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商业金融政策与外国银行地位关系浅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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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商业金融政策与外国银行地位关系浅谈

晚清商业金融政策与外国银行地位关系浅谈

  【摘要】

  近现代一些学者认为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设立没有经过中国政府允许,其发行纸币的行为也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他们的营业行为都是非法的,这种观点在经济史领域有一定代表性。

但是这种论点并没有完整的反映近代金融市场的真实状况,特别是从19世纪初直至清末的这一历史时期。

上述论点既没有分析清代商业的管理模式,也没有考虑政府对金融业的具体态度,更没有考察条约关系给予的法律地位,进而完全忽视了清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宽松放任态度、以及条约关系给予外国银行的治外法权地位是导致外国在华银行特权的双重原因,从而片面的苛求外国银行必须主动接受中国政府监管,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关键词】

  清代商业管理;金融市场;外国银行;治外法权;纸币

  一、清政府商业金融政策的来源

  政府要对外国银行进行监管,必须要有政策依据,这种依据一方面主要源于国内的相关商业政策,另一方面也可能来源于国外相关的商业管理办法。

但是在19世纪上半页,中国处于是一种半封闭的状态,以天朝上国自居的清政府对于西方情形一无所知,因此其金融商业政策自然不可能来源于国外。

而中国政府开始真正仿行西方政治经济体制,采行西法管理商业活动,则要到戊戌变法之后了。

  19世纪清政府的商业政策主要源于自身商业传统,其管制办法也多源于国内传统。

清政府对外国银行的政策只可能源于以往的银钱业管理政策,而银钱业管理政策又源于长期以来的商业监管策略。

鸦片战争前后,清政府一直延续了清初以来对于国内银钱业宽松放任的管理方式。

在清政府这种自由放任的态度下,政府官员自然也不会对外国在华银行的监管产生任何的兴趣,更不会想到要通过立法进行全面的监管。

  二、鸦片战争前后国内商业管理模式

  19世纪清政府基本上延续了清初以来商业管理的宽松态势,除在外贸、盐、铜、丝等领域实行限制性的专卖政策外,政府较少对一般性商业活动进行限制,通常采用“开放式”的管理办法。

对于民间商业活动,政府主要通过牙行等代理人实施间接控制,政府无需直接插手一般商业活动。

  牙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商业中介组织。

早期的牙人是商业活动中自发产生的中间人,牙行则是这些中间人的松散组织,政府开始并没有干涉。

随着历史的发展,政府需要一种手段控制日渐繁荣的商业活动,开始通过牙行代为管理商业活动。

到了清代,一部分牙行逐渐成为半官方的组织。

清政府规定:

“凡市廛交易,但设牙贴,令牙侩平估物值”。

政府通过颁发牙帖,控制牙行的设立,没有拿到牙帖的人,不能随意开设牙行。

清前期牙行的涉及范围及其广泛,诸如农副产品交易、牲畜的买卖、丝绸布匹的收购等都要经过牙行,客商不能直接收购,生产者也不能直接卖出。

由于牙商是政府的特许商人,加之牙行与码头、栈店相通,牙商通常把持着商品交易的中间环节。

牙行还代替官府收税、鉴定货物等级、代为报关,官方常常通过牙行埠头稽查商人货物,令其用官给文簿登记客商船户的住址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量,按月赴官查照,替官府监督商人交纳税银。

  牙行作为政府的延伸,充当半官方的商业管理角色。

政府无需要直接参与商业活动管理,这与现代政府全面监管商业活动区别较大。

牙行还有官牙与私牙之分。

官牙由官方直接或间接开设。

明嘉靖年间,广东市舶司中的客纪、客纫等就属于官牙。

历史上著名的广州十三行,便是垄断进出口商品的十分特殊的官牙。

  三、外贸的管理――由牙行演变而来的“十三行”

  牙行同样是清政府管理外贸活动的重要中介。

明人王圻在《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一《市籴考?

市舶?

互市》中有记载:

“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其来也,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

”鸦片战争前,中国社会处于半封闭状态,对外贸易主要集中于广州一口,清政府力图通过“十三行”这种特殊的官牙,限制中外接触。

“十三行”即由牙行发展而来。

清梁廷?

?

