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化工工程师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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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从事化工工程(涉及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有关业务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关于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引、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关于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专家构成,详细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获得资格人员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详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原则和合格原则建议。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原则与合格原则。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本考试和专业考试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关于材料。
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业务范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有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惩罚或者罢免以上行政处分,自惩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 (三)自受刑事惩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 (四)国务院关于部门规定不予注册其她情形。
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惩罚;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有关业务中导致工程事故,受到行政惩罚或者罢免以上行政处分;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 (五)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可自接到撤销注册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在惩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范畴: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术征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征询; (四)化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施工进行指引和监督; (六)国务院关于部门规定其她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种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有关业务导致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补偿责任,并有权依照合约向签章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惩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关于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名义从事规定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征询及有关业务工作中形成重要技术文献,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技术文献,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批准;因特殊状况不能征得其批准,可由其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质量,并在其负责技术文献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步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她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诲,并作为再次注册根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关于部门批准,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规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详细办法,由建设部商关于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技术文献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原则与合格原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详细组织实行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本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行,详细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拟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本考试和专业考试。
参加基本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毕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本考试:
(一)获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获得其她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本考试合格,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获得本专业研究生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获得相近专业研究生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获得含本专业在内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获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获得通过本专业教诲评估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获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诲评估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获得其她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本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获得本专业研究生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获得相近专业研究生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获得含本专业在内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获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六)获得其她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七)获得其她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八)获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获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合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到本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期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都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她都市设立,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关于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关于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禁止弄虚作假,对违背考试纪律和关于规定者,要严肃解决,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编辑本段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本考试大纲
公共基本考试科目和重要内容
1.数学(考题比例20%) 1.1空间解析几何向量代数、直线、平面、柱面、旋转曲面、二次曲面和空间曲线等方面知识。
1.2微分学极限、持续、导数、微分、偏导数、全微分、导数与微分应用等方面知识,掌握基本公式,熟悉基本计算办法。
1.3积分学不定积分、定积分、广义积分、二重积分、三重积分、平面曲线积分、积分应用等方面知识,掌握基本公式和计算办法。
1.4无穷级数数项级数、幂级数、泰勒级数和傅立叶级数等方面知识。
1.5微分方程可分离变量方程、一阶线性方程、可降阶方程及常系数线性方程等方面知识。
1.6概率与数理记录概率论某些,随机事件与概率、古典概率、一维随机变量分布和数字特性等方面知识。
数理记录某些,参数预计、假设检查、方差分析及一元回归分析等方面基本知识。
2.热力学(考题比例9%) 2.1气体状态参量、平衡态、抱负气体状态方程、抱负气体压力和温度记录解释。
2.2功、热量和内能。
2.3能量按自由度均分原理、抱负气体内能、平均碰撞次数和平均自由程、麦克斯韦速率分布律。
2.4热力学第一定律及其对抱负气体等值过程和绝热过程应用、气体摩尔热容、焓。
2.5热力学过程、循环过程。
2.6热机效率。
2.7热力学第二定律及其记录意义、可逆过程和不可逆过程、熵。
3.普通化学(考题比例14%) 3.1物质构造与物质状态原子核外电子分布、原子与离子电子构造式、原子轨道和电子云概念、离子键特性、共价键特性及类型。
分子构造式、杂化轨道及分子空间构型、极性分子与非极性分子、分子间力与氢键。
分压定律及计算。
液体蒸气压、沸点、汽化热。
晶体类型与物质性质关系。
3.2 溶液溶液浓度及计算。
非电解质稀溶液通性及计算、渗入压概念。
电解质溶液电离平衡、电离常数及计算、同离子效应和缓冲溶液、水离子积及pH、盐类水解平衡及溶液酸碱性。
多相离子平衡及溶液酸碱性、溶度积常数、溶解度概念及计算。
3.3周期律周期表构造:
周期与族、原子构造与周期表关系。
元素性质及氧化物及其水化物酸碱性递变规律。
3.4化学反映方程式,化学反映速率与化学平衡化学反映方程式写法及计算、反映热概念、热化学反映方程式写法。
化学反映速率表达办法、浓度与温度对反映速率影响、速率常数与反映级数、活化能及催化剂概念。
化学平衡特性及平衡常数表达式,化学平衡移动原理及计算,压力熵与化学反映方向判断。
3.5氧化还原与电化学氧化剂与还原剂、氧化还原反映方程式写法及配平。
原电池构成及符号、电极反映与电池反映、原则电极电势、能斯特方程及电极电势应用、电解与金属腐蚀。
3.6有机化学有机物特点、分类及命名、官能团及分子构造式。
有机物重要化学反映:
加成、取代、消去、缩合、氧化、加聚与缩聚。
典型有机物分子式、性质及用途:
甲烷、乙烷、苯、甲苯、乙醇、酚、乙醛、乙酸乙酯、乙胺、苯胺、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酸酯类、工程塑料(ABS)、橡胶、尼龙66。
4.工程力学(考题比例15%)
4.1理论力学 4.1.1 静力学平衡、刚体、力、约束、静力学公理、受力分析、力对点之矩、力对轴之矩、力偶理论、力系简化、主矢、主矩、力系平衡、物体系统(含平面静定桁架)平衡、滑动摩擦、摩擦角、自锁、考虑滑动摩擦时物体系统平衡、重心。
4.1.2 运动学点运动方程、轨迹、速度和加速度、刚体平动、刚体定轴转动、转动方程、角速度和加速度、刚体内任意一点速度和加速度。
4.1.3 动力学动力学基本定律、质点运动微分方程、动量、冲量、动量定律。
动量守恒条件、质心、质心运动定理、质心运动守恒条件。
动量矩、动量矩定律、动量矩守恒条件、刚体定轴转动微分方程、转动惯量、回转半径、转动惯量平行轴定律、功、动能、势能、动能定理、机械能守恒、惯性力、刚体惯性力系简化、达朗伯原理、单自由度系统线性振动微分方程、振动周期、频率和振幅、约束、自由度、广义坐标、虚位移、抱负约束、虚位移原理。
4.2材料力学(建议采用"构造"专业考试大纲"材料力学"科目内容编写,但应简化如下内容) 4.2.1轴力和轴力图、拉及压杆横截面和斜截面上应力、强度条件、虎克定律和位移计算、应变能计算。
4.2.2剪切和挤压实用计算、剪切虎克定律、剪应力互等定理。
