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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三篇

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协议三篇

篇一:

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合作、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开发位于地块房地产项目。

为规范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各方遵守。

1、定义:

即对本协议中出现的名词的含义及范围进行确定。

本协议所使用之下列词语除非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协议另有规定,悉依下列解释:

1.1本协议:

指本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包括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以及现在或将来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2本协议各方:

指本协议之签署各方,即甲、乙、丙三方,包括因法定原因承接其债权债务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2、合作背景

2.年月日,合作各方以甲方名义经公开拍卖程序取得区P_____-11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甲方与_____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2.2该地块出让金总价为38500万元,甲方已缴地价款6000万元(原甲方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余款32500万元应于年月日前缴清;

2.3该地块的出让方案已经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政地[_____]216号)和_____市人民政府(晋政地[_____]362号)批准;

2.4合作各方以甲方名义已与_____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

3、项目合作内容

3.1_____区P_____-11号地块房产开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设、销售及经营管理等。

4、项目基本情况

4.1P_____-11号地块基本情况:

4.1.1项目所在地:

__________片区中部,具体位置及范围详见附件该用地规划红线图;

4.1.2项目规划条件:

A.总用地面积:

60282平方米

B.总建筑面积:

不高于108507.6平方米

C.建筑容积率:

不高于1.8

D.绿化率:

不高于35%

E.建筑密度:

不高于35%

F.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晋建函[_____]453号文执行。

4.1.3项目内容:

商场、商铺、文化活动中心、综合娱乐中心及配套办公、住宅等,打造特色商住街区;具体设计装修标准根据设计方案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

(以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政府有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4.1.4项目用地状况:

现状(净地)交付。

5、合作方式

5.1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开发。

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5.2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天内合作各方正式按《公司法》组建。

5.3项目公司名称由合作三方另行协商,最终以工商部门注册核定的名称为准。

5.4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______万元,占70%,乙方丙方各出资_____万元,各占15%,合作各方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并按公司法规定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缴纳。

5.5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指派代表_____担任。

5.6以甲方名义竞得的P_____-11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于项目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后3天内向_____市相关部门申请变更至各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名下,并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在项目公司名下。

5.7项目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级法人治理结构。

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3人,乙方丙方各选派1人,甲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董事长。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1人,乙方丙方各选派1人,乙方丙方选派人员中推荐1人任监事会召集人。

各级治理机构按《公司法》规定行使各自职权,其中,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及设备招标、对外融资、销售策划及定价等重大事项须合作各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项目公司方可实施。

5.8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财务人员由合作各方派员组建,公司总经理、工程部经理、前期部经理、出纳由甲方派出;总经理由董事会兼任,常务副总、财务经理、营销部经理、办公室主任及会计由乙方丙方派出。

各方派出人员须具备双方基本认可的岗位胜任能力,其他人员待公司成立后确定。

经营班子权限须合作各方股东研究一致同意后书面统一授权。

5.9项目公司须接受任何一方派出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审计、评估等监督检查工作。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和议事规则具体以合作各方根据本协议所制定的项目公司章程为准。

6、项目的出资

甲、乙、丙三方各以其占有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设定出资金额。

6.1项目总出资额:

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P_____-11号地块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税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第二部分为合作项目开发建设启动资金,暂定为人民币_____元。

项目总出资额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6.2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及对应的出资:

甲方占70%,第一部分对应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第二部分对应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乙方占15%,第一部分对应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_____元,第二部分对应的出资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丙方占15%,第一部分对应的出资金额为_____元人民币,第二部分对应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6.3出资缴纳时间:

第一部分P_____-11号地块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税费的出资,甲、乙、丙三方应于_____年2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各方按项目公司股份比例分摊结果为:

甲方26950万元(已缴6000万元),乙方5775万元,丙方为5775万元;乙丙双方于_____年2月日前将上述款项交由甲方,甲方向乙方丙方分别出具缴款凭证,甲方汇总合作各方缴交的款项后代为向政府相关部门缴交。

甲方须于_____年2月19日前将本项目地块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税费全部缴清,并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给乙丙双方备案。

6.4合作项目开发建设启动资金各方按项目公司股份比例按需要缴交,具体由合作各方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通知合作各方缴纳,并统一汇入项目公司账户。

项目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向缴款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6.5项目合作期间各方的出资及因合作项目所获得的财产为项目公司共同财产,不得随意挪用或请求分割。

6.6项目前期各方发生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经各方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公司成本,并计入各方投资额度。

7、项目的融资

7.1除合作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税费,合作各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出资到位外,在办理了合作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合作项目开发建设启动资金的出资,应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向金融机构进行抵押融资,不足部分再由合作各方按股权比例进行追加出资。

8、盈余分配及损失承担

8.1双方按照各自占有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分享项目的收益和承担项目的损失。

9、项目的开工与竣工

9.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组织项目的开工建设,并于年月日前完成项目的竣工;乙方、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按前述期限完成项目的开工及竣工任务。

