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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薪酬法规汇总

高管薪酬法规汇总

year

法规名称

发布单位

执行时间

主要内容

备注

1986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凡全面完成任期年度目标的经营者个人收入可以高出职工收入的1一3倍,做出突出贡献的还可以再高一些。

这些文件至今仍是当前确定大

多数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的主要政策依据。

1988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国务院

全面完成任期内承包经营合同年度指标的;经营者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一般不超过1倍;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可高于1-2倍;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的,可高于2-3倍。

1992

《关干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1998

《证券法》

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入财政部,国企改革全面展开

1999.5

《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要求上市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不得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要求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以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严格分开。

1999.6.1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四部委

为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工作,促进强化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计划地建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效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1999.9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千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

明确“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少数企业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及时总结经验,但不要刮风”。

这是中央第一次明确将“持有股权”作为激励方式

199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指出在一些国家控股的公司中,国家股股东可以从其国有资产的增值中拿出一部分公司股票用于激励,因此在这些企业中由国家股股东来实施股票期股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2000

《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规定“经营者持股数额”以本企业职工平均持股数的5一15倍为宜,但

“企业股份不能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里”。

2001.3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

实行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可实行……关键技术折价入股和股份奖励、股份(股票)期权等分配办法和激励形式”。

各地方政府积极试点。

北京、上海、武汉和深圳等地各自出台了进行股权激励的政策措施。

截止2003年底,有112家公告采取或拟采取相关激励措施,占到当时所有上市公司的8.72%(张弘,2005),股权激励己经开始了前期探索试行。

2001.8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

要求所有境内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做到董事会

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002.1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

阐明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2002.6.5

《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

财政部

推动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规范指导企业集团内部开展效绩评价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系,促进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正确引导子公司经营行为。

2002.8.4

《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财政部等五部委

由于出资人不到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负责人薪酬自定的现象,缺乏必要的规范。

一方面,不同国有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不合理,该高的不高、该低的不低,经营者薪酬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挂钩不紧,缺乏严格的考核奖惩;另一方面,职务消费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约束也不够。

废止了1999年颁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以及《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

2003

国资委成立

2003.5.27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构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和业务,规范了所出资企业的权责,确立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一系列基本制度。

2003年以来,国资委制定发布了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配套的19个规章和104个规范性文件,涉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评估、业绩考核、财务监督等方面。

地方人大、政府和国资委制定了16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基本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3.10.21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资委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令第2号

2004.1.1

并依据该办法对2004年~2006年第一个业绩考核任期内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考核。

国资委一成立,就抓紧组建机构,逐步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

同时,积极开展了清产核资,初步摸清了中央企业的家底,在此基础上,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突出了对企业关键绩效指标的考核,并将业绩考核与收入分配挂钩。

2004.6.2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

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

2004.6.2

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按月发放。

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出来后,兑现绩效薪金的60%,其余40%的绩效薪金延期到离任或连任的第二年兑现。

薪酬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

这套办法明确了负责人的薪酬必须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突出体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薪酬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工作“重点在规范,关键是考核”的设计思路和原则;初步解决了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骨干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激励不足的问题;提出了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规范兼职取酬与职位消费、市场招聘经营者的薪酬市场化等措施的思路,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改革更加深入。

2005.8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

规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

2006年底沪深两市己完成或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已达到1301家,占两市应股改公司的97%,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

股份全流通后,控股股东利益更多地与公司股价直接挂钩,如控股股东的获利方式将主要由控制权收益转向资本市场利得,关注点将从净资产、净利润等静态财务指标更多地转向股票市值等动态价值指标。

相应地,控股股东对高管的考核指标也会更多体现为上市公司价值最大化。

2005.10.19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证监会

国发【2005」34号

2005.11

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

2005.10.27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

2006.1.1

2006.1.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会

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2006.1.1

明确“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本办法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以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目的,规定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并从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角度对股权激励机制予以规范,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2006.3.1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2006.9.30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2006.9.30

对激励幅度作出了明确界定,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励幅度相对略低,即不得超过薪酬总水平的30%。

而境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励上限是薪酬总水平的40%。

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体系己经建立

2006.4.7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令第14号

2006.5.7

首次把“技术投入比例”、“发展创新”纳入绩效考核中,其中发展创新评价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创新、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品牌培育、市场拓展、专利申请及核心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措施及成效。

2006.9.12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国资委

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

2006.10.12

2006.6.8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

2007.1.1

规定中央企业将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起规范职务消费的有关制度规章,并从2007年起严格实施。

2007.1.1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

2007.1.1

较修订前2004年的办法相比,大力增加了关于技术投入(含R&D)、创新方面的考核。

2008.2.13

《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国资发考核[2008]36号

2008.2.25

首次提出了“行业对标”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实施对标管理,引导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的指标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

具体而言,对于石油石化、电信、矿业开采等企业规模大、国内同类企业户数较少的中央企业,将与国际大型企业开展对标;对于军工、冶金、建筑、商贸、电力、科研等行业的中央企业,将开展中央企业间的相互对标;其他中央企业依据2008年国资委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开展行业对标。

为推动中央企业年度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引导中央企业完善考核目标确定机制,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先进水平

2007.12.26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

国资委

国资发分配[2007]229号

2007.12.26

提出在央企负责人第二任期业绩考核中进行中长期激励试点,并要合理拉开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间,以及其他负责人相互之间的薪酬差距。

《意见》同时明确,央企负责人薪酬增长应与企业效益增长相一致。

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得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效益增长幅度。

《意见》还将加强对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的规范管理,规定央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其他负责人经国资委批准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其年度薪酬水平不能超过本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为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2008.6.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纪委

中纪发[2008]7号

2008.7.156

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党籍。

2008.5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证监会

就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股权激励的股票定价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等问题进行严格规定,以防止有关利益输送

2008.9.17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文件同时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此番公布的备忘录中,证监会叫停了“股东转让股票”和“上市公司提取激励基金买入流通A股”两种激励方式。

一方面,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给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将股份一年内授予激励对象。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但用于定向增发方式进行激励的除外)。

2008.10.21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2008.10.21

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由于上市公司外部市场环境和内部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该通知的出台将对上市公司的高管产生有力的激励作用,鼓励他们做强上市公司,同时对股权激励授予和行使的严格规定也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变相流失。

虽然大量公司发布股权激励公告,但最终落实实施的公司却很少,2006年实施的有12家,由于股市大涨,2007年仅有5

家实施,2008年股市下跌实施家数增至18家,但停止实施家数高达45家。

2009.1.13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

拟根据企业总资产规模、业务收入规模等将金融企业划分不同职位等级,并设置一个基本年薪的最大值及最小值。

规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其绩效年薪一般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最高基本年薪不得超过年度定额工资的5倍,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中国版的“限薪令”

2008.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5号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5.1

2009.1.13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金[2009]3号

2009.1.13

2009.4.9

《关于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9]23号

200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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