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修订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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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修订附件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质量强国发展目标、“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精神,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注重科技进步和环保节能、加大技术创新、争创精品工程,规范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评审活动,充分发挥闽江杯工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省工程建设整体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闽江杯是福建省建设工程最高质量奖,又称福建省优质工程,其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闽江杯实行“公开、公正、公平”、“优中选优”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安协会)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四条创建闽江杯的在闽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2个月内向省质安协会报送《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经省质安协会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备案登记生效。

备案登记的工程实行网上公示和动态考核管理。

未备案登记或动态考核中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工程,不得申报闽江杯。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创建闽江杯活动,做到选好项目、精心策划,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的工程创优计划书和标准化工地创建策划书,通过应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四新”、QC小组活动、BIM技术等科技进步和先进技术,强化创优措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创优质量目标,推进我省工程创优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省质安协会将加强创建工程的动态管理,做好创建工程的备案登记、动态考核、技术指导和专家咨询等工作,为施工企业做好服务,提高创建工程活动成效和闽江杯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七条闽江杯的申报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闽工程: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符合本办法《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规模》(见附表2,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规模》)规定的新(扩)建工程;

(二)省外工程:

我省施工企业为承建单位施工、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规定、且当年度被评为工程所在地(省外)省级优质工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省外工程)。

第八条不属于闽江杯申报范围的工程:

(一)已参加过闽江杯评审而未获奖的工程;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列入评审范围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闽江杯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闽工程:

1、工程应于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6月30日前竣(交)工验收;

2、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经备案机关签署同意竣工验收备案;

3、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的规定,工程设计应先进合理,工程施工质量应有亮点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4、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组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应完整;申报闽江杯的单位工程应与《备案登记表》中的单位工程相对应;

5、工程结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优良评价,评价结果均应达到优良等级,且符合本办法《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见附表3,以下简称《工程整体质量标准》)的规定,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房屋建筑工程的桩身完整性一次检测Ⅰ类桩应达到90%及以上,其余的均应达到Ⅱ类桩;

6、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工程(不含电力工程)应为设区市级优质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应为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优质(优良)工程;

7、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应为优良;

8、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程施工标准化、安装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9、建筑物室外装饰装修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工程:

初装饰住宅工程,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分户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按图施工完成,不得甩项。

精装修住宅工程,室内分户部分与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均应全部施工到位;

(2)公共建筑工程:

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90%及以上,其中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

(3)商住楼工程:

住宅部分的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符合本条款住宅工程的规定;非住宅部分的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符合本条款公共建筑工程的规定;

(4)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规定出具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外),检测结论应合格。

(二)省外工程:

1、工程应于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6月30日前竣(交)工验收;

2、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经备案机关签署同意竣工验收备案;

3、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的规定;

4、工程应为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

第十条在闽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闽江杯: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未备案登记或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三)未实行工程施工标准化;

(四)未按规定安装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五)因施工质量问题被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责令全面停工;

(六)项目经理被省住建厅列入黑名单;

(七)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按GB50300-2013第5.0.6条第3、4款规定处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报的情形。

上述不得申报闽江杯的情形,省质安协会可按省住建厅中心工作以及根据省住建厅提升工程质量有关文件要求,适时发文作出调整。

第四章申报与初审

第十一条在闽工程应经择优推荐后由承建单位向省质安协会申报,省外工程由承建单位直接向省质安协会申报。

(一)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工程(不含电力工程),由设区市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协会(以下简称设区市协会)择优推荐;

(二)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建设工程,由省级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择优推荐。

设区市协会、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把好本地区、本行业申报闽江杯的推荐关。

第十二条闽江杯申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闽江杯由承建单位负责申报,并填写《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在闽工程)》或《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省外工程)》(见附表4、附表5,以下简称《申报表(在闽工程)》、《申报表(省外工程)》);

(二)依法联合参加招投标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可按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三)住宅小区或组团由多家施工企业承建的,承建上部主体结构的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承建单位,由完成工程量(按建筑面积计)最多的承建单位或共同指定一家承建单位或开发企业牵头申报;

(四)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工程承建单位应为同一家施工企业;

(五)同一工程项目相同承建单位施工的有多个单位工程申报的,应按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为依据)申报,且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得分年度申报;

(六)参建单位应由承建单位负责在申报时一同申报,不得单独申报或补报;每项工程参建单位仅限1家,省外工程的参建单位应为我省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商住楼工程应为承建上部主体结构的施工企业;

(二)工业工程(含电力工程)应为安装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施工企业;

(三)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等工程应为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应为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合同价应占承建单位施工合同价的30%及以上;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为车站建筑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

上述工程以外的工程不设参建单位。

第十五条申报闽江杯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在闽工程:

1、《申报表(在闽工程)》,一式3份,表中填写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相一致;

2、《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式1份;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包括所有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

4、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已签字且盖章的竣(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5、备案机关已签署同意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1份;

6、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证书或行业建设工程优质(优良)工程证书(认定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

7、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优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

8、按规定应安装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

9、特色工程有关资料复印件,一式1份;

10、总平面图(单位工程由多个幢号建筑物组成时应提供)复印件,一式1份;

11、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优良评价报告,一式1份;

12、反映工程全貌、立面和主要部位以及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展示等彩色照片(贴在A4纸上随资料装订成册);

13、影像光盘(3-5分钟),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特点、难点及施工关键技术;

(3)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BIM技术、“四新”的推广应用以及QC攻关、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展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启用等;

(4)施工质量亮点;

(5)工程获奖情况。

以上2至9所列的资料,承建单位应向设区市协会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原件,进行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

(二)省外工程:

1、《申报表(省外工程)》,一式2份;

2、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包括所有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承建单位施工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

3、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已签字且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1份;

4、备案机关已签署同意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1份;

5、工程所在地省级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以上2至5所列的资料,承建单位应向省质安协会出具原件,进行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

第十六条承建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资料应统一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总平面图、彩色照片除外),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印章清晰;

(二)《申报表(在闽工程)》(《申报表(省外工程)》)应单独装订成册,第十五条

(一)在闽工程的2至12、

(二)省外工程的2至5的资料应分别按《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在闽工程)申报资料目录》、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省外工程)申报资料目录(见附表6、附表7)顺序组装成册;

(三)第十五条

(一)在闽工程的2至10、

(二)省外工程的2至5的资料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且加盖承建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申报闽江杯的在闽工程,应由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条(三)至(七)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报表(在闽工程)》相应栏目上明确意见并盖章。

第十八条申报闽江杯的在闽工程,应由设区市协会或省级行业质量管理部门对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进行核对,并在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在《申报表(在闽工程)》相应栏目上明确意见并盖章;申报闽江杯的省外工程,由省质安协会负责核对、确认。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不予受理、推荐;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要求承建单位补齐后受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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