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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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3〕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专项资金。

每年资金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在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中小资金扶持对象:

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除外)、服务我市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企业以及其它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优先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高效、严肃、科学使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经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提出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协助评审,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落实。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中小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园区)经信、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机构)申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配合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八条市科协作为项目评审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结合市经信局评审要求,组织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章资助项目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资助项目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以下简称“中博会补助项目”);

  (五)其它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十条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机构)为独立法人,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进行核算,能按规定提供项目支出或业务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

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二)申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须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且上年度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的核算范围在实施细则中规范)。

项目近两年实施,申报时已完工,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具备市场、技术和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场地建造改造费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5%)。

重点支持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下的企业实施的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及技术含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项目。

  (三)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备案,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依法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

  申报奖励项目的,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

  申报补助的担保业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保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2、担保业务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完整;

  3、该笔业务在补助期限内未发生代偿;

  4、未获我市同类项目资助。

  (四)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须是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具备从事相关的服务业务资质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申报奖励项目的,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不包括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五)申报中博会补助项目,须是当年由我市代表团组织参展的企业。

  第十一条不予资助情况

  除中博会补助项目外,同一企业(机构)同年只能申报中小资金的一个资助项目。

申报单位(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

  

(二)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同类资金项目资助;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使用范围、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使用范围

  中小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

工作经费用于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各级中小资金项目进行初审、财务审核、专项审计、跟踪检查、验收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以及宣传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用于资助获批准的第九条所列项目。

  第十三条资助方式

  中小资金采取事后补助(包括以奖代补、业务补助)和奖励两种资助方式。

  以奖代补。

企业(机构)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在完成投入后,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适用于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的机构(平台)建设项目及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业务补助。

根据已发生业务或费用,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适用于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中博会补助项目。

  奖励。

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有关示范单位,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

适用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项目。

  第十四条资助标准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

  1、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

在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中,被认定为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机构),以其上年度实缴税收贡献地方留存部分产生的增量为限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

  2、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

企业实施的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及技术含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办公设备类)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1、奖励。

被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的,以其上年度实缴税收贡献地方留存部分产生的增量为限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

  2、担保业务补助。

按照担保机构上年度为我市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每笔业务的担保额根据当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奖励。

对被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服务机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在示范称号有效期内一次性拨付。

  2、机构(平台)建设项目。

对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质量检测、计量校准、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等服务,采用“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方式选择资助项目,按已建项目实际发生的服务场所改造费用、设备购置费、网站建设费以及软件开发费,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50万元。

项目投入费用核算期间从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其中服务场所改造费最高按每平方米1000元核算。

  3、专项服务活动。

针对我市五大支柱产业、四大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拓展产品销售渠道而开展的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产学研对接、管理咨询等专项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的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资料印刷费、会场布置费以及宣传推广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

其中:

经市经信局认可的综合性或行业性大型活动,每场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3场;培训讲座与研讨会类项目每场最高补助额为3万元;其他类型项目每场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

每家企业年度申报服务活动项目累计不超过3宗。

  4、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上述一项资助。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对由我市代表团组织参展的企业,适当补助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

企业获得国家、省费用补助的,则相应抵减市财政的补助额。

  第五章项目管理流程(中博会补助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组织申报。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中小资金预算规模,制定和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基层业务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初审后汇总报市经信局。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

  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

  

(一)形式审查

  市经信局根据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相关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

  1、以奖代补项目。

市经信局制定评审原则、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市科协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投入情况、完工情况、社会效益等进行会议评审及现场考察,出具项目实施评价报告。

  2、业务补助项目。

市经信局制定评审原则、评审内容和要求,市科协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补助业务进行审查核算,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征求意见。

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或以上。

  第十八条下达计划。

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经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局资金拨付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具体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3号)执行。

  第二十条后续管理。

市经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检查,跟踪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中博会补助项目管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管理流程

  

(一)市经信局指导基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参展;

  

(二)基层业务主管部门收集核实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和特装布展费用凭证,上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复核,核对无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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