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地产假陪产假新规定规章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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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地产假陪产假新规定规章制度doc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

 

广东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

(二)

 

产假:

顺产98天难产128天

 

根据新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1、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男人陪产假相关规定

 

广东省:

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一般产假相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产假相关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西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的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于1月15日起施行。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这一文件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

同时,原劳动部组织制定并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

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具有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的意义。

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职工的欢迎。

二是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特别是事故多发企业的负担。

三是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企业的安全措施得到增强。

四是探索了路子,积累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

五是锻炼了队伍,初步建立了一支懂得工伤保险政策、会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专业工作队伍。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

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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