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件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 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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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件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依据

为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现依据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借鉴国际通用的“骆驼(CAMEL)评级体系”,并充分结合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二、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

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评级可以建立一个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和经营状况的分析框架,提出一系列分析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方法与标准,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通过对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管理要素的评价,系统地分析、识别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监管机构据此确定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它既是对监管机构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的总结,同时也为下一个周期的持续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是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持续监管的重要监管工具。

(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

第二章评级要素

一、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Adequacy)

(一)定量指标

1.资本充足率

2.核心资本充足率

(二)定性因素

1.信用社资本的构成和质量

2.信用社整体财务状况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3.信用社资产质量及其对资本的影响

4.信用社通过其他渠道增加资本的能力,包括社员提供支持的意愿和实际注入资本的情况

5.信用社对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的管理情况

二、资产质量状况(AssetQuality)

(一)定量指标

1.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资产率

2.正常贷款迁徙率

3.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4.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比例

5.十大集团客户贷款比例

6.不良信贷资产余额下降率

(二)定性因素

1.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的变动趋势及其对信用社整体资产质量状况的影响

2.信用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及其有效性

3.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4.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及其管理状况

5.贷款以外其他资产风险管理状况

三、管理状况(Management)

(一)信用社法人治理状况

1.信用社法人治理的基本结构

2.信用社法人治理的决策机制

3.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执行机制

4.信用社法人治理的监督机制

5.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内部控制状况

1.内部控制环境

2.风险识别与评估

3.内部控制措施

4.信息交流与反馈

5.监督评价与纠正

四、盈利状况(Earnings)

(一)定量指标

1.资产利润率

2.资本利润率

3.成本收入比率

4.风险资产利润率

(二)定性因素

1.信用社的成本费用和收入状况以及盈利水平和趋势

2.信用社盈利的质量,以及信用社盈利对业务发展与资产损失准备提取的影响

3.信用社财务预决算体系,财务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流动性状况(Liquidity)

(一)定量指标

1.流动性比例

2.核心负债依存度

3.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

4.(人民币、外币合并)存贷款比例

5.拆入资金比例

(二)定性因素

1.资金来源的构成、变化趋势和稳定性

2.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资金头寸的调配情况

3.流动性的管理情况

4.信用社以主动负债形式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

5.管理层有效识别、监测和调控信用社头寸的能力

六、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评级和综合评级结果均以1级至6级表示,越大的数字表明越低的级别和越高的监管关注程度。

实行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以县辖为单位评级;县(市)农村信用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型地(市)联社以法人为单位评级;管理型的地(市)联社及省级联社定量指标采用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汇总数据,定性因素计分不仅要对联社自身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还应充分考核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情况,单项及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全辖平均水平。

(一)单项要素的评级

上述五个单项要素(管理要素除外)的评级结果均是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算术加权结果,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各要素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1级,评分75分(含75分)至90分为2级,评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为3级,评分45分(含45分)至60分为4级,评分30分(含30分)至45分为5级,评分30分以下为6级。

(二)综合评级

综合评级结果是五个单项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汇总,即各单项要素的评价分值分别乘以对应的权重系数后进行加总,得出综合评分。

资本充足状况(C)、资产质量状况(A)、管理状况(M)、盈利状况(E)、流动性状况(L)五个要素的权重分别为25%、25%、25%、10%、15%。

此外,本指引特别提高了资本充足状况(C)的权重,特别规定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农村信用社,其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3级;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4%且呈下降趋势,对该农村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不应高于4级。

加权汇总后的综合评级分值依据90分(含90分)至100分、75分(含75分)至90分、60分(含60分)至75分、45分(含45分)至60分、30分(含30分)至45分和0分至30分等六个分值区间分别对应1级、2级、3级、4级、5级和6级的综合评级结果。

八、其他因素(Others)

(一)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外部环境

(二)农村信用社的社员

(三)农村信用社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情况

(四)农村信用社及其关联方涉及国家机关行政调查、法律诉讼、法律制裁等情况

(五)新闻媒体对农村信用社的报道

其他因素主要是指对于农村信用社风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监管评级人员将依据这些事项的性质和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以增强监管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其他要素一般不可以改变综合评级结果,但可以通过“+”、“-”符号标识出评级结果正向或负向的趋势。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的各项要素及其评级结果和监管含义等详见附件一《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简表》和《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各个评级要素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详见附件二《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与定性评价标准》。

