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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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1

2013司考真题解析(民法学二)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

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考点】诉讼时效,债的转移

【解析】甲乙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到期时间,即2011年3月24日,有明确清偿期的债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次日起算时效,这意味着2011年3月25日起算时效,到2013年3月24日届满,从2013年3月25日起,债务人甲公司即享有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因此,当债权人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债务人甲公司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其对于让与人乙银行的抗辩,所以A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丁公司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意味着丁公司承受了甲公司的债权债务,作为债务的继受人,丁公司有权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的抗辩权,所以D选项正确。

自2013年3月25日起,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甲公司享有永久性的抗辩权,该债权不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债权或债务转移也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B、C选项错误。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考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

【解析】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的性质是合同,基于该合同甲、乙对丙享有要求丙办理过户手续的债权,但是对该房屋不享有物权,所以A选项错误。

丙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的债务,甲、乙起诉,法院判决丙履行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法院判决并不是确定房屋权属争议纠纷的判决,而是有关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的判决,不能作为甲、乙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根据,所以B选项错误。

需要强调的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该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时,法院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如果是不动产,可依据法院判决直接获得所有权。

本题中甲乙与丙对于房屋的归属不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不是确定房屋的归属,而是判决丙履行合同义务,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甲乙不能根据法院判决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通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方式取得,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仍归丙所有。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丙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房屋的所有权一直归丙享有,丙死亡,丁作为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C选项正确。

(注意:

丁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丁对甲乙仍负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债务)

《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丁作为继承人,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应当首先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才能处分,受让人要获得房屋所有权也需要进行过户登记。

丁将房屋赠与给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做了公证,但是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戊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归丁所有,所以D选项错误。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

【考点】保证,权利质权,债权让与

【解析】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

本题中,乙公司用债权出质向甲公司担保,担保的是乙公司到期向银行还款,如果乙公司到期不还款,甲公司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则该债权质权担保甲公司对乙公司追偿权的实现。

如果乙公司到期向银行还款,即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不存在甲公司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甲公司当然也不会对乙公司享有追偿权,所以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之后,甲公司对银行承担的保证责任免除,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也消灭,A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甲公司、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不通知债务人丙公司的,对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丁公司无权向丙公司主张债权,所以B选项错误。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该条规定了流质条款的禁止。

《物权法》第229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因此,不管是权利,还是动产,在设定质权时,都不能约定流质条款,所以C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人乙公司将债权让与给丁公司,债务人丙公司对让与人乙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丁公司主张,所以D选项正确。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

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考点】抵押权的设立,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本题中,对于银行的100万元债权,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40万元,丙公司以自有房产抵押担保60万元,已经约定了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银行如主张全部债权,也只能按照先前约定的份额实现抵押权,即拍卖或变卖丙公司的房屋或以房屋折价实现60万元的债权,拍卖或变卖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或以机器设备折价实现40万元的债权,并没有就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所以A选项错误。

既然已经约定了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和丙公司的房产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银行主张全部债权时,也不能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实现抵押权,所以B选项错误。

(注意,如果未约定机器设备和房屋担保的债权份额,根据《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可知,债权人银行不得放弃债务人丙公司就自己财产提供的抵押权,意味着银行应先拍卖丙公司的房产实现抵押权,不足部分才能就甲公司的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不能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不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享有抵押权,但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公司享有抵押权,并且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对于银行和丁公司的抵押权而言,丁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受偿,但是在该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和丁公司之前,已经出质给乙公司,根据题目可知,质权已经设立,设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物权,所以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和银行的抵押权,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考点】遗失物

【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本题中拾得人李某将手表卖给王某,王某不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张某所有,王某将手表卖给郑某仍属于无权处分行为,郑某也无权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张某所有。

手表由于维修现由朱某占有,张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朱某返还手表,所以D选项正确。

因为手表由朱某占有,李某、王某及郑某都不实际占有手表,所以张某不能请求他们返还手表。

(注意:

题中从张某遗失手表之日起算王某将手表卖给郑某已经过2年,可能有人误认为张某已无权要求受让人返还手表,注意《物权法》规定的2年时间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而不是遗失之日起)

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

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考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合同的效力

【解析】本题中,甲一物数卖,分别和三个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均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三个买卖合同均有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将玉器交付给了丁,丁取得玉器的所有权,乙、丙均无权再要求甲交付玉器,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甲在将玉器交付给丁之前,甲一直享有玉器的所有权,因此甲与丙和丁签订买卖合同是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当然更不违法,所以三份合同均有效,D选项错误。

