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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供水规范

村镇供水规范

 

ICS  93.025     SL31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1.0.3 村镇供水工程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

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表1.0.3中的五种类型。

表1.0.3 集中式供水工程类型划分

工程类型

I型

II型

III型

IV型

V型

供水规模w(m3/d)

w>10000

10000≥w>5000

5000≥w>1000

1000≥w≥200

W<200

1.0.4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供水水源;

2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   

3 与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设计年限宜为10a~15a,可分期实施;

4 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和供水技术,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供水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经济合理、运行管理简便;

5积极采用适合当地条件并经工程实践和鉴定合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6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 

  7 尽量避免洪涝、地质灾害的危害,或有抵御灾害的措施。

1.0.5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供水规划

2.0.1 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

2.0.2 区域供水规划应根据规划区域内各村镇的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供水现状、用水需求、区域水资源条件及其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和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供水现状分析与评价,拟建供水工程的类型、数量、布局及受益范围,各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和管理的近、远期目标,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营的管理措施,以及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供水规划,应能指导当地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2.0.3 应根据水源的水量和水质、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对村镇供水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2.0.4 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联片集中式供水或管网延伸式供水,水源和供水范围可跨村、镇、行政区域进行规划,但应作好协调工作。

   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

2.0.5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3~9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水源、供水范围、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厂厂址、净水工艺和管网布置。

分散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工程形式。

2.0.6 对规划选用的水源地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3.1.1 供水规模,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应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按最高日用水量进行计算。

   确定供水规模时,应综合考虑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其设计年限内的发展变化、水源条件、制水成本、已有供水能力、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

   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应分别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镇的最高日用水量。

3.2.3 配水管网中,消火栓设置处的最小服务水头不应低于10m。

3.2.4 用户水龙头的最大静水头不宜超过40m,超过时宜采取减压措施。

3.3 水源

3.3.1 供水水源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水质良好、便于卫生防护,地下水源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要求,地表水源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或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本规范3.2.1要求。

   2 水量充沛,干旱年枯水期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严重缺水地区不低于90%,其他地区不低于95%。

   当单一水源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多水源或调蓄等措施。

   3 符合当地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的要求,并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的原则,合理安排与其它用水之间的关系。

3.3.2 水源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详细调查和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据此选择适宜的水源。

   2 有多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对其水质、水量、工程投资、运行成本、施工和管理条件、卫生防护条件等进行综合比较,择优确定。

   3 对拟选水源应进行水资源勘察,重点进行水质和干旱年枯水期可供水量分析,结合相应的供水方案作出评价。

   地下水源应按照《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J27)的要求进行水文地质勘察。

地表水源评价时,应分析不同水文年逐月流量和含砂量的最大、最小、平均值,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和常水位,洪水持续时间、冰情、水温和水质等历史记录资料,并进行水量平衡分析。

缺乏资料时,应进行实测和调查,选择相邻水文站作参证站进行水文预测分析,并适当提高设计取水量的保证率。

3.3.3 对设计选用的供水水源应明确保护措施。

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3.4.1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应根据区域的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地形条件、居民点分布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按照优水优用、便于管理、单方水投资和运行成本合理的原则确定。

3.4.2 水源水量充沛,在地形、管理、投资效益比、制水成本等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选择适度规模的联片集中供水。

3.4.3 水源水量较小,或受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选择单村或单镇供水。

3.4.4 距离城镇供水管网较近,条件适宜时,应选择管网延伸供水。

3.4.5 有地形条件时,宜选择重力流方式供水。

3.4.6 有条件时,应按供水到户设计。

3.4.7 当用水区地形高差较大或个别用水区较远时,应分压供水。

3.4.8 只有唯一水质较好水源且水量有限时,或制水成本较高、用户难于接受时,可分质供水。

3.4.9 有条件时,应全日供水;条件不具备的IV、V型供水工程,可定时供水。

3.5 防洪和抗震

3.5.1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防洪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的有关规定。

   I~III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30~20a一遇洪水进行设计、100~50a一遇洪水进行校核;IV、V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20~10a一遇洪水进行设计、50~30a一遇洪水进行校核。

3.5.2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I~III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IV、V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4 取水构筑物设计

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4.1.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应根据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条件、设计取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可根据下列条件选择:

1)含水层总厚度大于5m、底板埋深大于15m时,可选择管井;     2)含水层总厚度5~10m、底板埋深小于20m,管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大口井;

     3)含水层有可靠补给条件、底板埋深小于30m,管井和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辐射井;     4)集取地表渗透水或地下潜流,含水层厚度小于5m且埋深较浅时,可选择渗渠,但渠底埋深应小于6m;5)有水质良好、水量充足的泉水时,可选择泉室集取泉水。

   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位于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并便于划定保护区;     2)位于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3)按地下水流向,设在村镇的上游,并靠近主要用水区;     4)集取地表渗透水时,地表水水质应符合GB3838的要求;     5)靠近电源,施工和运行管理方便。

4.1.2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拟开采含水层应根据各含水层的岩性、透水性、水质、补给条件和设计取水量等确定;

   2 构筑物深度应根据拟开采含水层的埋深、岩性、出水能力、枯水季节地下水位埋深及其近年来的下降情况、其它井的影响、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确定;   

   3 进水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过滤性能,进水能力大于设计取水量,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且不易堵塞;

   4 应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开采含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5 大口井、辐射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气措施;   6 应有测量水位的条件和装置;

   7 位于河道附近的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有防冲和防淹措施。

4.1.3 管井设计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和《机井技术规范》(SL256)的有关规定。

   1 过滤器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过滤器类型,应根据开采含水层的岩性确定,可按表4.1.3-1选用。

表4.1.3-1 管井过滤器类型选择

开采含水层岩性

过滤器类型

基岩

岩层稳定,裂隙、溶洞无充填

不安装过滤器

岩层不稳定,裂隙、溶洞无充填

骨架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岩层不稳定,裂隙、溶洞有充填

缠丝过滤器、单层填砾过滤器

碎石土类

d20<2mm

单层填砾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d20≥2mm

骨架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砂土类

粗砂、中砂

单层填砾过滤器、缠丝过滤器

细砂、粉砂

双层填砾过滤器、单层填砾过滤器

 注:

d20为碎石土类含水层筛分样颗粒组成中,过筛重量累计为20%时的最大颗粒直径。

2)过滤器长度应根据可开采含水层的累计厚度、富水性、设计取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可开采含水层累计厚度不超过30m时,过滤器长度可按含水层累计厚度取值。

     3)过滤器的进水能力可按公式(4.1.3-1)计算:

Qg=πDgLgNVg                             (4.1.3-1)

式中  Qg—过滤器的进水能力,m3/s;

      Dg—过滤器外径,填砾过滤器算至滤料外表面,非填砾过滤器算至过滤器外表面,m;

      Lg—过滤器有效进水长度,可按过滤器长度的85%计算,m;

      N—过滤器进水面层的有效孔隙率,可按过滤器进水面层孔隙率的50%计算;

      Vg—允许过滤器进水流速,可按表4.1.3-2取值,m/s。

表4.1.3-2 允许过滤器进水流速

开采含水层渗透系数K(m/d)

K>120

120≥K>80

80≥K>40

40≥K≥20

K<20

允许过滤器进水流速Vg(m/s)

0.030

0.025

0.020

0.015

0.010

     4)过滤器骨架管的穿孔形状、尺寸和排列方式,应根据管材强度和加工工艺确定;孔隙率宜为15%~30%。

5)缠丝过滤器的骨架管应有纵向垫筋,垫筋高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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