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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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
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15日
1适用范围1
2评定管理组织1
3评定机构要求1
4评定人员要求2
5评定管理平台2
6评定程序3
6.1初次评定3
6.1.1受理评定申请3
6.1.2制定评估审核计划3
6.1.3实施评估审核4
6.1.4形成评估审核报告5
6.1.5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验证6
6.1.6给出评定结论6
6.1.7评定决定7
6.2监督审核7
6.3再评定8
7评定证书9
7.1评定证书的有效期9
7.2评定证书要求9
7.3评定证书的暂停9
7.4评定证书的撤销10
7.5评定证书的变更10
7.6评定证书的使用11
8监督与管理11
8.1信息保留与公开11
8.2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11
8.3评定机构与评定人员信用等级管理12
8.4抽查与复核12
9其他12
10附则12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1适用范围
1.1本办法用于规范对企业按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工信部公告〔2014〕3号)建立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开展的评定活动。
1.2本办法明确了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及其绩效的评定和监督要求,强化评定过程管理。
1.3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应遵循“自愿、独立、公开、公正”的原则。
2评定管理组织
2.1设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专家委员会(简称评定专家委员会),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作出专家结论。
评定专家委员会设在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联盟。
2.2设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简称评定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管理、协调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制订完善评定工作细则、流程和方法,管理评定机构及评定人员等。
评定工作委员会设在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联盟,接受联盟指导委员会和联盟理事会的指导,其日常工作由联盟秘书处承担。
3评定机构要求
3.1评定工作委员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定机构从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活动。
3.2评定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评定工作体系,完善评定监督和责任机制,以确保从事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3坚持咨询与评定分离原则,禁止评定机构为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评定服务。
3.4评定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有固定的办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1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专职评定人员。
3.5评定机构至少应公开以下信息:
1)可开展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
2)评定机构授予、保持、变更、暂停或撤销评定及其证书等环节的程序和规定;
3)对所作出评定结论的申诉程序;
4)评定机构以往开展的评定业务;
5)评定机构的信用等级;
6)评定机构聘用的评定人员及其信用等级。
3.6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以及不遵守评定工作委员会管理要求的评定机构,评定工作委员会有权暂停或撤销其从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的委托。
被撤销委托的机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评定人员要求
4.1评定工作委员会委托符合条件的评定人员具体承担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
4.2评定人员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所执业评定机构确定的工作程序和作业指导从事评定活动,对评估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4.3评定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评定机构执业。
4.4评定人员的基本条件如下:
1)每3年至少参加1次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培训;
2)通过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每年至少参加1次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估审核工作,否则每年均需重新通过专业考试;
3)拥有3年及以上从事企业管理、信息化、自动化、管理体系等相关工作的经验,或具有等同于相关领域3年工作经验的专业水平。
4.5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以及不遵守评定工作委员会管理要求的评定人员,评定工作委员会有权暂停或撤销其从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活动的委托。
被撤销委托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评定管理平台
5.1依托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平台()(简称评定管理平台),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与监督。
5.2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需在评定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公开相关信息。
6评定程序
6.1初次评定
6.1.1受理评定申请
6.1.1.1申请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简称申请企业)需在评定管理平台进行注册,选择评定机构,并提交评定申请材料。
评定申请材料包括:
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等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4)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管理手册及必要的程序文件等;
5)申请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范围和边界所涉及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技术、数据等的清单;
6)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的证明文件;
7)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报告;
8)其他与评定有关的必要文件。
6.1.1.2评定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认申请企业从事的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实施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且已有效运行;并根据申请企业申请的评定范围、完成评估审核所需时间及其他影响评定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受理评定申请。
6.1.1.3对于申请材料不满足6.1.1.1中要求的,评定机构可通知申请企业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评定申请。
