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税法 考前老师划重点.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009033 上传时间:2023-01-16 格式:DOCX 页数:56 大小:187.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会计师 税法 考前老师划重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注册会计师 税法 考前老师划重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注册会计师 税法 考前老师划重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注册会计师 税法 考前老师划重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注册会计师 税法 考前老师划重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注册会计师 税法 考前老师划重点.docx

《注册会计师 税法 考前老师划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会计师 税法 考前老师划重点.docx(5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注册会计师 税法 考前老师划重点.docx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前老师划重点

2014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前老师划重点

前 言

  《税法》科目的考试时间:

  2014年9月14日(周日)17:

30~19:

30。

  考试时长:

2小时

  考试形式:

无纸化考试

  一、冲刺串讲班原则

  1.总复习

  2.重点、难点知识的梳理

  3.跨章节知识的讲解

  二、近三年考题的规律与借鉴

  

(一)各部分分值划分

  2014年《税法》科目教材共分14章,可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

第2、3、4章,增、消、营,约30-35分。

  第二部分:

第10、11章,两个所得税,约25分左右。

  第三部分:

第5~9章,13个小税种,约30-35分。

  第四部分:

第1章、12~14章,约8分左右。

  

(二)题型题量

单选题

多选题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客观题与主观题分数比例

24题

14题

4题

2题

44题

45:

55

24分

21分

24分

(+5分)

31分

100分

  (三)重点章节

  1.15分以上:

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除单选题、多选题外,综合题为主

  2.10分以内:

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印花税法、个人所得税法——除单选题、多选题外,计算题为主

  3.其他章节:

均为单选题、多选题

  三、复习提示

  1.全面复习,分清主次和易得分章节

  2.做好计划、做好归纳、做好弱项知识点的标记

  3.熟练掌握历年考题(习题班讲解近三年考题)

  4.熟悉机考的界面、环境、答题方法和要求

  

第一章 税法总论

  ■考情分析:

  本章为非重点章,单选、多选题命题,1-2分。

  ■本章重点与要点

  一、税法的特征与目标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特征:

1.义务性法规;2.综合性法规

  

(二)目标:

5个

  二、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要点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定原则;2.税法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作用:

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却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权利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

税务、海关、财政

  对纳税方:

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四、税法要素:

  1.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

  2.征税对象(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税目、计税依据)

  3.税率

  4.纳税期限

  五、税收立法原则与立法机关

  

(一)原则:

5项

  

(二)立法机关与法律级次

分类

立法机关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如: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如:

增、消、营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

税收地方法规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如: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如: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六、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分类: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税收基本法(我国目前还没有)、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

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二)现行税法构成:

  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2.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七、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权范围

  税收执法权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征收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局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地税局系统

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

海关系统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提示】企业所得税有国税局管理的,也有地税局管理的。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

  八、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一)征纳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二)税务代理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

  (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5项意义

第二章 增值税法

  ■考情分析

  本章为重点章节,考试中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综合题都会出现,一般在15-20分。

  ■本章重点与要点

  一、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

征税范围

项 目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

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31项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4)混业经营。

  

(二)提供应税服务: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试点行业

应税服务

具体内容

交通运

输业

(1)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邮政业

(1)邮政普遍服务

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

包括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包括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续表

试点行业

应税服务

具体内容

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

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

(1)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提示1】区分营改增后各项业务的行业归属

  【提示2】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缴增值税。

  (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9种视同销售

  2.区分自产货物与外购货物

  

  3.区分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处理

  4.视同应税服务:

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年应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50万元以下

(含50万元)

50万元以上

②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80万元以下

(含80万元)

80万元以上

③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500万元以下

(含500万元)

500万元以上

  

(二)不够销售额,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所在地和权限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四)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三、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要记

  

(一)基本规定及适用范围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11%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

一般纳税人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应税服务

4%或6%的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

3%征收率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提示1】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灭菌乳为13%;调制乳为17%);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如:

(初级)农产品、音像制品等。

  【提示2】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含港澳台、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承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

  3.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一般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一)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提示】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含税价格(含税收入)判断:

  分析发票(普通发票要换算);分析行业;(零售行业要换算);分析业务(价外费用、应税服务)

  1.各种销售方式:

销售方式

销售额确定原则

一般销售方式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劳务

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殊销售方式

(1)折扣折让销售

税法分别规定计税销售额

(2)以旧换新销售

(3)还本销售

(4)以物易物销售

(5)包装物押金

(6)旧固定资产销售

特殊销售方式

(7)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税法分别规定计税销售额

视同销售方式

(1)没有价款,又无同类货物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取得销售额,但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营改增纳税人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差额为销售额

  

(1)融资租赁:

  ①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有形动产租赁: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租赁: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安装费、保险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交通运输服务:

  ①航空运输业:

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②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③国际货物代理运输:

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后的余额。

  (3)现代服务:

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准予抵扣:

两种抵扣方法

内容

以票抵税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与进口环节税金计算关联)

计算抵税

外购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收购价×13%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1.1×1.2×13%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重要变化】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2013-8-1之前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后可以抵扣。

不得抵扣项目

注意事项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1)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上述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货物

5.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四)进项税额转出——方法有三种:

  第一:

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特别提示】计算抵扣事项(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题·综合题节选】某市卷烟生产企业2013年11月末盘点时,发现上月由于管理不善库存的外购已税烟丝19万元(含运输费用1万元)霉烂变质。

  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9-1)×17%+1×11%=3.17(万元)

  第二: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第三:

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收入/全部收入

  (五)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问题

  1.时间限定

  

(1)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教材P107)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收到代销款时

6.有形动产租赁

采用预收款方式,为收到预收款

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8.视同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完成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认证抵扣的三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3.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

  4.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5.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简易办法

  

(一)一般方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注意1:

征收率2%的情形

  注意2:

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使用上述计算公式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以所在地营改增之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3.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背景设计、动画设计、音效合成、字幕制作等,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4.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六、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1.混业经营

均属增值税范围,涉及不同税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计税

2.混合销售行为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七、进口货物增值税(海关代征)

  应纳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及适用范围

  1.出口货物和劳务退(免)税:

教材P81+P82零税率应税服务

  2.出口货物和劳务免税:

教材P90+P91免税应税服务

  3.出口货物征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方法

  

  注意:

如有免抵税额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如有留抵税额,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方法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1.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免征增值税

  2.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行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九、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2项中关注: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

  4.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即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1.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即征即退50%

  1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营改增免征增值税项目:

P102

  如:

个人转让著作权;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等。

  (四)营改增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五)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十、专用发票及管理:

  了解:

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第三章 消费税法

  ■考情分析

  本章为重点章节,考试中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都会出现,综合题有时会涉及,一般在10分以内。

  ■本章重点与要点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关系):

  

(一)从纳税环节角度:

  

  

(二)从应税消费品角度

  

  二、税目(14个)及税率形式

  

(一)税目:

注意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货物

  

(二)税率:

  1.比例税率:

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2.定额税率:

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3.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三、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规定:

  1.一般规定(同增值税):

价款+价外收入

  2.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1)包装物:

  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信息与通信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