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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发[20××]×号

关于印发《安全处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人的上岗行为,扎实推进精细化管理,预防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零打碎敲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对各种危及安全的行为或现象明确处罚界限,使广大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有法可依”。

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二〇××年×月××日

主题词:

安全处罚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

公司党委、公司工会

发: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副总师、各单位、

存档               (共印35份)

□□□□煤业有限公司二○××年×月××日印

打字:

○○○            校对:

○○○

□□□□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各专业。

二、执行处罚时已明确具体责任人的处罚到具体责任人,无明确具体责任人的,按施工地点的区域界定执行。

三、现场查处的隐患在本规定中找不到处罚标准的在走动管理卡上写明整改完成时间、整改人,未按时间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按规定落实处罚。

四、在合同期内,具有师徒合同关系的徒弟违章的视老师(包括临时指定的老师)违章。

五、各级管理人员制止“三违”的标准,按本规定中的“停止作业”、“一般违章”、“严重违章”规定的条款执行。

对一种违章行为的处罚在其它制度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重处罚的原则执行。

六、停止作业的处罚

被公司各级人员停止作业的,对单位罚款3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50元。

凡整改不合格、隐患未解除而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对单位再罚款3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被上级机关停止作业的加倍处罚。

停止作业的具体程序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七、“三违”行为的处罚

违章人员是指危及安全行为(或隐患)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联责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的,只对被联责人员罚款,被联责人不记违章。

一般违章罚10元,严重违章罚50元。

八、“331”帮教程序

1、“331”是指:

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人员停止工作3天;每人罚款300元;相关人员要过“三关”;对相关违章违纪行为通报全公司,使广大员工接受教训。

2、过“三关”是指:

相关专业组织学习,人力资源部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当事人写出保证书,安全质量办公室负责;相关专业领导或安监处长谈话。

每项不过关,继续停止工作。

3、被办理“331”的人员包括:

被停止作业的当事人、故意恶劣的严重违章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办理“331”。

4、安全质量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办理“331”的各项工作,对被办理“331”的人员建档备案。

附件一:

《停止作业和三违规定》

附件二:

公司停止作业“二十三条”

附件三:

公司一号安全指令

附件四:

总经理一号指令

附件一:

《停止作业和三违规定》

一、公共部分:

(一)、停止作业

第1条:

集团公司停止作业二十三条规定的。

第2条:

无规程、措施施工的;规程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第3条:

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

第4条:

高空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

第5条:

群体违章的,对群体人员办理“停止作业”。

(1)在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人员。

(2)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规定撤人的人员。

(3)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睡觉的。

(4)带电架空线下三人及以上同时推车的。

(5)三人及以上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

(6)放炮、定炮时存在三人及以上同时违章的。

(7)三人及以上违反停送电制度的。

(8)三人及以上带电作业的。

(9)综掘机不停电,迎头有3人及以上工作的。

(10)三人及以上推车过风门时,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11)扒装机工作期间扒斗运行范围内有人的(含扒装机司机)。

(12)封闭巷道内同时行人的,提、松车时巷道内同时行人的。

(13)提松车时巷道内施工的所有人员。

(14)三人及以上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

(15)松车时,上把钩人员(包括绞车司机)三人及以上违反“七不开”和“五不发”规定的。

七不开为:

小绞车不完好;安装不符合规定,固定不牢;信号不良不清;车房顶板不好,支护不完整;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超限,排绳乱,有余绳;小绞车没有保护板;不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6)提车时,下把钩人员三人及以上违反“五不发”制度的。

五不发为:

提升物料时,物料超宽、超重、超高、捆绑不牢的;提升大型设备没有特殊措施的;滑头、销、环、保险绳未连接好的;信号不健全,不完善、不灵敏时;不经定期培训合格,无合格证,不发信号。

第6条:

入井人员不带矿灯、自救器的。

第7条:

管理人员在现场严重不负责任的。

在处理重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统一指挥。

(二)、严重三违

第8条:

未自动完善疏排水系统的。

第9条:

无检测仪器或检测仪器不起作用的。

第10条:

井下烧焊,一措施多地点使用的

第11条:

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第12条:

值班(盯班)人员脱岗、空岗的。

第13条:

凡运送大件期间掉道的责任人;电瓶车掉道的责任人;人行车掉道的责任人;矿车掉道四个轮的责任人。

第14条:

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

第15条:

一般“三违”在违章过程中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发现“三违”不制止的。

第16条:

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或手拉葫芦损坏不能闭锁的。

第17条:

现场无施工图板或与现场施工不符的技术负责人。

第18条:

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

第19条:

戗、压点柱柱窝尺寸与规定不符的。

第20条:

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够的、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区长或责任副职。

第21条:

反程序施工的;最大、最小空顶距与规定不符的;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第22条:

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不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责任人。

第23条:

转动部分无护罩,设备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

第24条:

凡违犯“准用证”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第25条:

无规程、措施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的。

第26条:

巷道内积水影响正常通风的。

第27条:

支护不合格、施工工序不合理造成漏顶的责任者。

第28条:

规程措施不传达或传达不签字的技术负责人。

第29条:

规程、措施、任务书编制不符合三大规程规定及技术管理规定的责任人,编制规程、措施、任务书针对性差的责任人。

第30条:

每季度不对作业规程重新传达学习、签字的责任者,每月不对作业规程复查的责任者。

第31条:

对新工人、转岗、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责任者。

未签订师徒合同或以师带徒而独立上岗的。

第32条:

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投产前,未经验收批准而生产的。

第33条:

巷道(面)贯通老巷、老空,不按规定距离下达预透通知单的,不按时报送开、竣工、初采、撤除通知单的。

第34条:

开工前未及时报送规程、措施、任务书的技术负责人。

第35条:

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的责任人。

第36条:

新面准备、老面撤除不制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37条:

外来人员无专人监护的责任人。

(三)、一般三违

第38条:

井下不系帽带的;涂改、损坏帽号的;穿化纤衣服下井的;自救器失效的;粉尘大的工作地点不戴防尘口罩的。

第39条:

跨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的、无过桥或过桥不合格的;皮带下卸载点无缓冲托棍或缺托棍的。

第40条:

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第41条:

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其附近煤粉的。

第42条:

运输机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第43条:

销轴无平垫、无开口销的。

第44条:

日常技术资料填报不及时或存在错误的。

第45条:

溜子连续缺刮板的,链子联结件不齐全及不合格的。

第46条:

不及时填写各类牌版与记录的。

第47条:

未挂上岗牌的。

第48条:

上、下人行车拥挤的、乱扔物品的。

第49条:

井下随意关灭矿灯的。

第50条:

工作面存在危岩、悬矸不及时摘除的,存在伞檐的。

第51条: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第52条:

用过的绵纱、布头和纸乱仍乱放不及时带上井处理的。

第53条:

井下工作地点设挡风墙、睡铺的。

第54条:

在工作岗位上干私活、看书报(现场使用工具书、图纸除外)、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第55条:

皮带跑偏,接头有脱扣现象不及时处理的;皮带破口、皮带接头破口达到皮带宽度5%的;皮带距底版(地面)不足40CM的。

第56条:

使用梯子无防滑措施的。

第57条:

将茶水杯、饭具等放在设备操作台上者。

第58条:

不穿标准工作服上岗的,或不穿胶靴下井的,不属公司规定乱穿安监制服的。

第59条:

单体液压支柱不拴安全绳的、不合格的。

第60条:

液面低于液箱三分之二高度开泵的司机;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规定数值的。

第61条:

使用中的溜煤眼不按规定设置“小心溜煤眼”警示牌的;使用中的溜煤眼不按规定设置警示灯。

第62条:

开停液压泵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

第63条:

各类设备、设施编号不齐全的。

第64条:

巷道内积水超过规定的。

(1*1米、超过轨道上平面)

第65条:

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二、回采专业:

(一)、停止作业

第66条:

进入老空区、盲巷。

第67条:

空顶作业。

第68条:

回采面改支柱时,不先支后回。

第69条:

人员进入机道空顶,不作临时支护。

第70条:

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无防护措施;一人回柱,无人监护。

第71条:

工作面溜子煤机运转时人员进入机道。

第72条:

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73条:

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3米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检修煤机时,机道内空顶,人员进入机道的。

(二)、严重违章

第74条:

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够,压力表损坏不及时完善继续向工作面供液的。

第75条: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

第76条:

综采支架压力表损坏全工作面超过5架的;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全面有三架达不到规定值的。

第77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78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后维护的。

第79条:

丌型钢单挑、不及时前移、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80条:

采煤工作面人行道内不畅通,影响行人的。

第81条:

超过支柱(支架)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煤。

第82条:

乳化液泵站不使用自动配比器、水质不符合要求、无乳化液配比检测手段的。

第83条:

采煤机油脂、油位不符合规定;滚筒缺5把及以上截齿;机身下强行通过大块煤矸、物料。

第84条:

综采支架不正(与运输机垂直度小于89度,上仰下歪超7度)支架有咬架现象;顶板破碎时滚筒后空顶距超过两组支架;支架及前梁自降不及时处理;乱拔管子及插单腿U型销;支架与溜子不联接超过3组;移架后顶梁不接顶。

第85条:

跟机移溜子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

第86条:

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

第87条:

当采高过高,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或不及时打开。

第88条:

综采支架零部件不全、液压千斤顶及阀组动作不灵敏。

第89条:

工作面机道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支护,端面距超规定不作临时支护的。

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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