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叉车正面吊操作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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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叉车正面吊操作标准
2010年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信息会议
安全操作规范专题研讨内容
分会各理事单位与会代表:
中港协集装箱分会的安全操作标准工作在各码头的积极支持和参与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陈戌源理事长肯定,受到了各集装箱码头公司的欢迎。
分会正式颁布的安全操作标准公布在下的“法律法规”栏目中。
分会已颁布四项安全操作标准:
2008年颁布《港口集装箱码头分级标准》和《超限箱装卸工艺规程》;2009年颁布《岸边集装箱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标准》和《集装箱船舶靠离移泊安全操作标准》。
2010年信息委员会将向分会推荐三项操作标准:
1.《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吊)操作规范》
2.《集装箱叉车、正面吊操作规范》
3.《集装箱码头统计分析工作标准》
为规范分会标准的术语使用,同时服务于集装箱码头,分会秘书处邀请了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整理出《集装箱码头营运操作常用术语汇编》草案。
在2010年4月22日在西安召开“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市场开拓交流及2010年信息工作会议”上,信息委员会将继续利用这一平台,讨论交流这些操作标准及集装箱术语汇编。
请各理事单位提前组织操作人员审核草案(见附件)并提出修改意见。
反馈意见的形式可以提供本单位更好的同类操作标准,也可以针对现有草案提出改进意见;针对《集装箱码头营运操作常用术语汇编》,各理事单位可以提出更多的集装箱码头术语及其定义和解释以丰富汇编内容。
为提高讨论会效率,请各单位在4月18日前将反馈意见以邮件形式发给信息委员朱静霞主任,邮箱:
Jessy.zhu@。
中港协集装箱分会信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HG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行业推荐标准
ZGXJF-J0006-2010
集装箱叉车、正面吊操作标准
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发布
ZGXJF-J0006-2010
前言
本标准是参照国际标准ISO2000标准
标准的制定是为规范集装箱叉车、正面吊司机在作业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沪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行业推荐标准
ZGXJF-J0003-2009
集装箱叉车、正面吊操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叉车、正面吊司机在作业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装卸司机操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作业前准备
2.1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要生根,拉紧衣服拉链,扣好衣扣,系紧鞋带。
2.2带好工作证、资格证和危险品操作证等证件。
2.3现场交接班及作业前设备检查
2.3.1上车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周围的环境,清除大车行走路线上的障碍物。
2.3.2在现场交接班,确保与上班司机交接清楚机械情况、作业内容、作业线路和堆场安全情况,及相关注意事项,并按照车辆运行检查表内容检查车辆。
