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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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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案例

  篇一:

律师就成功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心得

  律师谈成功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心得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办案律师】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梁清华律师

  【结案形式】判决结案

  【案情介绍】20XX年6月份,经人介绍,原告李**将从第三人处抵账得来的单冻机出卖给被告荣成市**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价格为140000元。

后被告到原告处进行查验货物于20XX年6月22日将单冻机拉回荣成市,后被告付款30000元。

同年8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

“今欠李**110000元(此款在一周内付清20000元,余款在20XX年12月底之前付清)**水产王强”。

同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被告同年9月将单冻机安装。

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100000元货款,但被告拒不支付。

于是,原告起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该案件经荣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原告提供单冻机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对原告主张的货款应予以适当减少为由,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且一审法院认为,安装该单冻机的义务应由原告承担,因而被告在安装单冻机过程中自行购买零部件支付的价款也应由原告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49340元。

  该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

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原告在二审过程中委托山东威海的梁清华律师代理该案件的二审程序。

梁清华律师接手该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并在第一时间与中院取得联系,要求对一审案卷进行阅卷。

通过前期

  案卷资料的查看,梁清华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

并且律师提出,买受人荣成市**水产在购买设备的时候,已经认可该设备系二手设备,且零部件散落,表明买受人对其购买的设备状况是知晓的,因此,买受人无权就设备系二手设备并需要购买零部件继续拧修复的费用项出卖人即本案的上诉人进行主张。

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将上述观点整理成书面代理意见递交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与法官进行了前期沟通。

另,在研究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认为本案有一个关键证人,其证言可能对本案的最终结果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该证人却因犯有刑事案件已被判刑,现羁押于潍坊监狱。

律师向法院阐明了该证人证言对该案件的意义,请求法院能前去调查取证。

虽然该请求未能得到中院的支持,但律师并不气馁,又从一审案卷中包括所有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中查找蛛丝马迹,形成整整3页A4纸的书面意见,向中院提交。

经二审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挥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律师收到该裁定后,意识到,真正的战役才刚刚开始。

如何在重审阶段掌握主动权,并最终打赢该场战役,律师需要比之前更加细致入微的工作。

为了能更进一步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更全面的了解,律师利用晚上安静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研究。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查看案卷资料的过程中,律师对被告提交的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有疑问。

发现这一疑点后,律师在第二天就直接去工商局进行调查,果然,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用以证明自己为安装单冻机自行购买零部件)

  上面加盖公章的该单位是不存在的。

这样就从根本上否定了被告的该抗辩理由。

另外,在重审阶段,律师结合二审时向法院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阐述,最终,该案件在荣成市法院发回重审的时候获得全面的胜诉。

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100000元,被告的抗辩理由完全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心得】现在看来,该案件可谓旷日持久。

我从二审开始代理,历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荣成市人民法院的重审阶段。

鉴于案件一审阶段并不是我代理的,所以起初处理起来确实比较棘,很多情况都要从头了解。

但尽管如此,律师并不气馁,而是一步一个脚印的前行着,最终取得了令自己也另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篇二:

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律民字第---号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在委托乙方律师时要明确授权范围,乙方律师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委托代理合同与授权委托书代理权不同,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第

  一、二审代理人。

  第二条、因甲方通讯地址不详或变动,以及其他通讯方式不能及时与乙方保持联络,导致乙方承办的法律事务,无法及时与甲方沟通,从而丧失法定权利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通知甲方。

  第三条、甲方必须如实地向乙方代理律师叙述案件事实,提交书面委托手续,提供有关证据,不得编造、隐瞒事实真相。

否则,乙方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乙方除依本合同向甲方收取费用外,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合同外的费用,乙方严禁代理律师向甲方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乙方在此声明:

乙方、乙方承办律师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

如甲方对乙方承办律师的某些分析或预测理解为作出了这种“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并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调查、收集、提交证据;2、代为签署、提交、接收法律文书;3、代为出庭;4、代为接受调解、和解;5、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撤回诉讼请求;6、代为提起上诉;7、代为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关系;以及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一、二审律师代理费各----元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以上费用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万元,一审判决后三日内支付-----万元;二审上诉后三日内支付----万元,二审判决生效后支付----万元;一审判决双方当

  事人均未上诉或者甲方未另行委托乙方代理二审诉讼的,乙方不再收取二审代理费;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原告撤诉的,甲方支付乙方一审代理费---万元。

如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以上费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律师办案的差旅费、住宿费、打字复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依据报销凭证实报实销。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案本审审理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调解、自行和解、撤诉等)。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损失方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合同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有限公司乙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七月日-----年七月日

  篇三:

律师代理合同纠纷:

尴尬、成因及对策

  律师代理合同纠纷:

尴尬、成因及对策

  韦群林

  一、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律师执业过程中挥之不去的尴尬

  作代表权利并充分表达权利、有效制衡权力的“社会法律监督者”,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取代、无以伦比的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律师通过发挥其作为社会生活的“先知者”与“润滑剂”、经济建设的“促进者”、依法行政的“加强者”和法治建设的“完善者”等几个方面的作用,实现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职业使命。

  和古代快意恩仇、行侠仗义的“侠客”不同的是,就其职业行为特征而言,律师所要表达的是当事人的权利,表达的前提也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

离开了当事人的委托,离开了对当事人表达自身权利行为的代理,律师表达权利、制衡权力的行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

而沟通律师与当事人委托关系、构成律师代理行为合法性的文件恰恰就是当事人聘请、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

  这一份份看似平常无奇律师代理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委托代理合同意味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信赖、信任,意味着自己权利的托付以及最大的实现可能;而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而言,特别是对于具体承办律师个人而言,委托代理合同则意味着自己职业使命的诞生,意味着众多自己从“社会法律监督者”选手中脱颖而出,有机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

可见律师代理合同不仅是连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更是沟通律师维护法治、实现正义的职业宗旨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桥梁。

  然而,令律师行业感到尴尬的是,本为当事人权利奔走呼号、本应获得当事人最大信任和尊重的律师,却频频被当事人推上法庭,充当种种案由的被告。

如认为“辩护律师未尽责”而引发的死刑犯母亲状告律师案;因官司败诉而

  引发的委托人状告律师事务所要求返双倍律师费案;因涉嫌双方代理而导致的当事人状告律师“拿着这边吃那边”案;认为律师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状告律师“收钱不辩护案”;甚至于当事人为得到妻子不忠的证据,委托律师调查,结果律师无法取得证据,便将律师送上法庭;以及曾一时轰动中国律师界的恒积大厦状告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因律师事务所过错责任而被索赔2240万元案(最终上海高院终审判决建纬所应将收取的240万元悉数返还恒积大厦)。

  这些状告律师的案例向我们展示,当事人状告律师案例早已不再新鲜,并且似有上升势头;当事人状告律师,也并非如想象的那样谨慎从事,而是不管有理无理,先告了再说;新闻界、甚至个别法官推波助澜,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司法判决、原告诉讼并不成立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发上一通“办案法官对记者说?

?

虽然败诉,但是,刘先生状告代理律师事务所一案说明百姓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此举对推动律师事务所更为诚信地为委托人服务有积极意义”的感慨;重视管理、知名度大的律师事务所也难以幸免,如恒积大厦诉建纬所案就是如此。

  从律师与当事人代理合同纠纷解决的渠道来看,除了诉诸法院以外,双方协商、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而获得解决的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

换言之,因律师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可能远比人们一般感觉的数量要多。

曾经有一位资深律师戏称,如此发展下去,将来专门代理当事人状告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律师恐怕也会成为我国律师发展的一个“专业方向”,因为国外就有这样“专吃律师的律师”。

  诚然,有权利就会有权利的碰撞,所以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一方面难以避免,即便是属于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尴尬,也往往是难以彻底避免,或者说是挥之不去;但是不断攀升的纠纷,以及这些纠纷通过正规的新闻渠道或非正规的社会传闻扩散而形成的社会对律师执业效果、能力、诚信甚至律师存在价值方面的疑惑、质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又是律师业界所不能不正视和重视的问题。

  因此,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寻找避免或应对纠纷的对策,应该是律师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以及律师明智地代理所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二、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成因浅析

  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可以从不同角度、或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多种类型划分,如从纠纷产生的阶段来看,可以划分为代理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纠纷;从引起纠纷的过错来看,可以划分为律师过错、当事人过错、混合过错以及无过错纠纷;从投诉动因来看,可以划分为律师启动以及当事人启动的纠纷两大类型,而后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主张权利型、报复型、迁怒误解型、追求轰动效应型纠纷。

下面就最后类型的划分展开讨论,以便弄清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律师启动的纠纷

  一般来说,当事人所要求律师代理活动的不合法、提供证据材料虚假、不依约支付律师报酬或律师办案所需其他合理费用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律师启动合同纠纷协商、调解等纠纷解决程序,要求支付费用或解除合同(或者从一开始就根本不可能达成合意而订立合同),纠纷也极有可能无须诉诸法院即告解决。

  真正让律师耿耿于怀而非将当事人推上法庭不可的,往往是当事人不依约支付律师报酬而引起的律师代理合同纠纷。

出于律师职业谨慎考虑,此类纠纷见诸新闻报道的并不在多数,或者虽然报道,可能是人们对于各种赖债行为,包括赖律师费在内,早已“波澜不惊”之故,于是按“狗咬人不是新闻”的行业文化,记者们往往也无太大兴趣对律师起诉当事人的案例进行太多热情洋溢的报道。

