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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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和断路等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断路作业。

化学品生产单位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以及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参照执行。

其他行业的相似作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11安全帽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95安全带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26557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GB/T2951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8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1210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DL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JB/T450锻造角式高压阀门技术条件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JG69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JJG915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JJG551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

JJG695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殊作业specialwork

化学品生产单位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和断路等作业活动,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作业。

3.2

固定动火区fixedhotworkarea

化学品生产单位在非火灾、爆炸危险性区域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作业的区域。

3.3

动火作业hotwork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3.4

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3.5

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lEL)

指可燃气体(蒸气)爆炸下限浓度(V%)值。

3.6

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

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包括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3.7

受限空间作业operationatconfinedspace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8

盲板抽堵作业blinding-pipelineoperationwithstopplate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9

高处作业workatheight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0

坠落基准面fallingdatumplane

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11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fallingheight(work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3.12

异温高处作业highorlowtemperatureworkat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13

带电高处作业hot-lineworkatheight

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3.14

吊装作业liftingwork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3.15

临时用电temporaryelectricity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16

动土作业excavationwork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3.17

断路作业workforroadbreaking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基本要求

4.1作业前,化学品生产单位或作业单位应开展作业危害分析,辨识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2作业前,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所采取的具体风险管控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需要的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作业前,化学品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对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以满足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b)将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c)存在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配备应急冲洗设施;

d)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备和警示标识;

e)存在放射源的场所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4.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按照作业类型,对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警戒区,作业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限制作业人数;

b)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c)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防护设施应确保安全;

d)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e)需要检修的设备,其电器电源应办理停电手续,确认已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f)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g)作业过程中搭建的脚手架应满足GB51210要求,使用的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6 同一作业区域要严格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生产单位指定总协调人,统一管理、协调交叉作业;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确保作业安全;交叉作业要确保作业之间信息畅通。

4.7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安全作业票(证),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作业的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和确认、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作业票(证)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

4.8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4.9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4.10特殊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严禁在火灾、爆炸危险性区域内设置固定动火区;

b)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c)特殊作业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经生产单位或作业单位培训,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特殊作业进行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

d)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得参与相应作业。

注:

职业禁忌证依据GBZ/T260。

4.11安全作业票(证)的管理要求如下:

a)应根据特殊作业的等级在安全作业证上加注明显标记;

b)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作业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风险评估以确认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c)严禁涂改安全作业票(证)。

5动火作业

5.1作业分级

5.1.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化学品生产单位审批后划定,设置明显标识。

应至少每年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研判,重新审批后划定;遇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化学品生产单位应重新识别划定。

5.1.2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重点时段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特级动火作业:

是指在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设备、管道、储罐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管理。

5.1.4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6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5.2 作业基本要求

5.2.1监护人承担以下职责:

a)监护人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具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b)监护人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c)当发现动火作业人未持证上岗、动火部位与作业许可票(证)不相符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护人有权停止作业;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中止作业;当动火人违章作业时,有权收回作业许可票(证);

d)监护人在动火作业期间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动火人的动火许可票(证),暂停动火。

5.2.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空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30m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

5.2.4凡在盛有或盛装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严禁以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对无法用盲板隔离的大口径管道上的动火应对作业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充分论证,按5.3规定执行。

5.2.5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护措施。

5.2.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7存在受热后可能释放出有害物质材料的设备内部,未采取有效隔绝及防护措施时,严禁动火。

5.2.8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上,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时,严禁动火。

5.2.9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5.2.10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动火作业不应与切水作业同时进行。

5.2.1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5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12厂内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2.13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与防倾倒措施。

5.2.14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15 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6 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不应放置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否则按照动火作业的要求进行动火分析。

5.3特级动火作业要求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在现场监护;

b)动火点所在的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单位生产协调、组织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c)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d)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动火现场应配置便携式或移动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监测动火作业点周围可燃气体浓度,发现可燃气体浓度超限报警,须立即停止作业。

5.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管道外侧动火,应对管道采取隔绝措施,并对管道内的危险物质进行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在设备外壁动火,除满足以上要求,还应对设备内部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

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e)使用便携式、移动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标准气浓度标定。

5.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不大于10%LEL。

6受限空间作业

6.1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绝。

严禁以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c)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6.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内容及达到要求如下:

a)氧含量为19.5%~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同本标准5.4.2条规定。

6.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6.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现场应配置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监测受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蒸气和有毒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g)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6.5当一处受限空间内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严禁安排涂刷等其他作业活动。

6.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用品;

d)电焊作业,应穿戴绝缘鞋;

e)进入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f)进入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g)进入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h)进入低温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i)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应拴带救生绳。

6.7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6.8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监护人应承担以下职责:

a)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风险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b)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应制止作业;

c)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d)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

e)作业过程中必须实行全过程监护,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6.9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器材及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超过24h的作业应重新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h)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严禁无防护救援;

i)受限空间作业停工期间,应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

j)使用便携式、移动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标准气浓度标定。

7盲板抽堵作业

7.1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7.2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

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3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7.4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在发现有危及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出现时,应立即组织停止作业,引导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7.5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应按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在介质为硫化氢、氯、氨、一氧化碳、氰化物及氮气等的情况下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等个人防护用品。

作业现场应备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符合要求且性能完好的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

7.6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7.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7.8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和介质温度较低、可能造成冻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防冻措施。

7.9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7.10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8高处作业

8.1作业分级

8.1.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

2m≤h≤5m;5m<h≤15m;l5m<h≤30m;h>30m。

8.1.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9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c)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d)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

e)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f)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g)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h)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i)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8.1.3不存在8.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8.1.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高处作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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