《粤海关志》,云“国朝设关之初,令牙行主之,沿明之习,命约‘十三行’”。

十三行初称“官行”,亦称“官牙”,后称“洋行”、“公行”。

这些中介商行后来便被称为洋商或洋行,是由官方授权唯一拥有进出口特权,垄断进出口贸易的官牙。

  十三行责大权重,有包销外来商品、代缴关税,同时代外商采购等多种职能。

从政治上而言,“十三行”在政府的授权下,可以对外商封仓停市,约束限制外人活动;作为政府的代表,外人一切请求陈述,均须由行商代为转达,因而行商又拥有唯一的外交权。

经济上,行商更是垄断对外贸易,清政府严禁外人跨过行商,与中国其他商人直接贸易。

鸦片战争前,以十三行为代表公行牙商群体是清政府控制南洋、西洋各国商人的重要工具。

在十三行独揽对外贸易的时代,清政府避免了与外人直接接触,自然也无需对外国人的金融商业活动进行干预。

  四、国内典当、票号及银钱业的管理

  清代经营货币的商业机构以典当、票号、钱铺(钱庄)、银号等为代表。

考察清政府对国内银钱业的管理历史,有助于了解清政府对外国在华银行以及相关外国金融活动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一)典当业

  典当业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悠久的经营抵押放款业务的商业组织,由于存在历史较长,政府对于典当业的管理和控制也最为成熟和严格。

清代的典当业及典税划属户部管理。

清人编《六部成语注解?

户部成语》:

“典税:

业质物典铺之人应纳之税也。

”清代开设典当铺,需有政府许可,发放典帖。

典贴是直省布政司许可典铺营业的执照。

“雍正六年题准,直省各属典当,均令布政司钤印颁帖,交各州县转给输税。

无力停开者,即交帖免输”。

开设典铺,应当领帖,交纳典税,否则,就属于“私开”。

据《晋政辑要》卷一一《户制?

杂税》载,光绪十年时,山西当时经布政司钤印领贴(登记注册)并交纳当税的,即有1869座,至于未登记注册不缴纳税捐者,尚不知多少座。

  在对典当业进行管治的基础上,清政府还规定了当铺的固定税额。

顺治九年(1652),定直省典铺税例:

在外当铺,每年征税五两;其在京,由顺天府酌量铺面征收。

康熙三年(1664)题准,当铺每年纳银五两,大、宛二县上等典铺,照当税例,每年征银五两。

乾隆四十一年(1776),议定:

直隶、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等省每年每座税银五两,云南四两,贵州三两,奉天二两五钱。

至光绪十三年(1897年),当税提高十倍,仍不过每年50两税银。

  

(二)票号与钱庄

  对于票号、钱铺(钱庄)等更为后起的商业组织,清政府的管理则处于一种放任状态。

在华北经济中心的北京,康熙年间到道光十年(1830年)以前,先后开设的钱铺有389家;商舶辐揍的江南上海,自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至嘉庆二年(1797年)以前,也陆续设立了钱庄124家。

清政府并没有对这些钱铺、票号进行直接管理。

而是依照一般商业惯例,通过牙行,牙官、经纪进行调控。

乾隆三年(1738年),御史陶正靖奏疏中就提到:

“请照旧设立牙官十二名。

”这里所指的牙官,应该就官方指定的牙行监理人。

  一则史料可以反映清代与上述两种商业组织的管理情况。

乾隆九年(1743年),大学士鄂尔泰提出对钱市进行管理。

具体的作法是防止钱市经纪勾结钱铺共同抬高钱价,扰乱金融。

鄂尔泰奏议中称:

“钱市经纪宜归并一处,官为稽查,以杜抬价。

查钱市向设经纪十二,各铺户有高抬钱价者,责成经纪严谕平减,不许垄断。

但该经纪等散居各处,早晚时价难归划一,向无专员约束,或与钱铺通同勒索。

”这里的“经济十二”与上文陶正靖奏疏中的“牙官十二”正好吻合。

  鄂尔泰的奏折中明确地提到了北京金融业中已经有了钱市和经纪的存在,该经纪应该就是由政府授权设立的牙行经纪人。

这件事说明在清代前期像北京这样的发达地区,政府已经开始通过类似牙行的商业中介组织对钱业进行控制。

但是也应该看到,这类经纪组织发展的不平衡性。

在很多内地及不发达的地区,钱业仍然处于自然竞争的状态,并没有类似的牙行经纪人出现。

如在经济不发达的省份如陕西省则称:

“钱铺皆系小本经营,就地贸易,声息相通,不能抬价,设立经纪,反开垄断。

”四川省的情况是“钱铺买卖另星,俱对客成交”,并无钱市和经纪。

并无钱市和经纪。

  经黄鉴晖《山西票号史》统计,中国经营工商业借贷的银钱行号,从18世纪30年代(雍正乾隆年间)发生的账局算起,到清末至少已经有170年的历史了。

19世纪20年代的票号,50年代的钱庄(铺)、银号陆续由兑换货币向经营借贷转化,90年代又兴起银行和各省官银钱局号。

除此之外,还有汇兑庄,以及众多大商号经营借贷和汇兑业务。

至清末,京城账局有92家,票号28家;官商银行20家,各行省官银钱局号20家;天津另有小汇兑庄260家;全国各地银号、银庄数不胜计。

清代经营工商业借贷的银钱行号,不仅名称繁杂,而且开设毫不受约束,完全处于无政府状态。

银钱行号既不注册,又不纳税。

  可见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对国内的银钱业管理是非常松散的。

客观上国内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需要政府统一管理的程度,主观上政府也没有要对票号、钱庄、当铺进行统一管理的基本认识,因而政府对本土的货币金融市场持一种宽松的放任状态。

而在广州一口贸易体系下,公行把持了外贸的主要业务,清政府也失去了直接接触西方商业金融组织的机会,完全不了解西方国家对商业中货币、银行、汇兑的管理情况。

因此在鸦片战争前,清政府既没有全面控制国内的银钱业市场,也没有与外国银行打交道的途径,更不用说通过银行立法管控各类金融机构了,中国的金融市场处于一种政府干涉极少的初级发展阶段。

  五、清末至民国初年纸币发行情况

  1915年10月中国政府颁布《取缔纸币条例》,中央政府才逐步开始控制市场上纸币的发行。

《取缔纸币条例》第二条规定:

凡新设立之银钱行号,或现已设立而尚未发行纸币者,皆不得发行。

第三条规定:

已获准发行纸币的银钱行号,仍准其于营业年限内发行,但对发行数额要加以限制,要求以最近三个半月平均数目为限,不得增发等。

又据统计,截至1918年止,国内流通纸币约为263,292,475元。

其中外国银行发行占17.6%,各省官银号占466%,中国其他银行发行占35.8%。

可见即使这一条例公布后,也并未收到很大效果,因为国内各省官银钱号根本不曾遵照办理,更遑论外国在华银行了。

  整个19世纪,外国在华银行和中国银钱业一样发行钞票,并不是一种治外法权下的特权。

因此外国在华银行发行纸币的事实并不是来源于治外法权的特殊条约地位,但是治外法权却在一段时间内使外国银行发行钞票的行为免受中国政府的管辖。

  六、外国银行的治外法权地位

  虽然中国政府对于本土金融业并没有着意监管,但是近代外国人的治外法权地位更令中国政府手脚受缚,彻底丧失了金融政策主权,也给外国在华银行加上了一层保护伞。

20世纪二十年代中国政府开始着手监管外国在华银行后,外国在华银行就治外法权为理由,拒绝向中国政府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这种特权也只有在中国政府进行金融近代化改革,开始着手监管本土银行业之后,才逐渐显现出来。

  七、结论

  从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到1908年中国第一部银行法――《银行通行则例》的颁布,是外国在华银行这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的发展时期。

中国被纳入西方主导的全球殖民体系,传统的社会经济体制面临着强势西方势力的冲击。

一方面,中国的金融市场依然按照自己的传统道路继续发展,另一方面外国新式股份制银行也出现在沿海通商口岸。

  清政府要在现代商业金融政策上迈进,监管外国在华银行,就必须逐层次的克服并改变旧的政策体制。

首先,鼓励工商业发展,采行现代公司法,实行现代公司注册登记制度;第二,在此基础上颁行银行法,实施金融业的统一登记管理;第三是实施货币改革,统一国内币值,废除民间印钞权;第五,废除治外法权,将外国在华银行活动纳入中国政府的管辖。

只有首先实现国内商业金融政策的近代化,才能有效的管理外国在华银行。

而这里所涉及的每一个步骤在整个19世纪都没有实现,公司法的颁行也要到20世纪初了。

  参考文献:

  [1]清康熙朝实录,卷238,页7。

  [2]六部成语注解?

户部成语,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07):

41

  [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45,杂赋牙帖商行当铺税

  [4]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255256

  [5]工部尚书兼管顺天府尹事务张祥河等奏(咸丰9年9月16日),清代钞档

  [6]嘉庆二年钱业承办祭业各庄名单碑.上海碑刻资料选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254一255

  [7]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26,第12页

  [8]川陕总督庆复奏,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32,乾隆九年十月壬子,页1。

  [9]四川巡抚纪山赛,清实录(高宗实录),卷232,120页

  [10]黄鉴晖.山西票号史[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8:

455

  [11]徐永柞.吾国中外银行发行纸币之统计.银行周报,3卷31号,19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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