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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详解货币资金24

审计程序详解|货币资金(2-4)

第二部分

2.实施库存现金监盘程序:

(1)制定监盘计划,确定监盘时间;

(2)将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

如有差异应查明原

因,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如无法查明原因,应要求被审计单位

按管理权限批准后作出调整;

(3)在非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盘点时,应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4)若有充抵库存现金的借条、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需在盘点表中注明。

如有必要应提请被审计单位作出调整,

特别关注数家公司混用现金保险箱的情况。

注释:

1该项审计程序最主要的目的是查证库存现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以及计价和分摊是否准确。

2库存现金的监盘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审计程序。

对于监盘的时间,可以选择在一上班或者将下班,此时现金的收付活动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更加便于监盘。

在监盘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盘点由审计客户的人员进行,并在现金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3现金盘点结束后,要和当日的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

对一致后,将库存现金余额调节至资产负债表日,即“监盘日现金余额+监盘日至报表日期间的现金付出金额-监盘日至报表日期

间的现金收入金额=报表日库存现金余额”。

核对的过程需要记录在审计底稿当中,并对监盘当日的现金日记账余额取证。

通常情况下,调节后的余额与报表日的余额会存在因找零而出

现的微小差异。

但不论何种差异,都需要在审计底稿中予以记录,并提请审计客户查找差异原因。

3.编制银行存单检查表,检查银行存单与账面记录的金额是否一致,是否被质押或限制使用,存单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1)对已质押的定期存款,检查质押合同,关注相应的质押借款有无入账;

(2)对未质押的定期存款,应检查开户证书原件;

(3)对审计外勤工作结束日前已提取的定期存款,应核对相应的

兑付凭证和银行对账单。

注释:

1该项审计程序最主要的目的是查证相关资产是否存在以及权利和义务认定。

银行存单的检查,除了需要根据相关原始单据(银行业务回单、

存单原件)的检查,确认账面记载的金额,最重要的还是要检查其权利是否受限。

一方面,审计人员可以就相关情况询问审计客户,同时,要结合函证程序,向银行函证该定期存款的情况。

对于货币资金受限的情况,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如果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去办理取得《企业信用报告》,其取得的方

法是:

经办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

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企业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至U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即可。

2对于定期存款的列报,是属于银行存款还是其他货币资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落实。

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大额

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在资产负债表列报方面,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大额存单,可在“货币资金”项目下列报:

(1)期限在12

个月内(含12个月);

(2)存单的发行条件允许提前支取;(3)持有人没有明确将其持有至到期的意图。

对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预计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自购入日起算)的大额存单,可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下列报。

对不满足在“货币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列报条件的大额存单,应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列报。

3对于银行存款,在审计时还需要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结合进行分析,复核定期存款和利息收入是否匹配。

4.获取并检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

表:

(1)获取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对账单,并与账面余额核对。

关注银

行对账单账户名是否为被审计单位;

(2)获取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调节表,检查调节表中加计数是否正确,调节后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

单余额是否一致;

(3)复核余额调节表的调节事项性质和范围是否合理;

(4)检查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5)检查是否存在其他跨期收支事项;

(6)(当XX或授权不清支付货币资金的现象比较突出时)

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支付给异常的领款人(包括没有载明

收款人)、签字不全、收款地址不清、金额较大的调整事项。

注释:

1在执行第一项程序时,需要获取审计客户的银行对账单。

在审计实践中,通常需要获取审计客户全年的银行流水对账单,根据银行流水对账单和货币资金的明细账,按照“大额”标准进行大额资金往来的核对。

之所以要进行大额核对,是因为如果仅仅核对余额,审计客户在保证余额相符的情况下伪造银行流水的舞弊行为就可能被忽略。

因此,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客户的银行流水对账单实施大额核对。

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恰恰是利用审计人员仅对期末余额进行函证而不核对发生的程序漏洞来伪造当期的货币资金流水,虚增当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

需要指出的是,在取得银行流水对账单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

如果是通过网上银行获取电子对账单,审计人员可以与审计客户的工作人员一同登录网上银行,下载相关资料;如果是获取纸质对账单,审计人员应当注意核实相关对账单的真伪。

核对银行流水,可以通过这些要素发现异常情况:

摘要——如果摘要栏内出现和企业的业务不相关的收支项目,大部分都是往来款/还款/借款等信息,就要开始警惕了;比如,在证监会通报的大智慧舞弊事件中,证监会即指出大智慧的银行流水摘要中有明显的“打新股”等异常摘要,而注册会计师未给予充分关注。

汇入(出)方——如果汇入(出)方不是企业的供应商或者客户,而是很陌生的公司或者个人,也需要对这些蛛丝马迹保持警惕,尤其是大额汇入个人账户的款项,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金额除了预付款,货款、材料款、水电费等等一般不可能

是整数,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角有分的,如果企业都是大额整数的转账,说明这些流水不一定是日常运营的资金,就需要结合摘要以及其他程序确认这些款项的性质了。

除了上述程序之外,审计人员也可以通过实施银行存款借贷方科目分析程序,大致了解审计客户银行存款的运作情况,并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大致核对,相关项目是否一致。

2按照要求,企业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在审计过程中,除了要对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之外,更重要的程序是对未达账项的性质进行认真的核实,尤其是“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

在实务中,存在利用未达账项调节利润的案例。

其具体的操作手法是:

将收入或支出不入账核算,放在未达账项中反映,待到下期再予以确认,把调节表作为利润的“调节器”。

因此,如果年末审计客户存在大额未达账项,要取得审计客户下年度的对账单,并与未达账项进行核对,检查未达账项形成的原始单据,核实未达账项的性质。

第三部分

5.实施货币资金函证程序,编制银行函证结果汇总表,检查银行回函。

(1)向开户银行函证(范围为被审计单位在本期存过款的开户银行,包括零账户和账户已结清的银行)、向承办银行汇票、本票等其他货币资金业务的银行函证,函证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正确,是否有质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或放在境外、或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