各个定量指标的计算口径详见附件三《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指标口径说明》。

第三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

在监管工作流程中,监管人员须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评级,或者对上一次评级结果进行修订和更新。

监管人员须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和评级原理方法,依据规范的评级步骤和程序进行评级工作,并充分利用评级结果对农村信用社的不同风险状况进行比较,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间隙进行及时的监控,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和重点。

规范的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应依循以下程序和职责分工来进行:

一、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评级之前,主监管员应充分收集以下信息:

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信用社的内、外部审计报告,信用社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信用社提交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状况报告和市场准入申请,国内外评级机构对信用社的商业评级结果,各种媒体报道的信用社信息等。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主监管员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仔细的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农村信用社的关键问题和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

在评级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信用社的高级管理层和信用社的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评级信息。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的基础是评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这个评级步骤应当由被评级信用社的主监管员完成,现场检查人员须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主监管员应力求全面广泛地掌握评级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二、初评

(一)综合分析。

主监管员对于收集到的所有评级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分析。

综合分析应严格遵循本指引确定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做到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相结合。

综合分析过程中,对于信用社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信用社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有利于信用社的情况,应视其为不利于信用社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信用社遭受损失甚至发生流动性问题的明显迹象,主监管员应当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审慎的预测。

(二)确定初步的评级结果。

主监管员依据本指引规定的评级标准和方法,在综合分析评级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信用社的风险状况,确定各个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初步结果,并依据其他因素(O)的性质和对信用社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

这个评级步骤也应当由被评级信用社的主监管员完成,主监管员对于每一项评级内容的分析、判断、预测和评价应当力求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预测合理,准确反映信用社经营管理各方面的状况,并填制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三、复评

复评是复评人员在初评基础上对被评级信用社的风险与经营状况进行再评价,对于各项评级内容,复评人员不同意初评人员意见的,应当阐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复评人员可以形成不同于初评结果的监管评级级别。

复评工作由被评级信用社的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及其上级主管负责完成。

四、审核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对直接监管的农村信用社评级结果做出最终审定,评级审核应当采取银监(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由所有初评、复评人员以及资深监管人员参加,会议采取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集体讨论的形式。

根据讨论结果,最终确定被评级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

审核会议应当力求统一评级尺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省级联社评级结果经银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报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终审。

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非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平时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对各银监局对省级联社的评级结果进行适当调整,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会议采取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负责人陈述,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非现场监管处补充。

五、评级结果反馈

(一)监管机构向农村信用社通报监管评级结果。

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将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各单项要素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通报给农村信用社的理事会,必要时一并通报要求农村信用社整改的建议。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要求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时限内对监管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对于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省级联社,由所在省银监局向其理事会通报评级结果;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省级联社,由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向其理事会通报评级结果。

省级联社评级结果由所在省银监局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二)农村信用社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

农村信用社在接到监管机构关于监管评级综合评级结果的通报后,如果对综合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并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如果对监管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回应报告和确认书,确认评级结果并报告对问题和缺陷的整改措施。

(三)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反馈意见的处理。

对于提出异议的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内部审核程序并结合信用社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定有重大评级信息被遗漏,或者评级人员出现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始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六、评级档案整理

评级工作全部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座谈纪要等文件、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评级结果的运用

一、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农村信用社风险程度的依据1、单项指标评价指标运用

(1)对于资本充足率在8%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其制定资本金补充计划;限制资产增长速度;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对于资本充足率在4%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外,还要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严格审批或限制其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停办除低风险资产业务以外的其它一切业务。

资本充足率过低的,可责令农村信用社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农村信用社实行接管,促成机构重组或撤销。

(2)对于流动性比例评级结果在3级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其制定流动性指标达标计划;通过有效措施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限制长期资产业务规模的增长速度;严格审批或暂缓其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停办除低风险资产业务以外的其它一切业务。

流动性风险较高的,可责令农村信用社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严重的要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3)对于不良贷款/不良资产比例评级结果在3级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其限期提高贷款损失准备金,达到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的要求;要求其对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信用社应提出具体完善措施;如部分行业或种类的贷款质量持续恶化,应限制和暂停该行业和种类贷款业务的开展;要求限期清收旧不良贷款,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例。

