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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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办法

农村信用社(银行)稽核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稽核工作力度,规范处罚行为,促进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依据《XX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稽核部门对辖内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及其工作人员在各项业务活动中违反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实行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处罚有对信贷业务的处罚处理,对会计、出纳联行结算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对电脑操作违规的处罚处理,对财务收支的处罚处理等。

第四条 对违反金融法规及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纠正和建议停止部分业务;

二、收缴违规所得;

三、罚款;

四、通报批评。

五、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取消评先资格;

以上稽核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对被稽核单位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性质及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纠正;

二、赔偿损失;

三、收缴违规所得;

四、罚款;

五、通报批评;

六、建议撤销荣誉称号或取消评先资格;

七、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八、建议调换和调离工作岗位;

九、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十、其他处理。

以上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构成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对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公务,拒绝、拖延、谎报有关检查资料;拒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任何人不得对稽核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联社监察稽核部是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处罚处理时必须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实事求是、处理适当、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第二章  对信贷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八条 因未执行制度,造成存款被冒领、被骗支或被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和透支款及占用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并按被骗、被透支金额的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蓄意让储户透支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开具空头存单(折)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存单(折),并处以每笔1000-5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吸收存款不入帐,搞帐外经营的,责令立即纠正,收缴其全部违规所得,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搞虚假存款,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骗取荣誉和奖金的,没收所得奖金及收入,通报批评并建议取销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企业发放贷款的,未经批准发放异地贷款的,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的,对单位处以20000-5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贷款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使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需要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手续和财产保险手续而未办理;或者需要办理重要权证、证明移交及保管手续而未办理;或者需要办理重要权证、证明移交及保管手续而未办理的,责令限期纠正或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造成资金损失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不执行贷款操作程序,逆程序发放贷款的,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填写要素不全,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审批或超权限发放贷款的,对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发放帐外贷款的,责令限期收回,对单位处以不低于5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5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贷款到期前未按规定发出到期通知书的,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特殊原因无法送达通知书的除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50元罚款,弄虚作假的给予加倍处罚;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的,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规处置贷款抵押物(或抵贷资产)、非生息资产、固定资产的,对单位处以不低于3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未按贷款形态变化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虚假行为骗取荣誉的,建议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利息以外收费用于个人牟利或集体私分的,没收所得收入,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擅自减免贷款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减免部分,并按照减免息金额的10-50%处以罚款;以贷收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对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的10-50%罚款,最低不得低于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贷款放松管理、失察,贷后检查不力造成企业套取贷款挪作他用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以上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建立贷款有关登记簿的。

贷款帐、表、卡、簿、据不符的,不执行贷款质量监督考核制度的,贷款档案资料不全和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纠正,而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责任人每项处以100-5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转制、改制或法人更改,不及时主张权利,债务、债权关系未及时调整,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呆帐核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自批自借或发放冒名顶替贷款,为谋取个人私利发放的贷款,责令责任人限期收回贷款,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上级批准或违反资金同业借款政策,擅自向外(内)拆入或拆出资金的,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对会计、出纳、联行、结算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坚持执行钱帐分管、当日核对帐款;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现金收付换人复核制度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500元的罚款,属单位领导按排工作不当造成的,处罚单位领导200元。

第三十条 违反储蓄制度,不按时轧计、核对帐务,造成帐务差错的,对责任人处以10-5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帐户办理存款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异地托收、查询、挂失的,未按规定办理冻结和解冻储户存款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储户存款,侵占储户利息,套取信用社利息的,对责任人没收全部收入,处以1-5倍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储蓄事后监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库房密码与钥匙没有按规定管理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清点现金时,没有执行双人在场、交叉复核制度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未执行库款交接、钥匙两人分管、双线平行交接制度的,金库钥匙不按要求保管的,管库员、出纳员因事离岗库箱不加锁的,查库期间出纳员未验证、离岗、未复点的,对责任人每项处以100元罚款;丢失库房钥匙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设立会计、出纳有关登记簿及登记不规范的,对责任人每少一项处以20-5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兑换损伤券不符合兑换标准的,不加盖全、半额和经办员章的,没收的假币未加盖有关印章或未登记的,对责任人每张处以5元罚款。