2.3.2.1检查登车踏板,确认踏板上没有杂物、油渍等,打开驾驶室,抓牢驾驶室登车扶手上车。
2.3.2.2查灯光、刮水器、反光镜、喇叭、警报器、蜂鸣器、防护罩、大灯、制动和转向装置等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2.3.2.3查制动系统、起升开闭锁指示信号系统、紧停装置、倒顺开关和转向机构是否有效。
2.3.2.4查轮胎、半轴螺丝、吊具、限位开关、联锁装置和通道扶梯等机械关键部位是否完好。
2.5.2.5查机械车辆上配备的灭火机是否完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3起步操作
3.1发动机每次连续启动时间不得超过五秒,连续启动间隔时间不应小于三十秒;液压传动的机械,启动后须怠速运转五分钟后方可运行。
3.2发动机启动后应低速运转,密切观察各仪表显示情况,并查看发动机有无异常情况,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严禁空负荷高速运转,在确认发送机运转正常后驱车参与作业。
3.3必须查看机械周围(含空中、车底下)有无障碍物及人员,在确认无误时方可挂1档平稳起步。
冬季冷车起步尤其应该低速缓行。
3.4起步后根据情况依次换档,禁止低速档大油门急速行驶。
4叉车运行通用规定
4.1严格按规定线路行驶,禁止一切不合理的驾驶操作。
除特殊情况外,不应紧急停车或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反向试车。
4.2出入库门、箱区及交叉路口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必要时应通知他人协助以确保安全通行。
4.3叉车应根据要求限速行驶。
4.3.1叉车在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拐弯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
4.3.2车辆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标志、标线时,应当以标明的速度行驶。
4.4禁止叉车长距离行驶。
4.5在任何负载情况下行驶时,应降低集装箱与地面的高度,(以驾驶室司机平视高度以上10-30厘米为标准),倾斜油缸应后倾至最大后倾位置。
严禁门架前倾行驶。
4.6叉车在道路上行驶,吊具必须起升到4米以上(即一个拖盘加一个超高集装箱高度),方可行驶,并且注意观察道路上设施(如:
路灯、电线、标志牌及载箱的集装箱车辆等)及路况。
4.7禁止叉车停车在轮胎吊行走轨道范围内。
4.8叉车运行中严禁载人,司机驾车时禁止戴耳机、吸烟、打瞌睡。
4.9叉车吊箱禁止箱上带人升降(检查设备时要有专门措施)。
4.10叉车禁止在桥吊、轮胎吊钩头路线上等货或从钩底通过。
4.11观察各仪表和发动机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
4.12机械夜间行驶应合理使用灯光,出入库、箱区、过路口、转弯时都要显示灯光。
4.13叉车司机在作业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进行操作,无论任何人发出急停信号,都应停止作业。
4.14重叉在载有货物时应慢慢地停车,禁止急停。
4.15禁止利用限位器来停止机械动作,禁止私自拆除各部位的限位开关。
4.16严禁边作业边修理保养。
4.17禁止将货物悬停在空中而离开操作位置。
4.18叉车倒车操作
4.18.1叉车倒车时,驾驶员应首先将吊具起升至安全高度,然后向前、后、左、右仔细观察,确认叉车周围无人、无车、无障碍物,鸣号后停顿2-3秒,缓慢起步,叉车司机眼睛要向后看,仔细观察直到停车。
4.18.2叉车作业倒车时,司机要时刻注意理货员或其它人员的站位、动向,作业人员的动向必须在自己的视线内,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4.18.3当叉车进垛掏箱向后倒车时,首先鸣号,将箱或吊具起升至安全高度,并仔细观察箱与垛间距,倒车方向要正,防止碰箱。
5安全作业规定
5.1堆码和拆垛货物
5.1.1禁止超负荷作业。
5.1.2在堆码集装箱时一定要四个角都完全接触,最上层与最底层脚件的偏移量,纵向不大于3.8厘米,横向不大于2.54厘米。
5.1.3确保提升货物的高度足够,在堆码时能避开障碍物。
