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检查机构办理丁类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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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检查机构办理丁类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注意事项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7月21日勞檢4字第0970150700號函訂定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年12月9日勞職安2字第1031030167號函修正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9月21日勞職安2字第1041025905號函修正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9月13日勞職安2字第1051034615號函修正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4月11日勞職安2字第1061010787號函修正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7年1月30日勞職安2字第1071002452號函修正

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規定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受理申請後,應依形式審查方式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前項所稱形式審查於初審時,指對申請書及資料、文件是否齊備實施書面審查;於審查時,指依各營造工程之分項工程施工作業過程可能引起倒塌、崩塌、落磐、異常出水、可燃性及毒性氣體災害、異常氣壓災害及機械災害等主要危害之作業,事業單位是否已實施辨識評估及分析可能危害情形,並依法令規定規劃設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採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為審查。

1、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上述營造工程相關之分項工程,其與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主要危害作業能明確區隔者,免列入審查範圍,由勞動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勞動檢查。

1.1、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1)建築物:

依建築法之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雜項工作物中之「高壓輸配電鐵塔」、「煙囪」不列入。

(2)建築物高度:

自地表至最高樓層頂板上緣或頂層上緣之最大高度。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九款之「建築物高度」定義)

(3)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

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相關之營造工程工作場所。

(4)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地質改良、建築物基礎(含基樁)、地下室、擋土設施(如導溝、連續壁、預壘排樁、鋼板樁、鋼軌樁、擋土柱等)及支撐等之相關作業開始,使勞工在該工作場所作業。

1.2、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1)橋梁工程:

指架離地表或水面,供機動車輛通行之結構物,屬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者,不論其材料、結構形式、施工方式,該跨相關作業均列為危險性工作場所。

用以支撐油管、水管之橋梁、專供自行車通行之橋梁、人行陸橋及吊橋,不列入適用範圍。

(2)橋墩:

用以自地表或水面將橋梁架高(垂直或斜向)並支承或懸吊橋梁荷重之構造,其型式包括橋墩、橋台、橋塔及其他之型式支撐。

(3)橋墩中心:

橋墩頂部承載面之「斷面中心」。

由一個以上承載面組成之橋墩,為其承載構造斷面(平行於橋面之方向)之幾何中心。

(4)橋墩跨距(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距離):

沿橋梁設計線二相鄰橋墩中心之距離。

(5)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

橋梁工程中,屬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

(6)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橋墩基礎(含基樁、井式基礎、沉箱基礎)、擋土設施及支撐、圍堰、基礎開挖等之相關作業開始,使勞工在該工作場所開始作業。

1.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1)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具高壓室內作業之工程,包括沉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於表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或豎管內部實施作業之工程。

(2)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

高壓室內作業工程相關之工作場所。

(3)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高壓室內作業設備開始裝設。

1.4、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1)隧道工程:

於地表下方興建提供人、車通行及輸水等功能之地下通道之工程,包括豎坑開挖工程及以推(進)管、明挖覆蓋等於地下開挖、支撐之管(隧)道施工等均屬隧道工程。

a、隧道:

於地表下方開挖並支撐完妥之地下管體或構造物。

b、豎坑:

自地表以接近垂直之角度向地下開挖並支撐完妥之管體或坑道,包括豎管、豎坑、斜坑等。

(2)隧道長度及豎坑深度:

a、隧道長度:

以整體隧道施工長度論計,從地表之坑口或豎坑坑口等位置起算至隧道開挖終止點之距離。

b、豎坑深度:

自地表平行豎坑設計中心線至豎坑底部最深處之深度。

(3)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

灌漿、抽排水、凍結工法等地盤改良措施、洞口邊坡保護及必要輔助工程均包括在內。

a、隧道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隧道工程工作場所。

採推進施工之隧道工程如為地下小口徑管道,以機械設備推進工法作業,且確無需勞工進入者,則該管道不列入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範圍。

b、豎坑深度十五公尺以上之隧道工程工作場所。

(4)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隧道洞口、邊坡保護工程及豎坑之坑口、地表擋土支撐工程及必要之地層改良等之相關作業開始,使勞工在該工作場所作業。