12.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

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

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答案】B

【考点】债的性质

【解析】甲乙丙三人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属于合同,基于该合同甲乙对丙各自承担赔偿5万元的债务。

由于乙到期不履行债务,丙到法院起诉,该案纠纷在于乙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合同债务,乙和丙对于由于交通事故乙应向丙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以及赔偿多少数额并不存在争议,所以该案属于合同之债,而不是侵权之债,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本题中甲乙丙对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与丙是否能够获得工伤补偿无关,既然已经达成协议,甲乙就应依据约定向丙支付赔偿金,即使丙获得工伤补偿,也不影响乙对丙的债务,所以C错误。

(实际上,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即使甲乙丙三人未达成协议,丙直接基于侵权法的规定要求甲乙承担侵权责任,丙获得工伤补偿也不影响甲乙对丙承担的侵权责任)

甲乙与丙约定甲乙各自向丙赔偿5万元,意味着二人对丙承担的是按份之债,而不是连带之债,丙只能要求二人各自支付5万元,甲已清偿了自己的债务,对乙的债务不负任何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

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

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

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答案】D

【考点】遗失物,悬赏广告

【解析】《物权法》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返还遗失物,但是如果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所以C选项错误。

失主发布了悬赏广告,不论是将悬赏广告作为要约还是作为单方允诺行为,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都在失主和拾得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失主都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向拾得人支付酬金的义务,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要构成留置权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占有为无权占有,没有正当理由,拾得人负有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的义务,不享有留置权,所以B选项错误。

  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答案】A

【考点】违约金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损失的计算的方法的,以约定为准。

本题中,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向非违约方支付18万的违约金,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是15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多3万元,多出的部分没有超过实际损失的30%(3/15),因此不需要降低,甲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本质是提前约定的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不能同时适用,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不再需要进行损害赔偿,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答案】A

【考点】产品责任

【解析】《侵权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20.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D

【考点】不当得利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的构成需要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抗辩权,但是债务本身仍存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受领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A选项错误。

B选项中债务人提前还款并支付全部利息,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自己的履行期限利益,是对自己利益的处分,债权人的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B选项错误。

C选项中甲乙打麻将赌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甲向乙支付2000元的行为属于偿还赌债,乙无权受领,甲也无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该2000元钱应当予以收缴,所以C选项错误。

D选项中由于乙银行的原因,甲的账户多出1万元,即甲获得利益,乙银行受有损失,乙银行的损失与甲的获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甲的获益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D选项正确。

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

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答案】D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不违背他人的意思。

其中有些事务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纯粹道义上的行为或管理生活事务的行为。

A选项中甲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甲享有抗辩权,甲未向乙还款则意味着甲主张抗辩权不履行债务,丙明知诉讼时效已过擅自代甲清偿欠款的行为明显违背甲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A选项错误。

B选项中顺便将邻居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的行为属于纯粹的管理生活事务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选项错误。

C选项中甲抚养丙时并不知道丙不是自己的孩子,而是将丙当做自己的孩子进行抚养,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C选项错误。

(注意,甲可向乙和丁主张不当得利)

D选项中甲拾得乙遗失的牛,积极寻找失主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后来因地震震倒牛棚,致使牛死亡,此时,将牛皮并牛肉出卖,也构成无因管理,所以D选项正确。

2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答案】A

【考点】人格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害姓名权有三种典型情形:

干涉他人命名之自由;盗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

本题中,甲的行为显然属于盗用姓名,构成姓名权的侵害,所以A选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害名誉权一般是指通过侮辱或诽谤的方式,造成他人外在社会评价降低。

本题中甲仅仅是盗用乙的姓名,并未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并且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一般也不会造成外在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所以B选项错误。

虽然有学者主张我国应将信用权列入人格权予以保护,但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这一权利类型,所以C选项错误。

甲用乙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银行仅仅通过打办卡人留下的电话进行核实的方式进行审查,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乙的损害,银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

51.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

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

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

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答案】ABD

【考点】

【解析】《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虽然获得规划部门批准,也符合小区全体业主利益,但是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甲的物权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受保护是有限度的,受到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乙公司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权利,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较甲的车位价值明显更大,且电梯已经修成,并且符合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同时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的实际利益并未受损,如果甲坚持恢复原状,则构成权利滥用,所以甲无权要求拆除电梯,B选项的表述错误,C选项的表述正确。

乙公司通过置换更好车位的方式弥补了甲由于物权被侵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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