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联社章程.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6837496 上传时间:2023-01-1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作联社章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合作联社章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合作联社章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合作联社章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合作联社章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作联社章程.docx

《合作联社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作联社章程.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作联社章程.docx

合作联社章程

******农业专业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物流国家级市场品牌集聚效应,增加企商合作相互合作关系,在我市“菜篮子”建设及区域经济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发展绿色生产、引导绿色消费、建设绿色市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关法律、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由南京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联社名称:

******农业专业合作联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本联社法定代表人:

本联社住所:

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66号,邮政编码:

211103。

第三条本联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共建共治。

第四条本联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产业基地建设,扶持成员包地种植,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芷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协调基地选址立项、基地认证、设施建设等配套政策的服务;

2、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3、合作编制南京地区果蔬产品分拣(包装)联盟标准、技术编码与溯源系统,开展社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4、开辟产销绿色通道,创新多元合作模式。

本着自愿合作的原则,按照**加工分拣(包装)标准、业务流程及结算方式组织运营的,可列入**“指定生产基地”、“特约供货商”,享有优先获取产销价格信息、进入**销售快速通道、集合配货等“一站式”服务。

5、按照“准商品”、“双挂牌双贴牌”、“可视化”方式,集中连片种植,发展订单、合作、加盟生产,就地检测、就近收购、整理包装、贴牌配送的,**亦可提供互联网经融服务、以奖代补、参股合作和联合争取政府项目扶持等方式,为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多元配套支持。

第五条本联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联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联社业务交易量(额)(注:

或者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联社为成员设立个人账号,主要记载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本联社投资兴办与本联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联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够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联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联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联社成员。

本联社吸收从事与本联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联社。

本联社成员有三个以上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专业合作社。

联社成员总数在二十个以下的,可以有一个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个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一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联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联社成员。

第一十一条本联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联社章程规定退出本联社;

(八)、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联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联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联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联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联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联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联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联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联社或者本联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联社或者本联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联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联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联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联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联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联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联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联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五名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联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联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三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联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联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决议;

(二)、签署本联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联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联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联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有七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联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计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理和1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联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联社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联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联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联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联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一年后,方可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执行监事质询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执行监事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联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联社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本联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联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联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联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联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联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联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联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联社所有,给本联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联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联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一次财务定期公共制度。

本联社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执行监事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联社的财务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联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联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联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联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联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联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联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联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联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联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本联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扩大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五条本联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联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联社的发展,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联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联社社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联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利弥补。

本联社的债务用本联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负责本联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本联社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联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联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联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联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联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联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联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本联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联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联社的财产和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联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联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额、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联社财产不足以清算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联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新闻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有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有本联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