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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协议书

意外伤害协议书

篇一:

学校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赔偿协议书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监护人:

乙方于年月日在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现已基本康复。

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赔偿给乙方一次性补助金人民币___元(大写:

)。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无论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

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

见证人:

(签字)

年月日

篇二: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范文:

甲方:

xxx性别:

x民族:

x年龄:

xx身份证号:

xxxx户口所在地:

x市x县x镇x村x号户口性质:

xxx联系电话:

xxx

乙方:

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x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甲方须签写收条。

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目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3、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公乘坐本单位车辆外出和上下班途中,以及所在单位指派临时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伤残的,按保险责任的第1、2款给付。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四、保险期间

1、保险期间视施工项目的长短决定,可以跨年度,即以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起始日期为准。

2、施工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终止保险合同,经建筑安全监察站核准,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备案。

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

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重新开始后,投保人须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3、因工程延期,需要延长保险期限的,投保人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保险续保手续,否则,保险公司对于工程延期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如下标准予以赔偿:

1、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

2、死亡或伤残按下表规定予以赔偿。

等级赔付标准等级赔付标准

死亡8万六级伤残2.5万

一级伤残7.5万七级伤残1.5万

二级伤残6.5万八级伤残1.2万

三级伤残5.5万九级伤残1.0万

四级伤残4.5万十级伤残8千

五级伤残3.5万

六、保险费

1、保险费收费标准:

⑴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0.2%收取保险费;

⑵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含本数)——5000万元的按0.16%收取保险费;

⑶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本数)——10000万元(含本数)的按0.12%收取保险费;⑷工程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0.08%收取保险费。

2、工程总造价在竣工结算价与工程合同造价相比超过±5%时,需按工程竣工结算价调整保

险费。

3、项目工程已开工数月后投保或保险期满后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缴纳保险费:

施工未满期限×相应保险费率×项目总造价÷合同期限。

4、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是施工直接费中现场管理费的组成部分,应由投保单位一次性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不得作为企业投标让利的优惠项目。

投保人:

工程名称:

保险期限:

按上述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施工期为准

工程合同总造价:

保险费率:

保险费:

大写:

小写:

保险金额:

每人为人民币捌万元整

备注:

七、投保手续

1、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办理工程项目中标手续时,必须到招标办与确认的保险公司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签订《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

2、保险合同一旦成立,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由本人或受益人填写书面申请书,凭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书或者确认书、企业工伤结论报告,并携带以下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死亡事故

⑴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证明;

⑵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⑶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⑷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2、伤残事故

⑴被保险人身份证;

⑵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证明;

⑶由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⑷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其他条件

⑴工程施工人员(含临时工、季节工、固定工)必须经项目部与本人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合同。

⑵项目部必须提供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职工教育及新工人教育卡。

⑶遭受意外伤害的人员必须提供两个以上的工地旁证人,证明在本工地施工。

4、保险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的本条第1或第2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

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赔保险金通知书。

5、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1或第2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6、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投保人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7、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失。

九、见证方的主要职责

1、见证方通过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水平,并通过对投保工地相应的监督管理的考核,对优秀工地实施相应的奖励,起到预防事故的积极作用。

2、当投保工地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残事故后,见证方应协助乙方通过相应的途径确定受害员工是否属于投保工地的施工人员及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赔偿的范围,并向乙方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

十、其它

本协议一经成立,中途不得办理退保手续,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经三方协商书面补充,实施中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见证方各执一份。

附:

工程造价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见证方代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方签章:

年月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房屋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宣传培训教育专款)

保险人投保人工程名称

椐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达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保险和投保人双方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时应履行对保险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二、保险人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5天内,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宣传培训教育计划并提交施工单位。

2、在工程施工进场至竣工期间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宣传培训教育服务。

活动时间安排:

①安全生产月及质量活动月期间各不少于一次;②施工进场至首幢工程底层柱筋绑扎前;③首幢工程结构验收前不少于一次;④对作业人员集训授课原则上安排在作业人员业余时间或窝工时间。

3、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地点:

一般安排在施工现场(投保人保障安全的生活区、加工区或在建工程),经投保人同意,亦可安排在其他适合活动开展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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