10、各方权利和义务

10.1各方权利

10.1.1合作项目经营活动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根据各方占有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表决权;

10.1.2各方享有合作项目利益的分配权、监督权;

10.1.3各方分配合作项目利益和合作项目经营积累的财产应按各方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10.1.4乙方、丙方享有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及与甲方共同决定项目规划设计的权利;

10.1.5各方有退出合作项目的权利。

合作各方的权利具体以项目公司的章程为准。

10.2各方义务

10.2.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出资、融资,以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行;

10.2.2按股份比例分担合作项目经营损失;

10.2.3合作各方应严格按照9.1条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项目开工建设及完成项目竣工;

10.2.4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天内办理完项目公司成立的相关手续,乙丙双方协助配合;

10.2.5甲方应于取得立项变更批复后3天内向__________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红线图更名手续及以项目公司为权利主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0.2.6甲方应于项目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后30日内完成上述审批工作。

11、股份的转让

11.1允许各方相互转让其在本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财产份额。

11.2如向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或份额,应经其他各合作方的一致同意。

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一方转让股权或份额的,经其他各合作方一致同意并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后即可成为项目公司股东。

该第三人作为新股东依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2、项目公司终止与清算

12.1项目公司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2.1.1全体合作方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12.1.2项目被依法撤销;

12.1.3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终止项目的情形。

12.2项目公司清算

12.2.1项目公司终止后全体股东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审计完成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12.2.2清算人由全体股东担任或经全体股东过半数自项目公司终止后15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能确定清算人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2.2.3项目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因合作项目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项目建设所欠税款;合作项目债务;返还合作各方的出资。

12.2.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8.1条款进行分配。

12.2.5清算时如有亏损,项目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照本协议第8.1条款进行承担。

13、违约责任

13.1各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条款所确认的各项义务。

任何一方如果没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均

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除应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外,应当赔偿另一方由此发生的全部经

济损失。

13.2合作一方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损失。

13.3合作一方未经其他合作方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股份或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方不愿意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方,可按退出合作项目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3.4合作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应当对因此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4.1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而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4.1.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4.1.2提交人民法院诉讼。

15、其他

15.1本协议经全体合作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5.2经协商一致,合作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并经全体合作方签章后生效。

修改、补充内容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修改、补充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以修改、补充后的内容为准。

15.3本协议壹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执壹份,送登记机关存档壹份。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篇二:

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为加快城市建设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确保双方合作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瑞丽市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项目合作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协议主体

第一条本协议在下述当事人之间签订,即:

甲方:

乙方:

第二条双方确认各方所提供的地址、传真等信息真实准确,保证与本协议相关的履约资料、履约信息等能够得到及时准确地传递或通知。

第二章项目的宗旨和目标

第三条项目(下称本项目)的宗旨是,通过对甲方   号宗地的开发,加快甲方城市建设及经济的发展,实现双方互惠共赢。

第四条本项目的目标是,在甲方号宗地上建成一个高尚大型商住区,彻底改善经商及居住环境。

第三章项目合作概述

第五条本项目位于瑞丽市瑞江路处,宗地号为号,面积约  亩。

甲方保证对  号宗地享有合法的土地租用40年使用权。

第六条本项目由甲方以享有租用土地使用权的号宗地作为出资,乙方投入各项建设资金、技术、劳务等共同开发,共享开发收益,共担开发风险。

第七条本项目计划开发商住楼总计面积m2,项目根据政府规划的容积率具体实施。

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万元,乙方应保证资金到位,确保项目资金使用。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甲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开发条件的相应土地交乙方开发建设,若有变化,双方及时通知。

第九条乙方应根据项目计划,及时筹措、投入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充足。

第十条在签订本协议7日内,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项目“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双方的关系和对外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甲方应负责办理乙方名下的立项、规划、报建、建筑许可等手续和证件,相关费用由甲、乙方合作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双方同意合作建设的商住楼为框架结构。

商住楼具体位置、分布、结构根据政府规划双方协商后实施。

第十三条双方应当妥善处理好规划、设计、建设等事宜。

有关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等,应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实施。

楼房配套应具备水、电、气、通讯等各项设施。

具体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项目勘察、设计、建设、安装等各项事宜由乙方负责选任相关单位,经甲方认可后实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作为甲方收益分配给甲方的房屋的设计、施工等,甲方有权委托监理机构监理。

对上述房屋建设施工、装修、安装材料的选购和使用,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

乙方拒绝听取甲方合理化建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双方确定项目建设期限为为24个月,自项目规划许可办理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双方对所建设的房屋都有收益分配权,对分配的房屋享有所有权。

根据规划,双方拟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为m2,其中,甲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所建房屋总面积的%。

为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上浮或下浮不超过20%时,甲方收益分配的房屋总面积即不再增加或减少,实际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上浮或下浮超过20%时,甲方收益分配的房屋总面积也应当增加或减少,具体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对交付乙方房屋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除甲方收益分配以外的房屋,全部归乙方作为收益分配。

