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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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2.2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2.3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2.4信息联络员

3突发事件等级

3.1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3.2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3.3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3.4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4预测、预警

4.1 体系建立

4.2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

5应急响应

5.1 应急信息

5.1.1 信息报告原则

5.1.2 信息报告程序

5.1.3信息报告责任与制度

5.1.4信息报告内容

5.2 事件处置原则

5.3Ⅰ级响应

5.3.1响应程序

5.3.2决策及应急措施

5.3.3落实措施

5.4Ⅱ级响应

5.5Ⅲ级响应

5.6Ⅳ级响应

5.7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5.8相关应急预案终止

5.9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5.10相关信息的通报与发布

6 后期处理

6.1善后工作

6.2评估与总结

6.3奖励与处罚

6.4检查与审计

7保障措施

7.1财力保障

7.2人力资源保障

7.3其他保障

8附则

8.1预案制定

8.2预案修订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辖区金融、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人民银行、辖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等各类金融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确需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援助的突发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各金融机构出现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运钞车辆遭抢劫、劫持等突发事件。

(3)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因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发生系统性故障。

(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工作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

(5)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金融机构被公告撤销(关闭)或其他因素引发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其他债务挤兑、集体上访等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6)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

(7)出现对金融业、金融机构负面实施报道,造成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事件。

(8)爆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9)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10)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果断应对;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依法处置,稳妥缜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成立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金融办副主任、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行长、桂林银监分局局长、桂林市银行业协会会长、桂林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和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法制办、工商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桂林市银行业协会、桂林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各金融机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并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部署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并组织修订;根据情况和需要,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统一领导、指挥本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与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围绕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2.2 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桂林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桂林市金融办副主任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并了解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及时报告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

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相关职责,当全市人民银行系统或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指导本系统和相关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上级行批准的方案,提供流动性支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桂林银监分局:

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监管职责,当银行类金融机构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照本行业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在及时向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同时,指导本系统和银行类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桂林保险行业协会:

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监管职责,当保险类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及本行业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在及时向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同时,指导本系统和保险类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市委宣传部:

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定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协调,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市政法委:

组织、协调、指导政法各有关部门参与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市发改委:

及时启动市发改委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负责处理市发改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信息,抄送人民银行桂林中心支行,同时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市财政局:

对处置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需要动用财政资金时,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及时划拨;积极申请有关优惠税费政策,防止经济金融运行出现不稳定因素。

市公安局:

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落实防范措施;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事件发生金融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和治安事件,保证金融单位正常业务经营和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卫生局:

根据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意见,视情况出动救护车辆和医务人员参与应急救治工作。

市法制办:

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及建议。

市工商局:

负责查处金融机构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县(区)人民政府:

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起主要作用,要确保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确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各金融机构:

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金融机构按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其它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本部门的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4 信息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金融突发事件等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

后的级别处理。

3.1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或全区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2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或全区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3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对本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4 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所涉及的县(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的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预测、预警

4.1 机制建立

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桂林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本系统定性、定量数据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加强本系统及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和市外对本市辖区形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

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桂林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形成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市内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5、应急响应

5.1 应急信息

5.1.1 信息报告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5.1.2 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40分钟)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

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职能部门、县(区)政府要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地区)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同时,在2小时内向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市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40分钟向市应急办、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1.3信息报告责任与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桂林保险行业协会,桂林市银行业协会,各级金融机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为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1.4 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金融突发事件机构名称、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和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急对策;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处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并报告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2 事件处置原则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和节约成本。

同时工作人员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向外泄漏相关情况。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采取金融机构、上级主管单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4级递进的层次处置。

5.3 响应程序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县(区)政府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5.3.1Ⅰ级响应

市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Ⅰ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40分钟内报告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并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5.3.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有关披露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桂林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以及风险涉及县(区)政府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3.3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相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5.4 Ⅱ级响应

市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Ⅱ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并应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5.5 Ⅲ级响应

市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市级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由事件发生单位与所涉及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6 Ⅳ级响应

各县区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Ⅳ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相关县区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并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共同处置。

需要县区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启动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7 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5.8 应急预案终止

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

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向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9 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损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金融机构各类优惠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

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筹集资金进行救助。

5.10 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

5.10.1信息的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桂林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可能波及的辖内其它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县(区)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通报后,应及时做好应对措施。

5.10.2根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XX,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协调各媒体,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的有关情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

具体包括:

6.1.1 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成员单位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在10个工作日内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市政府。

报告内容应包括:

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6.2.2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可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对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检查与审计

6.4.1审计部门应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6.4.2人民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资金使用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财力保障。

由财政部门设立地方应对突发事件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充实基金,也可接受企业、机关团体及个人的赞助,除应对突发事件可动用外,严格限制基金的其他支出。

基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7.2 人力资源保障

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职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7.1.1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人力资源库,以便在突发事件中进行统一调配。

7.1.2 安排各金融机构、各应急协作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应对危机能力。

7.3 其他保障

7.3.1通信保障

7.3.1.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3.1.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的县(区)和市级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3.1.3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桂林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3.2 文电运转保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定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3技术保障

7.3.3.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部门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3.2对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单位的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7.3.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3.4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8、附则

8.1预案制定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预案修订

桂林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由市政府应急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桂林市金融办制定并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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