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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审核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为例会制,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贵州电力投资公司安全例会后两天内召开,节假日或召开紧急会议时另行通知。

第二条会议由投资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派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主持。

第三条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一)投资投资公司党政领导、分管安全、生产、机电业务的副总工程师,投资公司机关各部室负责人等;

(二)各矿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安监部部长;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公司领导向总经理请假,其他人员向安全副总请假,并委托他人参加,否则按旷会处理,因故迟到者要向主持人说明原因。

(四)每次会议安全监察部负责统计到会人员和单位,无故迟到、旷会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会议内容和议题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投资投资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

(二)通报投资投资公司上月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安全生产经验;

(三)通报各类事故情况,分析重伤以上事故原因;

(四)研究、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办公会议召开之前各矿必须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下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上报投资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六条每次会议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

会后对所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纪要上报下发并存档保存;与会人员必须及时地传达到所属单位职工,并认真组织落实会议的有关决议,对没有落实或没有按时落实的,追究与会人员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工作标准和责任追究,做到层层有分工、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并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实际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第三条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四条投资公司及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与经济利益挂钩,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国电毕节双龙煤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目标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公司及各单位每年下发党政1号文,确立安全生产指导思想,确定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提出实现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把安全生产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各单位再进一步分解,并以此作为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

第三条投资公司每季度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总评,投资公司对完成指标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完成指标差的单位进行处罚。

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并按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奖罚标准进行奖罚。

第四条投资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保证安全目标管理办法有效的运行,达到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资金的投入渠道,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费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资金主要用于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抢险救灾和先进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安全费用资金由投资公司统一提取、使用和管理。

投资公司按每年制定的安全费用计划,统一安排各单位所需安全费用资金、工程项目和安全设备与设施。

第五条安全费用资金的使用必须按计划确定安全项目、落实资金、确定项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费用资金要专款专用。

安全资金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

为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进“两型三化”(两型是指本质安全型、安全高效型;三化是指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人员培训制度化)矿井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保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岗位职责和考核奖罚办法。

第三条投资公司年初制定各生产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保证达标规划实现的相应措施,采取定期检查和动态抽查、专项检查和互检互查等方式,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主动达标、动态达标、全面达标水平。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执行《贵州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五条投资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各单位要执行矿周检、队日检、班班检的检查验收制度。

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定级,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二次复查,确保检查验收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投资公司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应有投资公司领导参加,由安全监察部牵头,生产、机电、通风、等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各生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验收。

第七条投资公司各专业部门要对各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检查内容要具体全面,并将检查考核结果纳入月度考核中。

第八条投资公司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应提前制定出具体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投资公司及各单位要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纳入各矿、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否决指标之一,与经济利益挂钩,奖优罚劣,并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防范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是员工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员安全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投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考核各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全投资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投资公司劳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投资公司全员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负责矿级干部安全培训的调学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队级以下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制定员工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六条企业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安全培训要按照《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所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要求实施教学,健全完善教学计划的编制、教案编审、听课记录等制度。

第八条安全培训时间严格执行上级和投资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安全培训内容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第3号)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队级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应及时申请办理《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保证受培人员能够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投资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人员,责令重新进行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消除隐患,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隐患排查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资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活动,检查人员对于查出的隐患和违章行为要及时填写隐患通知单和隐患卡。

(二)投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随时对各矿进行巡回隐患排查,检查人员对于查出的隐患和违章行为要及时填写隐患通知单或隐患卡。

(三)对于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隐患的作业场所,在未消除或控制危险源以前,不得从事整改隐患以外的其他作业活动;各单位每周必须将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上报至投资公司安全监察部;

(五)投资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制定B级隐患的整改措施或整改方案;

(六)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台账,每周末对各单位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类、上报至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综合部。

第三条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解决的难易程度,将隐患分为A、B、C、D四级。

A级:

隐患严重、处理难度大,各单位解决不了的,须由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研究解决的重大隐患;

B级:

隐患较严重、处理难度较大,煤矿和相关业务部门解决不了,须由投资公司解决的重大或较大隐患。

C级:

由煤矿或相关业务部门解决的事故隐患。

D级:

由班组或作业人员能够立即解决的事故隐患。

其中:

A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由贵州电力公司组织专家研究整改措施,下达整改方案,并由投资公司分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B级隐患排查整改由投资公司总经理指派有关副职与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投资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C级隐患的排查整改由矿长或分管副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分管安全副职和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D级隐患排查整改由队长全面负责,副队长或班组长负责实施隐患整改,安检员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一)各单位或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各单位发现的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治或整治不利的,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安全监督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不安全状态或不安全行为的有效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以达到保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连续检查和特殊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投资公司每月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单位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队级要坚持日检、班组要班班检查。

平时投资公司及各单位要组织小分队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安全检查,并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突击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季节性特点,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三条安全生产大检查必须由主要领导带队,组织各专业部门和安监部门以及现场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检查的重点要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季节性特点确定。

第四条检查内容主要是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检查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兑现情况;检查工作现场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检查工程质量、设备和设施质量、文明生产等情况。

第五条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实行闭环管理,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采取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停止作业、立即撤人和经济处罚等相应措施,定措施、定日期、定责任人的办法进行解决,逾期未改正的要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结合投资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第三条各矿井每个工作面的设计、矿井第一个工作面和初次采用或试验新工艺、新产品或新技术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提前一个月报投资公司审核。