5.1.4严禁推箱、托箱、碰箱,禁止拖曳货物。
5.1.5对超宽、重心偏移超负荷的集装箱(40英尺箱重心偏移超过40厘米,20英尺箱偏移25厘米),叉车不准作业。
5.1.6空箱码堆不留间隙,严禁相互错位压箱,严禁叉车推托集装箱。
5.1.7拆垛前,在仔细观察无错位压箱现象后,轻举集装箱,观察后侧集装箱有无压垛现象,然后才能进行操作。
5.1.8在对单批垛进行集装箱作业时,要减速慢行,观察好吊具与两侧集装箱的距离,严禁出现碰箱现象。
5.1.9禁止两部叉车同时在相邻贝位同时作业。
5.1.10在进行20尺双箱装车时,应按先装托盘前部(靠驾驶室位置),再装托盘尾部的顺序进行。
卸箱时顺序反之。
叉车装第二个20尺箱,需要拖车倒车时,叉车司机应将吊具沿拖车倒车方向侧移至最大位置。
等拖车停稳后,再移动侧移动作进行装箱。
5.1.11禁止叉吊拖载运未关好箱门的集装箱。
5.1.12禁止叉运无叉孔的集装箱。
5.1.13禁止不叉叉孔从箱底叉运。
5.1.14禁止从箱底两箱叠叉。
5.2装卸作业
5.2.1作业时,吊具运行路线下方不准站人,吊箱不得从机械驾驶室上方越过。
5.2.2观察两侧箱区垛型,防止刮碰。
5.2.3起钩观察确认拖车拖盘上锁头都已打开,逐档提速,到达安全高度后进入箱垛。
5.2.4吊箱到达指定箱位上方,稳钩后缓慢下落,防止刮碰前后批相邻的箱子,禁止砸箱、砸车。
5.2.5落箱后慢起钩确认吊具离开箱体后,起升到安全高度。
5.2.6拖车未进入装卸作业位置前,严禁吊箱在空中滞留。
6作业完成
6.1叉车司机将车安全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
禁止停放在消防设备附近、交叉路口、仓库进出口、码头边缘1米以内、码头内标有黄线的地方以及妨碍交通及影响作业的地方。
6.2叉车司机应拉紧手制动、至于空档,怠速运转1-2分钟后,将发动机熄火。
6.3叉车司机离车时,应关好门窗,取下点火钥匙,锁好门窗。
HG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行业推荐标准
ZGXJF-J0006-2010
集装箱码头统计分析工作标准
2010-03-19发布2010-12-31实施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发布
ZGXJF-J0007-2010
前言
本标准是参照国际标准ISO2000标准
标准的制定是为规范集装箱统计管理,正确评价集装箱码头经营指标。
本标准由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上海振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行业推荐标准
ZGXJF-J0007-2010
集装箱码头统计分析工作标准
1目的
1.1为规范集装箱码头统计管理,适应港口组织体制的变化,量化评价集装箱码头经营指标,正确评价集装箱码头运行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2.1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属于规定集装箱码头生产规模能力和设施设备运用统计处理所依据的标准。
2.2本标准编制的情势变化后由协会拟制推荐的、中外合资集装箱码头普遍使用的统计标准属于行业推荐标准。
3集装箱码头统计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3.1集装箱码头配载应具备相对独立和完善的计算机处理系统,落实专人正确、真实填写统计原始资料。
3.2集装箱码头应有足够的具备上岗证书的各级统计人员。
4统计人员职责
4.1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有关统计管理办法,如实填报本专业的基本统计资料,对本专业的业务实施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完善各项统计的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
5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港口集装箱相关的统计标准
5.1集装箱码头生产规模能力标准及要求
5.1.1集装箱码头生产规模能力基本定义
5.1.1.1集装箱码头吞吐量
5.1.1.2定义:
指报告期内集装箱经水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装卸的集装箱数量。
5.1.1.3计算要求
计算集装箱吞吐量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必须是用水上运输工具,从水上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凡是经过铁路、公路进、出港区的集装箱不能计算为集装箱吞吐量
B、必须是进、出港区范围的集装箱。
同一港区范围内短途驳运或各码头之间的驳运不能计算为集装箱吞吐量
C、必须是经过装卸的集装箱。
由同一条船装载进港,未经装卸又运载出港的集装箱不能计算为集装箱吞吐量。
自船上卸下集装箱,又装同一船舶出港不能计算为集装箱吞吐量。
5.1.1.4计算单位:
箱、TEU、吨。
5.1.1.5计算方法:
集装箱吞吐量以箱量和重量分别计算。
A、以箱量计算,按集装箱的实际箱数和折合为20英尺集装箱(TEU)数计算。
1个45英尺箱折算成2.25个TEU
1个40英尺箱折算成2.00个TEU
1个30英尺箱折算成1.75个TEU
1个20英尺箱折算成1.00个TEU
1个10英尺箱折算成0.50个TEU
B、以重量计算,按集装箱的总重和货重计算。
无法取得集装箱实际重量时,每TEU按8吨折算。
5.1.1.6统计分组
A、按集装箱的类型分组。
B、按是否装载货物分为空箱集装箱吞吐量和重箱集装箱吞吐量。
C、按货物流向分为进港和出港吞吐量,还可进一步按装卸货港分组。
D、按货物贸易性质分为内贸和外贸吞吐量。
D、按货物类别分类。
5.2.1集装箱集疏运量
5.2.1.1定义:
通过各种运输工具进出港区的集装箱装卸数量
5.2.1.2统计分组
按吞吐量、非吞吐量集、疏运量分组。
非吞吐量中根据运输工具分为公路、铁路集、疏运量。
5.3.1船舶在港停泊统计
5.3.1.1定义:
指在停泊在本港港区范围内,正在进行装卸或准备进入装卸的运输船舶,自进港到离开港的停留时间
5.3.1.2统计分组
一般分为外贸船、内贸船二大类。
此外,还分别按进、出口分组。
5.3.1.3计算方法
船舶在港停泊统计报告期(月、季、年)的截止时间,一律以期末18点整为准。
即18点前装卸完毕且已发航的船舶统计在本报告期内。
18点前虽已装卸完毕,但尚未发航的船舶则不应统计在本报告期内。
船舶在港停泊的起讫时间及拴,船舶到目的港自系妥第一根缆时算起,为停泊开始。
离开目的港解完最后一根缆为停泊终止。
5.3.2船舶停泊艘次
5.3.2.1指报告期内船舶在港停泊艘次的实际数量。
5.3.2.2计算单位:
天。
5.3.2.3计算方法:
一艘船舶从进港时起至出港时止,不论单装单卸或又装又卸,不论是否移泊或移泊次数多少,均只计算为一个停泊艘次。
5.3.2.4统计分组
A、按船舶承运货物的贸易性质分为外贸船舶停泊艘次和内贸船舶停泊艘次。
B、按船舶国籍分为外国籍船舶停泊艘次和本国籍船舶停泊艘次。
C、按船舶类型、船舶载重量分组。
5.3.3船舶停泊总艘时
5.3.3.1定义:
指报告期内船舶在港停泊的时间。
5.3.3.2计算单位:
艘时。
5.3.3.3计算方法:
船舶停泊总艘时由生产性停时、非生产性停时组成。
5.3.3.4统计分组:
同船舶停泊艘次分组。
5.3.4船舶平均每次在港停时
5.3.4.1定义:
指报告期内平均每艘船舶每次在港停泊的时间。
5.3.4.2计算单位:
天。
5.3.4.3计算公式:
船舶平均每次在港停时(天)=(船舶停泊总艘时÷24)/船舶停泊艘次数。
5.3.4.4统计分组:
同船舶停泊艘次分组。
5.3.5船舶作业艘次
5.3.5.1定义:
指报告期内在港装、卸作业船舶的实际艘次。
5.3.5.2计算单位:
艘次。
5.3.5.3计算方法:
一艘船舶在港单装、单卸按一个作业艘次计算,进行亦卸亦装的双重作业按照二个作业艘次计算。
5.3.5.4统计分组:
同船舶停泊艘次分组。
5.3.6装卸货物数量
5.3.6.1定义:
指报告期内在港作业船舶实际装、卸的货物数量,包括船用燃、物料。
5.3.6.2计算单位:
自然箱、TEU。
5.3.6.3统计分组:
同船舶停泊艘次分组。
5.3.7平均船时量
5.3.7.1定义:
指报告期内平均每艘在港停泊船舶每小时所装卸货物的数量。
5.3.7.2计算单位:
自然箱/艘时、TEU/艘时。
5.3.7.3计算公式:
平均船时量(自然箱/艘时、TEU/艘时)=装卸货物数量/船舶停泊总艘时
5.3.7.4统计分组:
同船舶停泊艘次分组。
6集装箱码头设施设备运用标准及要求