4.2.3外力偶矩计算、扭矩和扭矩图、圆轴扭转剪应力及强度条件、扭转角计算及刚度条件扭转应变能计算。
4.2.4静矩和形心、惯性矩和惯性积、平行移轴公式、形心主惯矩。
4.2.5梁内力方程、剪力图和弯矩图,q、Q、M之间微分关系、弯曲正应力和正应力强度条件、弯曲剪应力和剪应力强度条件、梁合理截面、弯曲中心概念、求梁变形积分法、迭加法和卡氏第二定理。
4.2.6平面应力状态分析数解法和图解法、一点应力状态主应力和最大剪应力.广义虎克定律.四个惯用强度理论。
4.2.7斜弯面、偏心压缩(或拉伸)拉-弯或压-弯组合,扭-弯组合。
4.2.8细长压杆临界力公式、欧拉公式合用范畴、临界应力总图和经验公式、压杆稳定校核。
5.电工学(考题比例10%) 5.1电场与磁场:
库仑定律、高斯定律、环路定律、电磁感应定律。
5.2直流电路:
电路基本元件、欧姆定律、基尔霍夫定律、叠加原理、戴维南定理。
5.3正弦交流电路:
正弦量三要素、有效值、复阻抗、单相和三相电路计算、功率及功率因素、串联与并联谐振。
5.4安全用电常识。
5.5RC和RL电路暂态过程:
三要素分析法。
5.6变压器和电动机:
变压器电压、电流和阻抗变换、三相异步电动机使用、惯用继电-接触器控制电路。
5.7运算放大器:
抱负运放构成比例,加法、减法和积分运算电路。
5.8变频、调频基本知识。
6.流体力学(考题比例8%) 6.1流体重要物理性质。
6.2流体静力学。
流体静压强概念。
重力作用下静水压强分布规律、总压力计算。
6.3流体动力学基本。
以流体为对象描述流动概念。
流体运动总流分析、恒定总流持续性方程、能量方程和动量方程。
6.4流体阻力和水头损失。
实际流体两种流态-层流和紊流。
圆管中层流运动、紊流运动特性。
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
边界层附面层基本概念和绕流损失。
6.5孔口、管嘴出流,有压管道恒定流。
6.6相似原理和量纲分析。
6.7流体运动参数(流速、流量、压强)测量。
7.计算机与数值办法(考题比例12%) 7.1计算机基本知识:
硬件构成及功能、软件构成及功能、数制转换。
7.2Windows操作系统。
7.3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程序构造与基本规定、数据、变量、数组、指针、赋值语句、输入输出语句、转移语句、条件语句、选取语句、循环语句、函数、子程序(或称过程)顺序文献、随机文献。
注:
鉴于当前状况,暂采用FORTRAN语言。
7.4数值办法误差、多项式插值与曲线拟合、样条插值、数值微分、数值求积基本原理、牛顿-柯特斯公式、复合求积、龙贝格算法。
常微分方程欧拉办法、改进欧拉方式、龙格-库塔办法、方程求根迭代法、牛顿-雷扶生办法(Newton-Raphson)。
解线性方程组高斯主元消去法、平方根法、追赶法。
8.工程经济概念(考题比例6%) 8.1熟悉基本原理和办法。
经济效果评价办法和可比原理。
投资及生产成本估算办法。
年费用、预期值、破损分析、现值、利-耗分析、价值和贬值。
8.2熟悉投资方案选取。
各类投资方案选取办法。
8.3熟悉设备更新经济分析。
设备更新方案原则。
设备经济寿命拟定办法。
8.4理解技术经济预测办法。
预测方面基本概念及各类预测技术。
8.5理解投资风险与决策。
风险与决策概念。
各种风险决策办法。
8.6理解研究开发中技术经济。
研究开发项目各种评价办法。
9.职业道德(考题比例6%)
9.1熟悉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单位,个人与顾客关系)。
专业基本考试科目和重要内容
1.物理化学(考题比例20%) 掌握基本理论和概念,熟悉典型计算和应用。
1.1气体P、V、T性质(如果在上午考试"热力学"科目中已经涉及,此项可以不列)。
1.2热力学第一定律(同上。
) 1.3热力学第二定律(同上)。
1.4多组分系统热力学(同上,但本内容上午考试"热力学"科目中不深)。
1.5化学平衡:
抱负气体反映化学平衡、实际反映化学平衡。
1.6相平衡:
单组分系统二组分系统气液平衡、二组分系统液固平衡、三组分系统。
1.7电化学:
电解池、原电池和法拉第定律、电解质溶液、原电池、电解和极化。
1.8表面现象:
表面张力、润湿现象、弯曲液面附加压力和毛细现象、固体表面吸附作用、等温吸附、溶液表面吸附、表面活性物质。
1.9化学动力学基本:
化学反映速率方程、复合反映速率与机理、反映速率理论。
1.10各类特殊反映动力学:
溶液中反映和多相反映;光化学、催化作用。
1.11胶体化学。
胶体分散系统及其基本性质、憎液溶胶稳定与聚沉、乳状液、泡沫、悬浮液和气溶胶、高分子化合物溶液。
2.化工原理(考题比例50%) 掌握基本理论和概念,熟悉基本单元设备计算和应用,熟悉化工原理典型系统和单元设备(精馏系统及板式精馏塔,气体吸取系统及填料吸取塔,换热系统及列管式换热器,干燥系统及干燥器)工艺设计。
(在上午考试"流体力学"科目中已经涉及一某些流体力学内容,不再重复列入在"化工原理"科目考试内容中)。
2.1流体输送机械液体输送设备,离心泵、其她类型泵。
气体输送和压缩设备。
2.2非均相物系分离:
流态化和气力输送沉降、过滤、流态化、气力输送。
2.3液体搅拌机械搅拌装置和混合机理:
搅拌器性能、搅拌功率、搅拌器放大。
2.4传热热传导、两流体间热量传递、对流传热系数、热辐射、换热器。
2.5蒸发蒸发设备:
单效蒸发、多效蒸发。
2.6气体吸取气液相平衡、传质机理和吸取速率、吸取塔计算、填料塔与填料。
2.7蒸馏二元系气液平衡、蒸馏方式、二元系精馏设计型计算、板式塔、多元系精馏。
2.8固体干燥湿空气性质和湿度图、干燥器物料衡算、干燥速率和干燥时间、干燥器。
2.9液液萃取概念及萃取操作流程和计算、萃取设备。
2.10浸取概念、设备及过程计算。
3.过程控制(考题比例6%)
3.1理解过程控制系统基本概念、熟悉自动控制构成并能依照工艺需要提出控制方案规定。
3.2熟悉被控对象特性。
3.3熟悉工艺参数特性及转换技术。
熟悉测量过程,熟悉四大工艺参数(压力、流量、温度、液位)重要测量及转换办法、原理,理解惯用仪表基本工作原理、特点、性能指标、使用场合,理解误差分析。
3.4显示仪表理解自动电子电位差计测量原理。
理解数字式显示仪表基本构成及用法。
3.5自动调节仪表理解基本和惯用调节规律输入-输出关系特性、特点及应用。
3.6执行器理解执行器基本构成、气动薄膜调节阀构造特点及应用。
理解调节阀流量特性。
理解调节阀气开、气关形式及控制器正反作用选取办法。
3.7熟悉简朴控制系统工艺设计方案。
3.8理解计算机控制系统构成及特点,理解过程控制计算机接口技术知识和过程控制计算机硬件、软件技术知识。
4.化工设计基本(考题比例15%) 4.1工艺设计理解工艺设计和工程设计涵义、类型及分类,不同设计阶段工作内容及其重要工作顺序。
理解化工设计前期工作内容、工作顺序和详细规定,厂址选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
理解化工工艺设计基本资料收集、设计方案编制,工艺计算内容和规定,熟悉物料衡算和能量衡算基本办法。
理解化工工艺流程设计,明确工艺流程设计重要任务(技术合理性),理解工艺流程设计办法和工艺流程图绘制。
理解车间平、立面布置图,理解设备布置基本内容,工艺、建筑、设备对车间布置基本规定和应综合考虑事项。
理解管道布置图和管道布置设计普通规定和基本规范,熟悉管道惯用配件、各种管子和阀门规格材料、性能及用途。
理解工艺对有关专业(化工设备和机械、过程控制、土建、公用工程等)设计普通性工程知识和设计所提规定基本内容。
理解工艺设计阐明书编写内容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