6.1.1.4对于拟受理的评定申请,评定机构应与申请企业签定书面的评定合同,并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
6.1.2制定评估审核计划
6.1.2.1评定机构在实施评估审核前,应形成书面的评估审核计划,由申请企业确认,并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
评估审核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
评估审核计划名称和编号、评估审核目的、评估审核范围、评估审核任务、评估审核时间、评估审核组成员、评估审核组组长、评估审核日程安排等。
6.1.2.2评估审核时间应合理充分,以确保评估审核的完整有效。
6.1.2.3评估审核组应根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估审核范围所覆盖的专业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评定人员和技术专家。
每个评估审核组应至少包含一名专职评定人员,评估审核组中的评定人员承担评估审核责任。
6.1.2.4现场评估审核应安排在评估审核范围覆盖的业务活动处于正常运行阶段,以使现场评估审核活动能够观察到业务活动的运行情况。
6.1.3实施评估审核
6.1.3.1开展第一阶段评估审核
6.1.3.1.1第一阶段评估审核的主要目的是判断申请企业是否建立和实施了符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的管理制度,重点评估审核申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与标准的符合性。
6.1.3.1.2第一阶段评估审核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评估审核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相关文件是否符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并初步确认申请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是否与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相一致;
2)评估审核申请企业理解和实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情况,特别是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要素、过程、目标、运行机制及其关键绩效的识别情况;
3)评估审核申请企业是否围绕与企业战略相匹配的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需求,确定了信息化环境下新型能力的要求,并确定了两化融合目标;
4)确认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以及该范围是否与申请企业对打造信息化环境下新型能力的要求相一致;
5)确认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是否已实施运行、是否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6)结合两化融合目标,并围绕所涉及的业务流程、组织结构、技术及数据四个基本要素,以及管理职责、基础保障、实施过程、评测与改进四个管理域,识别对两化融合目标实现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点,作为策划第二阶段评估审核的重要输入;
7)结合识别的第二阶段重要评估审核点,审核第二阶段评估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与申请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第二阶段评估审核实施的可行性,并商定第二阶段评估审核的详细安排。
6.1.3.1.3第一阶段的评估审核活动,原则上应在申请企业现场进行。
6.1.3.1.4评定人员应该将第一阶段评估审核情况形成文件,告知申请企业,并将文件及相关材料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
第一阶段评估审核和第二阶段评估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申请企业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评估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6.1.3.2开展第二阶段评估审核
6.1.3.2.1第二阶段评估审核的主要目的是围绕申请企业所打造的信息化环境下的新型能力,判断申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6.1.3.2.2第二阶段评估审核至少应覆盖以下内容:
1)围绕所打造的信息化环境下的新型能力,申请企业实际运行情况与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依据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以及所获取的信息化环境下的新型能力的情况;
3)申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过程的执行控制情况;
4)申请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
5)规范性要求、方针、绩效目标和指标、适用的法律要求、职责、人员能力、运作、程序、绩效数据和内部审核发现及结论之间的联系。
6.1.3.2.3第二阶段评估审核应在申请企业现场进行。
6.1.3.3发生以下情况时,评估审核组应中止评估审核,并向评定机构报告:
1)申请企业对评估审核活动不予配合,评估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申请企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要求;
3)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申请企业实际运行情况;
4)发现申请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5)其他导致评估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6.1.4形成评估审核报告
6.1.4.1第二阶段评估审核结束后,评估审核组应对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评估审核活动形成书面的评估审核报告。
评估审核报告由评估审核组组长组织编写并签字确认。
评估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评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1)评定机构;
2)申请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其管理者代表;
3)评估审核类型(例如初次、监督或再评定);
4)评估审核准则;
5)评估审核目的;
6)评估审核范围;
7)评估审核组组长、评估审核组成员及任何与评估审核组同行的人员;
8)评估审核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9)与评估审核类型的要求一致的评估审核证据、评估审核发现和评估审核结论;
10)已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和任何未解决的问题。
6.1.4.2评估审核报告应附必要的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并提交至评定管理平台。
6.1.4.3评定机构应将评估审核报告的副本送交申请企业。
6.1.4.4对中止评估审核的项目,评估审核组应将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评定机构应将此报告及中止评估审核的原因提交申请企业,并通过评定管理平台提交至评定工作委员会。
6.1.5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验证
6.1.5.1对评估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评定机构应要求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6.1.5.2对申请企业已对不符合项完成的纠正,评定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企业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6.1.6给出评定结论
6.1.6.1评定机构根据评估审核报告及相关验证结果,结合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定结论,并通过评定管理平台提交至评定工作委员会。
6.1.6.2评估审核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