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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合理化建议实施办法

合理化建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厂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开展,以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改善劳动条件,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1986年国发59号文及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1987年6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合理花建议的含义:

改进和完善本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流程、工艺技术、运行线路、运行网络、控制系统、控制手段、检测技术等诸方面进行的改进和革新;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的推广应用等。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的具体范围

1、电、热产品品质的提高,工程质量的提高。

2、新产品的开发。

3、原料、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等的有效利用和节约。

4、工艺废物的综合利用,自然条件的利用。

5、工艺、试验、检测方法的改进。

6、设备、仪器、装置、工具、线路、网络、控制系统、综合利用的改进。

7、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储藏、保管和养护技术、计划统计技术和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8、检修方法检修技术的改进与创新。

9、经营管理机构模式及管理方法的改进与创新。

10、科技成果的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应用,引进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原我厂内统称的节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劳动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凡符合第二条的精神及第三条的要求者,纳入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的范畴,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合理化建议创意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厂所有单位及职工。

第七条合理化建议项目被被企业内具有二级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所采用,由采用单位按本办法办理。

本企业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厂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一旦被本企业采用,由企业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实施办法

第八条凡是对生产设备、生产系统、控制系统的任何改进,无论由谁创意,都需要由创意者提出方案,填写技术改进申请表报评审委员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重要项目需经厂长批准)才可组织实施。

任何分场、科室、个人均不得私自进行改进。

第九条凡是对生产组织、经营管理、物资管理、材料及能源消耗等方面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合理化建议,创意者必须写出报告,有方案、有措施、有分析,并填写“合理化建议”表,报评审委员会,并经总经济师批准后(重要组成项目须经厂长批准)组织实施。

第十条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项目,凡预计耗资在一万元以上者,必须经可行性分析、方案论证、组织实施、检查验收、总结等五个阶段,并依次进行。

一万元以下项目,经批准后即可适时地组织实施。

项目负责人由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指定,可以由项目创意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合适的人担任。

(一)可行性分析

从厂内外调查研究入手,以效益、效果为中心,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用数据说话。

1、可行性分析的内容

(1)项目的必要性。

从我厂现状,同行业现状,技术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要求诸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其必要性。

(2)项目实施的可能性。

从理论上的可能性及实践中实施的可能性两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3)项目的方案原理图。

要绘出能说明项目的来龙去脉,项目关联的原理图,对属于管理方面的项目,如方案原理图无法绘制,则可以免去。

(4)经济分析,效果分析。

从资金投入量、工时消耗、旧资产损失量、资金回收期、内部收益、社会效果、环境效果、管理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

此项分析是决定其项目是否可行的关键。

要求分析实事求是,不夸大正效应,不掩盖负效应,正确计算资金投入等各有关主要指标。

(5)结论。

通过对技术、经济、效果诸方面的分析,从中得出结论。

结论一定要明确,切戒含糊其词,似是而非。

2、可行性分析报告,由创意者或创意单位提出,报经营管理科登记整理后呈送评审委员会,并经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批准。

(二)方案论证

1、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批准之后,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要组织力量,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属技术改进项目,要设计和绘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2、由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主持召开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有关专家会议或评审委员会议,对方案进行细致认真地审查和论证,对图纸资料进行详细地审查。

论证审查地主要内容:

(1)方案在理论上、原理上是否正确可行。

(2)方案实现地可能性。

(3)方案可否实现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做出的承诺。

(4)方案的缺陷及如何修改完善。

(5)图纸的缺陷、错误及修改意见。

3、由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对方案做出实施与否的判断,并履行批准手续。

(三)组织实施

根据已批准的方案,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责成有关单位(可以是创意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单位)组织力量,限期予以实施。

对项目负责人,要明确其职责,以便组织领导和检查工作。

(四)检查验收

项目完工或实现后,由总工程师或总经济师组织评审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办理完工手续,写出验收报告。

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签字并归档。

检查验收的依据是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论证的方案和图纸资料;是实施后的效果。

(五)总结

项目经检查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或创意人要写出完整的技术总结或工作总结,并归档存查。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工厂设立“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总工程师担任,另设副主任2名,成员由工会、财务科、经管科、生技科、人劳科主要领导构成。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项目类别,临时邀请有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