6.1集装箱码头泊位运用统计
6.1.1统计范围:
用于装卸集装箱的各种码头泊位,均纳入统计。
包括自有码头泊位、借入、租入码头泊位,但不包括出租、外借码头泊位和非集装箱生产用码头泊位。
6.1.2码头泊位日历小时
6.1.2.1定义:
指报告期内生产用码头泊位在册日历小时数。
6.1.2.2计算单位:
小时。
6.1.3码头泊位占用小时
6.1.3.1定义:
指报告期内生产用泊位各种船舶实际停靠占用泊位的时间。
6.1.3.2计算单位:
小时。
6.1.4码头泊位占用率
6.1.4.1定义:
指报告期内船舶停靠码头泊位占用小时数占码头泊位日历小时的比重。
6.1.4.2计算单位:
%
6.1.4.3计算公式:
码头泊位占用率(%)=码头泊位占用小时/码头泊位日历小时
6.1.5码头泊位作业小时
6.1.5.1定义:
指报告期内码头泊位占用时间中进行装卸作业时间。
包括装卸开工前准备、装卸作业、补给燃物料和淡水以及其它辅助作业时间。
6.1.5.2计算单位:
小时。
6.1.6码头泊位作业率
6.1.6.1定义:
指报告期内码头泊位作业小时数占码头泊位日历小时数的比重。
6.1.6.2计算单位:
%
6.1.6.3计算公式:
码头泊位作业率(%)=码头泊位作业小时数/码头泊位日历小时数
6.1.7每米码头集装箱吞吐量
6.1.7.1定义:
指报告期内每单位码头泊位长度所完成的吞吐量。
6.1.7.2计算单位:
TEU/米
6.1.7.3计算公式:
每米码头集装箱吞吐量(TEU/米)=码头泊位吞吐量/码头泊位长度
6.2集装箱码头机械运用统计
6.2.1统计范围:
港口企业用于装卸集装箱的带有动力的装卸机械,包括正在使用、因故停工、待修、在修、待报废及租入的装卸机械。
6.2.2日历台时
6.2.2.1定义:
指报告期内装卸机械在册日历小时数,包括完好台时和非完好台时。
6.2.2.2计算单位:
台时。
6.2.2.3计算公式:
日历台时(台时)=∑(每种装卸机械台数×在册日历小时数)
6.2.3完好台时
6.2.3.1定义:
指报告期内装卸机械技术状况良好,可供生产使用的台时数,包括工作台时和停工台时。
6.2.3.2计算单位:
台时。
6.2.4非完好台时
6.2.4.1定义:
指报告期内装卸机械技术状况不良,不能从事装卸作业和其他工作的时间。
它包括正常的修理、保养、待修、待报废、使用过程中一小时以上的故障修理时间以及事故停车台时。
6.2.4.2计算单位:
台时。
6.2.5工作台时
6.2.5.1定义:
指报告期内装卸机械在完好台时中实际进行装卸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台时数,包括装卸机械转移工作场地的途中行驶时间。
6.2.5.2计算单位:
台时。
6.2.5.3计算公式:
工作台时(台时)=完好台时-停工台时=装卸作业台时+辅助作业台时
6.2.6停工台时
6.2.6.1定义:
指报告期内技术状况良好的装卸机械,由于货种不适应、无任务、停电、缺燃料、自然条件影响等原因未进行工作的小时数。
6.2.6.2计算单位:
台时。
6.2.7作业台时
6.2.7.1定义:
指报告期内装卸机械在工作台时中实际从事装卸作业的时间。
具体计算时,应以机械到达作业现场开始装卸作业时起,计算至最后一次货物装卸完毕时。
6.2.7.2计算单位:
台时。
6.2.8完好率
6.2.8.1定义:
指报告期内装卸机械完好台时占日历台时的比重。
6.2.8.2计算单位:
%
6.2.8.3计算公式:
完好率(%)=
×100%
6.2.9利用率
6.2.9.1定义:
指报告期内装卸机械工作台时占日历台时的比重。
6.2.9.2计算单位:
%
6.2.9.3计算公式:
利用率(%)=
×100%
6.2.10作业量(起运吨)
6.2.10.1定义:
指报告期内装卸机械在装卸作业过程中所操作完成的货物数量。
6.2.10.2计算单位:
吨、TEU。
6.2.10.3计算方法:
在同一操作过程中,由数台机械联合作业完成一吨货物(TEU)装卸,则每台机械分别计算一个机械作业量。
6.2.11台时产量
6.2.11.1定义:
指报告期内装卸机械平均每一装卸作业台时所完成的作业量。
6.2.11.2计算单位:
吨/台时、TEU/台时。
6.2.11.3计算公式:
台时产量(吨/台时、TEU/台时)=作业量/作业台时
6.3集装箱码头堆场堆存运用统计
6.3.1出入堆场集装箱
6.3.1.1定义:
指报告期内进入、运出堆场的集装箱实际数量。
6.3.1.2计算单位:
TEU。
6.3.2集装箱堆存数量
6.3.2.1定义:
指报告期内堆场所存储的集装箱实际数量。
