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法初查制度的侦查化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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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法初查制度的侦查化改革

论职务犯法初查制度的侦查化改革

[摘要]修订过的《律师法》于2020年6月1日实施,该法对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推动成为一大亮点。

在此背景下,职务犯法办案活动中的初查制度侦查化也受到了法学界的热议。

本文以为,初查制度有其必要价值,可是新《律师法》的实施可能会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带来一些不利的阻碍,专门是给检察机关冲击职务犯法带来一些阻力。

因此,我国不如以《律师法》的修改成契机,顺势改革初查制度,将初查活动纳入侦查程序,实现初查的侦查化,以此推动刑事司法改革。

[关键词]职务犯法;初查制度;律师法

前言

最新修订过的《律师法》于2020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保障律师权利,增进犯法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爱惜方面都超越了原有法律标准的束缚,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产生了推动作用,因此博得了普遍的赞誉。

在新《律师法》中,律师介入侦查时期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地加大,专门是该法第33条规定的:

“犯法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方法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面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形。

律师会面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必然的挑战。

因此,本文在《律师法》修订的背景下,对我国职务犯法初查制度展开一些论述,专门是分析如何实现制度上的转换,使侦查工作既能够知足新《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又不至于妨碍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行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稳,一起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一、职务犯法初查制度概述

职务犯法初查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独创,该制度起源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可是已经为标准性文件所吸收,而成为一项制度。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中规定: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以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另外,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行贿工作假设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

”从中咱们能够看出,第一、初查制度确实存在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而且是一项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初查并非是一项法定程序,只存在于上述低位阶的标准性文件中。

笔者以为,初查制度显现的缘故有以下几点:

第一、知足侦查程序的需要。

初查能够取得一些重要的线索,这些线索关于后续的立案侦查活动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初查程序的存在能够知足检察机关办案的需要,关于冲击职务犯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的缺憾。

职务犯法的侦查工作与一般犯法不同,存在很多特殊性,可是刑事诉讼法并无突出职务犯法侦查的这些特殊性,造成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进程中无法把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无益于开展职务犯法的侦查工作。

因此,初查制度的显现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具有必然的制度价值。

正是基于那个理由,笔者以为初查制度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律师能够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显然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专门大的挑战。

职务犯法的涉及面、重要性等均不是一般刑事案件所能比,这种案件乃至还会涉及到国家秘密,因此,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初查制度必需寻求某种变革,以更快、更精准的手腕冲击职务犯法,保护人民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及职务犯法办案的可行途径

(一)新《律师法》对职务犯法办案形成的压力

新《律师法》颇受赞誉的一点确实是该法第33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

“犯法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方法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面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形。

律师会面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另外,新《律师法》还给予了律师更为普遍的调查权利,使之能够与检察机关相对抗,这也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挑战。

从法学原理的角度来讲,新《律师法》所构建的制度是法律进步的表现。

可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安排对检察机关形成必然的压力,无益于检察机关搜集更多的证据以顺利开展侦查工作,使检察机关在冲击职务犯法的进程中显得较为被动,乃至有可能失去冲击犯法的良好机会。

新《律师法》的规定无可非议,其本身是法治进步的表现,可是检察机关必需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可行的途径,变革工作方式,以切实履行法律给予的职责。

(二)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途径选择

为了应付新法的挑战,同时为了职务犯法活动的顺利展开,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法办案进程中可行的途径确实是尽可能将办案的重心前移,适当突出初查程序的地位。

具体而言,确实是将侦查程序中所要完成的工作尽可能前移至初查时期,如此不但能够化解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的一些挑战,还能够专门好地推动职务犯法办案程序的进行,实现法律给予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笔者对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方式作出如下建议:

第一、增强情报信息的治理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利受到必然的限制,因此检察机关必需改变原有的工作方式,专门是应该增强初查程序中的情报信息治理,成立一整套长效的、科学的情报信息治理机制。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不能过度依托于侦查时期对信息的获取,而是应该主动出击,动态治理情报信息,专门是应该有专门的情报治理人员,按期整理相关信息,而且向相关领导通报,寻求计谋。

第二、重视初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初查制度由于其非法定性曾经蒙受一些非议,可是在新《律师法》背景下,其对冲击职务犯法的重要性日趋突出。

