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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

提纲

一、近50年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变迁

1、1950年代初至1970年代后期——第一部《婚姻法》出台及其贯彻执行

2、1980年代至20世纪末的20年——第二部《婚姻法》与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

3、新世纪以来的近5年——《婚姻法》修正案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

二、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女性的影响

1、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得到跨越式提升

2、女性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利益适时得到特殊保护

2、女性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由依赖走向自立

内容

在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条例,以及政府公布的各种措施、规划、通知、意见、决定等,还包括各级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人大和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近50年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中心,其他各种有关法令、条例、规划等为辅的婚姻家庭政策体系。

本文将结合中国的社会发展与变革,以婚姻法的修订为主线,梳理婚姻家庭政策变迁的轨迹,并讨论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中国女性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政策的变迁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变迁,中国婚姻家庭政策不断变化和发展。

为描述方便,我们以婚姻法出台和修订为主线,将婚姻家庭政策的发展演变分为三个时期来阐述。

1、50年代初至70年代后期

1950年4月,毛泽东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

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这部婚姻法共计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等章节。

它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这些原则也构成了新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基本内容。

婚姻法颁布后,中央政府通过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各种行政手段,推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全党同志应认真学习婚姻法,保证予以正确执行。

从1950年到1952年,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都曾多次发出贯彻婚姻法、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

1953年3月被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确定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全国各地都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向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法的宣传,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1955年6月,《婚姻登记办法》公布,确立了以婚姻登记为中心的婚姻管理制度。

在1951年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条例》中,除了明确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外,还规定女工在产前产后休假56天,工资由单位照发。

同年发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坚决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反对歧视迫害妇女的通知》指出,要办好托儿所和各种妇幼保健事业,以减轻妇女的家务负担,使她们更好地投入社会生产。

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考虑到了妇女特殊的生理需求,为妇女参加社会工作、与男性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1980年代至20世纪末的20年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政策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有的婚姻家庭政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求,70年代末,适当调整婚姻家庭政策提到了国家的议事日程。

1980年9月10日,经过修订,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通过的第二部婚姻法,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较,主要修改之处为:

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即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4、对离婚条款的增补;5、增加了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人依法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和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规定。

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务院于1980年12月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又于1981年12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

政府和妇联等系统还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攻势,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推动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在这段时期,国家不断出台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它们既是对1980年婚姻法的补充完善,也是新时期我国婚姻家庭政策的新发展。

主要有:

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

199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994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

1995年,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

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980年11月,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

1986年3月,民政部又重新修正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等。

199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等。

1983年3月和8月,民政部相继颁布了《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989年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3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明确规定。

199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制度作了简要的规定。

3、新世纪以来的近5年

实践证明,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的诸如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严重破坏了损害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作为婚姻家庭政策中心的婚姻法,应当根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予以修改与补充。

1995年10月30日,婚姻法的修改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这次修正历时5年多,增加了一章和14条,修改补充近30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加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的规定。

第二,在婚姻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修改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四,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的扶养教育和财产处理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

第五,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国家除了对婚姻法进行修正,还加快了婚姻家庭政策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可操作化进程。

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使其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新时期。

2001年,政府又及时制定并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3年7月,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又一重大措施出台,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

这次颁布的条例,“管理”二字从名称上正式引退。

新条例颁布后,民政部在总结几十年婚姻登记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及时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将条例的各项规定细化,使婚姻登记中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登记工作更为规范和完善。

进入新世纪,我国婚姻家庭政策领域做出的一些补充与修改,进一步体现出我国政府对于公民婚姻家庭生活权利的重视,对某些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二、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女性的影响

归纳起来,中国婚姻家庭政策法律对女性的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得到跨越式提升。

男女平等一直是新中国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

1950年,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颁布,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其后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这一原则的实施。

因此,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政策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是对传统性别制度的一种冲击和破除。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国家直接出面,通过行政手段和政治运动来推动这些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得中国妇女免去了某些西方国家由妇女孤军应对父权制度的奋战阶段,迅速地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转变为事实上的广泛的平等,迅速地缩小了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地位上的历史差距,也为日后女性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对比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女性的发展历程,可以说,中国女性的地位在20世纪50年代得到了跨越式提升:

跨跃了某些国家女性为争取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而进行的艰苦斗争阶段,以及将其变为现实的不懈奋争阶段,获得了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双重推动和保障的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2、女性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利益适时得到特殊保护。

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上,基本上可以分为了两个方面:

一是保护妇女与男子共享的平等权利,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两部婚姻法和婚姻法修正案都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包括家庭和社会生活在内的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这些政策法律都体现了对妇女作为公民的应有权利的保护。

二是保护妇女独享的权利。

妇女作为母亲,不仅承担着社会生产的职能,还承担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她们在生命周期中的三期(经期、孕期、生产哺乳期)中,有着特殊的生理需求和特殊的利益诉求。

国家充分认识到了妇女这种需求和利益的特殊性,在婚姻家庭政策体系中,对妇女应该单独享有的一些权利进行了规定。

譬如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专门的母婴保健法,都有对妇女特殊权利保护的条款,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妇女特殊需求的重视。

根据新的社会发展形势,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夫妻间相互忠实等基本原则,还首次承认了婚姻投入的无形资产。

由于女性往往为家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更多的劳务贡献,因此,在法律上承认家庭角色的隐性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和投资在离婚时获得回报和补偿,是在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

3、女性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由依赖走向自立。

毋庸置疑,我国50年代制定和实施的婚姻家庭政策,特别是鼓励和支持广大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政策,超前于相当一部分妇女的基本觉悟、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

这种以国家行政力量推动的妇女整体解放,大大加快了广大妇女摆脱封建等级制婚姻家庭束缚的步伐,使她们的生存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为广大妇女带来了权利和利益,但也掩盖了某些忽视妇女自我意识觉醒的倾向,这种女性的解放与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还具有“依赖”性质。

当国家行政力量的保护作用不够强大时,女性的发展很可能会陷于困境。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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