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卫生局下发卫生应急示范区创建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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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卫生局下发卫生应急示范区创建用

附件3

XX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时间:

二Ο一二年)

前言

本预案对我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街道、乡镇(自治乡)、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急指挥、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送、应急救助、善后处理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

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体系及职责、预防监测和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理、保障措施、宣传培训和演练、附则、附录9个方面的内容。

各街道、乡镇(自治乡)、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导和规范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XX省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X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XX省XX市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管理与处置应急预案》、《X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当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响应,调查与控制并举,分工合作、联防联控,信息互通、及时发布的原则,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尽快查明病原和切断传播途径,有效控制疫情蔓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由XX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机构设置与职责按照《XX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卫生专项应急预案)确定。

2.2应急联动

在XX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在XX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各级政府和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统一领导,建立信息、应急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实现抢险救援力量合理调度,事件监测、报警反应灵敏,应急处置快速高效,有效控制事件造成的危害。

2.3组织体系框架图

(见下页)

XX区突发不明原因群众性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监测、报告与预警

3.1预防

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当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要及时报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同时要寻找病因,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手段,消除病因、治疗病人,以减轻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3.2监测

3.2.1监测机构: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区疾控中心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专用实验室,配备足够的流行病学专业人员,开展病毒分离、鉴定及抗原变异分析和现场快速检测。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信息综合分析,承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监测技术培训、咨询和指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按照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并按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相关信息表》(详见附录9.3)的要求进行报告。

3.2.2监测内容:

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后不良反应情况,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开展监测的内容。

3.2.3监测网络:

建立和完善区、乡镇(街道)二级监测网络,在村一级建立专人报告制度。

各类监测机构和监测网络要对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上报各类信息,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平台汇总传报各类信息监测数据。

3.3报告

积极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有关线索,并对有功者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

3.3.1报告、举报电话及责任报告人

区卫生局举报电话为:

XXXXXX。

责任报告单位: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和单位。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工作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3.3.2报告程序及时限

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区卫生局。

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主管部门。

3.3.3报告内容

(1)事件内容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名称、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事件原因、已采取的措施、事件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打算。

具体内容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相关信息表》。

(2)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

①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事件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②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相关信息表》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每日进行进程报告。

③结案报告

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

达到本预案分级标准的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卫生局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预警

3.4.1建立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预警基线。

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类监测资料进行及时汇总、分析评估,制定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预警基线。

3.4.2建立预警报告制度。

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预警参数,做出早期预测,提出预警报告,按规定程序向区卫生局报告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向区卫生监督所通报。

区卫生监督所构接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报后,应向市卫生监督所报告。

3.5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在区政府应急平台的构架下,建立完善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报告信息网络,负责全区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3.6预警级别及发布

3.6.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划分为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三级,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6.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较重(Ⅲ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卫生局负责发布和解除,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和解除。

区卫生局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备案。

(2)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或市卫生局负责发布和解除,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Ⅰ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卫生部批准。

3.7预警化解

区政府在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的控制,坚决防止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扩大以及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区政府协同应急处置,对预警化解进程实行全面监控,并协调有关应急资源予以支持,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造成的损失。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Ⅲ级事件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处置,Ⅱ级事件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Ⅰ级事件由市政府应急委统一指挥处置。

4.2响应程序

4.2.1基本响应

区卫生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尽快组织区级专家对事件性质、级别进行评估,并向区政府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区政府在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作出采取应急措施的决定,并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或立即向市卫生局提出采取市级应急措施的建议。

我区行政区域内如发现Ⅱ级或Ⅰ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间,应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由区卫生局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并主动积极的协助上级应急部门的相关应急工作。

4.2.2扩大响应

当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可提高应急级别进行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政府应急委和市卫生局报告,可请求市卫生局派遣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并在市政府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组织落实控制措施,全面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如需国际社会援助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区政府应急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当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国外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向国家卫生部提请,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中心或有关国家通报,请求协助处置或联合处置。

4.3指挥与协调

4.3.1较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Ⅲ级)

(1)区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由区政府负责人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应急工作会议,听取区卫生局关于事件调查核实、控制处置、医疗救治、专家评估情况的汇报和事件控制工作建议;听取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根据区卫生局的意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经市政府应急委同意,确定疫区范围,决定对疫点或疫区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落实疫点、疫区应急管理措施;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每日向市政府应急委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需要协助支持事项;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有关工作会议;按照市政府应急委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卫生局应急处置措施