1.5、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1)開挖工程:

以人為方式於地表向下挖掘土壤以形成洞穴、溝渠或凹坑等工程。

(2)開挖深度與開挖面積:

a、開挖深度:

自地表垂直至開挖範圍最深處之深度。

b、開挖面積:

開挖範圍之總水平投影面積,如開挖工程須設擋土支撐,而擋土支撐工程之開挖與開挖工程有明確區隔且不連續,施工安全不致互相影響者,擋土支撐工程之開挖可不納入計算。

(3)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

開挖工程範圍內相關之工程工作場所。

(4)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建築物或其他結構物基礎(含基樁)、擋土設施(如連續壁、預壘排樁、鋼板樁、鋼軌樁、擋土柱等)及灌漿、抽排水、凍結工法等必要之地盤改良輔助工法施工等作業開始,使勞工在該工作場所作業。

1.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1)模板支撐工程:

建築物、橋梁、隧道及其他任何構造物於施工中採用模板支撐者。

(2)模板支撐高度:

為支撐(架)之垂直高度。

自支承支撐架之地表或樓板面至模板底部之垂直高度。

非自地表支撐之懸臂式支撐架、懸吊式支撐架、橋架式支撐架等,為支撐架最低處(含底撐材、托架、構台等)至模板底部之垂直高度。

(3)模板支撐面積:

為建築物同一樓層、橋梁工程同一跨距及同一隧道工程之模板支撐面積。

(4)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

模板支撐工程相關作業工作場所。

(5)具有主要危害作業起始時點:

模板支撐之基礎(含樓板及其上架設之底撐材、托架、施工構台等)及架設相關作業開始,使勞工在該工作場所作業。

2、申請案申請書及送審資料文件審查

2.1、初審

(1)申請書與送審資料、文件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審查時應填具申請書及資料、文件等之清單、內容(詳如附件一、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初審結果表),就申請書及資料、文件是否齊備實施書面審查。

(2)內容參考「事業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文件參考手冊」之要求。

(3)文件資料應清晰,圖說應可明確辨識,法令特別規定事項是否符合規定應註明清楚。

2.2、退補件

申請書或資料、文件不全者或初審不合格者,以書面將不合規定情形通知事業單位限期補件,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退回其申請。

2.3、申請義務人

(1)應為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原事業單位或該危險性工作場所主體工程施作之事業單位。

(2)申請義務人變更之處理

經審查合格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於施工中原事業單位或該危險性工作場所主體工程施作之事業單位變更時,應由變更後之原事業單位或該危險性工作場所主體工程施作之事業單位重新評估,並申請審查,或以書面概括承受,且經原申請事業單位出具讓渡書,並依原申請審查合格之危險性工作場所資料、文件補正後確實辦理。

2.4、分段申請審查

對於營造工程內容較複雜、工期較長、施工條件變動性較大等特殊狀況之工程,其分項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於施工過程可明顯區隔者,得經勞動檢查機構同意後分段申請審查,惟應於相關危險性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前申請。

3、審查

3.1、書面通知施工安全評估小組成員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1)實施審查時,通知下列施工安全評估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a)工作場所負責人

(b)施工安全評估人員

(c)專任工程人員

(d)安全衛生人員

(e)工作場所作業主管(含承攬人之人員)

(2)必要時得要求危險性工作場所主體工程施工事業單位雇主、監造單位、相關承攬人、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列席。

3.2、審查小組審查

(1)針對不同個案可指定檢查員或成立審查小組實施審查,並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2)個案主辦檢查員應檢查申請案之完整性,對資料、文件不齊備者,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退補件,並加註審查時效以文件完備後起算,對於事業單位申請審查之申請書資料、文件應彙整提供審查小組審查。

(3)審查小組會議應由勞動檢查機構首長、副首長或相當人員主持,審查時,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項。

(4)事業單位申請案說明

(a)內容至少包括工程概要、現況調查結果、施工方法、施工機具、安全評估之重大危害及其災害防止對策、擬採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如何落實於施工現場等,可以簡報方式為之。

