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行为处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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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前言

为加强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有效地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

一、管理方面

1、新工人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安排上岗的,对煤矿矿长罚款1000元、总工程师罚款800元、副矿长罚款600元/人,副总工程师(或技术员)罚款500元/人。

2、未经规程措施的学习和培训就安排作业人员上岗的,对安排人罚款1000元、技术责任人罚款300元。

3、煤矿未按规定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工伤保险,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煤矿管理人员集体罚款3000元,逾期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对公司领导及相关部室查出的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的,对矿长和整改负责人各按100元/条进行罚款。

5、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如实上报公司的,对矿长和安全副矿长各罚款500元,造成后果的经追查分析后由矿长和安全副矿长共同承担。

6、公司或行业管理部门安排煤矿开展安全检查并上报隐患整改方案,煤矿不按规定执行的,对矿长罚款500元/次、总工程师罚款400元/次、安全副矿长罚款300元/次。

7、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对煤矿的安全质量全面负责,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和质量的验收,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不进行整改的,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视而不见,不认真组织整改和验收的,一经公司发现,给予煤矿矿长及相关管理人员罚款500元/次。

8、不服从公司监督管理,对公司下达的指令及相关管理制度不落实、不作为的,给予煤矿管理人员集体罚款2000元/次,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辞去相关管理人员的职务。

二、其它方面

1、入井人员未戴安全帽、未穿化纤衣服、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罚款200元/人/次;喝酒入井者,罚款1000元/人/次;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者,罚款1000元/人/次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井口检身工未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的,罚款100元/人/次。

3、在井下随意将安全帽摘下或未系安全帽带者,给予100元处罚。

4、井下作业人员在班中睡觉者,罚款200元/人次;岗位工(含地面)在班中睡觉者罚款300元/人次;岗位工脱岗的罚款500元/人次。

5、岗位工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罚款300元/次;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者罚款200元/次。

6、按规定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入井而未携带(含未开启)者,罚款300元/次。

7、在井下打架斗殴者,罚款5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者,罚款500元/人次;在井下乘坐矿车、皮带、刮板运输机及井下、地面“扒、蹬、跳”车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离矿处理。

9、强行闯入任何设岗警戒区域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0、破坏矿井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及机电设备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偷盗矿井设备、材料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2、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元/次的处罚。

13、对违章指挥者,班组长罚款1000元/次;队长罚款2000元/次;副矿长以上管理人员罚款3000元/次。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处罚并从重追究相关责任。

14、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整改合格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和作业者,分别罚款500-1000元/人次。

15、因“三违”行为造成一般安全事故者,罚款2000---5000元/人次,若造成他人伤害事故的,根据其责任分别给予付工伤治疗费用、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

16、因“三违”行为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的,罚款2000元/次,工伤工资按受伤的前一月工资的20%发放,若造成伤害后住院治疗的,煤矿(公司)只负责医疗费,护理费由自己承担。

第二部分采掘作业

1、采掘作业无规程、措施违章组织施工的责任者,罚款1000元/次。

2、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罚款500元/次。

3、掘进或修复巷道违规使用大钻头打锚杆(索)眼及违规使用锚杆(索)、药卷的责任者(含刚性支护),罚款500元/次。

4、因违章作业造成冒顶事故(规格:

巷道为高1.5m×长3.0m×宽2.0m,采面为长5.0m×宽2.0m×高2.0m)的,给予相关责任者2000元处罚,若冒顶大于上述参数的,加倍处罚。

5、未按规定执行敲帮问顶或违章作业造成片帮事故(规格:

巷道为深≥1.0m×长2.0m×高≥1.5m),给予相关责任者500元处罚。

6、掘进或修复巷道实行“锚网喷注”的锚杆(索)支护不合格、网不连接,给予100-200元/棵(或点)处罚;初喷(或复喷)注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给予责任者200元/处.次的处罚。

7、采煤工作面炮后未及时打临时支护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米。

8、采面机头机尾未及时支护到位就进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9、炮采或高档普采工作面未按规定执行见“四回一”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

10、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未清理干净保证设备散热和文明卫生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次。

11、采煤工作面浮煤清理不干净(规格:

长*宽*厚=5*1*0.1米)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并取消当班产量工资。

12、采煤工作面该用铁鞋和扁销而未按规定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次。

13、采煤工作面机、风巷浮煤未按规定清理干净,材料、工具未按规定摆放整齐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300元/次。

14、采煤工作面发现缺梁缺柱未按规定补充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米。

15、采煤工作面溜子机头机尾未按规定打齐压戗柱,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16、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打齐戗柱或密集柱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米。

