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手册试行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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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

考务工作手册(试行)

教育部考试中心制订

2006年6月

说明

  本《考务手册》对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考点和评卷点应按本手册的规定,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第一章考务实施机构

一、省级考试承办机构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的部署,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该项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的规划以及本省自考相关专业学生参加该项考试的规模,合理测算当次考试的考生规模。

并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的考试日程安排,估算当次考试需要的机器数量,对考点进行布局,在此基础上审批、设置考点,确保考点能够满足考生报考需要。

2、按《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管理规则》规定的考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考点,对审批合格的考点颁发《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IT-NTET)考点资格证》,并按《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信息标准》的规定编号后,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同时,按规定的格式上报电子备案数据)。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应于规定的日期之前(见第六章“考试工作日程”)将考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等信息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并公告考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

 3、配置考务及技术工作人员,接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有关培训和考核。

4、管理并指导考点工作,在考前对考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颁发上岗证(式样见附录)。

5、具体考务环节:

汇总本省各考点考生报名数据;配置省级考试专用计算机(不低于考点机器设备验收标准)用于考试期间对所属考点的考试情况进行宏观监控;审核汇总考试数据,对需要人工评卷的试卷,组织评卷、登分;负责本省考试数据的上报、存档;转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负责本省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将每次考试考生原始数据集中存档半年备查(从全国统考结束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统一销毁。

  6、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风考纪;组织考试巡视、监督;负责对违纪考生成绩做出处理。

7、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该项考试的安全保密。

8、负责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考试收费标准审批手续,完成本省考试费收取、结算。

二、考点

  考点负责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考点在考前要接受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组织的考务、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验收,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须持证上岗。

  考点的主要考务工作是:

  1、做好网上报名工作。

各考点应按照本《手册》第三章的要求,做好网上报名前本考点考场初始编排与动态调整,考生报名资格审核、收费、电子摄像、收取考生报名表等各项工作。

  2、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提供的软件,编排考场,编排准考证号(注:

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也可以决定集中统一编排)。

准考证可以由考生自行通过网络打印,对于考生提出需要由考点提供准考证的,考点应该提供打印准考证服务。

3、编排上机考试时间表,并向考生公布。

4、按照本《手册》的规定,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5、负责本考点上机考试软件的安装和调试。

6、实施上机考试,报告考试情况和上报考试数据。

7、组织考试的后勤保障工作。

8、负责本考点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

  9、考生成绩单可以由考生通过网络打印。

对于提出需要由考点打印的,考点应该按照省级考试机构下发的成绩数据库打印成绩单。

10、分发合格证书。

11、考试宣传工作、接受考生咨询。

12、负责将考生报名表存档半年(从考试结束当天计算),半年后集中销毁;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考试系统卸载,并将当次考试试题(光盘)交回省级考试承办机构。

13、考试收费与结算工作。

三、评卷点

  评卷点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设立,对需要人工评卷的试题进行评卷、登分。

  评卷点的主要工作是:

  1、在统一的网上评卷平台上完成评卷、登分工作,并对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核对;

  2、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信息标准》规定的数据库文件格式,将考生数据报送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审查后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四、其他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考点中设立中心考点,协助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完成部分技术工作。

中心考点的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和中心考点自行协商确定。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可以委托中心考点代表本省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二章安全保密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本考试的试题(光盘)、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

二、本考试的试题(光盘)在考前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放给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在保密的情况下复制,下发给所属考点。

具体时间安排见本《手册》第六章。

三、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试题(光盘),并负责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必须责任到人,确保安全。

试题(光盘)在交接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核对数量、检查密封、双方签字的交接手续。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在收到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材料后,应签发回执。

回执应有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公章。

四、试题(光盘)存放规定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和考点必须建立保密室。

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保险柜和防火器材;并要经当地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试题(光盘)必须存放在保密室的保险柜内。

存放期间,必须有专人昼夜值守。

任何情况下,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

保密室要有严格的责任制、交接手续和值班记录。

试题(光盘)在考试前,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在保密的条件下复制并检查,确认可以正常使用后密封,通过保密渠道下发给所属考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五、各考点考前软件安装调试期间的安全保密规定见《本手册》第四章第4节。

六、考试期间各考试机构应安排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一周告知上一级考试机构。

遇失密、泄密时,应立即报告上级考试机构,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同时向当地公安和保密部门报告。

如未能及时破案,经省级考试承办机构批准后,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

在失密、泄密范围内实施的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宣布无效。

七、考试结束后,未经教育部考试中心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复制、泄露已经使用的试题。

八、对于需要人工评卷的试题,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提供网上评卷的计算机平台,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组织评卷。

