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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四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班听课笔记

(2010年9月3日-9月4日)

朱超、曹宇

一、主板IPO审核的有关问题(发行部一处杨文辉处长)

1、关于募集资金投向问题:

(1)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资资金,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

(2)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需要重新向发改委征求意见。

2、关于审核过程中引入新股东:

(1)虽然去年存在光大银行、杭州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安排了私募,但是,证监会认为原则上在审核过程中股权不得发生变动;

(2)增资扩股需要延期审计;

(3)引入新股东(增资或老股东转让),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

3、关于利润分配问题:

(1)在审核期间向现有股东分配利润的,实施完成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

(2)分配股票股利的,须追加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3)保荐结构对在审核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说明,并分析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的影响。

4、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

(1)在审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主动报告并修改更新申请文件;

(2)特别是通过发审会审核至发行审核期间,尽职调查要到位,主要包括:

专利、商标、诉讼、仲裁、关联交易、市场排名、竞争对手的变化等。

发行专利有效期、重大诉讼的情况以及重大事项,保荐代表人应主动汇报。

5、目前存在不少发行申请人撤回申报材料后不久又向证监会递交了发行申请。

原则上,证监会允许发行人撤回材料后重新申请,但是需要说明:

(1)如果涉及更换原有中介机构,需要说明原因;

(2)如果涉及行业、规范性等原因撤回申请材料,需要向证监会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已经消除;

(3)需要向证监会说明新的招股书与原已经证监会审核过的招股书存在的重要差异,以便节约审核资源。

6、影响审核进程的原因:

(1)征求发改委意见的周期较长,发改委内部有完整合理的程序(包括省级发改委、各司局的意见等),企业应尽早与发改委进行沟通;

(2)特殊行业的企业,需要会签相关部门,如房地产需会签国土资源部、地方商业银行须等待财政部相关政策出台;

(3)重污染行业,须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

(4)材料质量粗糙,不符合准则的基本要求。

证监会建议保荐机构应重点把握发行人的合规情况,不要急于提出发行申请,不要急于排队。

7、董事、高管其变化问题

(1)如果是公司出于优化治理角度导致的高管变化,CSRC是认可的;

(2)关于董事、高管的变化属于发行条件之一,但没有量化指标。

CSRC关注的是董事和高管的整体变化,以及董事、高管变化对于发行人影响的程度。

案例:

某公司董事长同时是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如果该董事长离职,CSRC认为高管发生了重要变动;

(3)CSRC会关注董事、高管变化的具体原因,如是否为公司正常换届、是否因为公司内部矛盾等。

8、关于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

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已成为证监会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2010年境内上市公司将突破2000家,很多发行申请人的董事、高管之前在其它上市公司任过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关注其在上市公司任职期间是否受到过证监会、交易所的行政处罚或者谴责。

9、200人股东问题

(1)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或者二者合计计算超过200人;

(2)关于94年-2006年之间出现的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证监会认为不要急于申报;

(3)发行人对超限股东的清理工作应该慎重,清理过快会导致矛盾。

保荐代表人要对清理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尤其要小心“假清理”,“假清理”肯定会引起举报。

CSRC要求保荐代表人对被清理出去的股东进行一一面谈,或者至少达到人数的90%以上;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

(4)保荐机构不要误以为“200人”是一个唯一硬指标,即使发行前股东人数不到200人,但是曾经有过公开登报发行股票等行为的,也将被认为违反规定。

10、独立性问题

(1)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供应和销售渠道等只要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必须进入上市公司;

(2)形式上和实质上都要独立;

(3)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需要关注:

①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

②为了规避相关规定而剥离的业务,如规避跨省环保核查;

③考察发行人已经剥离的业务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④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

⑤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11、整体上市与下属上市公司问题

(1)证监会原则上不支持同一块资产重复上市,原则要求企业整体上市;

(2)如资产、收入、利润等占比不超过10%,且整合成本较高的可暂不整合;

12、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问题

(1)发行人在申报期内受到过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通常保荐机构会建议发行人请处罚部门出具有关认定;

(2)证监会认为,保荐代表人还有自己的判断和分析,不能简单地依靠处罚部门出具的认定来下结论。

案例:

如海关对发行人处罚超过1000万元,即使处罚机构出具文件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保荐人仍需要具体分析;

(3)需关注高管违法了证券相关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报告期外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

13、突击入股问题

(1)保荐代表人要重点分析新股东进来的原因?

与原股东是什么样的关系?

