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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与六大纪律有关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1年10月07版〕

  第二编 分 那么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播送、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播送、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根本原那么,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纲领、根本经验、根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根本理论、根本路线、根本纲领、根本经验、根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成心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阻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成心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那么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那么,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成心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那么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开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成心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置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效劳、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置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置、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分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效劳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预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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