(b)審查小組以形式審查方式進行作業,並就事業單位之說明、申請書、資料、文件、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等,要求評估小組成員或邀請人員說明,對特定問題得指定事業單位之特定人員說明。

(5)審查小組成員所提供之意見如非法令要求者(審查意見單格式如附件二),可列為建議事項,不得列為審查合格之必要條件。

(6)邀請參與審查之專家學者之專業及適任性,應依各類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需求聘任,為確保審查之公正性,避免爭議,遴選專家學者請參考「危險性工作場所遴選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原則」(如附件五)辦理,至邀請之專家學者可從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專家學者資料庫」篩選,惟不宜過度集中於少數專家學者。

(7)審查會應作成結論(詳如附件三、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結果紀錄表),並載明於紀錄。

3.3、現場檢查

經審查小組建議並經勞動檢查機構同意認有必要時,得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前往該工作場所實施檢查,並通知施工安全評估小組人員配合。

3.4、審查重點

依各營造工程之分項工程施工作業過程可能引起倒塌、崩塌、落磐、異常出水、可燃性及毒性氣體災害、異常氣壓災害及機械災害等主要危害之作業,事業單位是否已實施辨識評估及分析可能危害情形,並依法令規定規劃設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採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為審查重點(詳如附件四、營造工程主要危害表)。

非前述主要危害不列入審查,例如預防累積性肌肉骨骼傷害措施不列入審查;另審查時可建議採用安全工法,不宜強制要求變更工法。

3.5、審查結果

3.5.1、合格

以書面將審查結果通知事業單位,合格之要件如下。

但申報之相關資料、文件雖未齊備,或需補正之資料非主要危害預防內容,經審查小組決定後,認為可做修正或補正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或補正後同意合格者,不在此限:

(1)申請書、資料及文件完整齊備。

(2)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施工作業潛在之特有災害項目均已確實評估且均有相對應之改善對策,且能有效預防主要危害之發生,施工過程中訂有查核點及查核人員再確認機制。

(3)事業單位列席審查小組說明人員,確實參與,且明晰應作為事項。

3.5.2、補正再審

(1)未符合合格要件或申報之相關資料、文件未確實、完整、齊備,經審查小組決議後,認為可做修正或補正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再審。

(2)審查會議決議補正後同意合格,並經書面通知限期修正或補正之申請案,未依審查結果缺失及應補正或改善內容修正或處理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再審。

3.5.3、不合格

未符合合格要件或申報之相關資料、文件未確實、完整、齊備,經審查小組決議後,認為無法以修正或補正方式達合格要件者,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審查不合格,並告知不合格原因及後續申請應具備事項。

3.5.4對於審查之結果及意見,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對於補正再審案,通知日數應予縮短,另對於通知限期修正或補正後同意合格案,應於七日內通知。

3.5.5對於事業單位工期緊迫送審之案件,於施工進度初期之送審文件部分如無顯著缺失,可列為分段申請審查之第一階段予以合格,並同意就合格部分先行動工,其他需補正部分列為第二階段補正再審。

3.5.6勞動檢查機構應確實管理審查作業期程,以受理申請後十日內完成初審作業為原則;初審合格者,以受理申請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審查會議,並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審查結果及意見為原則。

3.6、合格之撤銷及廢止

經審查合格之申請案,於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審查合格之同時,要求事業單位各項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應確實辦理,俾達防災需求。

如嗣後發現申報之申請書或資料、文件有虛偽造假情事,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至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至未按申報合格事項辦理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廢止「合格」之認定。

4、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變更

勞動檢查機構對經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督促事業單位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如附件六)時,確實對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並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書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記錄之。

5、追蹤檢查

為有效管制丁類工作場所確實依送審合格之資料文件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施,對於具主要危害作業之基礎開挖、擋土支撐組拆、模板支撐組拆、施工架組拆、鋼構組配、橋梁懸臂工作車、支撐先進工作車等推進及拆除作業,應要求事業單位主動通報作業時間,檢查員得依其通報時間點實施勞動檢查及查核。

