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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

学生社团受学校学生处的领导,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为了有效地管理学生团体,校学生自主管理与教育委员会下设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领导各社团发扬民主, 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生德、智、体、美、老全面发展的方向。

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予以协调。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销,必须到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经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或停止活动。

第六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经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七条:

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初要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一次。

第八条:

 本管理条例由校学生处制定,经与各社团磋商、修改后,颁布。

第二章  校社团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生处指导,对学生社团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校社团管理委员会作为直接管理社团的机构,有管理监督社团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学校安排统一筹划组织社团活动,以保证校园文化建设的健康、有序、高效。

第十一条:

 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应发挥联系学生社团和学生及学校各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保护学生社团的正当权益,反映社团合理要求并积极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生社团负责人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学生社团的整体战斗力。

第十三条:

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1.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2.根据学校特殊需要提议成立社团和组建社团;

3.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听取各学生社团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指导性建议;

4.对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检查各学生社团的财务工作,并汇总、公布学生社团的财务工作;

5.考核和奖惩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6.撤销学生社团;

7.接受和处理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对学生社团的投诉;

8.学校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第十四条:

凡在学校在读的学生,均可申请成立社团。

社团起始会员人数须达到5人以上。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及非学生成员入会,但可以聘请知名学者、专家、教师作顾问或指导。

该社团须提前将有关聘请事宜报送学生处存档。

第十六条:

不得成立任何跨校际、跨地区的学生社团,但社团在经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与校外社团联谊,开展联合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对社团的管理和审批及注册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未经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以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社团必须以促进同学交流、增加知识、增长才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丰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为根本目的而设立。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的程序如下:

1、由发起人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本包括成立社团申请书、社团章程、社团发起人、指导教师和主要负责人的简介和起始会员名单。

2、学生社团的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学生社团的名称;

3)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5)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6)章程的修改程序、纪律等其他有关事项。

3、学生社团的章程,报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各社团的章程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如有抵触,以本条例为准。

4、接受社团成立申请及其他必需材料后,由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对其资格进行全面审核、考查提出初步意见,审批同意后,报学生处通过、存档。

5、社团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成立的申请,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6、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将审批结果通知发起人,如批准成立,则对发起人进行有关社团工作的知识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正式批准社团成立。

7、由学生处为该社团建立档案,并将发起人的申请材料、校学生处审批意见一并记入档案。

第二十条:

为了加强对社团的管理,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每学期初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注册。

各社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指定的材料到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

第二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合并成一个新社团。

学生社团的合并必须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校社团管理委员会考查、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合并以后的社团必须重新建立组织机构。

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重新建立档案。

合并后原社团资格不再存在。

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动员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合并。

第二十三条:

社团可根据需要变更名称,调整宗旨、修改章程、改变组织结构。

但各种修改方案必须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社团招新

第二十四条:

为使社团永葆活力,给更多同学提供展示和锻炼自我的空间,社团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初两周内统一时间段内开展一系列招新工作。

社团招新工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社团在开展招新工作之前,应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招新报告,经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2、社团的招新海报或材料应清楚明确,招聘会员应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干部干事应说明拟招聘干部干事的具体人数、工作职责,严禁招聘海报或材料含糊不清,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十五条:

学期中社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招新,可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须按照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安排部署具体事宜。

第五章   社团成员

第二十六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任何一个分部的学生都可以申请加入我校的任何一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七条:

报名参加学生社团的学生,原则上需要经历如下程序方可正式成为社团成员:

1、参加学生社团根据本社团情况组织的面试:

2、认真填写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报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统一存档。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参加学生社团的数目不受限制,但原则上只在一个社团担任主要干部职务。

社团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坚持“以学为主,社团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成员的权利,并有权对本社团的持有异议的活动或事项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报告,请求审议。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由学生社团除名,并到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它原因离开学校,视之为自行退出所在社团,除由所在社团除名外,不再履行其它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权按照本社团的规章制度取消本社团成员在社团活动的资格,尤其要对在思想、道德、工作方面引起异议者给予除名。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可以以社团成员的名义参加学校和校团委进行的表彰评比。

第六章  社团干部

第三十四条:

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

各社团选拔干部时一定要注意选拔德才兼备,并热心社团工作的同学。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成员根据大多数社员认可的选举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经校社团管理委员会考察,由校社团管理委员会认可产生。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社会工作,乐于服务同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所在社团有一定威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学习确有困难, 不能勉强担任社团干部;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3、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校纪处分者;

4、有其它重大违反法纪法规行为者。

第三十七条:

社团干部要在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遵守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八条:

社团干部要经常联系社团成员,关心团员的工作与学习,并接受社团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要对社团干部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改选或调理,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对不称职的社团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四十条:

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对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干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每年要给予校级“优秀社团干部”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社团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社团根据自特点和特长,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活动的参与者可以是本社团的会员,也可以是非本社团的人士。

第四十二条:

社团开展活动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开展健康向上丰富活泼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社团开展任何活动,必须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四十四条:

社团与学校其他部门合作开展活动,必须同时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汇报活动情况,接受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对个别紧急启动的活动,可先口头通知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待活动结束后社交收书面申请材料。

第四十六条:

社团在开展活动前、活动中可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咨询有关事宜,寻求相关帮助,同时在活动过程中应该接受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

当学校总体安排与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社团应自觉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四十七条:

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生处、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社团活动结束后,需在三天内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活动有关材料,包括活动的总结、经费开支、活动中使用或形成的材料等。

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将这些材料与活动的申请审批及其他材料一并存档。

第四十九条:

任何社团不得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五十条:

社团在活动时可以申请借用教室作为活动室。

借用教室须提前一周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使用后必须对其进行打扫整理,将物品放回原处。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中使用其他场地如演播厅等场地的办法,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章  社团物资

第五十二条:

全校所有社团都必须建立自己的收支体系,社团经费应当有专人保管,现金出纳和记帐应由不同人负责。

第五十三条:

社团可以拥有自己的日常物资,如胶水、图钉、海报纸、横幅等,社团的物资应由专人保管,并且将物资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非购买品可用估计价格)登记入帐,启用物资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十四条:

社团的自用物资来源可以是:

(一)会员自制物资。

(二)社团用自有经费购买。

(三)社会的赞助。

第五十五条:

社团应根据自己的经费状况和实际需要购买自用物资,在购买超过50元的贵重物品时,应有两人以上同去,其中至少一名普通会员。

第五十六条:

社团应随时自觉接受本会会员及中心对其财务及物资状况的监督检查。

不得有任何假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丢失或损害物资的责任人应按原价赔偿。

第五十七条:

除此之外,社团应有自己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章   社团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委托学生处并通过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指导学生社团工作,各社团在努力组织好社团活动的同时,要认真完成校社团管理委员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1、社团工作应遵守学校的学生社团有关规定;

2、社团要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工作组织有序、财务清楚可查;

3、社团工作要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每次活动应有总结和记录,认真填写相关社团表格;

4、社团活动要开展积极,内容丰富健康,以提高社团成员素质和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十章   社团换届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换届工作规定。

为保持学生社团工作的连续性,学生社团的换届工作原则上应在学期末进行,一般一届社团负责人任期应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举行换届大会应以书面形式报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符合换届条件时方可召开换届大会。

第六十条:

社团换届大会召开前夕,负责人应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递交工作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递交财务报告,上缴社团办公室所有钥匙。

第六十一条:

社团换届应举行换届大会,换届大会由社团负责人或临时负责人召集,社团负责人在大会上做工作报告,财务负责人做财务报告,新社团负责人谈工作设想。

第六十二条:

社团换届后,社团负责人应在一周时间内将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及副部长以上干部的工作设想、组织机构名单报存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章   社团解散

第六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予以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连续一个学期未举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3、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进行非正常活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4、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十二章   社团的宣传与外联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社团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种媒体、各种渠道多作宣传,扩大在校内外的影响。

社团在校外媒体上宣传,将作为优秀社团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五条:

社团在进行活动申报时,就应将宣传方案一并交与校社团管理委员会,以便对其提出修改意见,统筹安排。

第六十六条:

社团在进行对外宣传和联络(即面向校外的宣传和联络)时,须到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备案得到批准方可执行,必要时可申请由学生处开具介绍信。

第六十七条:

社团宣传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的身份。

不得盗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六十八条:

社团在争取社会赞助时,必须与提供赞助方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诚实可信,不做有损学校荣誉的事。

第六十九条:

社团为交流和宣传的实际需要,可以出版刊物。

第七十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筹办前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由学生处审批。

(二)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稿件统筹。

(三)统筹稿件必须全部交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审核后方可印制。

(五)刊物印制完毕后,须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散发。

第七十一条:

社团发行的刊物,必须交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档。

第七十二条:

社团发行的刊物必须自筹资金。

除特殊情况处,学校、校社团管理委员会不予任何资金支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将予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活动直至撤销、解散该社团。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本条例的有关细则,由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另行研究决定,具体实施问题由学生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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