日合称三元者,也有因阴历正月初一为一年之始、一月之始、一日之始而称之为三元者。

明清时期,士林则以科举时连中乡试、会试、殿试的第一名而称连中三元。

因其时乡试第一名俗称解元、礼部会试第一名俗称会元、殿试第一名俗称状元,故名。

连中三元的事例很少,明代的文三元只有一人,武三元也仅一人。

清代文三元有二人,即江苏长洲的钱棨(官至内阁学士)、广西临桂的陈继昌(官至布政使),武三元也有二人,即浙江富阳的王玉壂、顺天府的顾麟。

一名

盐政用语。

清代计算盐引的单位,每额引一百二十引为一名。

一背

盐政用语。

清代云南井滷多以“背”为计量单位,每背之轻重各井场不一,以石门井为最重,一背为一百五六十斤;黑井最轻,一背仅五十余斤。

天耳井每背为一百一十斤,大井为一百斤,金泉井为九十余斤,琅井为九十六斤,元永井为八十余斤,阿陃井为七十五斤。

一造

①盐政用语。

清代两浙盐区,有以铁盘及篾盘煎盐者,自开煎至息火,称为一造。

一造的天数四至十天不等,皆由场官确定。

②诉讼用语。

法律上诉讼当事人一方之称,即指原告或被告。

参见“两造”。

③农耕用语,南方水稻一熟之称。

一九钱

币制用语。

清代有将私铸之钱混杂于制钱中使用者,每一千文中,夹用私钱一百,制钱仅九百,因称“一九钱”。

一根笋

盐政用语。

清代四川井户凿井煎盐,自开凿直至井成,一帆风顺而未出现障碍事故者,称为一根笋。

一厘钱

币制名。

即一厘字钱。

清顺治朝所铸制钱的一种,每文重一钱二分五厘,钱背之左铸汉文“一厘”二字,即指此钱值银一厘,表明钱与银的比价;右为铸局之记。

若户部宝泉局所铸,即为“户”字;若系工部宝源局所铸,上铸“工”字;若系省局所铸,即铸该省一字。

顺治十七年(1660)停铸。

至康熙初收毁。

一等庄

内务府会计司所属粮庄之第一等。

康熙八年(1669)三月以后相继设置。

畿辅粮庄之一等庄,每庄地三十六顷,岁纳额粮二百五十石;锦州粮庄之一等庄,每庄地五十四顷,岁纳额粮三百二十二石;盛京粮庄之一等庄,与锦州之一等庄相同;热河粮庄,于雍正七年(1729)均定为一等庄,每庄地三十九项,岁纳额米一百零八石四斗四升。

一二盐厘

盐课加征名。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奉天行盐,每盐一石,加征一千二百文,以拨充本地学款,称为一二盐厘。

一文加价

盐课加征名。

清道光十八年(1838),因银价昂贵,清廷准许北运引地除曹县、单县外,其余四十九州县,每盐一斤加钱二文,归商贴补。

道光二十年,又将票地除兰山、郯城、莒县、日照、昌邑、潍县及民运者外,均行加征。

道光二十九年,每斤盐减征一文。

咸丰九年(1859),银价平減,加征之一文,提解运库报拨。

咸丰十一年,奏准前项加价,每票交纳二钱二分,称为一文加价,每年约征银五万二千余两。

此项加征银两,原为尽数拨解京饷,后改为留拨陆军第四镇兵饷。

一田三主

租佃制度用语。

又称“一业三主”。

属封建土地租佃形态。

指拥有田地所有权的地主(又称租主、苗主、骨主);具有土地使用权的赔主(又称税主、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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