(2)确定被审计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函证结果的差异,对不符事

项作出适当处理。

注释:

①银行函证是审计准则规定的、在对银行存款审计中,为求证

银行存款真实性的必要程序。

函证的账户包括本会计期间新开的、

正使用的和核销的银行账户,询证函应由审计人员根据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填写,直接发出和接收。

同时,还应注意两点:

一是函证已销户的开户行,应查明其账户用途、性质、销户的原因,是否有未入账的款项;对于银行账户较多的企业,尤其关注。

二是填写函证时,询证函表中的其他事项(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也要注意检查是否填写完整。

2在函证过程中,部分银行会按照标准格式另行开具询证业务回函,或者不接受函证而出具资信证明,以证实审计客户的货币资金情况。

这些作为“回函”也是可以的。

3另外,在向银行进行函证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事先取得

银行联系人员的电话,明确在函证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介绍信、审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避免因为这些问题而无法及时取得回函。

6.针对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他审计程序。

例如:

(1)对现金进行突击监盘;

(2)从可能存在舞弊风险的银行账户(包括已注销的账户)对账单中选取重大收支金额,追查至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检

查是否准确记录。

7.检查货币资金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列报。

关于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

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

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按中国的《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有着严格的使用限制,要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所以,在我国银行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操作中,都要求出票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一般与银行承兑的数额相一致,如果出票人在该银行享有信用贷款,则可以少于银行承兑的数额。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前存于承兑银行的保证金在本质上是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承兑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2)、信用证保证金

信用证保证金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取得信用证而按规定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企业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

“其他货币资金一一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一一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3)、保函保证金

保函保证金是指针对银行保证函所支付的保证金。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

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

倒签预借提单等。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

委托人(Principal)、受益人(Beneficiary)和担保人(Guarantor),此外,

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

这些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如果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带来风险。

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申请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

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

《保函委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

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

除等内容予以详细约定,以明确委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

《保函

委托书》是银行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偿的凭证。

因此,银行在接到委托人的担保申请后,要对委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

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务的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承担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4、贷款保证金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常要求借款企业或者担保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少则5%多则20%这个保证金通常打入企业(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有特定账户,这个钱所有权归企

业,但企业是不能动用的,只有相应借贷按期归还了,这个保证金才归还提供者,当然,银行有时同时支付保证金的相应存款利息。

5、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本质上是理财产品而非存款,因名称里带“存款”两字有误导性,银监会已经不让银行使用这个说法了,银行一般换称之为保本/部分保本结构性投资产品。

产品特征:

3个月-5年

期限都有,到期保本或保一定百分比的本金,没有利息或有一点点安慰性质的利息。

但客户有机会获得其他收益,银行会在产品合同里和客户约定产品挂钩某个标的,可以是股票、指数、汇率等,再加个标的走向:

涨、跌超过一定幅度或区间震荡,客户才可以获得收益。

由于其他货币资金需要在附注中披露相应的款项内容,所以在审计时,需要向被审单位了解这些内容,并结合被审单位的业务判断其合理性。

在向银行进行函证时,也要注意,不要遗漏对其他应付款项的函证。

第四部分

审计案例

案例1兴华所对欣泰电气IPO期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

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兴华所对欣泰电气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在丹东市商业银行函证未回函的情况下,对该账户2013年1-6月累计借方发生额为

-1,444万元的异常情况,未予关注,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该账户2013年1月存在大量减少银行存款同时冲回应收账款的记录。

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

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一财务报表审计

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一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摘自《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2号》

案例2:

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

经查,利安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对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一函证》第

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

——摘自《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9号)》

案例3:

瑞华所在为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2013年,勤上光电与其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勤上集团)之间发生涉及资金往来的多笔关联交易,但未依法

予以披露,并使用虚拟账户对上述交易进行财务处理。

瑞华所作为勤上光电2013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知悉勤上光电2013年度内因为关联方信息披露问题存在被监管部门进行立案稽查、并有负面新闻等情况。

瑞华所未勤勉尽责,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未能发现勤上光电与勤上集团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按行业准则规定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瑞华所在2014年3月对勤上光电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制作的

货币资金明细表(索引号:

4100-1)、已开户银行与账面记录核对表(索引号:

4100-13)工作底稿中,完整罗列了勤上光电中信银行定期存款账户、中信银行保证金账户和东莞银行保证金账户等28

个银行账户,知晓上述账户在勤上光电账面上的存在。

同时,瑞华所在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索引号:

4100-0)工作底稿中,也明

确记载要向被审计单位在本期存过款的银行发函,包括零(余额)

账户和账户已结清的银行。

但瑞华所会计师在实际实施函证程序时,并未针对上述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

上述审计执行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经查,上述28个

银行账户均为虚拟银行账户,用来掩盖勤上光电向勤上集团划转的资金以及相关资金的回转交易,相关虚拟账户涉及往来资金

5.14亿余元。

二、对利息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未能勤勉尽责

勤上光电前述28个虚拟银行账户中,有13个在瑞华所工作底稿上显示为定期存款账户,借、贷方发生额总计均为1.83亿元,

每笔定期存款都没有相对应的利息收入。

瑞华所在未对上述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的情况下,又没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对审计中的上述异常情况予以适当关注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瑞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一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

相关规定。

同时,瑞华所制作的财务费用明细表(按月)(索引号:

6350-1)工作底稿也显示,“利息收入主要核算本期定期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测算详见货币资金、应收利息底稿”,但瑞华所的

货币资金应收利息底稿中未见对本期利息收入进行测算的相关记录。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一审

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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