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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非典”盛行,“消毒家电”概念刚刚冒头,彩电业便再次强行夺走了人们的注意力。

5月2日,一份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为原告,针对中国向美出口的高端彩电的反倾销诉讼起诉书被正式递交。

起诉名单上,长虹、康佳、创维、海尔等国内主流彩电企业被“一网打尽”。

被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是这些企业自去年四季度至今年一季度向美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电。

事情进展很快,5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了美国五河电子公司等三方起诉中国彩电业在美“倾销”的起诉书。

联手还是单干?

美国彩电反倾销消息传到国内,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5月9日便在京紧急召集几大彩电企业商讨对策,建议彩电业联手聘请律师,费用由几家企业分摊。

事后几天,创维就公开表示,“创维只会联合那些没有在海外倾销的彩电同行共同应诉。

就在创维首先站出来否定联手应诉但尚未采取实际行动时,长虹和厦华两家公司已先行一步,率先聘请律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应诉申请,两家公司的申请文件已经被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公布。

这边康佳表示,除了初裁之前与兄弟企业共同聘请代理律师之外,康佳还在积极做好单独应诉的准备,为此已专门成立了一个小组。

另一个让人吃惊的是,厦华并没有在此次反倾销名单中,但它却抢在前面提出应诉。

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厦华虽未被列入“名单”,但不能不防患于未然。

因为美国除了对中国企业指名道姓外,还有就是21英寸以上规格,以及去年下半年对美方有过彩电出口的反倾销调查条件。

厦华一直与美方有交易,如果此次不应诉,今后就完全可能因为放弃这个机会而遭受高额反倾销税的打击。

“这简直危机重重,不单是厦华,国内所有对美国有出口或者今后想到美国市场发展的彩电企业都应该积极应诉。

国内彩电企业分头单干的苗头越来越明显,对此有两种不同见解。

一位法律专家从费用的角度支持联手:

国内企业几年前应对欧盟时,第一回合就耗费了差不多50万美元的律师费。

而美国价格更高,有的名律师高达1000美元/小时,一般来说最低的反倾销案底价也在10万美元以上。

这次“上榜”的中国彩电企业,在去年下半年前对美国市场的出口量都很小,如果各打各的,在经济上显然不合算,一年赚的恐怕还不够律师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张小济则认为,企业单独应诉并非坏事:

如果众企业不能拥有共同利益,不能自发抱团、相互约束,行业组织硬把它们捏在一起也于事无补,企业若自己有经济实力、有能力应诉、胜诉,争取美国的区别对待,将美国市场拿下来,那就真的练就出一个出色的企业来了。

不过,也许身处其中、甘苦自知的厦华品牌部经理孙光荣的话来得更实在:

关键时刻恐怕还要靠联合。

 二、案情分析:

美国彩电反倾销事情一出,国内彩电业普遍有点懵:

美国现在基本没有自己的彩电生产企业和品牌,因此中国彩电对它们构不成很大的利益威胁。

这在《反倾销协议》的“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中,似乎是不存在的。

但种种迹象表明,这次反倾销诉讼的主角美国五河电子就与飞利浦关系甚为密切,由此有关人士认为,这或许又是欧洲巨头通过美国企业遏制中国彩电企业的高招。

2002年中国出口贸易总额3255亿美元,电子产品占了28.3%,占全球电子产品贸易总额的14%;电子产品贸易顺差69亿美元,占全国贸易顺差的22.4%。

2003年第一季度,电子产品出口257.1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29.3%。

1999年后,我国电子产品仅次于美国、日本,跃居全球第三位,2002年占到全球总量的15.6%,其中中抵挡产品占全球绝对优势。

2002年下半年开始,全球IT产业下滑,各国纷纷寻找出路,抵制中国产品进口是很自然的事。

另外,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统计:

2002年我国对美出口涉案产品达342万台,价值4.8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数量增加1216.4%,销售额增加918.4%。

其中,四川长虹出口数量301.6万台,金额4.16亿美元,分别占总出口数量和金额的88.2%和86.7%。

目前,出口增势仍在延续。

中国家电协会的数据显示:

仅今年1至3月我国家电企业向美国累计出口额同比增长37.4%,达到8.6亿美元占总出口量的31.5%。

美国成为中国家电企业的第一大出口市场。

与此同时,目前中国的彩电出口已经从以往的低端产品转向了高端产品。

以长虹为例,背投和液晶等高端电视都有出口,其中背投产品已占到全美彩电销量的10%。

中国几大彩电巨头刚刚发布不久的年报显示:

2002年出口的大幅增长是这些企业赢利的关键之一,所以这次彩电反倾销调查一旦成立,对这些企业的影响可想而知。

反过来,反倾销限制进口的效果显著且迅速,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单是反倾销调查本身就具有限制进口的作用。

首先是案件审理的周期长。

美国厂商提出投诉后20天内由商务部确定是否立案调查,45天内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就该项商品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威胁作出初步裁决。

投诉后160天内由商务部确定“公平价格”,并对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向进口商征收保证金(原告或商务部可提出延长50天)。

商务部初裁后75天举行听证会,进行终裁(被告可要求延长60天)。

商务部终裁后,案件又回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由后者在45天内举行听证会,就产业损害问题进行终裁。

终裁7天后在“联邦纪事报”上公布结果并开征反倾销税。

可见,自投诉到国际贸易委员终裁,案件审理时间可长达287天,若原告和被告分别要求延长,则可长达397天。

如此漫长的审理程序不仅使应诉企业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而且使之面临巨大的时间成本。

其次是占压资金。

自商务部初裁之日起,海关根据初裁确定的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向进口商征收保证金。

反倾销税以商务部终裁的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为准,进口商所交保证金多退少补。

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是在9个月之后,而进口商在起诉方投诉后160天内就必须交纳保证金,即使被告最后获得胜诉,这中间的时间差也会使进口商付出巨大的资金成本。

另外,复杂的反倾销程序、具有回溯性的反倾销税征收等也对出口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上面几项因素综合起来,肯定会对被诉国家及其他国家潜在的出口商构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们对美国市场望而却步。

由此,我们可以从《反倾销协议》的程序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的倾销与反倾销的实践中,有一方面是出口成员使用倾销手段对进口成员的工业造成损害所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是进口成员可能滥用反倾销手段限制出口成员的正当竞争,以保护自己国内落后的工业。

中国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新闻纸反倾销案是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件。

从1995年起,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大量低价地向中国,是中国的新闻纸产业受到严重的冲击。

九大国内新闻纸产业认为近期中国新闻厂家陷入困境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至,而是国外进口的新闻纸倾销所造成的。

由于当时我国未出台反倾销条例,利用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产业合法权益上没有法律规定,因此当时未采取法律行动。

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生效,九大国内新闻纸生产企业在1997年11月1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

1.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

2.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美加韩三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的新闻纸对中国新闻纸也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理由如下:

美加韩1995年-1997年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数量都成递增趋势且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市场份额;倾销进口产品使得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不足,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国家经贸委了解到,美加韩具有巨大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及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对外进一步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中国新闻纸产业损害并非主要由国内新闻纸变化,新闻纸消费模式变化,国内新闻纸企业的正常竞争,不可抗力因素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因素造成而且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变化,生产下降趋势开始得到控制,销售量出现回升,价格下降趋势得到抑制,库存开始下降。

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9%-78%不等)。

上述措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期为五年。

评述:

1.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对于中国产业如何学习和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具有榜样的意义和作用。

2.此次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及时制止美加韩新闻指向我国的倾销既消除倾销的影响,式的国内产业有机会在消除价格歧视后,同外国企业公平竞争。

3.本案肯定性终裁的做出,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动辄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4.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企业,团结一致,密切合作是十分重要的。

相互配合,及时提供材料证据,且在进行反倾销案件的过程中,企业之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速倾销所造成的损害,给应诉方以口实。

5.本案提起十分及时。

在受到损害时,能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中国——欧盟:

打火机安全装置案

 

销往欧洲、离岸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必须加装一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而2欧元以上的不受限制。

这就是欧盟正在拟定的CR法规(防止儿童开启装置),一旦被通过,以价格优势取胜的温州打火机有可能被挤出欧洲市场。

但这道以安全为借口的贸易壁垒并不是无懈可击,温州的打火机生产厂商发现了其中的“软肋”,于是他们以世贸规则为武器,迅速奋起抗辩。

  

中国打火机遭遇新壁垒

2001年10月,在我国胜利完成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谈判时,一个旨在保护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利益的贸易法案也在悄然拟定中,这就是欧盟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协会主持制定的《打火机-防止儿童开启要求及测试方法》(简称CR法规)。

这一消息通过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传到了温州日丰打火机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发静耳里。

黄发静既是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业主,也是温州市烟具协会副会长,同时还是打火机出口欧盟的大户。

