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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

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工作,根据我市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我局正在试行的《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部分概念予以明确和调整:

 一、《技术规定》第十二条调整为: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其中:

 

(一)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二、将《技术规定》第十三条调整为:

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

 

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

 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第一章 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条 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

   根据大连市地区特点及房地产市场情况,多层居住建筑不应超过五层;为便于规划控制,将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第二条 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规定可适当进行调整。

用地分类

面积

低层区

多层区

中高层、高层区

大于等于3公顷

密度

小于15%

20%-25%

15%-20%

绿地率

大于50%

30%-40%

大于40%

小于3公顷

密度

15%-18%

20%-28%

大于20%

绿地率

大于45%

大于30%

30%-40%

注:

混合区取两者的指标的上、下限定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定值。

   第三条 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2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日照、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建筑退线应同时满足城市绿线控制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

   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以上的大型公建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确定。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中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对于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

表2(单位:

米)

 

 

居住

公建

多(低)层

高(中高)层

多(低)层

高层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大于等于40米)

8-10

10-20

8-15

15-20

城市主次干路(小于40米)、支路(大于20米)

5

8-10

5-10

10-15

城市支路(小于等于20米)

3-5

5

5

5

   第四条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应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中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批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特殊情况(如危房、洼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规划需要等),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五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应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六条 居住建筑阳台及突出墙面的楼梯间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及楼梯间的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新建建筑应避免对原有居住建筑造成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8米。

   第二章 建筑设计要求

   第七条 公共建筑可设坡屋顶,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面,但不得对其周边建筑形成日照遮挡。

屋面坡度应控制在25-28度内(特殊造型除外),起坡点距坡顶层楼板垂直高度不应大于0.60米。

   居住建筑坡顶层如果作为阁楼使用,则单元内公共楼梯不得通入阁楼层,顶层住宅可设室内跃层楼梯方便使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

20—2。

10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第八条 平屋顶建筑如确因建筑外立面形式及城市景观设计需要,需在建筑有效层数以上设置封闭的建筑空间,则此建筑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顶层建筑面积的1/4,并应作为辅助房间使用。

如无特殊原因,不得与公共楼梯间连通。

其层高大于2.20米部分应按规定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及层数,但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顶层建筑面积的1/4,且应符合《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

当建筑地处国家或大连市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以及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讯、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及建筑层数。

   坡地建筑的建筑层数,按建筑物朝向城市主要道路或城市主要景观方向的外立面露出地面以上部分的实际层数计算,计算方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地面以上有效层数。

其中,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

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地下室楼顶板的建筑标高均不得超过其对应的室外地平计算点高度1.5米以上。

在坡地建筑中,建筑地下层部分任何一侧露出室外地面超过1.5米的,应按半地下室计算层数。

   第十条多、高(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层高宜为3.0米,不应高于3.6米;公共建筑的层高可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具体确定,一般不应超过5.4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应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风格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力求体现城市文脉与地方特色,并具有时代特点。

   城市中心区、非中心区的重要地段以及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外立面色彩及饰面材料的组织方案进行论证。

外墙应采用优质面砖、石材、金属墙板等耐污染性好、耐久性强的饰面材料,并应保证施工质量。

不应采用涂料作外饰面材料,特殊情况确需采用涂料作外饰面材料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禁止采用仿石喷涂等耐污染性差的外饰面材料。

外墙乳胶漆宜采用水性材料,并应每三年粉刷、养护一次。

   第三章 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和其它要求

   第十二条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其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其中:

   1、总建筑面积为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地上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2、建筑用地面积为规划用地红线坐标范围内的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为合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便居住区居民生活,缓解居住区建设中存在的停车场和配套公建相对紧张的矛盾,鼓励建设单位在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中积极投入,特规定如下:

   1、对于在规划条件所规定配建标准内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居住建筑配套公建,其建筑面积的1/2不参与该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2、凡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未超出按1辆车位/户(每车位按30平方米计)配置的地下(半地下)停车面积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参与该地块容积率计算。

   3、居住建筑应配置适当比例的地面停车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五条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山墙的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挡日照的,均可到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挡日照的确认。

    第十条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给予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

同一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施或违反规划设计要求造成挡日照影响的,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位于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

    

(二)位于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

    (三)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被挡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积为补偿面积: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

    (三)中小学的教室;

    (四)医院的医疗病房;

    (五)市政府规定给予补偿的其他房屋。

    第十三条经确认为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与建设单位因补偿发生争议的,可申请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在对新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时,应按本规定准确测算挡日照范围,向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技术资料与数据,并对所测算的结果负责。

因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挡日照赔偿的,建设单位有追偿权。

    第十五条对阻碍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

    

(一)建筑物间距。

指原有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医疗病房等建筑物,与其正南、正东、正西、东南、西南方向的新建建筑物之间最小水平的距离。

    

(二)建筑高度。

指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至建筑物檐口的垂直距离。

当确定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时以新建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标高(扣除底层公建高度)计算。

对于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出屋面水箱间、机房、楼梯间不计入挡日照建筑物计算高度。

    (三)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

指建筑物间距与新建建筑相对高度的比值。

    (四)高层建筑、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

    (五)主要采光窗。

指当一个房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光窗时,按南、东、西排列其主次顺序。

    (六)有效日照时间。

指大寒日早8:

00至下午4:

00的时间段。

    (七)市级公共中心区。

青泥洼桥中心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

北至双兴街,南至南山路,西至英华街,东至大连港东区的地段)。

    (八)市级公共副中心区。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0.9平方公里。

北至兴工街、长江路,南至五一路,西至中长东五街、如意街,东至抚顺街、成仁街)。

星海湾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

规划的南关岭火车站南侧)。

    (九)区级公共中心区。

岭前公共中心区(桃源街的解放路、八一路两侧100米控制范围)。

长春路公共中心区(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东至沈阳路,西至东北路)。

春柳公共中心区(北至春柳街,南至学工街,东至华北路东200米控制范围,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区(北至甘井子路,东至甘井子街,西至文体街)。

    (十)其他县(市)、区的公共中心区,由县(市)、区政府划定。

    (十一)土地级别。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0〕40号)执行。

    第十八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产业技术园区内的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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