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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规导论复习资料

兽医法规导论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兽医法规:

指除了宪法之外的所有有关兽医地位及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动物防疫监督:

指在动物防疫过程中,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其依法履行义务的活动,是一种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即行政机关办法许可证的行为。

行政确认: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事实是否存在的认定。

与行政许可不同,行政确认是认定行为。

行政处罚:

指主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复议:

是行政主体内部进行救助的途径,是由上一级机构,据管理相对人的要求,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待定行政争议审核,处理,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行政强制执行: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形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指行政机关为了顺利实施某种管理职能,依法采取强制手段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强制处置的一种具体行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提供证据并证明其正确合法的义务。

预检:

动物或动物产品在出入境之前,由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或生产期间于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以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在国际间传播或扩散的一项针对性措施。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的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

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物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兽药审评机构:

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新兽药的管理需要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

兽药检验机构:

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兽药的质量而设立的对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

查封:

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的物品采取的当场检验封存、禁止转移或者变卖的行政强制措施。

兽医:

指经过兽医高等院校教育并取得兽医从业资格,经法定兽医管理机构注册和许可,从事兽医诊疗和检验检疫工作的人员。

SPS协议:

即《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个新协议,由14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其宗旨是知道各成员制订、采用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到最低程度。

填空

兽医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国际条约。

《动物防疫法》六项制度:

①计划免疫制度。

②疫情管理制度。

③《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④动物检疫报检制度。

⑤诊疗许可制度。

⑥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六项制度:

①检疫审批制度。

②检疫报检制度。

③产地预检制度。

④注册登记制度。

⑤检疫出证制度。

⑥隔离检疫制度。

《兽药管理条例》,七项制度:

①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②兽药储备制度。

③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

④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GMP)。

⑤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⑥建立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和残留检测公布制度。

国家兽医行政主管机关:

农业部是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机关,内部设置兽医局。

.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法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理论一般将行政执法行为分为: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做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

A.简易程序:

B.一般程序:

C.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特征:

行政救济性,自我监督性,衔接性。

疫情的公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国内疫情。

扑灭动物疫病的措施:

隔离、封锁、解除封锁。

动物检疫员是法定职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设定。

《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具体规定:

饲养、生产、经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售、调运动物或动物产品之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目前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执法机构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法定工作程序:

1检疫审批2检疫申报3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4检疫处理5出证放行6动物检疫配套措施。

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的监督管理机构有:

主管机构,审评机构,检验机构,标准制订机构。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处罚方式包括:

行政性处罚如警告、没收、罚款、限期改正、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等;法律处罚如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WTO协定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简答

1、行政执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②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行政执法是对相对人确认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2、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

①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③行政诉讼所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④行政诉讼的提起是由于公民或法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⑤行政诉讼必须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

3、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宗旨及调整对象:

立法宗旨:

①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②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③保护人体健康。

调整对象:

动物防疫法的空间效力、适用行为、适用主体、适用对象。

4、检疫制度的基本内容:

依法实施动物检疫;动物检疫员的法律地位;动物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出证和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的管理;检疫收费。

5、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原则:

依法执行,尊重科学,尊重事实,检疫与经营相分离,有利于流通。

6、检疫样品的要求:

适时采样、合理采样、典型采样、无菌取样、适量采样、样品处理、安全采样、样品包装、送检迅速。

7、进境检疫时发现患病动物时,如何处理?

答:

对检出患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必须实施检疫处理:

检出国家规定的一类疫病的,全群动物或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检出国家规定的二类疫病的阳性动物,禁止入境,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同群的其他动物放行,并进行隔离观察

阳性的动物遗传物质禁止入境或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检疫中发现有检疫名录以外的传染病或寄生虫病,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8、进出境检疫时,什么情况下处3000到30000的罚款?

答:

A,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运递;B,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C,擅自拆开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的包装,或者擅自拆开、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D,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9、.新兽药上市要求:

安全性评价;临床研究,以证明其对声明的动物疾病有效。

在新兽药上市前,应对新兽药进行安全性评价。

为了更公正、科学地评价新化合物的安全性,应当要求具有GLP资质认可的单位来完成。

此外,还需要进行临床研究,以证明对其所声明的动物疾病有效。

进行临床研究,需要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不安全、疗效不明确的新兽药在临床实践中大面积随意使用,特别是生物制品,以防止不完善的疫苗产品在推广使用中造成散毒。

10、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6方面的条件:

①与所生产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技术人员与技术工人②与所生产的兽医相适应的厂房和设施③与所生产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④完善的兽药生产管理制度⑤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⑥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它生产条件。

11、进口兽药评审程序: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2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医评机构进行评审3制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4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最后审查5通知评审结果。

12、禁止的行为:

a.禁止经营人用药品

b.禁止进口的兽药:

c.禁止生产和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其他禁用的化合物。

d.其他禁止行为:

e.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禁止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f.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13、WTO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的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持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14、WTO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15、SPS应遵循的规则:

非歧视地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科学为依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订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等同对待出口成员达到要求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接收“病虫害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保持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法规的透明度。

论述

发生动物疫情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全面、准确地开展动物疫情测报工作。

国家疫情测报体系由中央、省、县三级疫情测报站及技术支撑单位组成。

根据疫病防治的需要,种用动物、役用动物等不同畜种应监测报告的病种不同。

猪:

口蹄疫、猪瘟、伪狂犬病、猪水疱病;

牛:

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

羊:

口蹄疫、山羊痘、痒病;

鸡:

新城疫、禽流感;

马属动物:

马传贫,马鼻疽

为集中力量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级管理,并将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三类:

一类疫病,指对人和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疫病,如口蹄疫、猪瘟等。

二类疫病,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如狂犬病、炭疽等。

三类疫病,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如牛流行热、猪传染性胃肠炎等。

对发生一、二类动物传染病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采取扑灭、销毁措施,并及时封锁疫点、疫区;对染疫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有权采取封锁、封存、留验、隔离、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做出控制兽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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