尽调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突击入股问题。

如果被举报,审核将受到重大影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

(2)对于不明原因突击入股的股东,CSRC建议延长锁定期。

14、锁定期的问题

(1)证监会增加的新内部规定:

登招股说明书前1年入股的,锁定36个月(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

(2)突击入股的,比照实际控制人要求锁定,如锁定36个月;

(3)原则上同一时间、同一价格入股的,锁定条件是一致的。

15、环保问题:

保荐代表人除了关注发行人是否通过环保核查外,还要关注核查发现问题的落实情况。

16、土地:

证监会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问题非常关注,即使发行人只有部分业务涉及房地产的,也要按照房地产行业处理,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

17、跨市场上市

(1)先A后H上市的,由于境内没有独家发起设立的情形,H股IPO也没有独家发起设立;

(2)先H后A上市的,保荐机构要关注发行人在境外的合规性情况。

证监会关注到,某些H股回A发行人,在境外受到过监管处罚;

(3)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需先转香港主板上市后回境内发行A股。

18、合伙企业股东资格问题

(1)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股东账户,因此可以作为发行人股东,披露的原则参照法人制企业,但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非常灵活,保代必须非常关注:

①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

②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诉讼等;

③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相关情况等。

(2)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一个股东,但如果存在故意规避200人嫌疑的,要把所有的合伙人均作为股东。

19、文化企业上市

(1)独立性受到文化管理体制的限制,存在一定缺陷;

(2)文化企业的事转企改制经常存在缺陷和瑕疵;

(3)要关注文化行业存在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尽量选择较好地区的优质文化企业推荐上市;

(4)文化企业上市要尽量满足上市的基本要求,除非国家有明确的要求,不能进入上市公司,否则应尽量进入上市公司。

20、关于军工或涉军企业上市

(1)军工或涉军企业豁免信息披露的申请,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2)招股书完成后必须获得有关信息保密部门的审核,确认不存在泄密情况;

(3)需要满足上市公司对于透明度的最低要求。

21、其他问题

(1)社保、公积金问题:

上市前发行人可能存在社保、公积金缴纳不合规的情况,证监会从历史角度看待该问题,只要不涉及太大的社会问题,不影响发行人的上市条件(例如:

申报期如果追缴社保、公积金,则发行人不满足三年连续盈利的条件),证监会允许发行人申请上市。

证监会要求上市后,上市公司的社保必须规范。

(2)部分发行人通过代持解决实际控制人三年未发生变更的问题,证监会原则上不认可这种做法,除非有特别充分、客观、有说服力的证据(例如:

执行法院判决、继承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问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罚、受到过行政处罚,在服刑期间不能申请上市,至于服刑期满后多少年才能申请,CSRC正在研究过程中,但会严格掌握。

(4)红筹、返程投资:

严格要求持股的透明度——假外资要求处理境外结构;真外资境外结构过于复杂的,也要简化。

(5)保代要关注发行人资产、业务涉及已有上市公司的问题,尤其是退市企业重新上市,证监会还在研究政策。

卖壳公司又上市,要注意是否有违规情况?

业务是否恢复?

(6)募集资金投向:

关注超募问题,建议在描述募集资金用途是灵活处理。

(7)特殊监管行业:

要关注行业监管是否成熟,市场是否能够接受该类行业,投资者是否能够理解该类行业(例如:

殡葬业)。

(8)行业市场的数据:

行业分类不能太细,要求权威、客观、独立。

二、主板IPO财务相关问题(发行部二处常军胜处长)

1、审核情况发行部目前在审项目仅200多家,其中超过160家为地方商业银行、房地产、实际控制人不满三年的情况。

动态审核仅100多家,其中待发行的有20多家,拟上会企业基本没有库存。

2、常处长提醒保荐机构一定要严格把握好文件质量,证监会对于材料质量差的项目不再做提醒和补充,而直接把相关情况报送发审会,委员很可能以信息披露不实为理由否决发行申请。

3、非同一控制下重组的相关问题。

三个测试指标:

重组前一年末的资产总额、重组前一年的收入总额、重组前一年的利润总额。

具体分为两类:

(1)发行人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或资产:

i.三个测试指标任何一个超过100%,运营36个月

ii.三个测试指标在50-100%之间,运营24个月

iii.三个测试指标在20-50%之间,运营1个会计年度

iv.三个测试指标均小于20%,不受影响。

(2)发行人收购非同一控制下非相关行业企业或资产,CSRC担心发行人捆绑上市,后续管理困难:

i.三个测试指标任何一个超过50%,运营36个月

ii.三个测试指标在20-50%之间,运营24个月

iii.三个测试指标小于20%,不受影响

4、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1)如果是收购股权,3年3张报表都并进来。

(2)收购资产,如果构成业务,仍然要把经营业绩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如果涉及资产出售的报表剥离的,应符合配比原则,纳入到申报报表范围(参照证监会以往颁布的剥离报表指引)。

(3)如果仅仅是相关人员团队转移到上市主体(例如:

上市主体把集团的销售团队全部吸纳进来),不符合收购业务的定义,但是也要将纳入人员团队对上市主体的影响编制备考报表,将业绩情况披露给投资者。

5、指标计算口径

(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

(2)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6、申请延期审核的情况

(1)如果出现业绩下滑而申请延期,需要看实际情况,下滑后的运营情况,CSRC认为不要由于业绩下滑而申请延期,建议尽早上会,如被否可以尽快重来。

(2)如果发行人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应撤回申请材料;

(3)诉讼:

发行人如果存在诉讼情况,必须及时向CSRC汇报,否则发行人、保荐人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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