  

(二)当事人启动的纠纷

  通常当事人比律师更容易启动代理合同纠纷处理程序,特别是非诉解决程序,如到事务所投诉承办律师、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就通过诉讼程序起诉律师(事务所)而言,下列原因都可能成为诱发起诉的动因:

  1、主张权利

  总体上说,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不排除个别律师(甚至非律师)借律师代理合同,收取律师费后不履行代理职责。

包括

(1)因繁忙、懈怠或漠视当事人权利等缘故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代理义务;

(2)因业务水平局限或判断失误、行为不慎而错误地履行代理义务;(3)误导当事人对可主张权利数额的期望,致使当事人陷入在法律必然败诉的诉讼,导致诉讼费、律师费等方面的损失;(4)错过上诉期、诉讼时效,导致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严重下降或丧失;(5)承办律师身份存在问题,如以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充当律师;以其他非律师人员冒充律师;或者以一般资历的律师充当合同明确约定、当事人指名的资深律师;(6)丢失重要证据或全部案卷;(7)其他因律师违法、违约或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2、报复

  如果说律师的过失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解决代理合同纠纷的话,那么律师的故意违约行为则极有可能遭致当事人的愤恨,引来不同渠道的报复,诉诸法院可能是最文明、最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做法了。

主要原因表现为:

(1)律师标榜某种特殊身份或承诺作为普通律师所不可能达到的办案效果,但订立合同、收取费用后当事人发现上当;

(2)律师违反约定或法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背社会一般公认的诚信水准,漠视甚至出卖当事人的利益。

如某律师事务所在担任某建筑企业法律顾问期间,获得当事人的一些业务资料。

后在该所律师代理的其他案件中,利用这些业务资料作为证据,导致该建筑企业及关联企业利益严重受损,从而导致顾问合同履行后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

尽管律师事务所也进行了一些法律形式上的辩解,但当事人认为律师诚信低下,事发后态度还十分恶劣,于是采取了当着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面打事务所主任耳光、以粪便涂事务所主任家门等过激手段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非法报复,事务所主任之妻受刺激住进精神病院,一时造成十分消极的影响。

  3、误解及迁怒

  细心观察一下委托人订立代理合同时的表现,不难发现这样的有趣现象,即不少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并没有认认真真研读代理合同文本即签字盖章;而律师方面在谈论所托具体法律事务办理构想以及吸引当事人达成合同方面表

  现积极的同时,对律师代理特点(如律师交付的只是符合勤勉谨慎的代理行为,而不是当事人期望的有利代理结果)、法律事务承办风险(由于形成裁判结果的因素复杂,我国诉讼可预测性极差,律师根(: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案例)本无法保证当事人最终获得的就是依法应获得的诉讼结果)、委托期限(究竟是一审、二审还是执行阶段)等等问题缺乏真正深入的告知与释明,造成当事人对代理合同的误解与误读,从而导致不必要的代理合同纠纷。

  更为糟糕的是,由于诉讼文化与诉讼心理的差异,我国当事人对实体正义、结果正义追求过甚,而现行的司法体制偏偏在司法正义(包括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供给上严重不足,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严重存在,甚至是公然存在。

对于众多本来不是律师责任的不公结果,当事人往往迁怒于律师,认为律师没有卖力,或者与公检法关系不够,造成当事人身家性命被误。

但当事人同样敬畏权力(包括敬畏强权),不敢、不愿开罪公检法,而是将律师(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发泄一通心中怨气了事。

  4、追求“轰动效应”

  作为诉讼,特别是能够造成轰动效应的诉讼,并不见得总是坏事,不少“轰动性”的背后甚至蕴涵着巨大的社会公益成分,体现了“弱者”以平和的、法律的手段挑战强势群体的姿态与决心。

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郝劲松因火车站退票不开发票、火车销售商品不开发票、地铁收费厕所不开发票等公共事业企业单位长期无视国家法律、对消费者存在霸王条款而将铁路局多次告上法庭,以及目前颇受沪上律师界关注的邓维捷诉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案”等等,莫不如此。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为轰动而轰动”的诉讼并不少见:

因为被推上法庭的是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不管有理无理,站在原告角度,总会有几分排遣寂寞式的心理快慰,总能引来不少关注与同情,如此状告律师的“轰动走一回”仿佛总是值得。

如前文承办法官一方面驳回当事人状告律师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难以自圆其说地对媒体发上一通“虽然败诉,但?

?

说明百姓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体现了社会的进步”的感慨,正是这种“轰动走一回”的骚动在个别幸灾乐祸法官心理上的扭曲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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