厂评审委员会下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经营管理科,负责全厂合理化建议的收集、登记、整理、呈报及评定后意见反馈等日常工作,经管科需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

各分场指定一名专责工程师,经管科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厂评审委员会的联络员,分别负责各分场及各科室项目的收集和申报;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合理化建议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对项目的审议和评定,形成全厂性的工作网络。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受理的合理化建议做出采纳或不采纳的结论,并通知创意单位和个人,对决定采纳的项目报厂长批准后,按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对不能采纳的项目,要项创意者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项目的奖励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进入技术市场,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五条对获第四章中一、二等奖的项目,评审委员会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个人或集体创意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项目,如被采用,并在实际应用后收到与其效果者,可获得奖励。

第十七条可以直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奖励分五个等级。

奖励等级

年节约创造价值

奖金额

荣誉奖

≥100万元<

5000-8000元

奖状

<100万元,≥50元

3000-5000元

奖状

<50万元,≥10万元

1000-3000元

奖状

<10万元,≥1万元

300-1000元

表扬

<1万元

<600元

表扬

节约、创造价值的计算方法,由第二十五条加以规定。

第十八条对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但确有效果的项目,依其作用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技术先进程度、适用范围广狭,发展前景等,有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决定其奖励等级。

每个等级的奖励,依照第十七条处理。

评分标准及等级确定,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对某些却又价值,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无法立即采用者,经评审决定作为企业技术储备的项目,在第五级限额内酌情予以奖励,待以后采用时,依据实际效果,再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在应用后按等级发奖时,应扣除予先发给的奖金。

第二十条年节约创造的价值,自采用之日起,按十二个月为计算单位,并经财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的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者,其奖励比第十七条规定提高一个等级。

移植和推广别人的成果,依第十七条规定降一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奖励,经评审委员会评定之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报厂长批准。

其奖金由财务科支付,并计入生产成本,奖状由评审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三条项目不得重复得奖。

如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项目,按奖金高的条例执行。

如有些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后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如由上级机关发奖,企业应扣回原奖金额;如由企业发奖,只补等级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集体取得的项目奖励,按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如获奖者已调离本企业,应如数转寄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创造或节约成本价值的计算方法

1、新工艺、新技术及采用新设备等创造价值

(1)属降低产品成本的项目

创造价值=(原产品平均单位成本-项目实施后单位成本)×计算期内产品产量-项目实施费用-项目实施中旧有资产损失费用

(2)属提高产品产量的项目

创造价值=(项目实施前年实际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物资单价×计算期产量-项目实施费用-项目实施中旧有资产损失费用

注:

项目实施费,包括为实现此项所发生的出差费、材料费、设备仪器费等。

2、新产品开发项目

创造价值=(单位产品品销售价格-单位产品工厂成本-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产品产量

第二十六条对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保技术、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项目,由于难以计算其经济效益,其奖励等级依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先进水平等三项评分结果决定。

1、解决问题的重要程度

解决重大问题35分,解决重要问题25分,解决较重要问题15分,解决一般问题5分。

2、项目应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范围20分,适用于中层单位15分,适用于班组10分,适用于个别岗位5分。

3、先进水平

在全国范围内先进40分,在全省范围内属先进30分,在全市范围内属先进20分,在本单位内属先进10分

根据三项分数之和,按以下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总分数

奖励等级

85-95

70-84

55-69

40-54

25-39

第二十七条对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均显著的项目,分别按二十五及二十六条进行评定,择其奖金额高者执行。

第二十八条奖金要在项目实施后,及时评定,及时发放。

如项目必须等实施后才能实际累计出节约或创造价值,则应在累计出经济价值后三个月内发放。

如可预先计算出节约和创造价值的,应在项目实施后三个月内发放。

第五章成果的保持及保密

第二十九条已经实施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或弃置不用,以巩固和保持已取得的成果。

如需改变或取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主任签字,厂长批准。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要不定期检查获奖成果的应用情况,防止项目得了奖,项目就消亡得现象发生。

第三十一条由企业实施了奖励得项目,其成果归企业所有,必须对外保密,任何人(包括项目创意者本人)非经批准,不得向外泄漏。

如外部需要,由企业实行有偿转让。

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如具有申请专利得条件和价值,由企业上报申请。

专利一旦被批准,其专利由企业与创意者共享。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厂属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委托经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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