贷款质量风险较高的,可责令农村信用社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严重的要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4)对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评级结果在3级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其尽快提足准备金,同时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责令其进行机构重组,直至达到监管要求。

(5)对于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比例、十大集团客户贷款比例评级结果在3级以下的农村信用社,可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收回部分贷款,压缩贷款集中程度;如农村信用社在短期内不可能压缩贷款集中程度,可要求其增加资本金或增加贷款损失准备金。

贷款集中度风险较高的,可责令农村信用社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金,严重的要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综合评级结果运用

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信用社几乎在每一个方面都是健全的,所发现的问题基本是轻微的并且能够在日常运营中解决。

此外,信用社对外来经济及金融的动荡有较强的抵御能力,并有能力应付环境的无常变化。

综合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信用社基本是一个健全的机构,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运营中得以纠正的弱点。

信用社是稳健的且具有良好的抵御经营环境起伏变化的能力,但是存在的弱点再发展下去可能产生较大的问题。

综合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信用社存在一些从中等程度到不满意程度的弱点。

信用社勉强能抵御业务经营环境的逆转,如果改正弱点的行动不奏效,便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的恶化。

虽然从其整体实力和财务状况看来不大可能出现倒闭,但仍很脆弱,应该给予特别的监管关注。

对于那些存在重大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信用社机构,也应该给予这一评级。

综合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信用社存在资本水平不足或其他不令人满意的情况。

这些信用社存在较多的严重问题或一些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而且这些问题或情况尚没有得到满意的处理或解决。

除非立即采取纠正行动,否则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并损害信用社未来的生存能力。

信用社存在倒闭的可能性,但是不会立即发生。

对于资本净额为正数但达不到资本监管要求的信用社,通常也给予这个评级。

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信用社即时或近期内极可能倒闭,这些信用社的业绩表现非常差。

无论是问题的特性和数量,或是不安全、不健全的情况都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以致需要从社员或其他途径获取紧急救助。

如果没有采取紧急及明确的补救措施,信用社可能需要清盘及偿付存款人,或需要其他形式的紧急援助、合并或收购。

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信用社面临严重的信用危机和支付问题,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需要立即实施市场退出。

二、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人员应当针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并结合单项要素和综合评级的结果,制定每家农村信用社的综合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对于评级结果为3级以下的单项要素,要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以下的信用社,应当及时与信用社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信用社,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监督下予以实施。

监管评级结果在本指引试行期间还应当作为农村信用社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监管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为1级和2级的信用社一般是健全的机构,具有令人满意的业绩表现,对于这些信用社,监管机构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综合评级为3级的信用社通常被认为低于满意程度,应适当提高对这类信用社的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改善财务状况。

综合评级为4级和5级的信用社,则被认为是有问题的机构,对于这类信用社监管机构须采取必要的监管行动以改善其生存能力和保障存款人利益。

对综合评级为4级的信用社,应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督促其加大经营调整力度,积极降低风险,同时对其产品和业务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应约见其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责令整改;对综合评级为5级的信用社,需要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应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要求其改善经营状况,必要时采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措施;对综合评级为6级的信用社,应尽快启动市场退出机制,予以关闭。

四、评级结果的披露和保密

一方面,为了更加有效的运用监管评级结果,银监会负责以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披露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

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对监管评级结果的误用和滥用,各级监管机构及其参与评级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结果进行严格保密,严禁向第三方披露监管评级情况。

各级监管机构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向信用社理事会通报被评级信用社的综合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不得向农村信用社披露各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和具体评分情况。

此外,监管机构也不可以将监管评级结果向公众披露,以防止评级结果可能被外界曲解而引发市场的负面评价,并对农村信用社造成不稳定的影响。

农村信用社理事会也应当对其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理事会以外的任何人员披露,更不可以出于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向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第五章附则

一、本指引涉及的17个评级定量指标,均可以从本指引的附件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建设中的“1104工程”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规定口径获取。

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评级周期最长为一年,评级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专职进行评级工作,对一家信用社法人机构的有效评级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年度评级工作应于该年度结束4个月内完成。

三、附件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规定了评级定量指标与定性因素的评价标准及计算口径。

五、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指引自2006年月日试行,待正式施行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简表和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结果一览表

附件二: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与定性评价标准

附件三:

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定量指标口径说明

附件四:

监管评级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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