他一听到这个信息,立即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1994年,美国发生了多次因儿童玩弄打火机而不慎失火的事件,美国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厂商ZIPPO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借机游说有关立法机构,促成美国出台了CR法规,规定凡售价2美元下的打火机都必须执行该法规,加装一个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否则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

这个法规生效后,温州打火机首当其冲,出口美国市场严重受阻。

黄发静介绍,当时温州打火机出口美国形势很好,先后取代韩国和日本,大有独步天下之势,但CR法规实施后,温州打火机在美国市场马上萎缩,8年来几乎没有增长。

现在,温州出口美国的打火机只相当于出口欧洲市场的五分之一。

要避免美国市场出现的这种后果,就必须设法阻止欧盟CR法规的出台。

为此,黄发静一边向与他们有共同利益的境外盟友--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征询,有没有可供采取的反制措施;一边向国内的外经贸专家请教,从WTO法规中寻找突破口,进行合法的抗辩和抵制;同时通过行业协会,联合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开展积极的应诉和游说活动。

这是我国加入WTO后第一起为抵制不公正贸易法规而采取的抗辩行动。

作为此次行动的发起人,黄发静已联合了温州最大的21家打火机生产企业,开展统一的抵制活动。

他们的这种积极应对态度和措施,得到外经贸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专门应对各种贸易纠纷而组建的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日前也介入了他们抵制欧盟CR法规的行动。

由此可见,这种以安全为由的技术壁垒,实际是套在我国企业脖子上的一条条绳索,随时可以用来制约你,但在应对上要比反倾销起诉更复杂,更艰难,对我国出口企业来说,这是个全新的领域,全新的课题,是一次新的艰巨的挑战。

为人类的“点火事业”抗争

CR法规虽然看起来冠冕堂皇,无懈可击,但仔细推敲,它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带有明显的贸易歧视倾向。

首先,一个产品的价格定位,是依据它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最终的价格定位取决于市场的接受程度和供求关系,与安全与否无关。

但CR法规却把价格作为产品的安全标准而加以限制,显然违反了自由贸易的原则,是一种价格歧视。

事实上,打火机生产有一套国际通行的安全标准,这就是ISO9994国际安全标准,从2001年的6月1日开始,温州出口的打火机全部纳入这一法定的安全检验和检测,检测机构是国家质检局天津危险品中心实验室,并且在产品上标明禁止儿童使用。

如果说,打火机对儿童安全有潜在威胁,那世界上任何打火机一旦被儿童接触或被拿去玩耍,都有危险,而不是2欧元以下的才有危险,2欧元以上的就没有危险。

其次,从技术角度讲,温州生产的金属外壳可充气打火机,采用的气胆材料通常为尼龙和聚甲醛,其耐压性能、抗压性能和高温承受性能都超过一次性打火机,同时还有金属外壳保护。

而CR法规混淆一次性打火机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区别,笼统地以价格为标准加以限制,是有意混淆概念,造成竞争的不公平。

如果单纯从安全角度讲,欧美等国家生产的以汽油为燃料的汽油打火机更有危险性。

为在国际贸易中争得公平的地位和待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和成员企业积极运用世贸规则,收集相关材料,与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联手,在进口国进行游说和抗辩。

与此同时,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也组织了一个民间游说团,利用各自的渠道到各进口国游说,抵制CR法规。

据说,目前他们已在欧盟成员国中争取到了20多张反对CR法规的表决票,如果能再争取到十多张,就能成功抵制该法规出台。

 

湖南一董事长被美国公司在英诱捕引发法律质疑

2007年11月25日14:

48[我来说两句(88)][字号:

大中小]

来源:

法制日报

  如果美国用诱骗的手段将袁宏伟从英国成功引渡,那么今后所有与美国有着贸易或知识产权等法律方面纠纷的中国商人都会人人自危

  11月16日,湖南神力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神力公司)董事长袁宏伟英国被拘一案在伦敦的法庭进行了一次听证。

由于此次拘捕是由神力公司与美国爱宝工业有限公司(ABROIndustries,Inc,下简称爱宝公司)之间的商标权之争引发而来,期间又夹杂着美国爱宝公司以“诱骗”手段将袁宏伟引至与美国有引渡条约的英国实施抓捕的情节,从而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祸起“ABRO”商标

  神力公司与爱宝公司关于ABRO的商标权之争由来已久。

  神力公司称其自1993年就开始使用ABRO商标,设计立意来自与“神力”意蕴相同的大力士“阿波罗”(ABRO)。

2002年6月4日,神力公司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6类商品上注册ABRO商标。

