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河新城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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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2

泾河新城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

 

招标文件

 

第二卷

 

特许经营协议

 

招标人: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陕西省咸阳市签署:

甲方: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咸阳市人民政府(下称“咸阳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乙方:

(下称“项目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为了吸引社会资本,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运作效率,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实施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

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发布了泾河新城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招标公告;【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由【中标人名称】根据中国法律在咸阳市设立项目公司以实施本项目;

【中标人名称】根据中国法律于年月日在咸阳市正式成立了项目公司;

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项目公司特此订立本协议,以规定项目公司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以及更新改造与本项目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指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项目公司之间签署的本《泾河新城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九,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不可抗力”

指具有第15条所规定的含义。

“超额水量”

指如果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总水量超过该月基本水量之和,则超出的部分即超额水量。

“初步完工”

指根据第6.1.3条确认的建设项目初步完工。

“初步完工通知”

指根据第6.1.3条提交的初步完工的通知。

“出水”

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出水。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发生变化;

(b)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基本水量”

指根据第11.1.1条规定的水量。

“检测机构”

指项目公司按照第10.2.1条规定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

“监督员”

指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对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的监督人员。

“建设期”

指从生效日起至最终完工日前一日的期间。

“交付点”

指经项目公司按本协议规定处理后的污水交付给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指定地点,如附件一所示。

“接收点”

指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水到达污水处理厂的地点,如附件一所示。

“谨慎运营惯例”

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处理厂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

指项目公司从污水接收点接收的污水。

“开始商业运行日”

指工程建设最终完工日。

“开始商业试运行日”

指根据第6.2条规定的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之日。

“可供水量”

指特许经营期内每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外部管网所收集并输送至接收点的污水量总和(万吨/日)。

“履约保函”

指项目公司按照第3.4条的规定向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公司将要进行的任何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工程项目进行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

指项目公司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项目公司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项目公司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已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并且

(b)项目公司已经收到融资文件要求的项目公司股东对项目公司的股本出资。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a)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b)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

指本协议正式签署日。

“实际处理水量”

指特许经营期内每日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实际接纳、处理并排放的污水水量(万吨/日)。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特许经营期”

指具有本协议第2.2条规定的含义。

“特许经营权”

指具有本协议第2.1条规定的含义。

“提前移交日”

指一方发出终止通知后,双方商定的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维护保函”

指项目公司根据第9.3条的规定向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函。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两

(2)个百分点的利率。

“污水处理厂场地”

指污水处理厂位于其上的那部分土地(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范围为准)。

“项目”

指泾河新城第三污水处理厂(一期)BOT项目。

“项目工程”

指咸阳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工程。

“项目设施”

指由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为完成污水处理服务所必需的各类设施。

“一般补偿事件”

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第18.1条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在正常终止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移交给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最终完工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期”

指自最终完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最终完工日,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政府部门”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陕西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c)咸阳咸阳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和直属部门。

“终止通知”

指根据本协议第16.3.2条发出的通知。

“最终完工通知”

指根据第6.3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最后完成可以开始商业运行的通知。

“最终完工日”

指根据第6.3条颁发或视为颁发的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1.2释义

1.2.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项目公司或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继承方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项目公司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继承方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表或附件;

(g)除非另有表述,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

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1条公私合营权

1.1公私合营权的授予

1.1.1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予项目公司在公私合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依照本协议的规定:

(a)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设计和建设;

(b)运营、管理和维护项目设施,行使和享有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和权益;

(c)收取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泾河新城第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用。

1.1.2项目公司应在公私合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相关手续办理、施工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公私合营期满时按照本协议第12条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移交给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能够行使政府职权的指定机构。

1.1.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无需为取得上述公私合营权支付任何费用。

1.1.4项目公司的公私合营权在整个公私合营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1.2公私合营期

公私合营期为建设期和运营期之和,建设期为自协议生效日起至完工日前一日,运营期为通过环保专项验收合格及甲方确认之日起至移交日为止,运营期为二十五(25)年。

第2条声明和保证

2.1项目公司的声明

项目公司在此向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在生效日:

2.1.1项目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能力,并已获得为该项目签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

2.1.2项目公司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不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2.1.3项目公司已按相关规定签署《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2.1.5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第2.1.1条、第2.1.2条、第2.1.3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