有关人员出入评卷场应凭规定的证件;评卷人不得擅自将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带出评卷场所;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在当次考试结束后发送到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

九、考生的成绩数据信息公布前属国家秘密。

各级考试机构要有明确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考试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考试信息。

十、人工评卷使用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在评卷工作结束后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销毁;

十一、上机考试有关材料的交接、保存、销毁的规定见第四章。

第三章报名、准考证的编排和打印

一、报名

1、报名之前的准备工作

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当次考试开考科目、考试日期、网上报名的网址、流程和时间安排。

在报名开始前,每一考点按照本考点用于考生考试使用的计算机数量(注:

不包括服务器、管理机、备用考试机)和统一规定的上机考试时间和开考科目,在考务管理平台中初步设置考场,以便考务系统自动测算本考点可以接纳的最大报名人数(报名开始之后各考点需根据报名人数的变化调整初始考场设置,具体办法见相应软件的技术培训资料)。

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考点在网上报名之前的准备工作统一管理,集中进行。

2、报名方式。

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可以直接到考点现场报名(也是网上报名,只不过上网地点在考点,信息录入在考点)。

倡议考生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这样可以节约自己在考点现场报名的排队等候时间。

为方便考生报名,当考生选择考点时,网上将实时自动显示该考点最多可容纳考生报名数量、已报名人数。

3、考生一次只能报考一个考试科目。

报名应采集的信息见《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信息标准》(见附录)。

报名信息的准确性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系统提供考生信息的校对和更正功能,已经报名的考生可以在报名网站公布的截止日期前,凭借机器返回的帐号和密码登陆报名系统,核查或更改个人报名信息。

过了规定日期,报名信息不得更改。

4、考生在网上报名后,在网上报名流程图中规定的日期内到考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缴费、电子摄像。

具体过程如下:

a)考点工作人员首先检查考生报名表是否有考生本人签名(考点不得接受考生未签字的报名表,否则报名表中的错误信息引起的纠纷由考点负责),然后通过报名平台与“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办公室”提供的数据库比较,核查该生是否具有报考资格;按有关规定属于可以免培训的,或者是自学考试考生的,考点不进行网上核查,但应核查有关证明(自学考试考生需要出具自学考试准考证)的原件,同时要求考生将复印件1份贴在报名表背面。

对通过审核的考生,考点核查人员在考生报名表上对应栏目签字(或用本人印章),同时加盖考点公章。

b)考生通过报考资格核查后,持报名表缴费。

考点财务工作人员验看考生报名表中的报名资格审核栏,对报名资格审核栏目上本考点盖章通过的考生足额收取报名考试费,并在报名表对应栏目加盖财务章。

c)考生持加盖财务章的报名表,接受电子摄像。

考点将报名表收存,报名手续完毕。

5、考生网上报名在足额缴费后生效。

考生网上报名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报考资格审核并缴费的,报名失效,其网上报名信息不予以保留。

6、收到考生报名表后,考点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考生的交费和培训通过信息。

交费后考生可以凭本人帐号和密码在网上查询报名是否生效。

7、进行电子摄像使用的数码摄像头须符合《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考点设备标准》(见附件)。

8、网上报名的具体流程、时间、手续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在报名网站上统一发布。

二、准考证的编排、打印

在报名截止后,考点使用统一的考务管理平台,完成考场和准考证号编排。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也可以进行统一集中编排。

准考证号的编排规则由《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信息标准》规定。

考生可以登陆报名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考生提出需要由所在考点打印的,考点应该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考前准备与考试实施

一、准备考场,聘请和培训监考员

1、考试前,应安排好上机考试的考场。

用于考试的机器设备和软件必须符合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规定的要求;考点必须确保没有病毒影响上机考试正常进行。

有硬盘保护卡的,必须撤除或关闭硬盘保护卡,否则将会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考试的计算机上应该安装常用的汉字输入法(五笔、全拼、智能ABC等),并保证系统默认的切换键不变。

考生对输入法有特殊要求并于考试之前提出的,经考点安装测试与考试系统不冲突的,应允许安装使用,但必须由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安装。

按要求做好考场监控系统的调试。

考前考试系统的安装、调试详见本章第四条。

  2、对考场的基本要求

  

(1)考生座位之间前后、左右间距合适,不得影响考生答题和监考人员巡视。

  

(2)考场应有充足的光线。

保证适当的通风和安静的环境。

  (3)在实施考试时,考场内除必备物品外,其它物品均应移出考场外。

  3、在考试前两天,应在每一考场门口张贴本考场考试的等级、考场号及本考场准考证起讫号,应在考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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