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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格式文书样式

行政处罚格式文书样式

1、案件受理登记表

2、不予处理决定书

3、案件移送函

4、询问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

6、检查笔录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9、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

1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3、听证通知书

14、听证笔录

15、听证报告

16、案件评议笔录

17、行政处罚决定书

18、当场处罚决定书

19、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20、收缴物品决定书

21、收缴物品清单

22、责令限期通知书

23、责令停止通知书

24、送达回证

25、送达公告

26、委托送达函

27、强制执行通知书

28、强制执行申请书

29、立(销)案审批表

30、审批表(通用)

31、申请回避审批表

32、结案表

(行政机关名称)

案件受理登记表

编号:

受理时间

案件来源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接报机构

接报人

报告内容

 

受理意见

 

承办人:

年月日

接报机

构意见

 

年月日

备注

使用说明:

案件受理登记表,是民政部门接受单位和个人报案,登记备查使用的法律文书。

该文书是民政部门接受行政案件的原始凭证,制作好该文书,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接受来自群众、社会以及民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有利于做好各种执法数据的统计工作。

制作说明:

1、案件来源是指举报人举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来人)、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下级上报等。

2、报告人是指案件举报人、移送、交办或上报单位等。

3、主要内容应写明举报、移送、交办或上报的案件内容,即:

(1)违法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能写明的要写明,如上述情况不明的,应向报告人尽可能多地了解一些。

(2)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有受害人的,要写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受害情况。

(3)有关证据材料以及可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名称和数量。

如果违法嫌疑人是单位的,要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

4、受理意见是承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与有关单位、人员协调;或建议移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建议办理立案手续等。

5、接报机构意见是接报机构负责人对受理意见的批示,负责人应写明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拟办意见,并签署姓名。

注意事项:

1、应当尽量记载清楚报告人的基本情况,但报告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由于报告人不愿意透露个人情况等原因无法记载报案人有关个人情况的,应当在备注栏中简要注明。

2、对报告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3、民政部门对报告的群众应当认真负责、热情接待,严格依法办事,促使报告人员清楚全面地表述案情,特别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及涉及的有关人员等方面情况,为进一步调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明显不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或者明显没有违法的,要向报告人员解释清楚或者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

 

(行政机关名称)

不予处理决定书

民罚〔〕第号

(报告人):

对你于年月日报称的

一案,我们经审查认为

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处理。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不予处理决定书,是指民政部门对要求答复的举报人报案的行政案件调查后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情形,作出不予处理决定时所用的法律文书。

民政部门向行政违法案件的报案人送达不予处理决定书有利于体现民政执法的严肃性,保障报案人依法行使知情权。

注意事项:

1、不予处理不同于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是民政部门受理案件后,认为依法不应当或者可以不追究违法嫌疑人行政责任。

2、该文书只适用于举报人明确要求民政部门答复的案件,目的在于给举报人一个交代,保障其知情权和寻求进一步救济的权利。

对于其他举报人没有明确要求答复的行政违法案件,如果民政部门调查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者因违法情节轻微等情形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不要求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

当然,民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制作法律文书给报案人。

(行政机关名称)

案件移送函

民罚〔〕第号

(有权处理单位):

我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

一案,经审查发现

故该案不属于我机关管辖,根据

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

1、

2、

3、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案件移送函,是民政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通知性文书。

制作说明:

应写清涉案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以及初步掌握的涉嫌违法事实、移送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注意事项:

1、移送主要有三种情况:

(1)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而属于其他民政部门管辖的;

(2)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民政部门管辖,而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

2、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应随案移送,并在移送函附件栏中注明材料名称。

3、如果有明确的举报人,移送单位应将移送情况、受案单位告知举报人。

第页共页

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询问人记录人

被询问人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职业身份证号码现住址

联系电话

问:

我们是(行政机关名称)的工作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请过目确认。

答:

我看清楚了。

问:

现我们依法向你询问一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你听清楚了吗?