第四条一些重要工程(如大硐室开凿、井巷大修、主要设备安装或检修、巷道贯通、石门揭煤)和重大隐患(如过地质构造带、过空巷、煤柱区、通风瓦斯治理、防治水等)都必须制定有针对性、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投资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工程技术人员审批。

上报投资公司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由投资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要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有效。

第六条审批人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设计规范和作业规程编制说明等有关规定,全面细致审核,提出改正意见或内容补充并签字。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

审批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标准的时限负责。

对于不负责任的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每年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并在上年的12月底前报送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保证矿用设备、器材符合标准要求,保持完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对各类矿用设备、器材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严把矿用设备、器材采购准入关,严禁采购没有安全合格证或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矿用设备、器材。

第四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检验程序、检查方法、明确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

第五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过程中的检测标准、检测周期、检测方法,明确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矿用设备、器材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方法。

第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各类设备、器材按规定和要求做出检测检验计划、大维修计划、更新计划和报废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时间安排。

第八条各类设备、器材的检测检验、检修、更新和报废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九条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工作,防治重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灾害制定相应的预防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主要灾害。

各矿井主要灾害有:

“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采掘工作面冒顶、透水、机电运输、有害气体中毒、爆炸物品的运输和使用等。

第四条各单位要根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主要灾害,制定专门的预防措施。

采取的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操作性。

第五条主要灾害的预防措施要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新的技术规定和标准要求及时修改完善预防措施。

第六条各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主要灾害的监督管理,加强主要灾害的监控监测工作,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公司及矿必须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做到对重大危险源掌握准确,防范措施、治理方案可行。

第三条投资公司及各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专家评审批准后及时报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监部门备案。

第四条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针对演习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补充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其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各生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为保证预案及措施的科学性、符合性及可操作性,矿属各单位应急救援措施每季度修订和补充完善一次;矿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修订和补充完善一次。

遇条件变化要随时修订、补充应急预案及措施内容。

已批准的《应急预案》和每季度的修改补充内容应立即向全体职工贯彻,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八条在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真实情况或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的,按照投资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和安全奖罚考核管理办法,并根据安全生产的新目标、新要求及时修改。

第三条安全考核主要包括安全伤亡事故、千人负伤率、非伤亡列级事故、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各类管理人员日常安全管理等内容。

要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加以调整奖罚考核标准。

第四条安全奖罚标准必须根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权利与义务、安全风险等确定安全奖罚标准,具体指标应在安全考核奖罚办法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安全考核奖罚办法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各井工煤矿入井人员的管理,保证入井人员的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对拒绝接受检身的人员,严禁入井。

第三条入井检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入井检身工作由各井口安监站负责,每班必须至少两人在副井口处检身。

(二)采取看、摸、闻等办法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井人员严禁入井。

1、入井不戴安全帽;

2、穿化纤衣服;

3、未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

4、入井前喝酒;

5、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

(四)矿安检部对检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禁入井者,追究检身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出入井人员清点执行下列规定

(一)入井人员必须持本人矿灯牌支领矿灯,特殊情况下,可由支灯单位出具证明方可支领矿灯;

(二)当班人员全部入井后,矿灯房要把入井人数汇报给矿调度室;

(三)入井人员升井后要及时将矿灯交还矿灯房;

(四)矿灯房要按单位建立入井人员灯牌牌板,各单位入井人员姓名、数量一目了然;

(五)矿灯房要建立入井人员登记簿,详细记录当班各单位入井人数和班后升井人数;

(六)在班后2小时内,矿灯房要将各单位未升井人数及未升井人员姓名向矿调度室汇报清楚。

矿调度必须向未升井人员所在单位了解未升井原因;

(七)加班人员升井后,矿灯房必须向矿调度详细汇报情况。

第五条严格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保证在线监控实时准确、运转正常。

 

安全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多渠道获得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实行全员管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举报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的、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的或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二)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的;

(三)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四)员工有“三违”行为的;

(五)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六)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七)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瓦斯超限作业的;

(八)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三条举报方式

直接举报:

举报人直接到安全监察部举报也可通过电话方式向有关领导举报。

第四条举报要求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二)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举报受理

(一)安全监察部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

(二)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六条对举报人的奖罚

(一)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确实属实的,分举报事项的大小,将对其奖励100~2000元;

(二)处罚:

对虚假举报者,恶意诽谤个人或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出给予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投资公司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现场指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地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入井次数规定

(一)投资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管理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

(二)各矿矿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带班次数不少于5次,安全生产管理系统领导每月不少于15次,带班次数不少于8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带班次数不少于4次。

(三)投资公司机关生产系统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0次;各煤矿部室及队级管理人员的下井检查带班次数,由各矿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投资公司备案。

第三条各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必须由队级管理人员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第四条入井检查和入井带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二)投资公司领导、机关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实际问题,除完成规定的下井次数外,如井下遇有巷道贯通、回采工作面初采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探放水、过断层等情况,投资公司领导、有关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要及时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矿矿长、队长是矿、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要协助矿长、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矿井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队长报告。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矿长、队长以及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投资公司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入井带班制度,明确入井带班的作业种类、入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入井带班次数、井下带班作业时间、入井路线、入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和考核管理办法等,建立下井登记制度和带班档案。

第六条  严格下井检查和带班人员的监督考核工作,投资公司及各矿每月对被考核人员下井检查带班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及时公布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入井检查带班情况纳入各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评先选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

第二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对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与审查负责。

第三条  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场所、操作准备、操作过程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各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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