甲方不得再上述要求之外对收益分配再行主张权利。

第十九条除本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双方收益分配的房屋均可依法上市交易。

第七章声明

第二十条甲方保证此项目的合作事宜已经经过本集体民主议定,并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本集体的任何成员或其他任何个人均不提出不同意见或采取任何干扰项目实施的措施。

甲方本集体任何人或单位以及之外的任何人,不管以何种理由干涉项目建设的,甲方均有排除妨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乙方保证具有合作开发本项目的合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为体现合作诚意,保障协议正常履行,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不少于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负责到位。

第二十三条甲方保证乙方是本项目的唯一合作开发方,保证不再与第三方就合作事宜另行谈判和签订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五条未经甲方同意,本协议乙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协议履行进展、项目进度、情势的变化等情况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按时全面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交付开发建设的,或者因甲方原因,致使项目立项、规划、报建、建设迟延批准影响项目进度的,双方约定的项目建设期限顺延,同时,按照逾期期限,甲方应承担项目建设总投资的相应银行利息;

2、甲方村民或其他任何人扰乱项目建设造成工程停工的,甲方应赔偿因窝工、停工的损失;

3、因甲方的违约行为致使项目不能实现开发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各项费用,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十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擅自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2、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建设期限逾期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5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2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因乙方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资金等原因足以导致项目建设期限逾期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三十条双方未按照约定的标准出资或承担费用的,除继续按照约定履行外,还应按未到位部分的日万分之三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未对其他违约情形规定具体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该违约方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项目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九章履约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项目的“联合管理委员会”对本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及时制作《确认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书记录履约情况,及时传递履约信息,及时发现和化解双方潜在的矛盾和纠纷。

第十章附件及效力

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效力: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书、颁发的证件及附图;

2、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规划、建设等图纸和相关标准;

3、授权代表签署的《承诺函》、《确认书》、《备忘录》、《催告函》等;

4、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5、其他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法律文件。

上述附件有关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视为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

第十一章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和双方确定的进度计划,由双方及时协商补充。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时,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予以仲裁解决,或者在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书共计7页、41条,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备用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篇三:

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位于市区路的“”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项目概况:

1、本协议中由甲、乙方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

市区路,项目暂定名为:

(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签约时土地用途为:

用地(本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宗地号为:

号,签约时使用权人为:

有限公司。

(以上详见宗地图、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

2、本项目是通过对位于区路的号地块(以下称“本项目所在地块”)合作开发,建成,并在销售获利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实现甲乙双方互惠共赢;

3、本项目计划开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层(包括住宅面积平方米、商用面积平方米),地下层(面积平方米),上述面积若因政府规划审批等原因导致变动,应以规划审批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合作模式:

1、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万元,甲方出资万元,乙方出资

万元(双方出资比例);

2、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管理本项目的建设与销售。

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名称、股权比例、公司章程、人员配备、财务制度及运作机制等均由甲方制定,本协议中有约定的,依据该约定;本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3、在本项目中,乙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在此基础上甲方一次性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作为乙方开展上述工作的前期费用。

三、项目实施:

1、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甲方提供本项目所在地块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

2、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中第二条第3款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

3、乙方应与本项目所在地块所有权人(即有限公司)的股东洽谈协商,以取得有限公司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股权的形式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的地块;

4、乙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负责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甲方应予以协助;

5、在乙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甲方负责出资人民币万元成立项目公司,并保证设立后的项目公司的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符合动作本项目。

项目公司设立后,由甲方暂时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公司的全部设立手续,设立该项目公司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乙方以其拥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向项目公司出资(以下如没有特别说明,所称项目公司均指甲方出资后的项目公司),乙方出资后,甲方拥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乙方拥有项目公司%的股权;

7、项目公司由甲方经营,甲方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职务,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职务;指派担任项目公司的职务;

8、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公司章程的内容;

9、对上述第三条第6、7、8、9项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为此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0、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本项目过程中的其它事项,由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指派的人员协商后,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做出决定,但不得违反本协议中(包括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已经确定的内容,否则责任方应认定为违约。

四、收益分配:

1、本项目完成后,甲乙按双方各自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分配收益(即按51:

49的比例分配收益:

甲方获得全部收益的51%,乙方获得全部收益的49%);

2、若本项目中的房产建成后,销售取现暂时困难,也可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按上述第四条第1款的比例分配房屋作为收益,双方应对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五、其它约定: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就上述地块的转让、改造、合作、租赁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得设置第三者权益;

2、如果乙方中途需要将项目股权转让,甲方拥有优先购买权,乙方转让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及确认,但本合同条款不变。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开发地块自行开发或与第三者进行转让、改造、合作租赁事宜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或者设置任何第三者权益,或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取得合作开发土地的报批报建手续,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若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合作;

3、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它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本协议终止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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