因此,检察机关应该重视初查制度、擅长利用初查制度。

另外,立法机关也应该发觉初查制度的价值,在我国尚没有专门立法针对职务犯法的侦查程序的前提下,能够使刑事诉讼法吸纳初查程序,实现初查制度侦查化。

三、职务犯法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变革

(一)初查程序侦查化的缘故

职务犯法办案活动的重心前移至初查,有利于职务犯法检察机关的工作,可是不难看到,初查程序目前还不是一项法定的程序,只能说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的流程。

因此,笔者的观点是,职务犯法初查制度应该尽快侦查化,使之真正成为侦查程序的一部份,使之法定化、程序化。

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初查程序有其独立价值。

笔者以为,初查程序有其独立的价值,因此,初查程序有存在的必要,不能废除,这一点上文已经有所论述。

关键是如何提升初查程序的法律位阶,使之成为一种法定的程序,发挥其在职务犯法办案活动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初查本身就具有侦查内涵。

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后的侦查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均均有侦查的性质,唯一不同的是二者分属“立案”前后。

因此,既然初查在性质上属于侦查,不如将初查侦查化,以实现初查程序的法律化、程序化、标准化。

第三、法治理念本身的要求。

在法治理念中,任何权利的运行必需被纳入法律所设定的运行轨道,以实现法律对权利的监督和操纵。

目前的初查制度属于“任意侦查”,缺乏程序化色彩,缺少外部监督,因此与法治理念相背离,无益于法治事业的开展。

(二)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具体途径

初查程序侦查化并非确实是仅仅将初查纳入刑事诉讼法,相反,初查程序的侦查化涉及职务犯法侦查制度的全然架构问题,也涉及职务犯法办案活动的全然理念。

笔者以为,欲实现职务犯法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必需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给予检察机关在初查中以必然的侦查权利。

初查程序的侦查化,事实上确实是以侦查程序来适当改造初查程序,使检察机关能够有足够的权限来应付职务犯法。

笔者的观点是,我国的初查程序本身并非存在问题,只是由于我国职务犯法立案制度的相关缺点造成了初查程序的应有价值和功能得不到正确发挥。

因此,笔者的建议是,初查制度应该转变成初步侦查程序,一方面该程序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另一方面,初步侦查程序要紧实现的目标是信息和线索的搜集、分析;在此,法律应该给予检察机关必然的权利,使之能够以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任意侦查方法。

第二、擅长利用初查程序,博得办案主动权

笔者以为,检察机关通过选择适当的办案方式,能够有效消解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

因此,在遵遵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该在把握职务犯法特点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办案手腕,来实现冲击职务犯法的目的。

具体而言,在初查程序中,检察机关应该尽可能采取不惊动犯法嫌疑人的方式,来把握第一手的信息,直接为后续的正式侦查工作专门是其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做好铺垫,尽可能将可行的工作置于初查程序中完成,以此取得办案进程中的主动权。

第三、重视第一次讯问的机会性和技术性

在新《律师法》实施背景下,第一次讯问是一个重要的时刻点,第一次讯问的时刻点直接关系到律师的介入时刻,因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必需高度重视之。

笔者在通过对司法实务工作的研习和明白得后以为,检查机关在办理职务犯法案件进程中,应该在切实把握详尽信息后再实施第一次询问,不然可能对办案进行带了不利的阻碍,也可能使检察机关进一步限于不利的局面,从而延误了冲击犯法的最正确时刻。

另外,除重视第一次讯问的机会外,还应该注重第一次讯问的技术。

由于第一次讯问后,律师有可能会介入,因此检察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的进程中,应该尽可能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关键性信息,为后续的侦查工作做好预备。

固然,第一次讯问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第一次讯问标志着初查工作的终止,因此本文对第一次讯问的问题不作赘述。

结语

职务犯法办案进程中的初查制度在冲击违法犯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是其一直缺乏标准化、程序化,无法发挥正常的功能,乃至产生一些负面效应。

新《律师法》的实施使那个问题慢慢浮出水面,而且广为关注。

本文以为,新《律师法》在给检察机关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制度变革的机缘,我国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刑事司法改革,在职务犯法侦查领域,就应该实现初查的侦查化,以此丰硕和完善职务犯法侦查制度,使职务犯法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赵志.建刑事立案假设干问题探讨[J].人民检察.2000(4):

11

[3]李超,胡绍宝.论职务犯法初查的归位[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5)

[4]韩东成.新《律师法》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契合及对现行刑诉法的超越——以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修改成视角[J].法治研究.2020(5)

[5]夏莲翠.新旧《律师法》系统研究[J].法治研究.2020

(2)

[6]胡朝钦.新《律师法》的几点试探[J].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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