2.2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声明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此向项目公司声明,在生效日:

2.2.1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2.2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相关规定签署《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2.2.3如果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2.2.1条和第2.2.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项目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

2.3不限制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权利

本协议不限制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其法定权利。

2.4履约保函

2.4.1生效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按照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融资、设计、建设项目设施的义务。

履约保函应由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应至少维持在人民币贰佰万元(¥2,000,000)。

2.4.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至根据第5.5条的规定解除之时为止。

2.4.3如项目公司未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其在建设期有关建设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在开始上线运行日后三(3)个月内项目设施造成系统无法运行的严重质量缺陷,项目公司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修复,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兑取履约保函的相应金额。

除非本协议因此而提前终止,否则项目公司应在该事件兑取发生后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规定的金额,但最晚不得晚于该履约保函到期之日的前五(5)日,并向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据。

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及时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2.5融资交割

2.5.1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六十(6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

2.5.2如果根据第2.5.1条未能实现融资交割,项目公司和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协商推迟一段时间(但推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在该推迟期间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

如果项目公司仍不能在此期间完成融资交割,则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兑取履约保函。

2.5.3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2.6前期工作

2.6.1为保证本协议项下泾河第三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顺利开展,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a)《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批复、公私合营体制的许可及相关法律文件;

(b)协调市政部门等本项目相关的其他管理部门的配合工作。

第3条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义务

3.1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般义务

3.1.1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

3.1.2保持公私合营权的有效性

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有特殊规定外,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保持项目公司的经营权在整个公私合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公私合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经营权的行使,或者以任何方式改变经营权的唯一性。

3.1.3协助获得和保持批准有效

在项目公司提出适当要求后,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

3.1.4不干预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3.2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3.2.1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

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

3.2.2提供泾河第三污水处理厂服务

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的泾河第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

3.2.3定期或不定期向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告

项目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项目事项的具体内容。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十(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a)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

(b)项目公司签署的可能对公私合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c)其他对项目公司公私合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2.4接受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

项目公司应接受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协议以及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

3.2.5经营活动的范围

项目公司在公私合营期内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与泾河第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不相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3.2.6接受接管和征用

(a)项目公司应接受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对其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b)项目公司应遵守在紧急情况下依照适用法律接受政府征用的义务。

3.3双方的共同义务

3.3.1保密

(a)各方对本协议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以及项目公司为充分满足其直接或间接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除外。

(b)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将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3.3.2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a)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i)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ii)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4条工程建设

4.1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期内,项目公司主要义务包括:

(a)负责本项目涉及建设清单和运营清单内的除由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设备购置等;

(b)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申请建设需要的批准并有义务满足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获得和保持相关批准所要求的条件并积极促使获得和保持前述批准;

(c)按本协议规定的工期和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

(d)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认为需要对外分包时,应由项目公司进行组织招标,把招标结果报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4.2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期内,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义务包括:

(a)协调项目公司与泾河新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b)协助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取得必要的批准;

(c)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3工期

4.3.1预计的进度日期

双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2016年5月达到完工试运行条件)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3.2预计建设延误的通知

在任何时候,如果项目公司合理地预计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有关进度日期之前完成,应及时通知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a)预计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

(b)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c)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

(d)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如果项目公司未向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上述通知,项目公司应承担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4.3.3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根据本协议规定延长或修改:

(a)不可抗力事件;

(b)由于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c)由于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而造成项目公司应达到的进度日期延误。

4.3.4进度日期的延长

在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一方可以在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a)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b)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

(c)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14)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

4.4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4.4.1项目公司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上个月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

4.4.2项目公司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文件后十(10)日内,将下列有关施工文件的复印件报送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a)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批复文件资料等;

(b)招标选择分包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c)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和详细的工程建设计划;

4.4.3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a)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公司应当派代表陪同。

若项目公司未能派代表参加,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仍可以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b)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应提前通知项目公司有关检查的事宜。

(c)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分包商提供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进入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与实施本协议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d)项目公司应当提供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e)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f)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机构应当自行承担进入项目工程施工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

4.4.4在项目的建设阶段,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公司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4.4.5如果项目公司认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通知存在不合理之处,其有权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

如项目公司不能证明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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