第四十条 现金、印章、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不按规定入库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元罚款;出纳与会计每日没按规定核对帐款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库房调缴款管理规定,造成短库的,对责任人处以500-5000员罚款,通报批评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出纳员现金错款的,除按出纳制度规定办理外,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同时对该社主任或内勤副主任处以20-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白条抵库和票据抵库的,帐款不符的,限期查明原因,对责任人责令限期追回全部款项和应承担的利息,并处以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按规定检查现金库存、有价单证的每漏一次给责任人处罚30元;未按规定每月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每漏一次给责任人处罚20元,未严格执行有关交接制度的,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执行先记帐后付款,先收款后记帐,转帐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帐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造成透支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追回有关款项,每笔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未执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销号、作废、销毁制度和表外科目核算制度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丢失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造成帐实不符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并处以相当于三个月工资单收入的罚款;第二次发现,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解聘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并处以相当于六个月工资单上收入的罚款;第三次发现,辞退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四十七条  不按规定结息,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错计、漏计利息的,责令其限期追回或退还客户利息,并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每笔20-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收回贷款本息和吸收存款,不按规定及时入帐的,对责任人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且每笔不低于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不坚持按规定时间轧帐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两天以上的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帐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开销户登记簿的,开户手续不全或超权限审批的,帐户变更、印鉴更换及销户等不按规定办理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受理的各种凭证、票据基本要素不全的,有刀刮、涂改、药水消蚀、超期、远期等,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使用帐户和会计科目,影响会计核算正确性和真实性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会计帐务核算发生帐帐、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和各种会计报表之间不相符、不衔接的,未执行帐务核对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调整贷款形态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未按规定及时整理、装订、编号、归档、销毁、调出、调入、调阅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3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未执行印、押、证、机、柜员密码分管分用制度的,注销和报废手续不全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泄密、丢失或被盗用的,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联行报单错押、错社号、漏章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丢失联行信件、电报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结算赔偿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办理查询查复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1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不及时按规定场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对责任人处以20-100元罚款;造成款项错解的,存在违规挂帐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每次处以100-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不规范的,对空头、印鉴不符的支票不按规定罚款的,提入票据没有对方票据交换专用章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30-1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内部凭证使用不合规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第四章  电脑操作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六十四条 中心机房工作人员不严格遵守机房管理规定的,无关人员进出机房不加控制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运行中心系统员、操作员和应用开发人员职责不分,相互缺乏制约的,应用程序修改、拷贝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无有效凭证而凭空在系统中进行记帐操作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未按规定妥善保管综合业务系统IP地址网络配置参数、实施工艺及网络拓补结构图、专线号、通讯端口、拨号电话号码、系统数据结构、系统源码、系统重大换算换版资料、系统培训资料、涉及网络和系统安全的资料等涉密资料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擅自将办公或业务用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未按规定设置、更改系统用户口令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清算中心各岗位人员(包括系统管理员、应用维护员、网络管理员、ADM系统数据维护员、系统超级管理员、中心操作员等)未经审批而擅自修改、删除数据的,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数据安全认证的,违反操作流程进行操作的,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未按规定设置、更改综合业务系统柜员身份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安排不符合综合业务系统上机操作条件的员工上机操作的,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使用其他员工的柜员号上机操作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不按规定设置、更改和保管柜员密码的,密码操作未遵守保密原则的,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柜员进行密码操作时,其他柜员未主动回避或偷看操作的,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营业网点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的,操作员未实行一人一码的,操作员相互借用、共用密码的,操作员离岗不及时在机器上签退的,密码未按规定定期更换的,操作员变动不立即删除代码的,业务主管将较高权限下放给一般操作员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员罚款,后果严重或造成经济案件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联社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擅自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帐务的,随意将系统管理权限下放基层网点人员掌握的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 未按规定执行系统开启或关闭操作的,日终处理不规范的,未按规定进行错帐冲正和特殊日业务处理的,未按规定每日进行事后监督的,对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 对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资料未执行备份制度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和磁带、磁盘等磁性档案未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的,对单位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因泄密而造成损失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非操作人员擅自上机或在电脑业务系统上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员的罚款。