6.3.2.2计算公式:
集装箱堆存数量(TEU)=期初存量+本期入场数
6.3.3集装箱堆存TEU天数
6.3.3.1定义:
指报告期内堆存数量与实际堆存天数乘积之和。
6.3.3.2计算单位:
TEU天数
6.3.3.3计算公式:
集装箱堆存TEU天数=∑(每天结存数+每天出场数)
7情势变化后中国港口行业集装箱吞吐量的统计标准
由于近年港口的组合发生行政体制的变化,原吞吐量统计规定与港口现实状况发生统计方面的矛盾,为此,本行业协会对历史惯例和比较独特的统计做出实事求是的阐述,以便统计者与数据使用者都能清楚数据的涵盖范围。
7.1分属不同的海关,两个关区之间的集装箱水上互相运输作为吞吐量统计范围。
青岛港市区和黄岛港区分属2个海关,分区之间的驳运有史以来习惯作为吞吐量计算,本推荐标准予以保留。
7.2行政区划原来属于两个港口,由于港口行政体制的整合成为一个港口,这两个港口之间的集装箱水上运输仍然沿袭原吞吐量统计方法予以保留。
例如舟山港与宁波港、漳州港与厦门港等。
7.3原来属于不同的两个行政区划,现属于一个港口范围,按照一个港口范围统计吞吐量。
例如进出上海港通过洋山港与原港口范围内码头之间的驳运,洋山港统计吞吐量,其他码头不算作吞吐量。
8中外合资码头常用的统计标准
8.1请沪东集装箱码头提供。
9其他
本标准除交通运输部统计规定以外的内容,属于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向会员单位的推荐使用标准。
HG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行业推荐标准
ZGXJF-J0005-201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吊)
安全操作标准
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发布
ZGXJF-J0005-2010
前言
本标准是参照国际标准ISO2000标准
标准的制定是为保证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安全操作的规范和安全。
本标准由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宁波北仑、青岛前湾、厦门海天、上海沪东、锦州新时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行业推荐标准
ZGXJF-J0005-201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轮胎吊)安全操作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轮胎吊)的安全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持有轮胎吊操作证的操作司机,为轮胎吊司机提供规范的安全操作指导,确保司机按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手册的要求,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保障人、机安全。
2作业前准备
2.1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系牢安全帽,拉紧衣服拉链,扣好衣扣,系紧鞋带。
2.2带好工作证、资格证等证件。
2.3现场交接班及作业前设备检查
2.3.1接班司机到达车下后,应停止作业,将小车移动到通道位置,切断控制电源。
2.3.2上车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周围的环境,清除大车行走路线上的障碍物,将轮胎前后的防爬楔块放到楔块架上,松开防风系缆;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一般3-4齿着地为正常,如5齿着地需充气)。
2.3.4检查各传动机构、小车拖缆、小车轨道,清除小车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小车锚定,移走防爬楔块。
扶梯、走道、平台上不得留有杂物。
2.3.5检查并补充水箱水量和机油、柴油箱的油量,检查各仪表、仪器、通讯设备的状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