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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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

附件3《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从事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生皮加工贸易企业”)。

二、环境保护考核条件及考核规则

(一)考核条件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企业制革生产装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需要淘汰的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以及需要限制的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3、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4、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5、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7、固体废物(包括污水治理产生的污泥)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二)考核规则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上述七项条件,省级环保部门方可出具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三、各单项条件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规则

(一)、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1、考核指标

(1)由具有环境影响资质的单位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经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3)工程竣工经验收监测排放达标,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2、证明材料

(1)工程(包括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复印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

(3)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审核意见(复印件)。

3、考核规则

证明材料齐全,4项考核指标均合格者为合格。

(二)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需要淘汰或限制的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

1、考核指标

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上。

2、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企业生产运营统计报表或其他能够证明生产能力的材料。

3、考核规则

证明材料齐全;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上者,为合格。

(三)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考核指标

(1)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2)排污口达到国家或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

(3)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5)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2、证明材料

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结论。

3、考核规则

5项考核指标均合格者为合格。

(四)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考核指标

(1)执行标准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关生皮加工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后,则执行相应的行业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禁止污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废水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一类海域,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一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的海域。

排入设置(二级或二级以上生化处理工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相应排放标准。

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二类海域以及排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的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地表水Ⅳ、Ⅴ类水域,《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三类海域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的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按照企业建设或改、扩建时间,执行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时段标准或1998年1月1日后建设时段标准。

(2)监测项目、频次与监测方法

监测项目:

总铬、pH、硫化物、COD、BOD5、悬浮物、(吨原料)生产排水量。

废水监测布点、采样、测定方法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J91-2002》中相关规定。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采样4次,计算日均浓度。

(3)年度监测频次要求

废水监测要求每年4次,每季度1次。

初次申请的,必须有3个月以内的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监测的最新监测结果。

2、证明材料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

3、考核规则-监测达标评价方法

取每天4次监测结果计算日均浓度,任何指标日均浓度低于或等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则该项指标为达标;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月均值排水量超标,该企业废水排水量超标。

所有监测指标均达标,则该污染源本次监测废水排放达标。

一年内任何一次监测排放不达标,则该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五)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1、考核指标

按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分配给该企业的COD或其他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执行。

2、证明材料

(1)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2)下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局的考核结论。

3、考核规则

满足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者为合格。

(六)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考核指标

(1)执行标准

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按照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及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别执行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及2000年12用31日前时段和2001年1月1日后时段的排放标准。

工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按照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别执行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的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中一类、二类、三类区系指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空气质量功能分区。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相关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废气监测项目

锅炉烟气监测项目:

烟尘、SO2、NOx(燃煤锅炉及其他I时段锅炉不测)、烟气黑度。

采样方法及频次按照《锅炉烟尘测定方法GB5468-91》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执行。

连续一小时采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取平均值。

工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排放:

硫化氢、氨、臭气等浓度;监测采样布点、采样频次、测定方法依《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规定。

废气排放监测每2小时采样一次,连续采样四次,取四次测定值中最大浓度值评价排放达标情况。

(3)年度监测频次要求

废气监测要求每年4次,每季度1次。

初次申请的,必须有3个月以内的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监测的最新监测结果。

2、证明材料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

3、考核规则

取每项污染物每天四次监测结果中最大测定值评价排放达标情况,任何一项污染物最大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标准限值,则该项污染物排放达标;所有监测指标均达标,则该污染源本次监测废气排放达标。

一年内任何一次监测排放不达标,则该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七)固体废物(包括污水治理产生的污泥)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1、考核指标

(1)使用铬鞣剂进行铬鞣、再鞣工艺产生的铬泥属于危险废物,需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或利用。

危险废物的处置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利用或处置必须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不自行处置的,必须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

(2)制革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必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进行鉴别。

属于危险废物的,需上述

(1)条要求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或利用。

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或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自行处置或利用的污泥的,其利用或处置设施必须根据《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不自行处置的,接受单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证明材料:

(1)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废物的,提供相关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环境保护验收有关文件。

(2)危险废物不自行处置或利用的,应当提供接收该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关联单等材料。

(3)制革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不自行处置或利用的,应当提供该废物接受单位的相关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环境保护验收有关文件。

3、考核规则:

2项考核指标均合格者为合格。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出具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证明一式四份,一份交发给申请单位,一份环保局留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上述证明有效期为1年,出具考核合格证明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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