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B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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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B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知识竞赛(B卷)

一、必答题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2)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

(3)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哪个立法机关颁布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颁布。

3.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向哪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何时颁布?

何时实施?

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5.《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6.《条例》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7.应该如何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动地域上的变化。

《条例》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适用《条例》。

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也不适用《条例》。

8.应该如何理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的的界定。

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

现实中,对于一个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

9.何谓“成年育龄人员”?

《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

10.“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是否属于《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

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异地居住的原因是: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二是异地居住,在完成以上事由后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

11.“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是否属于《条例》所称流动人口?

这些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因此不适用《条例》。

12.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属于流动人口吗?

对于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为哪级政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

14.《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哪些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以下领导责任:

一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三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1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是什么?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这一工作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

一是两地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三是户籍所在地配合。

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6.国务院哪个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1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18.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有哪些?

相关部门主要包括: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但不局限于这些部门。

19.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20.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21.为什么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婚育证明制度?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

实行这一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22.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

《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

23.《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与1998年的《办法》有什么变化?

由于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1998年《办法》规定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

24.成年育龄妇女什么时候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

二、抢答题

1.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哪个机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

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3.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哪些?

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

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4.《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除《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6.成年育龄妇女应向什么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7.哪些机构负责查验婚育证明?

验证机构为: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现居住地验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验证,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

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的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提倡通过“一站式”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

(2)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补办,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办期限为3个月。

对于补办方式,一是可委托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与户籍地进行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

(3)对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使他们了解在本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等。

9.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主要协助义务有哪些?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协助义务有:

(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

(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

10.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九条规定: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11.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情况通报后,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后的责任,即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查验婚育证明,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政策咨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向户籍地通报情况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12.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获取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流入期间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发放、服务;流动人口返乡期间,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药具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的衔接工作。

13.流动人口除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享有的其他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一般包括: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1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个人要交费吗?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些?

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16.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如何休假?

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动人口可以依据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享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息权利。

一般为:

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17.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是否还享受户籍地的奖励优待政策?

《条例》规定,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

18.户籍地应落实的奖励优待有哪些?

户籍地应依法落实的奖励优待,主要包括:

(1)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2)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19.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20、《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都有哪些?

《条例》对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作出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

(1)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2)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

(2)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21、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哪些义务?

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履行以下义务:

(1)成年育龄妇女应办理婚育证明;

(2)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3)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22、《条例》对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有关工作。

如《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在现居住地享有休假,以及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优待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落实。

23、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不仅要免费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以使户籍所在地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2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避孕节育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向户籍地通报?

《条例》规定: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25、户籍地是否有权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不了解情况或管理需要为理由,强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6、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义务是什么?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

(2)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

27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义务是什么?

现居住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义务。

出租屋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主要居所,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协助配合,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的重要环节,因此,对其配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符合基层实际。

其具体义务包括:

(1)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

(2)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如实提供。

28.《条例》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2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用人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这里的“计划生育工作”,也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30、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包括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以及避孕药具发放、提供相关服务等。

三、风险题

1、用人单位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包括,是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是否依法落实有关奖励优待,是否及时通报信息,以及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服务管理的情况。

2、流动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吗?

可以。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这里所说的“育龄夫妻”是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现居住地的夫妻。

3.流动人口再生育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吗?

不可以。

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应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

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4.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5.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服务登记。

6.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在办理时限上有什么要求?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

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7、如何理解《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方针之一。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就公民个人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益身心健康;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实行孕前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

8、《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114号)中对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原则是:

各司其职、责任共担。

协调配合、多方共赢。

规范管理、优质服务。

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9.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主要内容是:

(1)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

(2)落实流入地责任,强化属地化管理。

(3)落实流出地责任,加强源头管理。

(4)强化双向配合,建立层级协调机制。

(5)推动多地合作,建立完善区域协作机制。

(6)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便捷高效的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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