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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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重庆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限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五条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我市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于政策实施期间内在我市交售

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可在购买新家电时享受财政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第六条在政策实施期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回收企业及其备案网点,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均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第七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是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五大类,其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八条一台旧家电换购一台新家电,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个人购买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总量不超过50台。

第九条补贴标准为:

  家电补贴。

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

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运费补贴。

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

运输距离是指中标回收企业及其备案回收网点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商有关部门核定并公布。

  拆解处理补贴。

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为:

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销售和回收企业(以下分别简称销售企业、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市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函告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购买人按照就近原则选择回收企业及其备案网点,可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的申请,回收企业及其备案回收网点应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凭证”)。

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零部件的完整性,否则回收企业及其备案回收网点应拒收。

   回收企业及其备案回收网点要在当天内将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旧家电的类别、品牌、型号、制造商、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二条购买人按照就近原则选择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凭有效身份证件、凭证购买新家电。

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回收企业及所属备案回收网点收购的旧家电一律按就近原则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应向回收企业及其备案回收网点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凭销售发票、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提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局申领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拆解处理企业凭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提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局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补贴。

第四章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专业回收企业、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等均可参加市商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被市政府确定的拆解企业(包括拆解企业的上级企业)不能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确定的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4.具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3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八条市商委、市财政局将回收企业及备案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回收企业如无回收资格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回收企业所属的回收网点,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工作。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回收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必须是回收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必须具备回收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第二十条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交纳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待该项政策实施完成后无息退还。

回收企业及其备案回收网点要保证及时按规定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确保回收旧家电主要零部件的完整性,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企业,不倒卖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专业家电销售企业、综合性商贸流通企业、家电生产企业及其设立的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市商委、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中标重庆地区的原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并在渝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以及重庆本土中标家电下乡生产企业可由市商委、市财政局采取政府“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为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

   第二十二条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网点覆盖到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工作。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

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交纳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中标销售、回收的企业交纳3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待该项政策实施完成后无息退还。

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政策实施期间,我市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由市环保局在现有拆解企业中筛选,会同市商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拆解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记载内容应包括:

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

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七条原则上,拆解企业在接收到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将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不能按时拆解完毕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批准,并对废旧家电进行安全妥善贮存,确保不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八条拆解企业必须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

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二十九条拆解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市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备案。

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拆解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交纳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待该项政策实施完成后无息退还。

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及有关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二条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凭证。

回收企业须在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类别、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回收旧家电的主要零部件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予以审核。

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四条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凭证、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包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每7个工作日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提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向同级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在接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销售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

   第三十六条回收企业及其备案回收网点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及其备案回收网点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及其备案回收网点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及其备案回收网点。

第三十八条回收企业及其备案回收网点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是:

凭证、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拆解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及其备案回收网点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提交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由当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汇总,向同级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同级财政局在接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拆解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汇总,向同级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同级财政局在接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拆解企业。

第四十一条拆解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的资料是: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凭证、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二条拆解企业对收购的旧家电逐一核对,实物与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回收旧家电的主要零部件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

要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加强对拆解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八章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四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其中,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并下达各区县(自治县)补贴资金规模。

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十六条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物价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第四十七条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和市物价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细则,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我市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政策宣传和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凭证。

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监控我市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中标回收、销售企业及备案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四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和市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四十九条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筛选我市拆解处理企业,会同市商委、市财政局报市政府确定。

第五十条市经信委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第五十一条市质监局和市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流通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测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回收企业、拆解企业合理制定、及时公布旧家电回收价格。

第五十三条市审计局负责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管工作。

第五十四条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按市级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对销售、回收企业和其备案销售、回收网点,以及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被检查单位应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十六条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回收、销售和拆解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资格及向社会曝光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七条回收、销售企业所属备案网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取消资格及向社会曝光等处罚措施。

所属备案网点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按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究上级回收、销售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报市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

且在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充分利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家电下乡举报电话的作用,加强监督管理。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证属实,给予每次300-500元的奖励。

第六十条市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十一条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备案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六十二条市和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三条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十一章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纳入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实力量抓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十六条确定回收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准(见附件2),同时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回收企业、拆解企业合理制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回收企业及其备案网点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六十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建立与备案销售、回收网点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备案家电回收、销售网点,督促备案网点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六十八条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经信、环保等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市商委、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等部门报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种

规格

标准(元)

150公里以内

(含)

150公里以上

电视机

CRT电视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1吋以上

30

40

平板电视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5吋以上

25

35

电冰箱

(含冰柜)

容积220升及以下

30

40

容积220升以上

40

50

洗衣机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30

40

洗衣量5公斤以上

40

50

空调

窗式空调

20

30

挂壁式空调

30

40

柜式空调

40

50

电脑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14吋以上

25

35

说明:

考虑到单纯回收中标企业(指仅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回收企业)单程往返,运费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不分品种和运距)。

 

附件2:

废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标准

  品种主要零部件

  电视机:

机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

  空调: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

  冰箱(冰柜):

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

  洗衣机:

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

  电脑:

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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