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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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07年修订)(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整合现有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应急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2)整合现有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保障体系。

(3)整合现有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迅速的信息支撑系统。

(4)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职责,确定不同级别事件的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预案组成

根据国家和本市应急预案体系,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管理类应急预案和处置类应急预案两大类。

1.3.1管理类应急预案

是指由市应急委或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为应对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

1.3.2处置类应急预案

是指由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及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依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具体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制定的社会单元应急预案。

1.4事件等级

依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Ⅰ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6小时以上;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数3000人以上;

(4)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5)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1.4.2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Ⅱ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数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1.4.3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Ⅲ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下;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1.4.4一般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Ⅳ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半小时以下;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

(3)造成被困人数500人以下;

(4)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因设施故障、恶劣天气、地震、大面积停电等情况而引发突发事件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

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遭受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或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时的先期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除此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须报请市应急委,由本市有关部门同时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领导工作,对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委主任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要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及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工作。

市交通委主任主要负责交通行业内各单位的应急处置、责任制落实工作和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职责包括: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职责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委主任担任。

根据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及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制定、修订相关处置类应急预案;

(3)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4)负责本市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负责组织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7)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以及相关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9)负责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10)承担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职责

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

(1)组织制订、修订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类应急预案,审查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处置类应急预案;

(2)负责协调指挥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负责及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信息,负责根据现场情况提出轨道交通停运、抢险增援等应急处置建议;

(4)参与配合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总结和调查评估工作;

(5)承办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

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安全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市台办: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安置涉及台胞应急疏散工作,及向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3)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对电力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抢修工作进行监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有关电力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4)市公安局:

在轨道交通发生运营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

负责事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查处相关责任人。

(5)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区县政府和市交通委,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负责救济款物的调配和发放等社会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负责配合外事部门妥善安置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及其他外国来京人员和在京的港、澳、台胞、华侨及海外旅游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

配合市交通委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灾情统计工作,并开展相关灾民救助。

(6)市财政局:

负责审批、安排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救援、善后处置和轨道交通设施工程修复所需的资金。

(7)市建委:

负责组建交通突发事件紧急工程抢险队伍,组织指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工程抢险救援工作。

负责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

(8)市市政管委:

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9)市交通委:

负责交通行业内各单位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督促落实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各项处置措施。

参与配合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10)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11)市商务局:

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调配和供应工作。

建立政府储备,制定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方案。

(12)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指挥北京急救中心(120)等医疗救护队伍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病患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理。

负责检查、监测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的食品、饮用水源的安全情况。

(13)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负责组织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的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进行抢险救援。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

负责参与属于生产安全性质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4)市政府外办: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在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妥善安置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在京的港、澳人员、华侨及其他外国来京人员的应急疏散工作。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向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通报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15)市民防局:

负责因人防工程事故造成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

(16)市信息办: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专网通信保障工作。

(1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保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抢险通道畅通。

(18)市公安局消防局:

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工作。

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北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灭火救援预案》。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队。

(19)北京卫戍区:

负责调集所属部队赶赴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实施核生化事件的抢险救援、现场封控警戒等任务。

(20)武警北京市总队:

负责组织调集武警部队赶赴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抢险救援、现场警戒等任务。

(21)市通信局:

负责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电信系统通信的应急恢复。

(22)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监测天气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降水、降雪情况,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工作。

(23)北京电力公司:

负责组织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电力设施实施抢险救援,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4)有关区县政府:

负责配合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救援工作。

负责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其他相关工作。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应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可由指挥处置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发布组和专家工作组等组成,承担现场抢险救援任务,负责做好事发地区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3监测预警

3.1预警级别

依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由高到低分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个级别。

(1)红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监测预警

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要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轨道交通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依据动态发展,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或黄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2)橙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市应急办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3)红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1)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及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立即做出响应,相关负责同志带班,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应上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除。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其他相应措施。

3.4.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应上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除。

3.4.3橙色预警响应

(1)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带班负责同志应随时掌握情况。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应全部上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除。

(3)专家顾问组进驻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或事件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4)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各保障部门备齐人员物资,接到命令后5分钟内出发。

必要时轨道交通停运,同时加强地面公交运力。

3.4.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专业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3分钟内出发。

3.5预警变更

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市应急办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1)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立即启动先期处置应急工作预案,组织站内、车厢内乘客迅速疏散离站。

同时封闭车站出入口,劝阻乘客进入。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迅速部署警力,立即在现场周边有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抢险通道畅通。

(4)市交通委调配公交车辆疏散乘客。

4.2分级响应

4.2.1Ⅳ级响应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

(2)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带班负责同志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

(3)相关成员单位的主管负责同志和现场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现场秩序维护、信息报告及抢险救援等相关工作事宜。

4.2.2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或在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进行指挥。

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2)视需要,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2.3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后,报市应急办,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本预案。

(2)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

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4.2.4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事件报告后,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本预案。

(2)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在市交通应急指挥中心进行指挥。

必要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

4.2.5现场指挥部响应

(1)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应急结束

(1)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工作即告结束。

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2)一般、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出开通轨道运营的建议,经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实施开通运营。

(3)重大、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市应急办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出开通轨道运营的建议,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办报请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开通运营。

5信息管理

5.1信息报告程序

5.1.1首报

(1)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立即向市运输局和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报告。

(2)当一般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要在30分钟内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3)当较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要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报告。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告详细信息。

(4)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直接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建设部报告。

5.1.2续报

(1)一般和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2)重大和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在一般和较大级别事件信息报告的基础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日向建设部报告。

5.1.3总报

事件结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市运输局和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

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将详细情况以文字形式向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市应急办。

5.2信息报告内容

5.2.1首报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5.2.2续报内容

事件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5.2.3总报内容

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5.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

6后期处置

6.1恢复重建

6.1.1恢复重建工作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由相关成员单位、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及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实施。

6.1.2在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下,相关成员单位、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及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2总结和调查评估

(1)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及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一周内写出应对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并报市应急办。

(2)较大以上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事故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委。

(3)市应急委及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上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建立事件案例库,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意见。

6.3监督检查与奖惩

6.3.1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6.3.2市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3.3对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拒不执行本预案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等延误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障措施

7.1技术通信保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

7.2救援与装备保障

7.2.1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业务需要,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7.2.2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以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性。

7.3队伍保障

7.3.1专业应急队伍组建

轨道交通运营、公安、消防、交管、卫生、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3.2应急队伍调动

(1)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由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按照应急预案调动本系统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2)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时,应按照以市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为主体、本系统应急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动各相关抢险救援队伍。

7.4物资保障

市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确定救灾物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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