第五章 财务收支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八十一条 截留或转移各项收入、利润,属于当年的,责令调整帐务;跨年度的,截留转移到小金库的金额全额收缴上划联社,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办理各种结算应收的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而未收取的,除补收应收费用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1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收回已核销呆帐贷款未按规定入帐,挪作他用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5-20%处以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员的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规列支其他应收款的,用其他方式违规垫付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5%处以罚款,责任人处以20-50元罚款;利用联行资金或其他资金为企业、个人垫付资金的,限期收回本息,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五条  不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收支的,责令纠正,并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上基建项目的,搞帐外资产的,责令停工,交上级管理部门处理,对单位按占用资金额的1-5%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基建上超面积、超标准、超投资计划的,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其基建项目。

第八十八条  违规购置固定资产的,对单位按违规额的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人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增(包括以贷收息)、虚减收入、支出,人为增大(减少)利润的,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5-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1000-2500元的罚款,并取消因此获得的荣誉,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条 未按规定或按比例控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呆帐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的,未实行专款专用的,本年度的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以前年度的对单位按其违规金额处以全额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  虚列费用支出的,全部收缴,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转移费用支出的,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对由于虚放虚收,任意改变贷款形态造成少收利息的,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按违规金额的1-10%处以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十三条 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闲置资产的,对违规单位处以违规金额10%的罚款,对违规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四条  用信用社的房屋、建筑物出租,所收取的租赁费不入帐,没收全部所得,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六章 其他处罚

第九十五条  违规出具书面经济担保的,责令立即撤销经济担保,对责任人每次处以1000-50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六条  对稽核意见书中提出的纠正处理意见,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纠正处理情况的,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九十七条 凡非法支付或收取“回扣”、“好处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全部上缴。

非法支付“好处费”的单位,责令限期收回非法支出外,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对得到的“回扣”、“好处费”的个人,除追回“回扣”、“好处费”外,要视其造成的影响和情节轻重,比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稽核处罚的管理

第九十八条 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参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九十九条 违规责任人的具体划分。

一、经办人员和单位、部门的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谁直接违规,谁就是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同为责任人。

三、由于经办人员、信用社或部门提供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经办人员、提供情况的信用社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应由决策人进行事前调查而未履行职责,偏听下级提供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人为责任人。

四、经过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凡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与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稽核处罚规定的;

三、直接或变相破坏、抗拒、阻挠稽核检查的;

四、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

五、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轻处罚:

一、违规问题轻微的;

二、积极配合稽核检查的;

三、自己主动检查并及时纠正的。

第一百零二条 稽核部门在执行本规定时,凡认定应取消荣誉称号或解聘技术职务的,凡认定应调离工作岗位的,凡认为应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及时向联社领导作出书面的《稽核发现问题移交书》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联社领导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律研究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一百零三条 稽核处罚决定,由联社主任签发后执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和拒绝执行稽核处罚决定。

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后15日之内向上一级的稽核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原稽核处罚决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县联社按照上级统一设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处罚决定通知书(代收据)”格式印发使用,收缴款在联社财务部“2621”科目设“违章违规处罚户”项目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被处罚单位的罚款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作为“其他”项目核算。

第一百零五条 被处罚者要主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由被处罚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奖金中代扣上交。

罚款数额较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县联社同意,可分期交纳。

第一百零六条  收缴单位的罚款转入联社损益,个人罚没款用于促进稽核工作的开展和奖励稽核有功人员或执行规章制度好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稽核人员要严格按照《XX农村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及《XX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职责、权利、程序和义务进行。

对检查不力、走过场、违规操作的稽核人员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稽核处罚采取分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的原则进行,县联社负责对县联社及中层干部以下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对县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监事长违规行为的处罚,由XX银监分局合作科提出建议,由县联社稽核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联社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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