分析致病因素、确定事件性质。

组织临床医学、病原微生物、病理毒理、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相关专家调查组,开展对地理、环境、生物、人群等多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搜索可疑患者和发病线索,分析致病因素和扩散方式,确定事件性质和流行强度,制订防治方案;对现场处置人员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进行技术指导。

组织医疗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对病人、可疑病人的医疗救治,做好病人的转运和抢救。

需要设置病人临时收治场所时,请示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场地征用,必要时报市政府应急委予以解决。

及时评估分析、验证措施效果。

组织区专家及时进行控制措施效果评价,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病人临床症状等各方面资料进行病因分析并制定诊断标准;及时根据对事件发展趋势的评估,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以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诊治专家组,指导应急处置和患者的诊断治疗。

加强卫生宣传、消除社会恐慌。

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消除社会恐慌情绪。

开展监督执法、确保措施落实。

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医院消毒、学校卫生、公共场所、饮食行业的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控制措施得到落实。

规范情况报告、保证信息通畅。

全面收集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每日向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事件进展情况,确保信息报告渠道畅通。

(3)区其他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疫点疫区封锁,人流、物流控制由区县公安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及其村、居委会协助配合。

药品器材、消毒剂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供应。

经费筹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交通检疫由区交委负责牵头实施。

生活饮用水安全由区市政负责。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4.3.3重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Ⅱ级)、特别严重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Ⅰ级)。

区政府在市政府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组织落实控制措施,全面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4新闻报道

市卫生局根据市政府应急委统一要求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信息。

新闻媒体必须依法作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

对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要准确、客观、实事求是进行报道(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公布后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必要时,启动《XX省XX市XX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5应急结束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1区级应急终止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所区卫生局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区卫生局组织区级专家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请市级专家参加评估),向区政府提出应急终止的意见。

区政府根据本区卫生局应急终止的建议,作出区级应急终止的决定,并报市卫生局和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备案。

5后期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应急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措施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行局。

5.2奖励

区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区民政部门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及劳务的补偿

应急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区疾病控制中心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按照国家要求,健全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警处置、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等工作,实现应急管理和处置信息化。

确定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定点救治机构确定区人民医院为区级定点医疗救治中心,区中医院、区中西医结合为后备医院。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培训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开展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使卫生应急救治人员及时掌握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处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有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

区卫生局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3演练

区卫生局每年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开展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演练。

组织区疾病预防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医疗急救机构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综合应对能力。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同意。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每2年组织一次修订。

联系人:

XXX联系电话:

XXXXXX

9附录

9.1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级标准

9.1.1较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Ⅲ级)

(1)在区内发现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区卫生局认定的较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9.1.2重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Ⅱ级)

(1)发生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地区;

(2)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9.1.3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Ⅰ级)

(1)在我市发生并波及多个省份的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9.2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加剧,贸易往来频繁,群众生活方式在不断发生变化,生态环境受人类活动的影响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同时,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还将带来空气、水源、噪声、化学性污染等环境、生态效应的改变。

城市人口激增、住房和交通拥挤、生活空间缩小、工作压力加剧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从而出现由生物、环境、行为等因素引发的一些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市疾控中心和XX个区县疾控中心以及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医疗救援网组成了我市网络健全的疾病控制、医疗救治体系,是我市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防治的专业机构。

9.3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报告规范化格式

(见下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相关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事件名称:

引发事件可疑污染物:

 

事件发生原因:

 

危害因素:

 

病人处理过程:

 

事件控制措施:

 

注:

请在相应的空白处填写内容。

9.4各单位联系方式

区级单位应急处置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电话

区政府

XXXXXX

区卫生局

XXXXXX

区疾控中心

XXXXXX

区卫生监督所

XXXXXX

区人民医院

XXXXXX

区中医院

XXXXXX

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XXXXXX

乡镇(街道)联系电话

政府

医院

XXX镇

XXXXXX

XXXXXX

XXX镇

XXXXXX

XXXXXX

XXX镇

XXXXXX

XXXXXX

XXX镇

XXXXXX

XXXXXX

XXX镇

XXXXXX

XXXXXX

XXX镇

XXXXXX

XXXXXX

XXX街道

XXXXXX

XXXXXX

XXX街道

XXXXXX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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