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014647 上传时间:2023-01-1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篇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规范我省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活动。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四条〔登记效力〕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第六条〔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工商登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臵审批事项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工商登记前臵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臵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第七条〔登记审查〕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第八条〔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的实收资本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公司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下列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

  (三)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第十条〔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义务〕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住所登记〕申请住所(含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住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

  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市政府对住所的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范办理。

  第十三条〔住所审批〕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第十四条〔经营范围〕市场主体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工商登记前臵审批事项的,登记机关依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属于其他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大类或者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经营范围标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

  第十六条〔网上登记〕登记机关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以及网上查询,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

  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制度〕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该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无需提交书式材料。

  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年度报告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年报责任〕市场主体对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经营异常名录〕登记机关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将经营异常的市场主体载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满三年的,永久载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第二十条〔抽查监管制度〕登记机关建立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制度。

按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对市

  篇二:

惠州创融工商代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规范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四条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申请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第七条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第八条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的实收资本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公司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下列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

  (三)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第十条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住所(含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住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条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申请的经营范围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登记机关依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属于其他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大类或者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五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括号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以及网上查询,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

  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该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无需提交书式材料。

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年度报告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对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将经营异常的市场主体载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满三年的,永久载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建立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制度。

按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信息、年度报告公示内容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发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告知或者依法移送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登记机关建立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黑名单”)制度,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被列入严重违法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其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实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除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登记机关还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示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市场主体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违反国家相关行政、民事、刑事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投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

  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的市场主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篇三: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20XX〕7号

  【发布日期】20XX-02-07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

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相应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工商总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XX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

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

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

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

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

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

  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

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

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

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

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

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

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

  体责任。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