答: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

(被询问人书写)

被询问人(签名)年月日

询问人(签名)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年月日

使用说明:

询问笔录,是民政部门办案人员为查清案情,依法对当事人和证人了解案件情况时所制作的问答实录。

询问笔录一经核实,就成为民政部门以后裁决行政案件以及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办案人员必须依法认真制作。

制作说明:

1、记录询问起止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2、调查询问要直接明了,一事一问。

3、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

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沉默”等。

4、询问完毕后应当核对笔录。

将笔录交被询问人自己阅读,被询问人不识字的,可由执法人员向其宣读(记录宣读人等情况)。

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误或遗漏的,可予补正。

补正之处应由被询问人摁手印确认。

5、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填写页码,被询问人逐页签章。

在笔录最后一页,由被询问人写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或“以上记录属实”等字样,并签章、注明日期。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人、记录人在笔录最后分别签名。

注意事项:

1、询问人员在询问之前应先出具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能把证人召集在一起让他们互相提示。

3、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注意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询问方式。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询问笔录上应当注明翻译的基本情况。

4、办案人员不得向被询问人透露案情,不能表示自己对案件的倾向性意见,不能引导、暗示被询问人的陈述方向,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被询问人。

5、询问内容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办案人员应当注意保密。

6、询问笔录要尽量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意,尽可能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页共页

现场勘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勘查人员姓名、职务

勘查过程及结果

现场勘查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使用说明:

现场勘查笔录,是民政部门办案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进行勘查时记录勘查过程和结果的文书。

勘查现场的任务是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判决案件性质。

勘查笔录客观地记录了勘查的过程和提取的证据等情况,是民政部门分析、研究和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制作要求:

1、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与询问笔录要求原则一致。

2、现场勘查笔录应与现场堪查内容相一致。

注意事项:

1、民政部门办理案件时,并不一律要求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只有办案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才进行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来源,办案人员勘查时应当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现场勘查笔录是对案件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记载,应当按照对现场勘查的顺序用准确、清楚的语言客观记录,不包括勘查人员对现场及案件情况的分析评判。

如有必要,可对现场进行拍摄、录像。

3、现场勘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勘查情况应当当场制作勘查笔录。

第页共页

检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检查人员姓名、职务

检查过程及情况

检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使用说明:

检查笔录,是民政部门办案人员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现场进行检查时,对检查过程和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

检查的目的在于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查清案情。

制作说明:

检查笔录与现场堪查笔录制作原则一致。

注意事项:

1、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办案人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当场制作检查笔录。

需要扣押有关物品、文件的,要当场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检查时应当通知被检查人或者其家属或者其他证人到场,如果对单位进行检查,应当邀请该单位的代表到场。

3、检查时要严格、文明执法,要尽量避免损害物品,不得无故扩大检查范围,而且应全面、细致,不能大而化小,走过场。

4、检查过程及情况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行政机关名称)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民罚〔〕第号

案由

办案部门

证据持有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证据持有单位

联系电话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地点。

在保存期间内未经本机关批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编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特征

备注

证据持有人(签名):

年月日

承办人(两人以上签名):

年月日

注:

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使用说明: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是民政部门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是法定证据保全措施的一种,目的是保护可能灭失的证据不被隐匿、转移、销毁,利于查清案情。

注意事项:

1、先行登记保存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应当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应当会同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必须时,应当对登记保存的证据拍照。

2、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民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证据持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被登记保存的物品。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应当一式两份填写,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由办案人员带回附卷备查。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的左上角要加盖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民政部门的印章。

(行政机关名称)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民罚〔〕第号

案由

办案部门

被扣押物品、

文件持有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被扣押物品、

文件持有单位

联系电话

住所地

编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特征

备注

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承办人(两人以上签名):

 

年月日

注:

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附卷。

使用说明: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是民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将涉案物品、文件进行扣押时所使用的文书。

办案人员在扣押有关物品和文件时,应当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清楚完整地记载扣押物品、文件的情况,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1、扣押的对象应当是可以用来作为证据的物品或文件,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2、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光盘及其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检查能否正常打开或播放,记明案由、对象、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妥善保管。

3、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

4、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意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与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以及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的衔接。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应当一式两份填写,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由办案人员带回附卷备查。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左上角要加盖采取扣押措施的民政部门的印章。

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

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

绍兴市上虞区殡葬管理所民罚〔〕第号

案由

办案部门

领取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扣押清单文号

浙民罚〔〕第号

编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特征

备注

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领取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注:

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附卷。

使用说明:

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是民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制作的记载依法扣押的物品和文件退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时所开具的文书。

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民政部门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依法不应当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及时退还原主。

注意事项:

1、涉案财物的处理是行政案件办理中重要且敏感的问题,所有扣押财物的来龙去脉都必须清楚记载,使其有据可查,不能认为既然物品、文件已经退还原主,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就可有可无。

同时,填写该文书时要注意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衔接。

2、对找不到原主而又难以保管或无法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录像后变卖。

变卖后,如找到物品原主的,应当及时退还变卖的价款;一时难以找到物品原主的,应当将变卖的价款提成;确实找不到物品原主的,应将变卖的价款上交国库。

3、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应当一式两份填写,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备查。

4、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的左上角要加盖发还物品、文件的民政部门的印章。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民罚〔〕第号

(被告知人):

你(单位)因

违反了

根据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罚。

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或者:

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如果有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

第页共页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

告知单位告知人

被告知人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以上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答: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对本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

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明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问:

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

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意见吗?

答:

答: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被告知人(签名):

年月日

 

使用说明: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是民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而制作的告知性文书和记载告知内容的实录。

注意事项:

1、对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办案机构在告知违法嫌疑人享有的权利时,仅告知陈述权和申辩权即可。

2、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法》只要求办案机关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不属于告知义务。

但是,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3、《行政处罚法》对告知的形式未作具体规定,所以已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就可以不必要再制作告知笔录,但无论如何,告知内容及情况必须留有书面记载,以防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行政机关名称)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民罚〔〕第号

(听证申请人):

你(单位)因

一案,提出举行听证要求,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该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是民政部门对违法嫌疑人的听证申请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制作该文书时,主要要审查违法嫌疑人的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的时间是否超过民政部门指定的期限。

如果发现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民政部门应及时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行政机关名称)

听证通知书

民罚〔〕第号

(听证申请人):

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

一案举行听证会。

本次听证由担任听证主持人,担任听证员,担任听证记录人。

请你(单位)准时出席,若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本机关将终止听证。

参加听证请注意下列事项:

1、当事人如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需要回避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2、当事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在听证会开始之前,向本机关提交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听证通知书,是民政部门决定受理听证申请人的听证申请之后,用来告知其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的法律文书。

对于符合听证范围的案件,只要听证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民政部门必须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注意事项:

1、违法嫌疑人在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符合听证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并用听证通知书通知听证申请人听证时间和地点。

2、民政部门受理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使用该文书时应当注意不要违反送达期限的规定。

3、对于其他听证参加人,如委托代理人、证人等,民政部门可以采取电话通知等方式,不必都采取书面形式通知。

 

第页共页

听证笔录

案由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

旁听人数: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记录人

听证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本案办案人员职务

听证内容记录: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案办案人员(签名)

听证主持人(签名)

听证员(签名)记录人(签名)

使用说明:

听证笔录,是民政部门在举行听证时对听证过程和内容所作的记录。

听证是《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在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时规定的重要程序,听证笔录经当事人核实后是民政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制作说明:

1、笔录要清楚简练,尽量体现出听证按程序、分阶段进行的全过程,

(1)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2)事实调查: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听证主持人提问;(3)双方辩论:

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交换意见,申辩各自观点。

2、听证完毕后应当核对笔录。

将笔录交听证参加人阅读,当事人认为笔录有误或遗漏的,可予以补正。

补正之处应由该当事人摁手印确认。

3、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填写页码,当事人逐页签章。

在笔录最后一页,由当事人写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或“以上记录属实”等字样,并签章、注明日期。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在笔录最后分别签名。

注意事项:

1、听证是行政案件调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举证和质证,并反映在听证笔录中。

听证笔录应当条理清楚,准确无误。

2、证人不得旁听听证会,需要其作证时才出席,证人陈述完毕应核对笔录、签字后退席;一个案件有两名以上证人的,应逐个出席作证。

听证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及听证经过

一案,我机关拟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嫌疑人为此提出听证申请。

我机关受理后,于年月日举行了听证。

听证活动由主持,参与评议,(当事人及其它听证参加人)出席参加了听证。

二、当事人及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

委托代理人

办案人员

三、听证陈述和辩解情况

四、听证查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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