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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会建设,规范学生会管理,有效发挥学生会作用,依据《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大学范围,包括校本部和各临床附属、教学医院。

第三条大学学生会是全校本、专科学生的群众组织。

受学校党委的委托,学校团委负责领导学生会的工作。

作为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同时接受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的指导。

第四条大学学生会的宗旨是,确立“自治、自律、自勉、自强”的理念,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原则基础上,团结带领学校广大学生,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服务同学有利于同学健康向上的活动,促进同学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医药卫生事业需要的有用人才。

第五条大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教育和引领全体学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拥护党的领导,在确立社会责任价值观的基础上,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精神,提高医学职业道德水平,在学习生活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追求“学生更可爱”的境界,创建校园的生动活泼和文明和谐。

(二)组织全体学生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发挥学生在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出谋划策;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以自身学习实践推进教改进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学习水平。

(三)充分发挥学生诉求沟通桥梁作用,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反映同学合法权益;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学校为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指导学生社团把握医学院校特点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丰富学校文化,活跃学生生活,促进校园文明建设。

(五)充分利用学生会工作平台培养德才兼备有组织能力的学生干部,为学生骨干搭建成长成才的平台。

(六)指导各学院(临床医学院)学生会依据本章程、结合学院(临床医学院)特色开展活动。

(七)开展校际交流,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会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促进合作,扩大影响。

第六条学生会活动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合法合规原则。

学生会及其所属部门和各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坚持积极主动原则。

学生会及其所属部门和各级组织在保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基础上,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有益活动。

(三)坚持有利成长原则。

学生会及其所属部门和各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一定要有利于学生校园生活和学习,有利于同学们的成长。

(四)坚持医学特色原则。

学生会及其所属部门和各级组织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应该突出医学院校的特色,展示医学生的风采和影响力。

(五)坚持促进发展原则。

学生会及其所属部门和各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应该有利于促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凡取得大学正式学籍并注册,承认学生会章程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可经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学生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报名参加学生会及其所属部门和各级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志愿服务等活动。

(二)申请参与学生会及其所属部门和各级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经过民主程序成为学代会代表,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学生会及其所属部门和各级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五)通过学生会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维护正当权益。

第九条学生会会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学生会章程并履行会员义务。

(二)积极参与并支持学生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权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章程的会员,本会将依照规定给与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本会有权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校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全校学生表达意愿的最高形式。

第十二条学代会通常每三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学代会的职责是:

审议并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通过学生会章程修改、审议学生会工作规划、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审定学生提案反映学生诉求。

第十四条学代会代表由各学院根据比例和要求经过民主推选产生,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学代会代表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表决权和对学生会工作的质询权。

第四章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管理的集体议事机构,行使学生会的决策职责,对学代会负责。

第十六条学生会委员会的产生与构成:

(一)学生会委员会由21名委员构成,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该覆盖下属各学院学生会和重要的内设机构。

(二)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由学代会以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产生,需经学校团委会议审核,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生效。

(三)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

在任届期间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调整,由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提出,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团委批准产生。

第十七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并落实学代会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并监督其工作。

(三)审议通过由主席团提交的各内设部门设置和负责人选的建议方案,批准内设部门负责人的调整建议名单。

(四)审议通过由主席团提交的学院学生会的建立和领导机构构成名单。

(五)审议通过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审议决定学生会其它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并筹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学生会委员会实行学期例会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决定酌情召开会议。

学生会委员会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会议。

委员会对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需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委员会决议,对须经学生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表决。

 

第五章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对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主席团的产生和构成:

(一)学生会主席团由11人组成:

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主席团成员8名。

(二)学生会主席团的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由学生委员会以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

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产生,需经学校团委会议审核,报学校党委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批准后生效。

(三)学生会主席团任期为三年。

在任届期间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增补或调整,由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提出,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团委批准产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执行并落实学代会和学生会委员会的决议。

(二)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编制学生会年度预算并执行预算,总结学生会年度工作;指导各内设机构和学生社团的工作与活动,指导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推进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建设。

(三)向学生会委员会汇报工作,提交需要讨论的议题议案;代表学生会向学校团委汇报工作。

(四)代表学生会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代表学生会参加上级学联的重大活动,代表学校学生组织与兄弟院校进行交流和合作。

(六)落实学代会筹备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主席团实行月例会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学生会主席决定酌情召开会议。

学生会主席团须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到会方为有效会议。

主席团对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需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特别重大事项在主席团形成共识后必须提交学生会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代会、委员会和主席团决议,对须经学生会主席团会议讨论的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表决。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设秘书长1名,由学校团委委派负责学生会工作的团委专任干部担任。

秘书长负责学生会同校党委、团委的联系,代表学校团委指导学生会日常工作和各项建设工作。

秘书长为学生会主席团和委员会的职务任职成员,参加学生会委员会会议和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在学生会重大事项的表决中有表决权和否决权,对学生会干部任免有提议权。

学生会秘书长由学校团委任命或调整。

第六章学生会内设部门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设置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自律委员会、社团部和志愿者部等10个部门。

学生会内设部门的设置和调整,由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形成方案,经学生会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学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内设部门负责人以公开选拔方式产生,经学生会主席团提名,学生会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学校团委批准,由学生会主席团聘任。

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为1年,对主席团负责。

学生会内设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学生干事的遴选,并报学生会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内设部门应该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共同建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环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社团部负责学生会所有社团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应建立学生社团建立审批、考核和退出制度,确保学生社团在合法合规基础上生动活泼地开展活动。

学生会社团部负责敦促学校为学生社团建设必须的活动条件。

第七章学院(临床医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条各学院(临床医学院)成立院学生会,在校学生会指导和学院团委(团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院学生会干部的选用和调整须通过公开选拔程序,经院团委(团总支)和同级党委同意,校团委批准后报学校学生会主席团备案。

第三十二条院学生会主席列席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列席校学生会主席团会议。

院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主席团汇报院学生会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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