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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应对措施

地质勘探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应对措施2011

 

地质勘探行业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前言

为切实加强地质勘探行业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满足国家地质勘探行业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规范地质勘探行业各项工作,不断推进安全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地质勘探行业适用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1999年以来,我国地质勘探工作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部分地质勘探队伍属地化管理,政府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了监管。

国家和行业相继出台了多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作为地质勘探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有《安全生产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等数十项,能否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成为评价地质勘探单位是否能实现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

地质勘探行业隶属于非煤矿山类,属国家六类高危行业之一,属地化管理后是政府重点监控行业,而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是最起码要求。

本书主要以现行地质勘探行业涉及的适用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编写。

编者按

2011年8月

第一篇适用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第二篇适用规范、标准及应对措施

 

第一篇适用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1、地质勘探单位主要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7.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6.8)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7.8.1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3.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6.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1.1)

2、地质勘探单位主要适用的规范、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1016—2008)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

《地质钻探安全标准》(DB37/T1811-2011)

3、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在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7)中增加了“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职责。

4、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于2004年1月13日发布施行,对“安全生产条件”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35号令《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至少配备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按照山东省地矿局鲁地办发【2007】27号文规定:

对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单位要给予重视,为其注册、开展工作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并与其他注册师享受同等待遇。

6、 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①懂得安全法规、标准及方针政策。

应有意地培养自己的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素质,认真学习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法规文件和有关安全技术法规,以及事故发生规律。

②注重安全管理能力培养。

只有具备较高的安全管理素质才能真正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安全生产问题上正确运用决定权、否决权、协调权、奖惩权;在机构、人员、资金、执法上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条件。

③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

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强烈的安全事业心和高度的安全责任感。

④建立应有的安全道德。

具备正直、善良、公正、无私的道德情操和关心职工、体恤下属的职业道德,对于贯彻安全法规制度,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

⑤形成求实的工作作风。

防止口头上重视安全,实际上忽视安全不良作风。

(2)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①丰富的安全知识: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安全技术知识;

企业生产或施工专业知识;

心理学,人际关系学,行为科学等相关知识。

②敬业精神

  安全工作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要与不同性格、不同知识水平、不同素质的人交往,要产生众多不可避免的矛盾,尤其是现阶段安全工作仍然受传统方式的影响,安全工作更是困难重重。

是否愿意面对困难,是否有信心有激情解决困难,也就是是否热爱安全工作。

因此,作为一个安全员首先应热爱安全工作,有“爱”这个原动力,才会体会到安全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责任重大,才会体会到自己工作价值,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安全工作中去。

③职业道德素质

  安全员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即,德高望重才能树立自己的“威信”,让人信服。

孔子云: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只要自己做得对,自己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职工才会接纳他的意见,服从他的管理,工作才会得心应手。

  安全工作必须讲原则,保持并维护自己的正确立场不变。

工作中存在违章和安全隐患,也存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违章指挥现象,安全员如果不能敢于站出来制止,将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作为安全员应坚持己见,不讲私情,制止任何不安全施工;在处理安全事务时奖罚分明,严格按制度办事,决不手软;参与事故调查时,做到实事求是,取证充分;处理事故时坚决做到“四不放过”。

④良好的心理素质

安全人员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

面对众多的困难和挫折不能畏难,退缩,甚至消沉,要勇于克服困难,激流勇进。

坚强的意志不是与生具有的,安全员必须在不断的工作中进行磨炼。

安全人员应具有独特的气质。

突出表现为长期性、稳定性、灵活性。

安全人员必须具有豁达的性格。

工作中体现“大肚能容天下事”之风范,要有苦中作乐的毅力,时刻激励自己保持高昂的工作风貌,做到巧而不滑,智而不艰,踏实肯干,勤劳愿干。

7、从业人员、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工会的权利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地质勘探单位隶属于非煤矿山企业,因为地质勘探作业高度流动,野外作业环境较为恶劣,影响其安全生产的因素复杂多变,故列为高危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9、地质勘探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按照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7)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地质勘探单位还应建立: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等。

同时在《地质勘探安全规程》(2005)中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亦有规定。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从现行的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中,未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做明确规定,且地质勘探单位多为事业性地位,财务系统中未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现阶段地质勘探单位按照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规定,从上年度经营收入净额的2%的比例使用,保证足额,随用随支。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并经技能和理论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操作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原发证机构同意后,每6年复审1次。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2006)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35号令2011)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按照山东省对省直事业单位管理要求,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

目前使用的编制外用工应参加商业保险,即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数额依各单位而定。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按照职业危害防治原则,应遵循消除——屏蔽或隔离——防护的原则,目前地质勘探行业存在的职业危害主要是低温、高温、辐射、潮湿、噪声、振动等形成危害,多存在于工作设备和自然环境中,工作设备存在的危害应通过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性和屏蔽,达到预防危害,自然环境中的危害通过加强个体防护进行防治。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目前地质勘探行业存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主要有车辆、吊装设备、压力容器等,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保留检测记录。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进行编制,并到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下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可不提供);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可不提供);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无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应予以说明。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可不提供)。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1、地质勘探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资料。

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直接延期条件和办理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直接办理延期需上级主管部门开具安全生产证明,颁证机关将不再进行审查。

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14、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质勘探单位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资质证书到期失效的,应当在证书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5、工伤和视同工伤的界定范围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1)项、第

(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6、职工工伤认定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7、工伤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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