2003年1月11日,美国爱宝公司也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但因申请在后而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随后,爱宝公司对神力公司的申请提出异议,经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一中院分别裁定和判决,决定不予核准神力公司注册申请,神力公司于2007年8月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爱宝公司在中国只在国际分类第1、3、4、7、9、1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ABRO商标,但在第16类商品上,两家公司的注册申请目前均未获准。

  神力公司认为,既然如此,就说明“任何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神力公司曾将此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使用过,并曾在广交会上展出。

而爱宝公司认为这对其构成侵权。

双方为此多次发生摩擦。

神力公司还称,为防止冲突,2005年以后,他们没有使用过ABRO商标,而是使用MAGPOW商标从事出口。

  2004年,爱宝公司向广州市中院起诉神力公司侵权。

广州中院认定第16类商品与爱宝公司已经注册的第1类、第17类商品类似,认定神力公司侵权,判决其赔偿人民币50万元,并驳回爱宝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对判决不服,目前该案已上诉至广东省高院,也在审理当中。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神力公司与爱宝公司双方多次联系希望能对此事进行协商谈判。

至于谈判是谁主动提出的,据神力公司总经理袁素珍介绍说,是爱宝公司主动提出谈判的,要求袁宏伟到第三国进行。

  最初的计划是谈判安排在8月份在德国举行。

但由于赴德国的签证时间较长,后改为9月14日在英国伦敦进行。

袁宏伟对这次谈判做了充分准备,随行带着三套谈判方案,以及双方合作方案等资料。

  然而,9月14日,伦敦时间早晨6点左右,袁宏伟乘坐的中国航空公司CX251航班客机刚刚降落伦敦希思罗机场,就被三名英国警察在飞机上扣留。

  

异国“诱捕”中国公民是不正当的

  由于,逮捕袁宏伟的过程充斥着“诱骗”情节,因此这起拘捕事件从一开始就引起了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国内法律界纷纷指责美国这种规避引渡法律制度的“诱捕”行为,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和国际引渡法律准则。

针对此间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黄风教授。

  黄风教授认为,袁宏伟是被美方设圈套骗到英国的,这种诱骗中国公民脱离中国法律保护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袁宏伟的基本人权。

  根据相关资料,美国当局早在2005年10月就已经秘密签发了对袁宏伟的逮捕令。

美国爱宝公司一方面在中国法院进行有关ABRO商标权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在中国司法机关尚未对此民事诉讼案件作出最终裁决的情况下,以在英国商谈和解与合作事宜为名,将袁宏伟约到英国,执行早已拟订的秘密抓捕计划。

英国为引渡目的地而签发的临时逮捕令也早在袁宏伟从中国起程之前就已准备好,英国警察未等袁宏伟办理入境手续就将其从中国飞机上带走。

这些情节都说明“诱捕”是有预谋的。

  英国警方拘捕袁宏伟的过程存在法律瑕疵。

本案中,袁宏伟乘坐的飞机刚一落地,英国警察就登机抓人。

根据各国普遍遵循的法律规则,航空器是其注册国的领域延伸,外国执法机关应当尊重航空器注册国的司法管辖权。

据神力公司的公司律师介绍,英国警方在逮捕袁宏伟过程中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件,拘捕的原因是在中国驻英国使馆出面交涉后才被告知的。

  据黄风教授介绍,中国和美国之间目前没有缔结双边引渡条约,而且中国引渡法律不允许向外国引渡本国国民。

在存在上述法律困难的情况下,美国方面不是通过沟通与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单方面地采用“诱骗”的手段,有意规避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禁止规范,这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蔑视和侵犯。

  此外,11月22日是神力公司和爱宝公司在广东省高院的商标权诉讼开庭审理的日子,而作为当事人的袁宏伟却身陷英国囹圄,不能到庭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申辩自己的理由,美国方面的“诱捕”行为无疑侵犯了袁宏伟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对中国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干扰和不尊重。

  阻击“危险先例”能否顺利

  在采访当中,黄风教授向记者介绍说,根据英国2003年引渡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对某人实行引渡有可能造成对其人权的侵犯,或者从人道的角度看实行引渡是“不公正的或不正当的”,则应当拒绝有关的引渡请求。

因此,从法律上讲,英国主管机关是有足够理由让袁宏伟恢复自由返回中国的。

以前,对于中国方面提出的引渡和遣返逃犯的请求,西方国家特别重视对“人权”保护问题的审查,希望在袁宏伟案件的处理中,英国主管机关也能一视同仁地注重对袁宏伟的人权保护问题。