6、附件

一、附件一、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初審結果表

二、附件二、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意見單

三、附件三、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結果紀錄表

四、附件四、營造工程主要危害表

五、附件五、危險性工作場所遴選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原則

六、附件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例示表

附件一、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初審結果表

事業單位名稱

 

營造工程名稱

初審日期

年月日

(如有分段申請時之各別工程名稱)

通知補正日期

年月日

補正日期

年月日

資料名稱

初審結果

(就申請書及資料、文件是否齊備,在“□”內打ˇ)註記

缺失或應補正內容說明

補正情形

一、申請書

1.申請書

□有□無

2.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提出申請審查

□是□否

3.申請資料文件清單(文件資料應分類及編定目錄、頁次、頁碼,並裝訂成冊)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簽章文件

4.1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1)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模板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放置材料地點下方支撐施工圖說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5)拆模時間表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2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1)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模板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圍堰、沉箱施工圖說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5)支撐架或工作車之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6)拆模時間表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3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4長度一千公尺、豎坑十五公尺以上之隧道工程

(1)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模板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施工圖說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5)拆模時間表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5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1)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模板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放置模板材料地點下方支撐施工圖說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5)拆模時間表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6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1)模板支撐施工圖說及計算書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放置模板材料地點下方支撐施工圖說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拆模時間表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二、施工計畫書

(一)工程概要

1.工程內容概要

1.1工程概要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1.2主要施工項目及作業內容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1.3分包計畫(□有分包□無分包)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施工方法及程序

2.1施工方法(特殊工法均應陳明)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2施工程序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現況調查

3.1基地及周界現況調查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2地質調查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3障礙物調查(影響施工安全之公共設施、交通設施及人文設施等)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4調查結果應採措施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營造工程施工安全衛生管理及交付承攬管理)

1.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1.1施工管理組織架構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1.2安全衛生組織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1.3安全衛生人員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1.4工作場所負責人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1.5各階層部門主管及各級監督指揮人員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1.6作業主管

1.6.1營造作業主管(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擋土支撐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鋼構組配作業主管等)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1.6.2有害作業主管(高壓室內作業主管、缺氧作業主管等)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1.6.3其他(隧道、坑道開挖作業專人確認、橋梁工程支撐架及工作車專人指揮作業等)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職業安全衛生協議計畫

2.1協議組織(應有組織組成及運作方式)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2協議方式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3協議週期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4協議工作場所之巡視方式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5協議事項之督導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含種類、時數、對象、辦理期間及辦理方式)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自動檢查計畫

4.1自動檢查項目(法令規定項目)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2主要危害作業安全評估結果項目之自動檢查計畫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3自動檢查結果之處理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4自動檢查之督導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5特定作業之管理計畫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5.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

5.1緊急應變計畫(含組織演練計畫流程、設施)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5.2醫療體系及急救計畫(含救護編組、後送及急救設施)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6.稽核管理計畫

6.1稽核事項(含假設工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簽章之確認及施作時之檢驗)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6.2稽核程序(含組織與職責)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6.3稽核紀錄及追蹤處理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註】: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參酌新修正之「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項目調整。

(三)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1.分項工程內容(範圍)(至少需分解至主要危害發生之作業)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作業方法及程序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作業組織

3.1作業組織架構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2職掌說明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

4.1使用機具及設施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2配置圖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5.作業日程計畫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6.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檢附施工圖、計畫書、預算表等)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三、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

1.初步危害分析表(含主要作業項目、危害項目、危害來源、危害影響、預防原則)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2.主要作業程序分析表(以進度表圖示拆解至主要危害發生之作業)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3.施工災害初步分析表(分析主要作業項目之矩陣表)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表(施工計畫作業內容、施工順序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工程經驗檢討評估)

4.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表(含評估項目、評估內容、評估依據、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評估結果、改善對策)

□是□否□須補正□已補正

4.2分項工程作業基本事項檢討評估表(含主要作業項目、災害類型、評估內容、評估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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