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罗镇中心学校依法治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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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罗镇中心学校依法治校章程
上罗镇中心学校依法治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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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罗镇中心学校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条制定本章程,以保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
第2条学校坚持“追求卓越,敢为人先”的办学理念,以“立足高起点,管理创规范,质量争第一,创新有突破”为总的指导思想,以培养“合格加专长”的教师、“全面加特长”的学生和办“规范加特色”的学校为目标,学校以“修德、博学、求实、创新”为校风,全力打造“乐学、善思、踏实、进取”的学风和“严谨、博学、善教、爱生”的教风。
强化内部管理,加快课堂教学改革,加大教学管理力度,以教研促教学,以改革求发展,坚持以学生为本,全面发展;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研为引领,特色兴校。
第3条办学目标:
创建和谐文明的校园,营造团结敬业的氛围,培养睿智快乐的学生。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4条 学校由珙县教育局主管,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2名,外聘法治兼职副校长1名。
第5条学校设教导处、总务处等中层职能部门,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6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绩效工资制、依法治校责任制。
学校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基本制度、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奖励性制度、考核性制度和评价性制度。
第7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行政、评价等工作全面负责。
校长主要职责及权利:
⑴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和管理科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⑵决策权。
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策权。
⑶人事权。
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根据学校实际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解聘、分工与管理。
⑷财务权。
对国家拨给的公用经费及捐资助学款等,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使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校长工作准则:
⑴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使党组织参与决策。
⑵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同意见,正确处理,不打击报复。
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每年接受教代会和教职工民主评议。
⑶清政廉洁,不以权谋私。
⑷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深入实际,总结经验。
第8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
⑴校务委员会的组成:
校长、副校长、主任。
⑵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召开,研究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计划、规章制度等,以及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改进意见,为校长的决策提供依据。
⑶校务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正确意见,做出决策,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做出最后裁决。
第9条 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机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⑴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⑵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根据市教育局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⑶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种重要规章制度。
⑷讨论决定在学校能力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措施。
第10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11条 建立健全分层管理机制,实施扁平化管理,重心下移。
校长拿思路、中层出举措、年级部教职工开拓性工作,一级对一级负责,各自职责明确又齐心合力,不断开创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第13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纪监部门的检查监督。
坚持校务公开,民主监督。
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评议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14条加强现代化建设,加快信息化进程,注重对外交流,提高管理效益。
充分发挥教育网等的宣传沟通作用。
第15条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16条加强老干部工作,加强关工委工作,发挥离、退休老同志的余力,为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为创造条件。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17条教导处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18条学校应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体制,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德育意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19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20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积极施行《国家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和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
加强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建设,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第21条落实《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上好音乐课、美术课,其他各科也要按照不同的特点,发挥美育功能。
培养学生欣赏美的能力,增强美感体验,提倡服饰朴素、整洁,仪表端庄、大方,待人有礼貌,语言文明,培养健康的审美情操。
每学年组织1次校园文化艺术节活动。
第22条加强科技教育,形成人人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23条学校把班队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纳入课程计划。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假日学校活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情操、意志品质和生活情趣。
第24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
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25条按规定,配齐配足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加强管理,积极使用,努力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26条加强专用教室的建设,充分发挥专用教室的作用。
第四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27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28条依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29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立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
第30条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审计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
第31条加强基建维修、物品购置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第32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33条加强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做好门卫工作和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经常检查校舍和设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34条加强用水用电管理,做到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水用电,保证水电供应正常。
第五章 校园文化、环境管理
第35条加强校园环境建设。
做到校园绿化、美化、净化、亮化,营造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校园绿化率达标。
第36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和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37条创造健康向上的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38条全体教职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39条 加强行政值日和教师值日工作,抓好红领巾监督岗,培养小助手和学生文明行为习惯。
第40条校园内一律不骑车,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学生一律不得骑自行车或乘坐大篷车等违反规定的交通工具上、放学。
第41条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到校内点。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42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43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工勤人员实行考聘分开。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44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爱国爱党,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
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搞乱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任何反动组织或活动。
第45条 教师须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执行教学要求。
第46条学校保护教师一切合法权益,定期组织教师体检。
学校设立教师专项奖励制度,对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成绩显著和对学校作出较大贡献的教职员工按学校制定的有关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教学质量差的教师给予处罚。
第47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在职进修培训。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48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
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第49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50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重点帮助和批评教育。
第51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不让一个适龄儿童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52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⑴接受平等教育。
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⑵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⑷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⑸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57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⑴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⑵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⑶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⑷文明守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⑸积极参与小组合作,培养探究意识和合作精神。
上罗镇中心学校
201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