  同时,黄风教授表示,对于袁宏伟能否最终被释放并顺利回国不能太过乐观。

首先,英美两国历来引渡合作密切,而且它们同属于英美法体系,两国在法律评判标准上有很多相通的地方。

其次,根据英国的法律,对于引渡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

这一点对袁宏伟是不利的。

虽然袁宏伟可以对美国的引渡要求提出抗辩,指出美国方面向英国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袁宏伟本人实施了具体的“欺诈”行为,但英国法庭可能不会在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上多花气力。

  黄风教授指出,如果美国用诱骗的手段将袁宏伟从英国成功引渡,那么今后所有与美国有着贸易或知识产权等法律方面纠纷的中国商人都会人人自危。

此例一开,将很不利于解决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也不利于发展中美两国之间的司法合作关系。

美国现在与109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它可以很容易地使中国当事人落入它的引渡陷阱。

由此受到损害的将是中国的国家主权、中国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和中美两国司法合作的发展前景。

  目前,此事件已经引起了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袁宏伟英国被拘案件今后的走向如何,本网将继续予以追踪报道。

中国——欧盟:

DVD知识产权案

 

这可能是方兴未艾的中国DVD产业所遭遇的最有警示意义的一幕了——人们还没有完全从春节的喜庆气氛中缓过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视听产品分会向国内DVD厂家及经销单位发出的一纸紧急通知让大家看到的却是一幅肃杀景象:

春节过后,我国出口到欧盟成员国的DVD机出现被当地海关大规模扣押的现象。

作为国内统一行动的一大步,3月7日,全国20多家知名DVD生产商如步步高、创维、鼎天电子、德赛视听、西湖电子等企业的负责人云集上海天诚大酒店9层仁德厅,参加信息产业部、中国电子音像工业协会召集的DVD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就国产DVD在欧盟被扣一事急商对策。

此际,上海滩刚刚经过一场春雨的洗礼,但那些饱受知识产权问题纠缠的国内DVD企业能在这场较量过后见到阳光吗?

  

飞利浦投石问路

事情的起因其实并不复杂--飞利浦等DVD核心技术厂商决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未缴纳专利费的DVD产品采取行动。

先被用来“祭旗”的是两家国内DVD二线企业:

深圳普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惠州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但这肯定不会是全部--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视听产品分会陈祥秘书长介绍,目前中国有出口DVD机到欧盟的经营权的厂商有上百家。

为避免国内企业发生重大损失,商会在紧急通知中希望各DVD出口企业对此事引起高度重视。

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视听产品分会陈祥秘书长介绍,1月9日深圳普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运往英国Felixtowe港口的3864台DVD,被飞利浦通过当地海关扣押。

此时,该公司有10626台DVD已运往欧洲,16668台DVD已发往码头,14000台DVD将会于近期完成并出货。

紧接着,惠州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8日及22日出口到德国的5850台DVD播放机,2月21日也被当地海关扣关3900台,另外的1950台可能尚未报关。

曾参加过当年中外DVD企业专利许可谈判的新科新闻发言人樊文建说,此次扣押事件是由飞利浦、索尼和先锋三大技术开发商联盟发起,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未缴纳专利费的DVD产品。

对于此次DVD被扣押事件,飞利浦的解释:

依据欧洲议会第241/1999号法案(修订后为第3295/94号),飞利浦公司向欧盟的数个国家海关请求对XX的DVD播放机、DVD光碟机及DVD光碟片进行边境扣货程序,该法案扩及侵犯专利的货物。

飞利浦声称,凡是将DVD播放机、DVD光碟机及DVD光碟片进口到欧盟国家的公司,应于下订单之前,先行确认这些DVD产品是由合法授权的制造商所生产,以免遭到当地海关扣押,经合法授权的制造商名单可以在它们公司网站上获得。

此次中国DVD被扣事件,暗示着中外DVD巨头的矛盾趋向激化。

早在1999年6月,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就结成联盟(简称6C),面向全球发表了关于“DVD专利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称:

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且允许生产厂家一次性取得6C专利许可证书。

2000年11月,6C又在北京宣布了他们的“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

计划称:

凡于2000年9月1日起8个月内执行专利许可协议的企业,都可以享受25%的价格优惠;而没有在9月1日以后8个月内执行专利协议的公司,除付专利费用外,还要缴纳每月2%的利息。

6C表示,联合许可协议和专利使用费是全世界统一格式,其许可方式及价格是公平、合理、无差别、统一的。

中国已加入《巴黎公约》并有完善的专利法,而且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和整个行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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