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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平安生产培训治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和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平安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平安素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平安治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民爆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培训工作适用本方法。

从业人员要紧包括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治理全国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指导考核题库建设、培训教材编制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的考核。

第四条民爆企业是平安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把握本职位的平安操作技术,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方法同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高平安生产技术,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平安生产培训组织与治理

第六条民爆企业应当做立完善平安生产培训治理制度,制定年度平安生产培训打算,明确负责平安生产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平安生产培训治理人员,依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七条民爆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能够委托具有《平安培训机构大体条件》(AQ/T8011)规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民爆企业提供平安生产培训效劳,增进民爆企业提高平安生产培训工作水平。

第九条民爆企业应当做立健全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档案,实行1人1档。

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学员记录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术品级晋升等情形;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同意平安生产培训、考核的情形;

(四)平安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和被追究责任,受处处分、处置的情形;

(五)其他有关情形。

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档案应当依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留。

第十条企业除成立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做立企业平安生产培训档案,实行1期1档。

企业平安生产培训档案应保留3年以上。

民爆企业平安生产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打算;

(二)培训时刻、地址;

(三)培训课时及讲课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形;

(六)综合考评报告;

(七)其他有关情形。

第十一条民爆企业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三章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平安生产

培训及考核

第十二条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是指民爆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领导(含生产分厂和生产场点)。

民爆企业平安生产治理人员是指分管平安、生产、技术、捍卫等与平安生产工作相关的副总级治理人员,平安生产治理机构负责人及治理人员。

第十三条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原那么上应具有3年及以上民爆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平安生产治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5年及以上民爆平安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第一次平安生产培训时刻不得少于48学时。

每一年再培训时刻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民爆企业每一年应组织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平安生产培训。

第十六条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培训和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民爆行业产业政策、行业进展计划等;

(二)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平安治理大体知识、平安技术基础知识;

(四)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治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治理和救援组织和事故调查处置的有关规定及大体方式;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方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治理体会;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民爆企业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平安生产培训和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

(二)民爆企业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平安治理知识、平安生产技术知识、平安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卫生知识等;

(四)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的识别与治理,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实施,重大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处置的有关规定;

(五)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置方式;

(六)国内外先进的平安生产治理体会;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并持续维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任职30日内,向本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和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觉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平安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并通知民爆企业调整其工作职位。

第十九条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考核应相对固定考核地址,采纳运算机或笔试等方式进行,试题从考核题库随机抽取,考核总分值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考核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条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考核合格后,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发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颁发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3个月内能够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函告其所在民爆企业调整其工作职位,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四章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民爆企业除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之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调派的劳动者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等。

民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治理方法,依照国家有关治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爆企业应当依照工作性质,参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培训和考核,保证其他从业人员具有本职位平安操作必要的知识和技术。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第一次平安生产培训时刻不得少于72学时,每一年再培训时刻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三条民爆企业的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

(二)民爆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本单位平安生产情形及平安生产大体知识;

(四)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五)本单位平安生产的环境及危险因素及防范方法;

(六)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内容;

(七)本职位平安职责,平安生产操作要领,平安操作技术,平安隐患的发觉与排除,设备故障的识别与排除;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其他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职位或离岗半年以上(含半年)从头上岗时,应当从头同意平安生产培训。

民爆企业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利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从头进行有针对性的平安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监督治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爆企业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的发放、撤销等情形及时发布,同意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以下平安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成立、完善平安生产培训治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打算;

(二)平安生产培训经费保障情形,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形;

(三)企业平安生产培训档案情形;

(四)要紧负责人、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同意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情形;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情形;

(六)其他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培训情形。

第二十七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付民爆企业平安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觉问题可对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采取现场抽考方法,关于现场抽考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从头参加平安生产知识和治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民爆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职位。

第二十八条考核合格证明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更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爆企业要紧负责人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的考核不得收费,应当将组织考核费用、证书工本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

第三十条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能够依照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细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7年3月26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爆企业平安生产培训规定》(科工安[2007]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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