17、采煤工作面上偶角该设置风障不设置的,对当班瓦检员罚款200元/次,该堆砌隔离墙不堆砌的,对相关人员罚款1000元/次。

18、人员进入采空区或空顶区的,罚款1000元/人次。

19、未执行“一炮三检查”、“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未按规定“设岗”或“站岗、撤岗”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因此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20、违规运送、现场储存火工品、做炮头、装药、短母线(或用非起爆器)放炮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因此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21、违规处理瞎炮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因此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22、放炮母线或脚线不包扎或包扎不合格就执行放炮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因此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23、未按规定使用炮泥或炮泥使用不合格的,给予相关责任者罚款300元/次,因此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24、丢失雷管罚款1000元/发,丢失炸药罚款500元/节;私藏或偷盗雷管、炸药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

1、未将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锁牢,在传动滚筒前后2米范围内打卡子或检修传动部位的,对作业人员及司机罚款500元/次,因此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2、皮带运行中清理各运转滚筒,对作业人员罚款500元/次,因此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3、处理煤仓上口煤矸未挂保险绳的,对作业人员罚款1000元/次,因此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4、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对煤仓口或溜煤(矸)仓口进行完全封闭,进入煤仓上口或溜煤(矸)仓口作业的,对煤矿处罚10000元/次,对作业人员处罚10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5、皮带运转中在机头前方3米范围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和司机处罚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6、单独一人从事传动部位检修的,对作业人员及司机处罚500元/次,因此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7、开动传动滚筒及机尾滚筒缺防护装置皮带的,对司机罚款500元/次,对管理单位处罚50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8、开动皮带未先进行点动,对司机给予500元处罚(钢丝绳芯皮带集中控制皮带除外)。

9、未将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锁牢,在溜子传动部、链轮、链条上作业的,对作业人员罚款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10、溜子运转中在机头前方3米范围操作和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和司机处罚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11、未制定专门措施并传达而运输物料的,对煤矿处罚1000元/次,对开动设备者处罚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12、启动机头无压柱或压柱松动的刮板机,对司机处罚500元/次。

13、开动传动部位缺防护装置的设备的,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

14、单独一人从事传动部位检修的,对作业人员及司机处罚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15、开动溜子未先进行点动,对司机一次处罚200元。

16、无照明、掘进机回转盘至掘进工作面之间有人而开动掘进机的,对司机罚款10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17、未将掘进机隔离开关打到停止位置、未将截割头放在底板上而允许人员进入回转盘至掘进工作面之间的,对司机处罚500元,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18、未将控制开关、掘进机隔离开关打到停止位置并锁牢而进行截割头、装煤部检修工作的,给予罚款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19、开动部件不全、无防护栏、固定杆(绳)或工作闸失效的耙矸机的,对司机处罚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20、耙矸机前方有人未撤出而开动耙矸机的,对司机罚款500元/次。

21、开动无照明耙矸机、耙矸机距掘进工作面超过30米的,对司机罚款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22、耙矸机停止工作、耙矸机前方有人员进入时未将控制开关打到停止位置的,对司机一次处罚500元,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23、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对直接责任者处罚1000元/台·件,对机电副矿长处罚500元/台·件。

24、馈电开关取消保护运行、供电系统取消检漏保护运行,对指挥者和操作者处罚500元/台.件,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25、无特殊原因不试检漏的,对变电工及责任者一次处罚500元,对机电副矿长一次处罚200元。

26、两闭锁、主副风机切换试验做假的,对参加试验的人员罚款500元/人.次。

27、非变电工操作非检修状态的变电所内开关及实施安全措施的,对操作人员处罚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28、斜坡挂有车辆期间,未将车辆可靠控制而进行绞车检修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0元/次。

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29、斜坡挂有车辆期间,司机离开工作岗位的,对司机给予罚款500元/次。

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30、使用离合器及制动闸不起作用的绞车的,对司机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31、使用非正规插销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32、超过规定车数提升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33、不带电放车,对司机处罚500元/次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34、放飞车的,对挂钩工或实施人员处罚1000元/次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35、使用25KW及以上未浇筑混泥土基础的绞车的,对司机处罚500元/次,对机电副矿长罚款300元/次,对煤矿罚款2000元/次。

36、斜坡提升物件未固定或提升超长超宽物件无专门措施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37、吊钩作业或处理掉道车未设临时挡车器、未挂绳头、或绳头未张紧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38、不挂红灯运行的,对挂钩工处罚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39、未使用保险绳或保险绳未使用正规插销的,对挂钩工处罚500/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40、提升平台下第一档挡车器在非提升时未关闭状态、提升平台阻车器失效的,对责任者处罚1000元/次。

41、非专职人员停、开局部通风机的,对操作者处罚5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42、局扇取消两闭锁的,对指挥者和操作者各罚款1000元/次,造成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

43、非灯房工作人员拆卸矿灯的,罚款1000元/人次。

44、锅炉安全阀失效,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0元。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阀试验,对司机处罚1000元/次。

45、锅炉正压燃烧,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元/次。

46、锅炉水位计失效,对管理单位处罚1000元/次。

第四部分“一通三防”

