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091102终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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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091102终稿1

附件

黑龙江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考核评级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我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本质安全型煤矿建设,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及《关于印发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本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类合法生产的煤矿,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及资源整合竣工煤矿。

第二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井工煤矿,暂执行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小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黑煤管生产发[2007]122号);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安监办字〔2004〕24号);露天煤矿执行原煤炭工业部制定的《露天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

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重新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四个等级。

考核评级标准如下:

国家级:

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

一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总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9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管理与地面六个专业中,达到90分及以上的专业不低于四个,其他专业不低于80分。

二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总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8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管理与地面六个专业中,达到80分及以上的专业不低于四个,其他专业不低于70分。

三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总分为7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70分及以上,其他专业不低于65分。

采用机械化采煤的小煤矿,在煤矿总分基础上加5分后定级。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参加考核评级的专业为七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管理与地面,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后相加计入煤矿总分。

1、采煤:

10分系数为0.10。

2、掘进:

10分系数为0.10。

3、机电:

15分系数为0.15。

4、运输:

15分系数为0.15。

5、通风:

25分系数为0.25。

6、地测防治水:

10分系数为0.10。

7、管理与地面:

15分系数为0.15。

第五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级得分计算办法为:

本年度专业单项考核得分等于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除以12(个月);本年度煤矿得分等于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考核得分乘以各自系数后相加之和。

第六条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产九万吨以下煤矿考核期内不得连续发生二起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事故或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事故;年产九万吨及以上煤矿考核期内不得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事故且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

2、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升职工专业素质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矿井主副井及主要运输(入风)巷道取消可燃性材料支护。

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仪器、材料;

4、井下采用符合规定的机械运输方式,并按规定配备使用人车,主(副)提升(含多段提升)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升设备;

5、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转换。

全煤上山掘进工作面及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煤电钻打眼;

6、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其水仓、水泵、排水管及输电线路等设施,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

8、放顶煤工作面的开采设计及竣工验收、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及竣工验收、开采自燃、易自燃煤层矿井防灭火设计及竣工验收、压风机安设在井下的设计及验收等项均符合规定要求;

9、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生产能力生产,没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职工浴池、食堂、宿舍、烘干间及热风炉安装符合规定要求;

10、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专兼职负责煤矿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第七条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具备的基本条件:

1、考核期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1.5及以下并具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具备的基本条件;

2、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关系、采区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正常。

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符合国家规定;

3、必须设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及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按规定要求配齐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设置通风安全管理机构,其工程技术人员及其管理人员数量达到规定要求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必须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考核制度,完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的小煤矿,必须设有专用回风井(巷)且具备特殊情况下人员升井功能;

6、矿井主(副)、风井及主要运输巷道取消可燃性材料支护。

掘进工作面必须上齐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及风电、瓦斯电闭锁;

7、推广使用集瓦斯监测、入井人员考勤、井下人员跟踪定位及生产能力监控等于一体的数字化监测监控管理系统,并实现联网运行。

第八条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具备的基本条件:

1、考核期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1.0及以下并具备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具备的基本条件;

2、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

井工煤矿必须使用机械化采煤工艺,其机械化程度,薄煤层不低于50%,中厚煤层、厚煤层不低于9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90%。

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100%;

3、矿井实现“六化”。

即入井、考勤、检身封闭化;洗浴、更衣、烘干一体化;调度、监控、培训可视化;“一坡三挡”及喷雾降尘自动连锁化;绞车道及人车管理声光、语音及信号一体化;绞车、压风机、主扇、锅炉、暖风、登钩及机修等房间布置规范化。

第九条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除具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以外,还应以下具备的条件:

1、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上(薄煤层煤矿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上);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且未发生原煤生产重大涉险事故;

3、调度通讯、生产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煤矿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

4、建立健全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煤矿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

5、井工煤矿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计划回采煤量未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煤量;

6、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号)规定。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

7、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能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治理重大隐患的资金和人力投入有保障,能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治理。

第十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县(市、区)、煤炭集团公司(含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分公司,下同)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考核期内所属露天煤矿无死亡事故,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1.0及以下,未发生原煤生产重大涉险事故;

2、考核期内所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均达到三级及以上。

其中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一、二级达标企业占50%以上;地方县(市、区)、煤炭集团公司矿井数量在20处以下,20处及以上、50处及以上、80处及以上、120处及以上的单位,其一、二级达标企业数量分别占70%、60%、50%、40%、30%以上;

3、必须设有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专门机构,配齐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完善责任制,建立奖惩制度,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级,确保达标规划落实;

4、安全质量标准化县(市、区)及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不少于5处。

第十一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检查考核办法:

1、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煤管局)每年进行一次,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煤矿企业每月进行一次;

2、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月考核评分一次,记录存档,并依此计算煤矿年度总分,作为年终考核评级的依据;

3、已达标的煤矿次年依复查得分决定升、降级;已达标的县(市、区)、煤炭集团公司复查不能巩固的,撤销其命名称号。

第十二条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评定、命名及表彰工作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

省煤管局负责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县(市、区)、煤炭集团公司的评定、命名及表彰,并负责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初审及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申报、核准程序为:

1、地方煤矿依据动态检查记录及年终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每季度考评结果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于次年1月5日前报所在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2、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每半年的考评结果进行复审。

对符合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自行核准,对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县(市、区)、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上煤矿,于次年1月10日前,将申报及审核材料一并上报省煤管局;

3、省煤管局组织专家,采取内业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上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县(市、区)、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县(市、区)、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予以核准,对符合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申报材料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4、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对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及以上煤矿的申报材料向省煤管局呈报,呈报时间与本款第2条相同。

第十四条省煤管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指导工作,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申报、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施行优惠政策,形成奖惩机制。

1、对国家级及一、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省煤管局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及5万元,对市(地)、县(市、区)、煤炭集团公司及煤矿企业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及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列支。

有关市(地)、县(市、区)、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奖励资金来源为黑政办发〔2009〕1号文件规定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2、二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对其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环节补套等设计审查批复、竣工验收及申报国家及省政府政策支持项目等工作可优先安排;

3、一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地方煤矿,对其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停产整顿及复产验收等项工作可执行国有重点煤矿相关政策;

4、安全质量标准化县(市、区)及集团公司,省煤管局给予20至50万元奖励,并优先安排其申报国家及省政府政策支持的有关项目;

5、煤矿企业在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外,可增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费用;

6、对达不到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井,必须责令其停产整改、整顿,对限期整改、整顿不达标的矿井,提请当地政府(煤炭集团公司)实施关闭;

7、对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及资源整合矿井竣工验收达不到二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省煤管局不予受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及核发等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煤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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