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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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规程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七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在检验结果栏无法描述清楚的内容,可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详细描述,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备注xx”。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对判为“不合格”的项目,一般应在“检验结果”或其“备注”中说明不合格的具体内容或原因。

情况复杂的项目,还应指出引用依据等。

第十九条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监督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结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或报告结论有异议,可随时向检验检测机构反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反映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1:

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精度要求

备注

1

万用表

±2%

 

2

钳型电流表

±2%

 

3

接地电阻仪

±2%

 

4

绝缘电阻仪

±2%

 

5

转速表

±1%

 

6

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装置

±2%

 

7

游标卡尺

0.02mm

 

8

钢直尺

1级

 

9

卷尺

1级

 

10

塞尺

1级

 

11

声级计

0.1dB(A)

 

12

照度计

±5%

 

13

弹簧秤

±1N

 

14

磁力线锤

 

 

15

温湿度计

±5%

 

16

放大镜(20倍)

 

 

17

常用电工工具

 

 

18

便携式检验灯

 

 

19

加、减速度测量仪

 

 

20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

21

导轨垂直度测量仪

 

选用

22

电梯综合性能测试仪

 

选用

附录2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1.1※

电梯制造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产品出厂合格证;

b.机房井道布置图;

c.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d.层门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经制造单位盖章确认;

e.电气原理图;

f.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或报告书,并经制造单位盖章确认。

电梯安装前和进行监督检验时对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a.出厂合格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有按照“GB7588生产的字样”;是否有电梯主要技术参数;是否有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门机的型号和编号;是否有制造单位的公章或检验合格章及出厂日期等。

b.机房井道布置图的设计尺寸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安全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在人进入空间等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说明书是否有使用、维修、故障排除等方面的内容。

d.所有安全部件是否有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对安全钳应确认试验报告中安全钳允许的P+Q值是否适合电梯的要求;对缓冲器应确认试验报告中确定的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是否适合所属的电梯;对限速器应确认试验报告中确认的速度是否适合所属的电梯;对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确认其型式、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是否与电梯相符。

e.检查电气原理图确认是否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f.确认所检型号电梯是否经过型式试验,各种配置是否与报告书相符。

1.2

安装(大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重大修理清单。

检查安装(大修)单位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确认是否进行了自检,是否经内部验收合格。

对安装过程记录和(或)验收报告如有疑问应在检验中予以确认,若确认项目不合格且该项目超出本检规范围,应按增加检验项目处理。

1.3※

改造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有关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电控柜曳引机等重要部件和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图样和计算资料。

根据改造部分的清单确定改造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复印件是否已经改造单位盖章确认;提供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是否符合编审批程序。

1.4※

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下述资料:

a.电梯注册登记证号;

b.电梯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

c.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维保单位应提供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记录。

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进行监督检验时检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做好记录:

a.电梯注册登记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

b.是否建立了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c.是否建立了规章制度,是否已认真执行。

2.

2.1

电梯机房应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应设置非电梯用的线槽、电缆或装置。

外观检查。

2.2

机房通道应设永久性电气照明,且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安全方便地使用,而无需经过私人房间。

机房通道应优先考虑全部用楼梯,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梯子,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通往机房的通道不应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b.梯子必须固定而不能被移动。

c.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在65°~75°之间,并不宜滑动或翻转。

d.靠近梯子顶端应设置把手。

外观检查。

2.3

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60m,高度不应小于1.80m,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并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等字样。

外观检查。

通道门的宽度和高度,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2.4

机房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保证作业时人员的安全,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的净空面积为:

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米和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机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并设置护栏;

需要维修和检查的运动部件和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必须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且净高度不小于2m。

目测,必要时用卷尺测量。

2.5

机房地板上的开口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地面至少50mm。

目测,必要时用钢板尺或卷尺测量。

2.6※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对变频变压控制的电梯,应具有断相保护功能且有效。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对变频变压控制的电梯,应具有断相保护功能且有效。

2.7

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件编号应清晰。

对于安全电路的接插件应有措施防止重新插入时插错。

外观检查。

2.8

在机房中,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而且应当有锁,并有易于识别(应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

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

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各台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应有易于识别的标志。

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和通风;

b.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机房内电源插座;

d.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主开关应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且在断开位置能有效锁住以确保不出现误动作。

断开主电源开关。

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是否被切断。

同时检查开关配置、布置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满足电梯使用要求。

2.9

2.9.1曳引机工作应无异常噪音和振动。

油量适当。

曳引轮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颜色标志,同一机房内有多台电梯时,各台曳引机应有编号区别。

检查油标油位确定油量。

感观判断曳引机工作状况及标识。

2.9.2※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制动轮与闸瓦不发生摩擦。

制动装置的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

人工开闸必须要持续力才能保持。

外观检查和手动试验,必要时用塞尺测量。

2.9.3※切断电动机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静态元件供电时,也可由与上述有类似效果的一个可切断各相电流的接触器加上阻断静态元件电流的装置和检测阻断情况的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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