1、煤矿矿长必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及防突专业会,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和防突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所需的人、财、物,违反本规定处罚矿长1000元/次。

2、煤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对矿井通风、瓦斯抽采、防灭火、防尘、安全监控、井下避险系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分析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违反本规定给予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次。

3、凡损坏“一通三防”安全设施设备者,由煤矿按设施设备原价进行赔偿,责任人承担赔偿金额的10~50%并不低于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追究处理。

4、突出矿井构建的通风、防突设施达不到《防突规定》及集团公司规定,对煤矿管理人员集体处罚2000元/组,对指挥生产的责任者处罚1000元/次,造成后果的对责任从重追究处理。

5、掘进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检员,违反本规定对煤矿值班管理人员处罚500元/处。

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瓦检员未携带长胶管视为漏检)、瓦检员脱岗、岗上睡觉等情况,给予瓦检员1000元/次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无措施处理巷道高顶瓦斯积聚、掘进工作面排放瓦斯、启封密闭、巷道贯通和主扇、局扇有计划停风、抽放泵有计划停泵、处理瓦斯抽放管路等工作,每次处罚责任者1000元,造成后果的对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7、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严禁现场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不用,违者罚款1000元/次,设备未完善装置的对机电副矿长处罚1000元/次。

8、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到位,出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未进行分析处理和向公司调度室回报的,对监控员罚款100元/次,对矿总工程师罚款300元/次。

9、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一炮三检查”、“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按规定检查、记录。

违反本规定对瓦检员处罚500元/次。

班组长、放炮员不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制度的各处罚500元/人.次。

10、井下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检员必须将人员撤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值班领导立即与矿技术负责人联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处罚500元/次。

11、临时停风时间预计超过24小时的,必须在停风后24小时内对停风地点进行永久封闭。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处罚100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从重追究处理,造成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2、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按《防突规定》的要求,必须执行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违反本规定对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各处罚2000元,造成突出的,从重追究处理。

1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违反本规定对煤矿总工程师罚款500元/次,分管通风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次。

14、对地质构造变化和应力集中区域要提前进行预报,石门掘进、非突出煤(岩)层中掘进的巷道要制定预防误揭煤层的措施,及时完善瓦斯地质图。

违反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0元/次。

15、煤矿必须制定抽放钻孔设计、定孔放线、施钻监督控制的管理办法。

否则对煤矿技术负责人处罚1000元/次;无批准的设计施钻的,对管理责任人处罚500元/次;对未按规定定孔放线的直接施钻责任人处罚200元/次;对不按设计封孔的责任人处罚500元/次;对虚报钻孔进尺的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6、严格按规定设置钻孔参数检测孔、安装单孔流量控制闸阀、安装钻场分支管、巷道支管的孔板流量计,在钻场和抽采管路的低洼点设置放水器,否则对责任者处罚200元/项。

钻孔未及时封孔、联抽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孔;瓦斯抽采评价结果造假,除对打钻人员、评价人员及批准人员各罚款500元外,视情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7、加强抽放系统管理,因维护不及时造成瓦斯管路漏气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处;因放水不及时造成瓦斯管路积水影响瓦斯抽放效果的,对责任者处罚200元/处。

18、瓦斯抽放泵司机严格按规定进行参数检测、记录、汇报,否则处罚200元/次;参数检测记录弄虚作假的,处罚500元/次。

19、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按措施进行,若出现撤人、停电、警戒未落实就排放瓦斯或排放瓦斯采用“一风吹”的,对现场指挥者及操作责任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未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随意停运主扇和抽放泵的,对责任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大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1、各级管理人员明知瓦斯超限或有突出危险而指挥工人违章作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2、所有掘进工作面放炮、排放瓦斯时,井下警戒区域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警戒人员未得到解除警戒的通知严禁脱岗,违者罚款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3、井下所有地点瓦斯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汇报处理,凡不按程序汇报的责任者处罚200元/次;未及时组织处理者处罚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4、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检查瓦斯,并严禁带电作业,违者罚款500元/次。

25、井下炸药库、机电设备硐室、皮带机道、使用液力偶合器的巷道、掘进工作面的巷道中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违者对责任人处罚200元/项·次。

26、井下各掘进工作面无防尘水作业,给予当班班长处罚200元/次;各运输转载点喷雾装置运煤时未喷雾洒水,对设备司机处罚200元/次。

第五部分其他

1、其他未列“三违”行为的处罚,经分析后比照本实施细则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2、“三违”行为处罚的执行。

(1)各煤矿查出的由煤矿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罚;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查出的,由公司开据处罚通知进行处罚;煤矿未按本实施细则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经查出由公司对煤矿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给予处罚。

(2)各煤矿对所查处“三违”人员,必须由安全副矿长下达“三违”行为认定书并公布曝光后执行。

3、本暂行规定下发后要求各煤矿宣传、学习、贯彻到每一名管理及作业人员,并签字备案。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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